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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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于机场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范,旨在确保机场建设工作的规范、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场建设工作。
第三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机场建设管理,提高机场建设水平,确保国内机场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机场建设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环境友好、节能节资源、质量优先。
第五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工作,确保机场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场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机场建设工作,监督机场建设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建设业务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八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空中交通需求,编制机场规划。
第九条机场规划应当包括机场布局、场地选址、航站楼规划、跑道规划、停机坪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机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机场规划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水资源和能源资源。
第十二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旅客和货物的流量需求,提供便利、舒适和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气象条件、地质条件和地震安全等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第十四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场地选址应当满足起降、通航和航路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土地征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公平补偿,妥善安置被征用户,确保不得有强迫征用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土地征用后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和卫生清理,确保场地清洁、安全和卫生。
第十九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相关手续的审批和登记,确保土地征用合法有效。
第四章设计与建设第二十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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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正文:----------------------------------------------------------------------------------------------------------------------------------------------------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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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规范机场建设管理,促进机场建设的科学、有序推进,保障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机场建设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的机场建设管理工作。
三、机场建设管理责任1. 国家对机场建设管理负有最终责任。
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机场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行。
2. 地方政府对机场建设管理负有具体责任。
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机场的规划编制、选址、征地拆迁等工作,协助中央政府推进机场建设。
3. 机场建设管理单位对机场建设管理具有直接责任。
机场建设管理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负责机场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机场建设管理程序1. 规划阶段(一)机场规划编制。
机场规划编制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机场的功能需求、交通互通、环境保护等要素,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选址确认。
机场选址应充分考虑地理条件、气候环境、土地资源、航空空域等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便捷运营。
2. 建设阶段(一)设计方案编制。
机场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民航运输需求、航站楼布局、跑道和停机坪设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的布置,确保机场的高效运行。
(二)施工组织实施。
机场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标准进行,做好施工组织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3. 验收阶段(一)机场竣工验收。
机场建设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应包括机场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二)机场运行测试。
机场建设完成后,应进行运行测试。
测试内容应包括航班调度、航空器地面服务、安检、乘客运输等环节,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五、机场建设管理要求1. 安全保障。
机场建设过程中,应注重安全风险预防和管理,做好建设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资金保障。
机场建设过程中,应做好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到位支付,保障机场建设的顺利进行。
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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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场净空环境源头管控,统一规范全国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民航局制定了《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1月21日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净空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三条机场净空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目视助航设施保护区、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最低监视引导高度、通信导航监视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要求及气象探测设备场地等影响的审核。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净空审核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工作。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指派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进行净空审核。
以下情形,应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关进行净空审核:(一)拟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二)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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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场建设管理,确保机场建设工作的科学性、有序性和安全性。
二、机场选址2. 机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a. 距离市区合适,便于通行;b. 地势平坦,无大规模障碍物;c. 地下水位不高,确保建筑物的稳定;d. 周边环境相对安静,避免噪音污染;e. 土地资源充足,便于机场的扩建。
三、机场规划设计3. 机场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 安全性原则,确保航空器的起降安全;b. 高效性原则,合理规划跑道和停机坪的布置,提高机场运行效率;c. 环保性原则,采用低噪音、低能耗的建筑材料和工艺;d. 便利性原则,为旅客提供舒适的候机环境和便捷的服务设施。
四、机场建设流程4. 机场建设按照以下流程进行:a. 立项阶段:确定建设机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b. 规划阶段:制定详细的机场规划方案;c. 设计阶段:进行机场的具体设计工作;d. 施工阶段: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机场建设;e. 竣工验收:对机场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机场建设管理机构5. 机场建设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
六、机场建设安全管理6. 机场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七、机场建设验收7. 机场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场设施、设备、安全设施等。
八、机场运行管理8. 机场建设完成后,应组织机场运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航班调度、安检、登机等。
九、机场环境保护9. 机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控制、污水处理等。
十、机场扩建管理10. 机场扩建应进行规划,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确保扩建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一、机场管理责任11. 机场建设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和机场管理方共同承担,确保机场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总结:本规定主要对机场建设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从机场选址、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条文。
2024年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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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机场运营水平,保障国家航空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是指经国家民航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具备相应设施设备的飞机起降和旅客、货物进出的场所。
第三条机场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加强运营及保障工作,提高机场设施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机场建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民航部门的各项规程、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机场建设和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噪音、污染和能源消耗,提倡绿色低碳的机场运营理念。
第二章机场建设第六条机场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和交通网络的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机场的位置和规模。
第七条机场的用地规划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政策,必须经过严格的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
第八条机场建设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确保建设质量和工期。
第九条机场建设必须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绿色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机场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内外通用的标准和规范,且能够满足机场运营的需要。
第三章机场管理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必须经过国家民航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航空器的飞行监管和飞行安全管理,做好飞行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对旅客和货物的安检工作,确保航空安全。
第十五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航空公司的航班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地面交通的规划和管理,确保机场运输的畅通。
第四章机场运营和服务第十七条机场运营必须按照国家民航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运营计划和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机场运营必须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和航班调度,确保航班的安全和准点。
第十九条机场运营必须提供便捷、高效的旅客服务,包括机场验票、行李托运、安检等服务。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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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场建设管理,加快机场建设进程,提高机场的运营效益和服务质量,根据《机场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的规划、建设、改扩建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场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强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协调。
第四条机场建设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场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并保障机场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机场建设管理机关应当积极推动机场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六条机场建设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场建设项目信息、技术资料和经验的收集、整理和共享机制。
第七条机场建设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场建设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八条机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机场用地、航空交通需求和环境保护等要素。
第九条机场规划应当按照“先有规划、后有建设”的原则进行,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机场规划应当明确机场的定位、功能和布局,确定各项航空设施和配套设施的需求和设置。
第十一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机场的扩建和改造需求,确保机场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弹性。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十二条机场建设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航空器材设备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三条机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前期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等工作,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机场建设应当按照建设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机场建设的安全、合理和高效。
第十五条机场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和监测手段。
第十六条机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明和运营许可证。
第四章机场运营第十七条机场运营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机场运营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机场运营管理应当包括航班运行、航空安全、旅客服务、货物运输、通信导航、应急救援等方面工作。
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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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行,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稳定进行,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提高机场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运输机场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二、机场安全管理责任1. 运输机场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机场安全管理工作。
2. 运输机场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3. 运输机场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机场的运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机场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机场的一切工作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
2. 预防为主。
加强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3. 全员参与。
机场的安全管理需要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做到人人负责,事事关心。
4. 法律依据。
机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国家安全规定。
四、机场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设施建设1.1 安全设施包括飞行区和场道的灯光设施、障碍物清除、防雷设施等,必须按照国际标准进行建设和维护。
1.2 气象设备和通信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是机场安全的关键,必须做好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
2. 安全培训和演练2.1 机场安全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2 旅客服务人员应接受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应对紧急情况时的处置能力。
3. 安全检查和监督3.1 对进出机场的人员、车辆、行李等进行安全检查,防范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品进入机场。
3.2 运输机场应制定安全监督计划,定期对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 事件应急处理4.1 运输机场应制定健全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指挥体系和工作流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2 事件发生时,机场各部门应及时响应,积极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报告。
五、机场安全运行绩效评估1. 运输机场应设立安全绩效评估机构,负责对机场安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2. 安全绩效评估应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率、安全培训情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等指标。
运输机场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运输机场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1c56a164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a4.png)
运输机场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l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运输机场建设工程资料管理规程:①总则明确:规定了规程的适用范围、资料管理原则及基本要求,强调遵照档案法及民航行业标准执行。
②资料分类:将建设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分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竣工验收等多个类别,确保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③文件归档:明确各类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流程及时限,要求在项目各阶段结束时及时完成,保证资料时效性。
④电子化管理:推行工程资料电子化管理,规定电子文件的生成、存储、备份及安全要求,适应信息化发展。
⑤责任分配:界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在资料管理中的职责,确保每项工作有专人负责。
⑥审核与检查:建立资料审核机制,项目进行中及竣工后进行资料完整性和合规性检查,必要时组织专项审核。
⑦档案移交: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将全套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及档案管理部门,作为后期运维和可能的审计依据。
⑧持续更新与培训:规程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档案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
该规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运输机场建设过程中资料的生成、保管与利用,填补了行业空白,提升了民航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州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州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d68e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4d.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州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州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8日市政府第15届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温国辉2017年12月19日广州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民用运输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运输机场的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设管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安全运营管理、公共秩序和场容环境管理、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场的行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建立机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机场在规划用地控制、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航空器噪声防治、交通组织、公共秩序管理和场容环境整治等领域涉及属地管理职责的重大问题。
机场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机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
机场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空港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的提供者,负责机场的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场安全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25ed9c5e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72.png)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349c126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05.png)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机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所制定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机场规划:包括机场选址、建设规模、布局设计等规划,确保机场设施能够满足航空运输需求。
2. 建设许可:机场建设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确保机场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3. 设施建设:包括机场跑道、停机坪、航站楼、塔台等机场设施的建设,确保机场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营。
4. 安全规定:包括机场安全防范措施、消防安全规范、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等规定,确保机场运营安全。
5. 运营管理:包括机场指挥调度、运输公司合作、旅客服务等管理规定,确保机场运营的高效性和服务质量。
6. 环境保护:包括噪音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水资源保护等环境管理规定,确保机场建设和运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以上是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一般内容,具体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机场规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建设和管理机场需要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机场能够安全、高效地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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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deea732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bf.png)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号《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8日经第3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2年1月4日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专业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及实施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专业工程范围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执行。
第四条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质量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专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加强监督。
第六条专业工程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严格执行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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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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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概述本规定主要适用于运输机场的建设和管理,旨在建立统一的机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保证旅客和货物能够高效准时地运输。
第二部分:机场建设1. 规划设计1.机场规划设计应根据本地区交通需求,经济发展以及航空事业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研和制定。
2.机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要满足稳定、安全、高效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环境的要求。
3.机场建设的各项指标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硬件设施1.机场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建设维护一定质量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客货楼和地面交通设施等硬件设施。
2.机场硬件设施的建设与使用应符合环保要求,保证机场周边无明显的噪声污染和气体排放。
3.机场硬件设施应具备应急处理、安全防范等功能。
其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物品的安全检查和航空恐怖袭击应急响应等方面。
3. 软件环境1.机场建设必须在保证硬件设施完善的基础上建设配套的综合信息系统,确保有效运作。
2.机场软件系统应该实现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3.机场软件系统应该具备实时监控、预警管理等功能,保障机场运行稳定。
第三部分:机场管理1. 运营管理1.机场管理应建立健全保障机场运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稳定的空域和地面环境。
2.机场应严格考核和管理机场运营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确保服务质量。
3.机场管理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机场设施,确保安全运营。
2. 航空管理1.机场管理应建立健全航空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处置应对能力,确保航空安全。
2.机场管理应在无控制区、低空空域建立空中监管服务,对离港飞机的轨迹、高度等进行监控,同时通过语言通讯或信号联络与飞机进行沟通。
3. 安全管理1.机场管理应建立健全机场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机场安全。
2.机场应加强安全检查,对携带违禁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旅客和航空器进行检测和查验。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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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8.31•【文号】民航规〔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以及《机场勤务手册》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内容,另行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净空管理工作,并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及巡视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净空巡视检查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巡视检查工作量、巡视检查方式和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
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初始培训应当不少于24学时,年度复训应当不少于8学时。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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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机场建设管理,提高机场建设水平,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三条机场规划目标机场规划应符合国家空中交通发展战略和航空运输需求,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确保机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营高效。
第四条机场规划编制机场规划应按照国家规划和有关标准,经过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编制符合实际需要的规划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机场建设用地机场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土地征收,确保机场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机场建设管理第六条机场建设项目立项机场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项,明确项目的建设任务、时间计划、投资方案等内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建设招投标机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确保招标公平公正、合理高效。
第八条建设管理责任机场建设管理主体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机场建设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第九条施工监管机场建设项目的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程验收机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机场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机场运营许可机场运营应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营许可证书,严格按照证书要求履行运营职责。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营管理机场应建立健全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航空器起降、停场、维护等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航空器运营安全。
第十三条旅客服务管理机场应提供便利、高效的旅客服务,加强对旅客安全、秩序、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第十四条航空货运管理机场应建立航空货运监管机制,规范航空货运操作流程,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清关手续的合规性。
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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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6-02-27【生效时间】2016-05-01【关键词】运输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6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2016年2月27日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安全和服务第四章公共秩序和场容管理第五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运输机场建设与管理,保障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规范运营、统一高效、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机场发展。
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对机场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协调、解决机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中的重大问题,为机场安全、有序运营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合理确定民用运输机场布局,指导机场综合交通运输枢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做好机场区域内出租汽车、长途客运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核报与审批机场建设项目,协调解决机场建设与运营中有关问题;(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乡规划与机场总体规划的衔接,做好超高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控制等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机场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施用地监督管理;(五)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做好机场治安、交通管理、消防、突发事件处置、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协助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机场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机场无线电管理、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八)体育部门负责动力伞、滑翔伞、航空模型等空中运动项目的管理工作,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九)气象部门负责对升放气象探测气球、系留气球等活动进行管理,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有关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相关工作。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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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2()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号《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8日经第3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2年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
【总页数】11页(P24-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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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输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中国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及机场总体规划,并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机场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一)新建和迁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二)改扩建总体规划(如需调整)、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二章机场选址第五条机场选址报告应按照《民用运输机场选址规范》等技术规范编制,选址审查工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生态环境、气象、文物、自然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预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二)民航局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
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三)民航局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八条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复的机场场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并对场址实施有效保护。
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第九条机场总体规划应按照《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规范》等技术规范编制,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注重科学性、严肃性,应切实发挥规划引领建设作用,实现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滚动发展。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或前期筹备部门在组织编制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有关军事机关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机场总体规划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飞行区指标近期规划为4E(含)以上的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前期筹备部门向民航局提出申请,4D (含)以下的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前期筹备部门向所在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报审版);(二)民航局或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在审查机场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征求机场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三)民航管理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报审版)进行评审。
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民航管理部门应在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审定版)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向所在地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审批部门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审定版)。
第十三条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平服务。
第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每五年对机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进行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修编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根据机场的发展和净空保护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制定机场周边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
第四章机场初步设计第十八条机场初步设计应当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机场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二)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四)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概算编制规定。
第二十条含有中央投资的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应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或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含有中央投资的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提出审批申请,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所在地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二)民航管理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未含有中央投资的机场工程,如含有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由民航管理部门对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
第二十三条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业意见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四条机场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调整概算,应严格按照《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和《民航建设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机场施工图设计第二十五条机场施工图设计应当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六条机场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行业意见;(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二十七条民航专业工程应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八条非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机场建设实施第二十九条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招标投标、市场准入、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等制度。
第三十条机场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承担机场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二条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属于民航专业工程的,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章机场工程验收第三十三条机场工程竣工后,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三十五条按照相关规定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助航等设施设备,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三十六条按照相关规定需进行试飞的新建机场工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第三十七条民航专业工程应当履行行业验收程序,具体按照《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建设项目工程行业验收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所在地管理局提出申请;(二)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20日内组织完成行业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三十九条非民航专业工程及需要专项验收的工程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验收程序。
第四十条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民航专业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机场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将机场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在机场内进行不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经过批准,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将机场工程的施工和监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民航专业工程未经行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民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条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通过民航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填报。
第五十一条机场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建设程序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空管、航油、货运等民航专业工程的设计和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对机场建设未作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