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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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30【实施日期】2021.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题库一、单选题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A 2018年6月1日B 2018年10月1日C 2019年6月1日 D 2019年10月1日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 )行为,适用本规定、A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B行政执法C路政巡查 D监督检查3、行政处罚由( )得执法部门管辖。

A行政相对人所在地 B 违法行为发生地C违法车辆所在地D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4、对当事人得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得,由( )得执法部门管辖。

A最先立案 B共同得上一级执法部门C 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D 共同得上一级部门5、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得,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得,报请共同得上一级部门( )。

A进行确定 B 指定管辖 C 进行管辖 D 协商管辖6、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得,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得规定》将案件移送( )或其她有管辖权机关。

A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监察委员会 D 公安机关7、执法人员得回避,由( )负责人决定。

A 上级机构B 法制审核机构C纪检监察机构 D 所属得执法部门8、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 )对案件得查处。

A 停止 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9、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得执法人员不得再( )该案件得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A 停止B终止 C 继续 D 参与10、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得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得日期为准,经过( )日,即视为送达。

A 15B 30 C 45 D6011、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人。

A 1B 2 C 3 D 412、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 ),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A 有效身份证件B 行政检查证件C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D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13、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 ),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解读【主持人】2019-04-28 09:30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巡视员王永胜,请他为大家解读交通运输部刚刚颁布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王巡您好,欢迎您!【王永胜】2019-04-28 09:31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再次来到部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2019-04-28 09:32首先,请您介绍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王永胜】2019-04-28 09:33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服务性行业,除承担建设管理等任务外,还担负着大量的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事关交通运输执法队伍形象。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行为、乱作为、执法程序不规范、文书样式不统一等问题,部先后出台了《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第7号令)及《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对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了具体部署。

《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规的制修订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规定。

原有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较为分散、单薄,缺少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其他执法程序的规定,也未充分体现新时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要求。

特别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立足新的形势要求和基层执法实际,如何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也就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研究出台了《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执法。

【王永胜】2019-04-28 09:362013年,我们就着手组织《规定》的起草,先后多次听取各地基层执法部门、法制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等的意见并集中研究讨论。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答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答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C)起施行。

A.2018年6月1日B.2018年10月1日C.2019年6月1日D.2019年10月1日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A)行为,适用本规定。

A.交通运输行政执法B.行政执法C.路政巡查D.监督检查3、行政处罚由(B)的执法部门管辖。

A.行政相对人所在地B.违法行为发生地C.违法车辆所在地D.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A)的执法部门管辖。

A.最先立案B.共同的上一级执法部门C.出具违法行为通知书D.共同的上一级部门5、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B)。

A.进行确定B.指定管辖C.进行管辖D.协商管辖6、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D)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监察委员会D.公安机关7、执法人员的回避,由(D)负责人决定。

A.上级机构B.法制审核机构C.纪检监察机构D.所属的执法部门8、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A)对案件的查处。

A.停止B.终止C.继续D.参与9、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D)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

A.停止B.终止C.继续D.参与10、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D)日,即视为送达。

A.15B.30C.45D.6011、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B)人。

A.1B.2C.3D.412、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出示(C),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A.有效身份证件B.行政检查证件C.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D.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证件13、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D),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和操作流程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和操作流程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规范和操作流程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的人员,应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并应遵守以下检查规范和流程:一、执法人员检查规范(一)仪容仪表和着装要求1、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蓄胡须,剃光头,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染彩发。

2、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染指甲,不得佩戴与执法环境不相称的饰品,如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

3、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佩戴有色眼镜,不得戴围巾、耳套,不得纹身。

(二)执法动作要求1、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双手抱胸,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打哈欠、伸懒腰,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等。

(三)执法语言要求1、基本要求(1)执法过程中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2)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3)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不准出口不逊、讽刺挖苦、冷淡刁难;(4)执法人员应当耐心回答当事人的各种咨询,完整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2、常用执法用语(1)应当按照下述语句表明身份:“你好,我们是××单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现在依法对你进行调查(检查),请你配合。

”(2)当事人对依法进行调查或检查不予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说:“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义务。

”(3)检查证照时,应当说:“你好!请出示××证。

”(4)核实登记被调查人身份时,应当说:“请出示你的身份证(身份证明文件)。

”(5)开始调查时,应当说:“请你陈述一下关于××(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情况。

”(6)制作询问笔录或录音录像时,应当说:“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或录音录像,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全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加强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各个领域。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遵循公正、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惩治并重的方针,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保护公众利益。

第二章执法程序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步骤:一、接到执法后,及时组织人员,制定执法方案。

二、进行执法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调取相关资料等。

三、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目的、执法依据。

四、依法开展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

五、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陈述、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查清事实。

六、依法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

七、对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不得滥用执法权力,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执法秘密。

第六条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向执法部门提出投诉,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回复。

如当事人对回复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执法监督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并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法的,可以向执法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受到打击报复。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附件二:《交通运输管理条例》附件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附件四:《船舶安全法》附件五:《民用航空法》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是我国交通运输管理中的核心力量,他们负责着监管和管理各种交通运输活动。

为了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准确地执行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稳定,以下是一些必须熟知和遵守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基本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运输活动有着全面规范和具体的要求。

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学习和理解该法律法规的内容,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在执勤检查和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应该严格依法行事,保障道路交通的秩序和安全。

二、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是对道路运输进行细化规定的依据,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工作人员需要熟悉该条例,了解道路运输活动的各项要求和规范。

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资质和证件进行审核和管理时,工作人员应该准确判断和执行。

三、客运汽车安全检查规程客运汽车安全检查规程对客运汽车的安全检查程序和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工作人员应该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和管理。

在日常执勤工作中,工作人员应严格贯彻执行,确保对客运汽车的安全检查工作做到全面细致。

四、货运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规定货运汽车安全技术检验管理规定是针对货运汽车检验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

工作人员应该掌握相关的检验规范和流程,确保对货运汽车的安全检验工作进行正确的操作和管理。

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对交通运输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工作人员需要熟悉该规定,掌握执法流程和执法要点,确保自己执法行为的合法合规。

六、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是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

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依据该规定进行处罚,保障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是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文件。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学习之第七章 结案与涉案财物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学习之第七章 结案与涉案财物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之第七章结案与涉案财物管理49.哪些情形应终止调查?经过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1)没有违法事实的;(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3)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马上解除。

50.涉案财物管理有哪些详细要求?(1)对于依法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由执法部门负责保管的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当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打算的执法部门担当。

(2)执法部门可以建立特地的涉案财物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内设机构或特地人员负责对办案机构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

(3)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对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

(4)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对查封、扣押、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在实行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执法文书复印件及涉案财物的状况送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在异地或者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提取涉案财物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对状况紧急,需要在提取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鉴定的,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完成鉴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

(5)简单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急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急物品存放条件的特地场所。

(6)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全部人的,执法部门根据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

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体会(2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体会(2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体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和理解这一规定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执法程序的重要性以及对于规范行政行为的意义。

下面是我在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合法性是行政执法程序的核心要求。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执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并明确了执法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职责。

同时,规定了从立案到结案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确保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我们必须牢记执法的目标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能滥用权力,依法行使执法权。

其次,程序的公正和公正执行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强调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并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要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执法中,要坚持遵守法律法规、事实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严格把握执法的程序公正性,赋予当事人发表意见和进行申辩的机会,确保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再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强调了执法尺度的合理性。

执法行为应该根据执法目的和执法需要,采取合适的措施,确保执法行为的合理性。

在实际执法中,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执法方式和使用执法手段,不得过度执法或滥用职权。

同时,在执法中要注重依法行政,确保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还规定了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违反执法程序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一要求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在实际执法中,我们要加强学习,提高执法意识和素质,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做到公正、公平、透明。

通过学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和规范性。

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是保障执法行为有效性和公信力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关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按照法定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活动。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法制科应当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四)符合法定程序;(五)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六)处理适当。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二)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三)执法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仪容整洁,举止文明;(四)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六)行政执法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七)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八)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情况;(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二)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冲突,属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负责审查和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报告;(四)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五)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处理;第十一条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体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
得体会
近日,我参与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学习,深刻感受到了该规定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交通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该规定为行政执法程序提供了基本操作流程和规则,这些规则明确了执法人员的权力范围和责任义务,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不是任由其随意执法,这有效避免了执法人员的滥权行为。

其次,该规定还明确了执法程序中的若干细节问题,如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听证等,这个部分的内容具体规范,涉及到了许多技术细节。

这让我深感行政执法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

再次,该规定的实施还需要政府部门和整个社会的配合。

政府部门需要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加强自我监管,保证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效率性。

社会上也需要培养更多成年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宣传交通安全知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总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康有着重大的意义。

我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加深入地了解了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加明确
了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也更加深入地体会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价值。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地追求自己在执法工作中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更为认真地履行执法人员的职责使得我能够为维护社会好秩序而不断努力。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提高执法效率,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适用于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理和决定处罚的程序。

第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法治精神,依法行政,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依法履职、依法查处、依法决定处罚的原则,严格依法操作,不得滥用权力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并依法保护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案件接收和登记环节:执法人员接收案件并进行登记,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记录。

(二)调查取证环节: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采集相关证据,了解案件事实。

(三)立案审查环节:执法机关对取证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依法通知当事人。

(四)听证环节:对需要听证的案件,执法机关组织听证活动,并作出听证报告。

(五)处罚决定环节:执法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六)复议和诉讼环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案件接收和登记环节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接收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登记。

案件登记应包括以下信息:案件来源、案件类别、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发地点和时间、案件简要经过等。

第八条执法人员接收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明确案件来源,并告知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申请听证等权益。

第九条执法人员接收案件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处理程序和预计的处理时间,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对接收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对属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处理。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操作指南3.案件登记表格4.听证报告模板5.处罚决定书范本6.复议和诉讼申请书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在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其他规章和准则的行为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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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有效履行职责,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并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海事行政执法证》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畴,具有相应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并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实施行政执法应当做到:(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三)严格执行法定执法程序;(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或发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第九条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

受移送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一条下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决定。

第十二条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相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异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案件。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至其他有关执法部门。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年第310号),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节回避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本人没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的,有权决定回避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可以指令回避。

第十六条当事人要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记录在案。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的规定。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审核、审批等工作。

第十九条被决定回避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执法人员、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二十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

执法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签收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说明情况,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除外。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臵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原委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五)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六)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可以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三章行政检查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检查、路(水)面巡查、书面检查、设备设施监控、经营场所检查等行政检查方式。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巡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常规行政检查,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巡查对象。

开展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较大行政检查活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备专用的执法执勤车辆、船艇、通信、录音录像及其他执法装备。

第二十五条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七条实施路(水)面巡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船)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车(船)技术状况良好,启用示警灯,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

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避免对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第二十九条实施路面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臵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二)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检查,应当将检查现场设在收费站或者服务区、停车区;(三)采用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方式指挥停车,夜间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指挥;(四)执法人员指挥停车,应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面向来车,在安全距离,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臵;(五)驾驶执法执勤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开启车载示警装臵,应当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在高速公路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可以通过喊话、鸣警报器、车载显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导车辆到就近服务区或者驶出高速公路接受处理。

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进行纠正;(六)对于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可以采用车载监控设备或摄像机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抄告征信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及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涉嫌违法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还可以抄告车籍地管理部门,通过经营业户年审、道路客运线路招投标、信誉考核等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的方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实施水面巡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点在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行政检查;(二)除有明确证据证明在航船舶有违法行为且如果不对其立即制止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以外,不得登临检查在航船舶;(三)不得危及船舶、人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未经船方同意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操纵船舶设备。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拒不配合检查、暴力抗法或围攻执法人员的,执法人员应当冷静应对,保护自身安全,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固定现场证据,立即向所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视情形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三条证据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收集和核实的证明交通运输执法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四条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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