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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系统操作指引

新系统操作指引

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服务专窗”关停的公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通知要求,2018年9月19日23时原“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服务专窗”关闭。

此后在网上提出有关律师审批事项,请至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一、关于申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管理、年度考核或更正广东律师管理系统登记的信息,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司法厅网上服务窗口”(网址:)右侧“律师管理系统(律师入口)”进入“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办理。

除上述业务外的所有律师管理审批事项,请直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司法厅网上服务窗口”(网址:)的“实施清单列表”中申办。

二、关于进度查询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司法厅网上服务窗口”申办的业务,可在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后,进入“个人中心”——“我的事项”查询进度。

广东政务服务网上线前(2018年9月19日前),在原“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服务专窗”申办的业务,以及在“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申请的律师实习等业务,可登录“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查询进度。

三、关于账号在原“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服务专窗”已注册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继续使用原账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已将账号导入广东政务服务网)。

按照安全管理要求,使用原账号第一次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需通过“找回密码”功能重置密码。

在原“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服务专窗”已有账号的,请勿在广东政务服务网重新申请账号,新申请的账号无法查看以前的办事记录。

以前无账号的,建议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账号。

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的账号,可以登录“广东法律服务网”和“广东律师管理系统律师侧子系统”。

为此对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详细操作指引,请点击右下角《律师律所相关事项申办指引》。

广东省司法厅2018年9月19日《律师律所相关事项申办指引(配合广东政务服务网集约化改造升级)》(为浮动的可点击链接,点击后弹出下面内容页面,关闭这个页面后恢复《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服务专窗关停的公告》页面。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发通<1992>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批没有律师工作执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却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的公民个人。

据调查,这些人以个人名义或其他身份擅自在社会上承揽法律事务,随着解答法律问题,挑词架讼,公开或变相收取高额费用,干扰了律师业务的正常开展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

针对上述现象,从切实维护法律服务正常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法律服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

法律服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因此,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法律服务工作在国家的集中统一管理下正常有序地进行。

二、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有关规定,允许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只有律师工作机构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

深圳市律所设立流程(一)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资产。

(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5.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成立时间满三年;(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2.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深圳市关于房屋用途管理的规定;(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五、申请材料(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2.全体设立人签名的《广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原件2份);3.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4.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签名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5.拟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的名单、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6.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等使用证明(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7.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8.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9.设立人的个人简历(2份)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10.设立人具有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交下列材料:(1)在我市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2)在我市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本省的,提交原执业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外省的,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3)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市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一并提交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和《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4)非我市执业的律师,到本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5)设立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提交已退伙的证明材料;(6)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提交已办理执业类别变更的证明材料。

律师外省调入审批表(安可电脑使用版

律师外省调入审批表(安可电脑使用版

外省律师调入辽宁省执业审批表
外省调入有关情况说明
一、外省(市)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在我省执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原律师事务所和原所所在的市级司法局同意,结清帐目,交清承办案件。

2、取得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并将其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辽宁。

3、在外省(市)取得律师执业证,且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4、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执业。

5、兼职律师附教师证(工作证)复印件和单位同意兼职
执业意见。

二、待调出的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将律师执业证明函回复我省后,填写《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近期2寸蓝底彩色着律师袍照片一张一同报送至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司法厅审核换发执业证。

三、军队律师申请到辽宁省执业酌情填此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南阳律协申请实习律师操作手册

南阳律协申请实习律师操作手册

南阳律协申请实习律师操作手册第一条申请办理程序一、网上申报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把申请人的资料在南阳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登记备案二、提交纸质材料市直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一式两份纸质材料,各市(区)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市(区)司法局提交一式三份纸质材料,由各市(区)司法局审核盖章后再提交市律师协会。

纸质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同时,须将原件统一提交市律师协会核对。

三、审核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

材料先由秘书处接收及核对,然后交由秘书长审核。

四、发证申请符合条件的,呈会长审批,准予登记,颁发《南阳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申请人本人带身份证前来律师协会领证,并在网上公示。

第二条申请条件一、实习人员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4、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5、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6、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注意事项:专职实习要求申请人辞去原来职务专职参加实习,兼职实习要求申请人是在本市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按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1、设立满一年;2、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3、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4、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5、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6、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已满六个月;7、受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已满一年。

三、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指导律师条件:1、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2、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4、品行良好。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2008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广东省司法厅与广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及实习考核工作将全面由各市律师协会受理。

为了规范深圳市(简称“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更好的开展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经深圳市律师协会(简称“市律协”)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深圳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依法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的实习活动进行专门管理。

市律协根据《深圳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实习律师考核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度本实习律师考核管理操作指引。

一、申请提交方式1、电子网络提交方式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须先登陆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提交相关业务申请,并将业务编号记录在书面申请表格(或文档)的右上角位置。

在线审批网网址为:(/)2、书面资料提交方式拟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且记录了业务编号的申请材料提交管委会,并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申请受理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0楼二、材料收取要求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资料须统一用A4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先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的资料须加盖骑缝章);随后再将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管委会审核。

三、管委会的审核程序1、初审阶段经办人在受理申请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录入电子文档。

对于不齐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一次性通知律师事务所补齐(补材料期间不计入申请业务办理期限)。

经办人完成初审后,将资料整理移交复核人。

2、复核阶段复核人收到复核材料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粤司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司规〔2020〕1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已经2020年第1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司法厅2020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对象、内容及标准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四章检查监督第五章附则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本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广东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并核定考核等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初核工作,并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核意见。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4-12-3执行日期:2004-12-3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律师,包括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基本原则)审核律师执业申请,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地域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律师,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的颁发第五条(律师执业申请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一)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所连续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五)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能够兼职从事律师工作。

第六条申请执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各一份,并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另附大一寸照片一张;(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还应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四)学历证复印件;(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六)实习证;(七)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八)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九)在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在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执业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2009年度律师所备选库入库评分标准

2009年度律师所备选库入库评分标准
2
律所资料及网站公示、公布资料
2
2名或2名以上证券律师
4
3
证券、期货类从业资格证书及法律服务经验
7

资质级别及嘉奖
(4分)
行业或专业嘉奖
(4分)
1
市级优秀/文明所或嘉奖
2
律所资料及网站公示、公布资料
2
省级优秀/文明所或嘉奖
(广州、深圳地区两次嘉奖以上视为省级嘉奖)
3
3
国家级嘉奖
4

贡献度
(2分)
原库内所考核
(2分)
1
评价得分为7~8分(含7分)
1
全体资产经理评价
2
评价得分为8分以上(含8分)
2
注:上述表格中的具体数据、信息源自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广东省律师协会网站、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深圳市律师协会网站等网站公布、公示数据资料及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2007年度)公告手册》、《广东省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2008年度)公告手册》等纸质资料;
有2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1

营业规模(18分)
专职律师执业人数
(9分)
1
20~30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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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0~60名(含30名)
6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8年度)公告手册》
3
60名以上(含60名)
9
2007、2008年两年
律师人均年营业税额
(9分)
1
1.5万以下
3
2007年、2008年度律师所完税证明
2009年度律师所备选库入库评分标准

基本条件(60分)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

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辞退的。

重新申请执业需要提交材料

重新申请执业需要提交材料

重新申请执业需要提交材料:第九条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1.《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2.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

(六)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应提交原单位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2.其他从业人员,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3.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4.农村无业人员,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5.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应提供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6.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应提交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

以上1-4类人员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的,还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七)申请人聘用合同期限内在户籍地或执业地存放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由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八)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

申请人有执业经历的,可不提交第(五)项材料。

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七)办公场地(写字楼用途)使用证明复印件。

场地使用证明指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八)办公场地权属证明(如:产权证等)复印件,(权属人须在权属证明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报表业务模块用户手册(2007年12月)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律师管理处编制一、业务逻辑介绍报表业务模块是根据司法部要求,统计律师各方面业务的数据。

本系统通过快捷的网络平台,坚持传统的层级上报管理模式,逐级汇总到省司法厅律管部门。

整个数据上报的工作流程如下:1、由律师事务所填写报表上报到主管机关(区属所上报到区、市属所上报到市);2、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审核管辖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3、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审核各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上报的数据和管辖范围内市属所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到省司法厅律管部门;4、省司法厅律管部门审核各地市上报的数据,统计汇总生成广东省的报表上报到司法部。

为了提高本系统的适用性,满足各地市律管部门不同的要求,报表业务提供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不同的报表类型进行数据上报。

各地市律管部门可根据自己管理的需求,要求管辖范围内做不同时间范围的报表。

目前,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仅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报和一次年报,如以后有变将另行通知。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办公效率,系统设计了自动统计功能,各级律管部门在填写报表时,系统自动将管辖范围单位上报的数据自动汇总。

但是居于数据准确性的考虑,本系统限制只能对“同一类型、同一时段”的报表进行统计。

例如:广州市司法局填写报表2007年1月的月报时,会自动统计管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2007年1月的月报,而不会统计其他月份的。

再如:广州市司法局填写报表2007年的年报时,会自动统计管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2007年的年报表,而不会统计2007年1月到12月的月报或者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报表。

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登录以后,请选择左侧菜单栏的按钮,可进行上报报表业务,界面如下:1、增加报表要增加一个报表,请点击按钮,弹出报表的属性:选择报表类型和统计时间段,点击确定,系统返回报表类表主页面,此时你会发现报表增加一行,如下图反色部分: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报表共分五张,此时新增加一行的每张报表都显示为“填”。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2号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2号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2号)《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必要时,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批准设立。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批准机关办理,所在地区(州、市)设有律师协会的,由律师协会的负责办理。

由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分别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办理。

第五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二)有固定的执业场所;(三)有三名以上具有律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第六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律师事务所章程;(三)从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以及辞去公职或者与原单位脱钩的证明;(四)开办资金的资信证明和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五)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四)律师会议(或者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五)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及其产生、变更程序;(六)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七)开办资金数额、来源;(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章程的修改程序;(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对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的通知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相继出现一些因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集体上访等突出问题,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最近,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深入分析了我省当前信访形势,提出做好下一步信访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的律师工作情况,现就有关进一步做好对全省律师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的指导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群体性案件能否得到正确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到司法公正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影响到党群、干群关系。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律师代理群体性敏感案件监督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既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承担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职责。

因此,广大律师在代理重大群体性敏感案件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注重政治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原则,注意把握好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委托人利益与案件整体公平的关系、个案胜败与社会影响的关系,切实做好群体性敏感案件的各项代理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浙司办[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浙司办〔2007〕2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根据省政府电子政务建设工作要求,省厅决定,从2007年开始,对本系统有关律师、司法鉴定等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为确保网上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电子政务建设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的需要。

目前,我省的电子政务建设已经走在全国前列,实现了各类重要政务信息公开,专题类、政策解读类信息报送,利用门户网站开展网上调查、民意征集、网上直播、专题答疑,在线咨询、监督投诉以及网上办事系统等多方面的网上办公功能。

全省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迅速发展缩短了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使社会公众能够快速便捷地了解政府工作,监督政府工作,为政府各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开辟了新的渠道。

特别是各类网上办事服务系统的开通,更是方便了社会,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各级政府的办事效率,同时也为政府有关部门合法、及时地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起到了监督和促进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按照要求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网上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实际,目前实行网上申报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是以下四类:(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二)律师执业申请、变更申请;(三)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四)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变更申请。

律师市内转所登记变更办事指南

律师市内转所登记变更办事指南

律师市内转所登记变更办事指南申请材料:(市内转所)1.《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 (从下载表格)2.转出所出具的合同期满或解除、业务、债权和债务结清证明,业务档案归档管理证明,完税证明;(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3.转入所聘用合同(作为转入所合伙人的,提供入伙登记表;作为新所发起人的,提供新所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4.律师执业证原件;5.本人大一寸彩色免冠近照一张;6.执业证超过有效期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刑事处罚证明(有效期半年)并办理注册手续;(复印件1份,原件1份)申请受理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决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事项程序:申请人就律师执业证的换领、补发或律师市内转所或律师省内跨市转所登记变更或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登记或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或律师事务所注销业务申请,属区属所的,应向现区属局司法局提交材料相关;如属市辖所,律师执业证的换领、补发或律师市内转所或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登记或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应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相关材料,但律师省内跨市转所登记变更或律师事务所注销业务申请应市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

然后逐级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事项时限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事项时限二:证件及有效期限: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法律效力: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事项收费:无。

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相关事项事项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三)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九条。

申请材料:(一)《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原件1份) ;(三)《律师执业登记表》,表中贴上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另附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原件1份) ;(四)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籍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五)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无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六)实习证及上岗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七)实习期满后,需提交由原实习律师所出具的实习考核鉴定书;在外地实习期满后的,还需加具实习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鉴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八)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复印件2份,验原件);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在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证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九)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保管协议、存放证明及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十)与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或申请人为离退休人员的,无需提供上述第(九)项材料。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一、引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服务需求逐渐增长,律师行业的发展也日益重要。

为了确保律师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以及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司法厅对律师工作进行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以监管和管理律师行业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行政许可的事项和审批流程。

二、律师行政许可事项湖南省司法厅的律师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律师设立事务所或合伙事务所的审批;2. 律师执业许可的审批;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的审批;4. 律师执业范围变更的审批;5. 律师职称晋升的审批。

以上是湖南省司法厅对律师行业的主要行政许可事项。

每个事项对于律师的从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律师行政审批流程下面将根据律师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介绍湖南省司法厅律师行政审批的流程。

1. 律师设立事务所或合伙事务所的审批流程(1)申请人向湖南省司法厅递交申请材料;(2)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3)初步审查合格后,司法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4)考察合格后,司法厅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后颁发行政许可。

2. 律师执业许可的审批流程(1)申请人向湖南省司法厅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等;(2)司法厅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3)初步审查合格后,司法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面试;(4)面试合格后,司法厅对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公示;(5)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司法厅颁发律师执业许可证。

3. 其他律师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流程对于其他律师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一般包括初步审查、考察、评估和行政许可的颁发。

具体流程根据不同事项的特点而有所不同。

四、律师行政许可的意义湖南省司法厅律师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

首先,律师行政许可能够确保律师的资质和能力合格。

通过审核、面试和评估等环节,能够筛选出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律师,从而提高整个律师行业的素质和形象。

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流程

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流程

广东省公职律师申请执业类型变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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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
报表业务模块




(2007年12月)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律师管理处编制
一、业务逻辑介绍
报表业务模块是根据司法部要求,统计律师各方面业务的数据。

本系统通过快捷的网络平台,坚持传统的层级上报管理模式,逐级汇总到省司法厅律管部门。

整个数据上报的工作流程如下:
1、由律师事务所填写报表上报到主管机关(区属所上报到区、市属所上报到市);
2、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审核管辖范围内律师事务所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
3、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审核各区县司法局律管部门上报的数据和管辖范围内市属所的上报数据,统计汇总后上报到省司法厅律管部门;
4、省司法厅律管部门审核各地市上报的数据,统计汇总生成广东省的报表上报到司法部。

为了提高本系统的适用性,满足各地市律管部门不同的要求,报表业务提供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等不同的报表类型进行数据上报。

各地市律管部门可根据自己管理的需求,要求管辖范围内做不同时间范围的报表。

目前,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仅要求每年进行一次上半年报和一次年报,如以后有变将另行通知。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办公效率,系统设计了自动统计功能,各级律管部门在填写报表时,系统自动将管辖范围单位上报的数据自动汇总。

但是居于数据准确性的考虑,本系统限制只能对“同一类型、同
一时段”的报表进行统计。

例如:广州市司法局填写报表2007年1月的月报时,会自动统计管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2007年1月的月报,而不会统计其他月份的。

再如:广州市司法局填写报表2007年的年报时,会自动统计管辖范围内单位上报的2007年的年报表,而不会统计2007年1月到12月的月报或者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报表。

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登录以后,请选择左侧菜单栏的
按钮,可进行上报报表业务,界面如下:
1、增加报表
要增加一个报表,请点击按钮,弹出报表的属性:
选择报表类型和统计时间段,点击确定,系统返回报表类表主页面,此时你会发现报表增加一行,如下图反色部分:
按照司法部的要求,报表共分五张,此时新增加一行的每张报表都显示为“填”。

点击“填”字,系统会弹出此张报表的填写界面如下:
按要求在报表中填入数据、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时间,点击暂存按钮,系统将数据存入数据库,同时返回到报表列表主页,此时你会发现刚才填写的那个报表现在变为“改”,如下图反色部分。

在报表尚未上报以前如果发现填写有误,可点击“改”字,继续
对报表进行修改。

2、上报报表
同理,把五张表都填好以后,勾选此行前边的复选框,点击
按钮就可以将报表上报到上级管理机关。

此时你会发现,报表下边都变成了,点击“查看”可浏览报表的详细信息,同时,上报否标志列中的标志也变成了“是”。

3、导出、打印
勾选需导出报表前边的复选框,选择按钮,系统会提示你下载保存导出的Excel文件,如下图:
选择保存,即可将此报表的Excel文件保存到您的计算机上。

请调整Excel的页面格式,自行打印。

4、删除
系统限制,已上报的数据不可以删除,只能删除尚未上报的垃圾数据。

勾选需删除报表前边的复选框,选择按钮,即可删除此报表。

5、已上报后的报表的修改
如果报表已经上报以后,发现报表数据有误,请与上级管理部门直接联系。

上级管理部门做“退回重报”操作后,该份报表的上报状态又变回“否”,修改完报表后再次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又可以看到这份报表了。

三、县区司法局律管部门
各级律师管理部门登录以后,选择“业务管理”—“报表业务”可进入报表业务管理界面,如下图:
其增加报表、上报报表的操作和“律师事务所”的操作类似;
其不同点在于:
1、管理下级单位上报情况
如上图反色部分,报表列表页有一列“下属单位上报情况”,点击可弹出界面显示下级单位的上报情况,如下图:
可在此查看每一个律师所的上报情况,选择“详细”列可查看报表的详细信息。

选择“退回重报”列,可将报表退回到律师所,让其修改后再次上报。

2、自动统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办公效率,系统设计了自动统计功能,各级律管部门在填写报表时,系统自动将管辖范围单位上报的数据自动汇总。

但是居于数据准确性的考虑,本系统限制只能对“同一类型、同一时段”的报表进行统计。

四、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
各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的数据上报的操作和县区司法局律管部门的操作完全相同。

请参照
但是因部分地市需要单独统计市属的数据,因此,系统对地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单独开放了“市直所业务报表”统计功能。

选择“业务管理”—“市直所业务报表”可进入报表业务管理界面,其操作与“业务报表”完全一样。

目前,省司法厅律管部门暂不需要市直所的统计数字,所以市直所业务报表暂时不需要上报。

五、省司法厅
与县区司法局律管部门的操作完全相同。

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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