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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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账:地方红十字会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会计实账:地方红十字会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会计实账:地方红十字会捐赠能否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那么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是否也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文件,文件明确,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样的捐赠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里,企业和个人在献爱心对外捐赠时选择的捐赠对象就极为重要,只能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才能在税前扣除。

符合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具体规定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文件分别就是否需要进行社团登记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规范。

无论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下称需登记社会团体),还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下称不需登记群众团体)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对需登记社会团体要符合如下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北京: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709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840 号)
天津:
《Hale Waihona Puke 于公布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 政[2011]19 号)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 2011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61 号)
Note:
(1)出于工作量的考虑,仅收录了全国性纲领文件和 2011、2012 年度全国及各省市公益性 税前扣除政策中集中发布社会团体名单的文件,为个别社会团体单独发文或批复的未能收录。 对于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还需个别确认。
《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2]69 号)
安徽: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1001 号)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2410 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 2011 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9 号)
/pub/ssxc/zlzy/ssyhzl/node5248/gyjz/ (上海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专栏,页面下方“相关文件”会显示最新政策)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03-07-09 文章来源:本网中编办字〔1995〕52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机构改革红十字会总会通知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审计署、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95年3月31日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 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确定的社团机构改革的原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机构改革,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效地开展工作,本着"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分类归口、提高效率"的原则,调整并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使各项工作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会。

二、主要工作任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

其主要工作任务是:1、制订中国红十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各地红十字会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建设和开展各项工作。

2、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实施救助;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3、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组织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和现场急救;推动全国无偿献血和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工作的发展。

4、组织红十字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人道主义活动。

5、与红十字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建立关系、友好往来,开展人道领域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优惠社团管理【发文字号】财税[2014]6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日期】2014.11.24【实施日期】2014.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了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现予以公布。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具有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附件: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14年11月24日附件:获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神华公益基金会2.爱佑慈善基金会3.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4.陈香梅公益基金会5.增爱公益基金会6.安利公益基金会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8.亿利公益基金会9.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10.中国红十字基金会11.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12.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3.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14.张学良教育基金会15.宝钢教育基金会16.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17.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8.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9.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20.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21.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22.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2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2013年度新税收政策

2013年度新税收政策

2013年度新税收政策讲解2013.11.26一、企业所得税(一) 公益性捐赠1、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共160家(2013年汇算时可参考)◆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共148家◆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35号):共9家◆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宋庆龄基金会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9号):共3家2、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目前已公布的5家◆关于确认实事助学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22号):共1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3〕79号):共4家3、芦山地震灾后重建捐赠◆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 技术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为免税所得条件:与技术转让收入相关的、必要的;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三)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新增了加计扣除的范围:1.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五险一金;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五)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之五一、问: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二、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是如何规定的?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三、问: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四、问: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以下标准进行扣除:(一)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作者:发布时间:2003-07-09 文章来源:本网中编办字〔1995〕52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机构改革红十字会总会通知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审计署、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1995年3月31日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 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确定的社团机构改革的原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机构改革,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效地开展工作,本着"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分类归口、提高效率"的原则,调整并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使各项工作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会。

二、主要工作任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

其主要工作任务是:1、制订中国红十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各地红十字会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建设和开展各项工作。

2、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实施救助;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3、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

组织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和现场急救;推动全国无偿献血和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工作的发展。

4、组织红十字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人道主义活动。

5、与红十字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建立关系、友好往来,开展人道领域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1999.11.18•【文号】财综[1999]186号•【施行日期】199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综[1999]186号1999年11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总工会,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工会法》,进一步规范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1998]10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下级工会组织按照有关经费分成比例向上级工会组织上解工会经费。

工会组织收到工会经费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具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发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据式样见附件)。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发放到各级工会组织。

统一印制发放的新票据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工会组织原使用的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票样)(略)。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对外政策类)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对外政策类)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 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 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 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 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 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772 号)
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以下方法处理:企 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 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 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 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结 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企 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 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 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 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 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 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对照征收管理法,一般 应当掌握为三年。
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 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 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 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 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 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 第6年一次性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南目录一、根本规定二、接受捐赠对象三、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四、捐赠支出具体范围五、捐赠支出票证要求六、捐赠资产价值确认七、特殊规定附录:全国和江苏省已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一、根本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局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二、接受捐赠对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一〕根本内容: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摘自财税【2021】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1.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开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分;〔3〕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到达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定 工 作 提 出 以 下 指导 意 见 :

1 部分钢材 : . 2 部 分 有 色 金 属 加 工材 ; . 3 银粉 : .
4 酒精 、 . 玉米 淀 粉 :

充 分 认 识 做 好 涉 税 财 物 价格 认 定 工 作 的 重 要 意义
随 着 社 会 主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逐 步 完 善 和 价 格 、税 收 制 度 改 革 的 日 益 深化 , 收 工 作 和 价 格 工 作 的 关 联 性 日 渐 紧 密 , 税 税 收 征 管 工作 越 来 越 多 地 涉 及 到 价 格 认 定 方 面 的 问 题 。社 会 各 界 对 涉 税财 物 价 格 认 定 的 需 求 日 显 迫切 。 涉 税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是 指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设 立 的 价 格认 证机 构 , 税 务 机 关在 征 税 过 程 中 出现 的 价格 不 明 、 格 对 价 有 争 议 的 情况 进 行 计 税 价 格 认 定 的 行 为 。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与 税 务 机 关 共 同开 展 涉 税 财 物 价 格 认 定 工 作 ,可 以相 互 弥 补 在 专 业性 方面 的不 足 ,堵 塞 由 于 计 税 价 格 不 准 确 造 成 的 税 收 征管漏洞 , 强税收征 管工作的科学性 、 观 性和公正性 , 增 客 减 少税 收征 纳 双 方 在 价 格 方 面 的 纠 纷 , 而 起 到 维护 国 家税 权 , 从 保护 纳税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积 极 作 用 。 二 、 极 开 展 涉 税 财 物价 格 认 定 工 作 积

从 21 0 O年 秋 季 入 学 开 始 , 央 直 属 高 等 院 校 收 取 学 中
费 、 宿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 日 应严格 按照财务隶 属关系 , 住 寸,

2010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对外政策类)

2010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对外政策类)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 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 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可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如企业在筹办年度没有收入就会形成亏损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能直接计入 当期费用,要么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要么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分期摊销计入税前扣除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而不是 营业执照的日期也不是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日期。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 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 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 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后12个月内进行。
一是明确了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也必须有合法的扣 税凭证,即:发票作为支撑。没有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 这是基本规则。 二是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 同规定金额入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 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即:只给了1个纳税年度 的缓冲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 号)
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以下方法处理:企 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 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 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 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结 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企 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 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 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 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 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 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对照征收管理法,一般 应当掌握为三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2.05.24
•【文号】财税[2012]47号
•【施行日期】2012.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1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或个人2011年度通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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