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ppt课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条件说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切行为条件均视为原因,无限 制地扩大了原因存在的范围。如某甲杀人,依条件说,某甲母亲生 养某甲的行为与其杀人行为之间明显存在条件关系,这样会导致荒 诞的结果;
2、原因说 又称为“差别原因说”、 “个别观察说”、“原因 条件区别说”或“个别化说”,德国学者巴尔所提倡,此说是为了 避免条件说不适当地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而产生的,主张,具体考 察该案件,认为在先行的诸事实中,存在原因与条件的区别,原因 对后行事实的发生有原因力,与后行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条件没有 原因力,与后行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刑法因果关系概念、特点 通说认为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和哲学因果关 系具有一致性,他们都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 观存在的。 2)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 孤立考察某一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原因(行为)和结果的 地位又是绝对的。
2)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根据此说,成为经验判断基础的是行为当时所有的客观情况 和行为后一般人所能够认识的情况。 即根据行为当时的所有客观情况,一般人认为,在此情况下,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较大可能性(即 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性),有,则有因果关系,反之则 没因果关系;以上面例子来分析,结果刚好相反。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问题研究的目的就是如何判断实践发生的危害结果与 行为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一般比 较容易判断,如: 1)甲在野外开车时,发现仇人乙,于是开足马力将乙撞死; 2)甲将没掐灭的香烟头扔到丛林中,结果导致森林大火,大 片森林被烧毁。
在原因说内部,根据以什么标准区别原因与条件,又有若干不 同的学说:
1)最有力条件说,主张比较各种条件,在对结果的发生上一条 件比其他条件最有力时,此条件即为原因;
2)优势条件说,主张在结果发生的条件中,对结果的发生具 有优势力量或决定性力量的,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余则为条件。
3)最终条件说,主张只有对于结果的发生给予最后影响的是 原因,其他的则是条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王守俊
一、概述 1、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上的意义。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讲,特定危害结果的存在与否: 1)在有些情况下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无(过失犯罪、间接故意 犯罪和一些直接故意犯罪); 2)在有些情况下决定着责任的不同内容(刑讯逼供或非法拘禁 是否致死)和大小(适用高低不同档次的法定刑)。 危害结果在刑事责任上的上述意义的前提:危害结果必须是行 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称为相当原Baidu Nhomakorabea说、相当说、适当条 件说,为德国学者克里斯所首创,在西方有广泛的影响。
该说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为(在行为成为结果发生 的条件的情况下,)由其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在经验上是通常的, 即限于被认为是“相当的”,则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由于排除条件关系存在时不相当(非盖然的)的场合 (即偶然),所以相当说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限定为重要的因果 关系(重要的条件)。根据以什么范围的情况为经验判断的基础, 可以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理论 1、条件说 也称“条件即原因说”,由德国学者布黎所提倡,
主张,“一定的前行事实(行为)与一定的后行事实(结果)之间, 如果有所谓‘如无前者即无后者的论理条件关系时’则其行为即是 结果的原因,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为确认某个行为事实是否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条件说采用 排除思维法,设想该行为(事实)不存在时,结果是否同样发生。 如果结果不发生,该行为事实即为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结果依然 发生,则该行为事实就不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 。
1)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此说以行为当时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进行如有一定的 先行事实,一定的后行事实的发生是不是通常的经验判断。 即在行为事实上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行为人实施 行为时,是否认识到其行为通常会导致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即 行为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性,或者说其行为导致某种危害结果 的发生具有较大可能性,如果认识到了,行为与结果间就有因果 关系,反之则没有; 如:甲殴打不认识的具有特异体质的乙,乙因受打击死亡, 甲因不认识乙的特异体质,认识的只是殴打通常健康的人。认识 到的只是殴打健康的人死亡不是通常的,所以甲的行为与乙的死 就没有因果关系。
但是有些情况下不容易判断,如: 1)警察甲追捕行窃的小偷乙,乙横穿马路仓皇逃跑时,被马 路上正常行驶的汽车轧死; 2)甲驾车在路上正常行驶,乙酒后驾车,从另外一车道违规 驶入甲行驶的车道,甲为了躲闪乙车,急忙打方向盘,驶入人行道, 将正在路上正常行走的丙撞死。 3)甲在路上被乙驾车撞重伤,住院,医院失火,被烧死; 4)甲在路上被乙驾车撞重伤,住院,手术中感染死亡; 5)屠夫卖肉,狗欲叼肉,屠夫驱赶,狗跑,撞上猪,猪惊, 狂奔,撞上颤巍巍老太太,老太太倒地,病发作,死亡
3)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须在前,结果须在后。 4)复杂性:一因(行为)一果、一因(行为)多果、多因一果、 多因多果 5)因果关系既有必然也有偶然:即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既有必 然原因也有偶然原因。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所必然(合乎规律地)产 生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 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 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4)最必要条件说,主张以导致结果的最必要条件为原因,其 他则为条件;
原因说中还有其他学说。 原因说主张把原因和条件区分开来,限制原因范围是正确的, 但其主张以个别条件作为原因,则是以偏概全,尤其是在结果是 由多种原因综合导致的情况下;且其所谓“最有力”、“优势”、 “最终”、“必要”如何判断,也没有明确的标准。现在几乎没 有学者主张该说。
2、原因说 又称为“差别原因说”、 “个别观察说”、“原因 条件区别说”或“个别化说”,德国学者巴尔所提倡,此说是为了 避免条件说不适当地扩大刑事责任的范围而产生的,主张,具体考 察该案件,认为在先行的诸事实中,存在原因与条件的区别,原因 对后行事实的发生有原因力,与后行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条件没有 原因力,与后行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刑法因果关系概念、特点 通说认为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和哲学因果关 系具有一致性,他们都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 观存在的。 2)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 孤立考察某一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原因(行为)和结果的 地位又是绝对的。
2)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根据此说,成为经验判断基础的是行为当时所有的客观情况 和行为后一般人所能够认识的情况。 即根据行为当时的所有客观情况,一般人认为,在此情况下,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较大可能性(即 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性),有,则有因果关系,反之则 没因果关系;以上面例子来分析,结果刚好相反。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问题研究的目的就是如何判断实践发生的危害结果与 行为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司法实践中,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一般比 较容易判断,如: 1)甲在野外开车时,发现仇人乙,于是开足马力将乙撞死; 2)甲将没掐灭的香烟头扔到丛林中,结果导致森林大火,大 片森林被烧毁。
在原因说内部,根据以什么标准区别原因与条件,又有若干不 同的学说:
1)最有力条件说,主张比较各种条件,在对结果的发生上一条 件比其他条件最有力时,此条件即为原因;
2)优势条件说,主张在结果发生的条件中,对结果的发生具 有优势力量或决定性力量的,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余则为条件。
3)最终条件说,主张只有对于结果的发生给予最后影响的是 原因,其他的则是条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王守俊
一、概述 1、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上的意义。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讲,特定危害结果的存在与否: 1)在有些情况下决定着刑事责任的有无(过失犯罪、间接故意 犯罪和一些直接故意犯罪); 2)在有些情况下决定着责任的不同内容(刑讯逼供或非法拘禁 是否致死)和大小(适用高低不同档次的法定刑)。 危害结果在刑事责任上的上述意义的前提:危害结果必须是行 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相当因果关系说,也称为相当原Baidu Nhomakorabea说、相当说、适当条 件说,为德国学者克里斯所首创,在西方有广泛的影响。
该说以条件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认为(在行为成为结果发生 的条件的情况下,)由其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在经验上是通常的, 即限于被认为是“相当的”,则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 因果关系。由于排除条件关系存在时不相当(非盖然的)的场合 (即偶然),所以相当说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限定为重要的因果 关系(重要的条件)。根据以什么范围的情况为经验判断的基础, 可以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三种。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理论 1、条件说 也称“条件即原因说”,由德国学者布黎所提倡,
主张,“一定的前行事实(行为)与一定的后行事实(结果)之间, 如果有所谓‘如无前者即无后者的论理条件关系时’则其行为即是 结果的原因,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为确认某个行为事实是否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条件说采用 排除思维法,设想该行为(事实)不存在时,结果是否同样发生。 如果结果不发生,该行为事实即为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结果依然 发生,则该行为事实就不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 。
1)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此说以行为当时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进行如有一定的 先行事实,一定的后行事实的发生是不是通常的经验判断。 即在行为事实上导致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场合,行为人实施 行为时,是否认识到其行为通常会导致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即 行为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性,或者说其行为导致某种危害结果 的发生具有较大可能性,如果认识到了,行为与结果间就有因果 关系,反之则没有; 如:甲殴打不认识的具有特异体质的乙,乙因受打击死亡, 甲因不认识乙的特异体质,认识的只是殴打通常健康的人。认识 到的只是殴打健康的人死亡不是通常的,所以甲的行为与乙的死 就没有因果关系。
但是有些情况下不容易判断,如: 1)警察甲追捕行窃的小偷乙,乙横穿马路仓皇逃跑时,被马 路上正常行驶的汽车轧死; 2)甲驾车在路上正常行驶,乙酒后驾车,从另外一车道违规 驶入甲行驶的车道,甲为了躲闪乙车,急忙打方向盘,驶入人行道, 将正在路上正常行走的丙撞死。 3)甲在路上被乙驾车撞重伤,住院,医院失火,被烧死; 4)甲在路上被乙驾车撞重伤,住院,手术中感染死亡; 5)屠夫卖肉,狗欲叼肉,屠夫驱赶,狗跑,撞上猪,猪惊, 狂奔,撞上颤巍巍老太太,老太太倒地,病发作,死亡
3)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须在前,结果须在后。 4)复杂性:一因(行为)一果、一因(行为)多果、多因一果、 多因多果 5)因果关系既有必然也有偶然:即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既有必 然原因也有偶然原因。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所必然(合乎规律地)产 生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 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 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4)最必要条件说,主张以导致结果的最必要条件为原因,其 他则为条件;
原因说中还有其他学说。 原因说主张把原因和条件区分开来,限制原因范围是正确的, 但其主张以个别条件作为原因,则是以偏概全,尤其是在结果是 由多种原因综合导致的情况下;且其所谓“最有力”、“优势”、 “最终”、“必要”如何判断,也没有明确的标准。现在几乎没 有学者主张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