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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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资本市场路径优化设计——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为例

区域性资本市场路径优化设计——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为例

基金项目: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科研课题《加快推进区域性资本市场发展的对策研究》(编号:FWX17008)。

收稿日期:2018-12-04作者简介:胡梅玲,女,福建漳州人,硕士研究生,经济师,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

区域性资本市场路径优化设计——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为例胡梅玲(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福建福州350202)摘要:资本市场是经济发展的一大助推器,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下,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作为重要的基础支撑,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其发展仍然存在较多困境。

文章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为例,通过分析其现状,剖析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区域性资本市场路径优化策略,以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也希冀供其他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参考借鉴。

关键词:区域性资本市场;路径优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477(2019)03-0072-05一、引言和文献综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为场内交易市场,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称“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也称“新四板”)为场外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在这一体系中,企业的成长和资本市场的关系密不可分。

如果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比作大学,那么场外交易市场就好比大学预科班。

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到主板,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严,企业上市难度也越来越大。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如图1所示。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指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主要服务于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要推进一省一家,服务当地的基本原则。

2017年5月,证监会出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指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的通知

权市 场 的 通知 》 ( 国 办发
〔20 1 7 〕
号 1 1
)、
《 区域
性股权市 场 监 督 管 理试行 办 法 》 ( 证监 会 令 第
号 1 3 2

精神及国 家相关法规、
政策 的 规定 ,

增强 金融 服务 实体 经济 能力 , 促 进多层 次 资本市
场健康发 展 ,
经省 人 民 政府 同 意 ,
责任 主体 ,
细化 政策 措 施 ,
确 保取 得 实 效 。
( 牵
头 单位 :
省人社厅 ;
责任单位 :
各市 、
州、
县 人
府 民政

十 (
七)
务求 惠 民实效 。
针 对 群 众 所 急 所忧
所 盼 结 合 年度工 作安 排 每年 确定 若干 件参保


人员 密切 关注 、 通 过努 力 可 以解 决 的 惠 民 利 民 项 目 , 形成 当 年 的 湖 北 省 社 保共 享 计划 办 实 事 项
政府 公 报 湖 北 省 人 民
2 0 1 8 . 1 5
实行 备 案服 务 和异 地 联 审互 査 。 ( 牵 头 单位 : 省
委 人社 厅 ;
责任单 位 :
省卫 生计生
各 市 州 ,


县 人 民 政 府 )
十 (
四)
打造
“ 网 上社保 ” 。
加快建 成 全省集
中 的 基础 信息 数据 库 , 推进社 保 信息 系 统 省级集
髙 标准 建设集融 资 、
融智 于一体 ,
市场 功
能完 善 、 服务 方式 灵活 、 运行安 全规 范 、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得到 充分保护 的 区 域性 股权市 场 。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层次资本市场 中的作用。 ( 一) 关于区域性股权交 易市场结构完 善 1 .地方产 权交易机构与地方 股权交易 机构整合问题 从 我国现存 的区域性 股权交 易市 场可 以看 出, 存在着地方产权交 易机构 和地方股 权交易机构两大类 ,根据 2 0 1 2年全 国金融 工作会议精神 , 区域性股权 交易市场是专业 化的股权 、 债券交易平台而不包括其他产权 品种 。 而地方产权交易机构虽属于场外交易 市场的一部分 , 但并不属于专业化 的股权交 易平 台, 那么在尊重地方产权 交易机构交易 股权这一现行做法的基础上 , 可以将地方产 权交易机构 中涵盖的股权业务分离 出来 , 这 样不 仅可 以避免 地方产 权交 易机构 与股权 交易机构抢业务的现象,同时也可 以促进 区 域股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完善化运营 , 有利于 形成统一的区域性股权交 易市场 。
3 .注重 区域性股权交易 市场与新三板 的 转 板 机 制 建 立 “ 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 交易市场两大 板块 构成 了处在 多层次 资本市 场 的底 端 的 场外交易市 场。其 中,“ 新 三板”处在场外 交易市场的顶层 ,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则处 在底端位置。从上到下 , 市场 准人标 准越来
虽 然 由地方 政府 金融 办或省 级人 民政 府 承担 金融 管理职 能 的部 门作 为区域性 股 权交易市 场的监 管主体符合我 国 《 关于规范 区域 性 股 权 交易 市 场 的指 导 意见 ( 试行) 》 ( 征求 意见稿 ) 的要求 , 但这对于 区域性股 权交 易市 场来说 又是不够 的。 应 当鼓励各种 交易创新 , 股权交易所 等 自 律组织更加贴近 证 券市 场 ,能更好 地理 解市场 是如何 运作 的, 从而充分考虑市场的特性采取合适 的监 管活动。同时 由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尚处 于发展 阶段 ,自律组织可以方便地根据市场 条件变化 对监 管措施进行适 当的调整[ 4 】 。 因 此我 国的 区域性股 权交 易市场 应当 由 自律 监 管和地方政府 监管相结合 , 例如 由证监会 参 与监 管。 2 .监 管范围划 分 对 于 区域 性股权 交易 市场监 管范 围参 考证券 市场 的监 管从市 场参与 者和市 场行 为两个方 面进行 。市场参与者方面 。 对股权 挂牌企业 的资金 、经营管理 、 重 大事项等信 息进行 重点监 管 , 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的情况出现。对股权转让双方行 为的监管应 该主要 包括双方对投资相关信息 的了解 、 转 让 涉及的股权和资金合法有效等 。 监管 的内 容包括业务规则符合是否符合 三公原则 , 市 场管理是否执行严格的制度规 范, 股权和资 金的管理和交割清算 是否安全 , 市场是否存 在虚假和误导投资者的现象 , 市场价格是否 存 在异常等。 3 .完 善信息披露 区域性股 权交易市场挂牌 门槛较低 、 成 本低 因此其信 息披露较 为宽松 , 这就存在较 高的风 险 ,因此应建立科学 、 有效 的信息披

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和地方金交所

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和地方金交所

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和地方金交所,看这一篇就够了!图解金融 2020-12-03以下文章来源于任博宏观论道,作者任庄主任博宏观论道专注财经与政策研究,经济(统计)学博士目录- - - - -1. 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幅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最重要政策导向2. 区域性交易场所的发展脉络剖析3. 36家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证监会主导下的名单备案制4. 关于地方金交所的进一步探讨5. 附件:36家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名单建立多层次债券与股票市场体系,大幅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新四板等多层次股票(权)市场已经基本形成,而多层次债券市场市场则以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为主。

事实上除以上主流资本市场外,还包括金融资产交易所、区域交易中心以及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非主流交易场所,其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债务融资工具创新等方面同样也起到重要作用(其业务模式基本也是一些企业进行挂牌融资、股权和债权进行二级市场转让、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只不过是非标和场外的形式)。

特别是,经过多年的整顿后,这些已经存留下来的交易场所已经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且部分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

如果从另一个视角来看,我国的交易场所主要分为全国性(主要受一行两会监管)的银行间市场、沪深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以及区域性(主要受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管)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地方金交所(2012年后新成立的叫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等各类交易场所。

(一)始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1、区域交易场所主要产生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其成立初衷是便利企业融资、盘活存量资产,并以地方金交所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为典型代表。

2、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证监会备案的场所,最初成立于2010年,专门服务于特定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股权、债券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场外私募交易市场。

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探析

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探析

【摘要】当前对股权的管理,根据公司的设立类型、行业监管、股东类别、所属市场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针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导致其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文章通过问题导向、原因分析,从股权规范管理、金融科技利用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发展建议,并指出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和交易场所条件已趋成熟。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交易; 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图分类号】F8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应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仅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且未规定股份制公司非发起人股东的信息变更登记部门。

全国上市、新三板公司数量仅1.1万余家,非上市公司占全国公司数量比例超99%。

国家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公司类纠纷法律文书数据显示,股权转让相关的纠纷有17余万件,占比达公司类纠纷的41.8%,在公司类纠纷中数量排名第一。

因此,探讨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管理,将对规范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和交易有所启示。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现状(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根据性质和行业不同,存在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以商业银行股权业务为例,就存在如:发起股东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人数限制、人员限制、比例限制、章程限制、股权权力情况以及性质等的限制。

银保监会针对商业银行的股权管理、保险公司的股权管理,分别出台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

同时,针对国有股权,国资委、财政部等也出台了相关的规范要求。

如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中明确了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履行一系列的相关手续,如审批、资产评估、信息披露等。

可见,公司股权管理日趋复杂和专业。

(二)现有股权登记托管机构的专业和服务能力不一通过“天眼查”网站的查询“登记托管”结果显示,有2000余家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现状、难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现状、难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现状、难题及对策探析王克勤(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东深圳518000)摘要: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中流砥柱,但在其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大力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其中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升企业形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为''四板市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不仅补充了新三板市场,更丰富了多层次资本市场。

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后,进一步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及法律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难题,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关键词:区域性股权市场;现状;必要;难点;对策中图分类号:F832.5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32-0158-03—、前言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注册的企业达4000万户山。

它们为我国经济创下了一个个奇迹,刷新了一个个认知,开拓了一片片新的领域。

相关资料显示,中小企业创造了国内总产值的60%,缴纳了50%的税收,创造了50%的财富,创新了80%的产品,并且解决了我国2/3的就业人口凶。

但融资却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对于它们来说,直接融资渠道狭窄,间接融资又“难于上青天”。

因此,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迫在眉睫。

在多年的“耕耘”下,我国场内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因其门槛高,无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场外市场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便应运而生,成为直接融资的重要平台。

但新三板限制多,而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针对中小型企业,更符合其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现状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我国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及实践,其功 能板块逐步完善。

2017年出台的《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明确其市场定位,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将其法律地位及功能进一步明确,凸显出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规〔2019〕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规〔2019〕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规〔201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20日深圳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及《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3〕6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指依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在我市设立的,为省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开展挂牌、信息展示、登记托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作。

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

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属地风险处置职责。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交易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行业风险处置职责。

第四条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鼓励各类交易场所加入交易场所行业协会。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一节设立第六条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的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坚持与全国性市场对接,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培育企业资源;坚持创新发展与规范发展并重,把创新作为推动市场发展的源动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循序渐进、统筹规划,不断拓展市场功能,逐步建成融资功能完备、服务方式灵活、运行安全规范、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二、支持措施(一)支持引导企业进场挂牌。

引导各类非上市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重点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场挂牌。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可以在有条件的市州设立分支机构,为已挂牌企业和拟挂牌企业提供挂牌辅导和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资本市场知识等专业培训。

经信、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配套支持政策,支持和推动中小微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托管、挂牌融资。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挂牌企业资源进行培育;协调解决企业改制、托管、挂牌中有关问题,引导、支持企业进场挂牌。

(二)积极帮助企业融资。

区域性股权市场要发挥资源集聚和融资平台功能,为省内企业符合规定的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为挂牌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

引导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优先提供授信、担保,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信贷服务。

引导私募股权基金、证券资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产业基金等各类资本进场投资。

帮助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实现融资。

引导省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挂牌企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全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规范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运作等,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一)基本定义。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股权,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等企业组织。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货币资产,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组织。

(二)设立与管理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受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方式的限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合称为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三)资本募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未来发展之路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未来发展之路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简述一、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阶段1.发展时期早在2008年9月,国内第一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便已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营业;但直到2012年8月31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各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才开始掀起了建设热潮。

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定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证券市场,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监管。

2015年9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

建立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资产证券化和资本流动,健全股权登记、托管、做市商等第三方服务体系。

以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产权市场为载体,探索建立统一结算制度,完善股权公开转让和报价机制。

制定场外市场交易规则和规范监管制度,明确监管主体,实行属地化、专业化监管。

从2012年开始,各省开始纷纷成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到目前,全国已经注册运营的区域性市场达40家,由此,区域性股权市场基本覆盖全国。

2.规范时期2017年1月9日,由证监会牵头召开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

该联席会议指出,部分地区盲目重复批设交易场所,导致交易场所过度过滥;部分股权交易场所违规上线私募债,产生兑付风险。

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的,不再设立;尚未设立运营机构的,可设立一家;已设立两家及以上运营机构的,省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推动整合为一家,证监会要予以指导督促。

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

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以下简称《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号,以下简称《指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展示、挂牌,股权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地方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以及展示、挂牌企业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六条江苏证监局依法依规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协助做好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处置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江苏证监局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就监管协同、信息共享、风险处置等方面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相关数据,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银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证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金融系统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根本遵循。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有关要求,现就做好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目标和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市场运作和政策支持相结合,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完善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机制,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实现以下目标:金融精准扶贫力度不断加大。

2020年以前,乡村振兴的重点就是脱贫攻坚。

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要优先满足精准扶贫信贷需求。

江西、湖北区域性股权市场调研报告

江西、湖北区域性股权市场调研报告

江西、湖北区域性股权市场调研报告为学习和借鉴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先进经验和股权登记托管方面的成功做法,进一步推动我省股权登记托管工作,即赴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北省金融监管局考察调研。

有关考察调研情况如下:一、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一)基本运营情况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由江西省政府于2015年7月批设,同年12月揭牌运营,注册资本2.2亿元。

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紧紧围绕完善江西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功能,打造挂牌展示、登记托管、私募股债融资、咨询培训辅导、小微投行、私募基金管理等六大业务,着力化解中小微企业“两难”问题。

截至目前,展示企业5300家,登记托管企业313家,托管股本500.73亿股;累计为企业融资528.68亿元,其中,为省内企业通过私募可转债实现融资224笔,融资规模达到189.9亿元。

(二)业务特色1. 政企联动,股权托管硕果累累。

江西省金融监管局、江西省工商局于2016年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江西联合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全资子公司)是江西省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服务的专门机构,规定江西省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负责,企业进行股权质押应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出质股权的冻结手续,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办理涉及股东变更的章程备案、股权出质登记时,可凭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登记托管相关证明材料,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2018年2月,江西省金融监管局、江西省工商局再次联合发文《关于支持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展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即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可接受有限合伙企业或其有限合伙人委托,办理相关财产份额登记托管业务,为有限合伙人提供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服务。

根据要求,江西省内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地方法人企业、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纳入省级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企业、江西省内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到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02-20 来源:(2012年8月23日证监会公告〔2012〕20号)为落实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繁荣地方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我会在进行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落实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促进区域性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区域性市场按照38号文和37号文完成清理整顿后,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参与区域性市场相关业务。

二、证券公司参与的区域性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区域性市场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区域性市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已征求联席会议意见。

(二)区域性市场是为市场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国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二、区域性股权市场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并承担相应风险处置责任。

证监会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相关金融政策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指定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负责制定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及监管规则,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

证监会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能力和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加强监管培训,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地方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沪金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18〕9号)要求,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30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规经营第三章信息报送第四章市场自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本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本市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的塔基。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四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本市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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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为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降低企业杠杆率等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监管和发展的关系,按照既有利于规范,又有利于发展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支持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二、明确工作要求
(一)对接全国市场。

要密切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有关金融机构对接,充分发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孵化站作用。

(二)服务实体经济。

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型、现代农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三)鼓励创新发展。

要始终把创新作为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源动力,不断提升、拓展和丰富市场功能,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四)加强风险防范。

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加强市场自律,落实准入、监管等各项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切实规范发展
(一)加强市场运营管理。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作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我省唯一合法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负责组织好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协助培育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

(二)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制定的业务和监管规则,不得为注册地在省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
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

(三)严格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要严格落实合格投资者制度。

合格投资者应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不得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

鼓励甘肃股权交易中心采取措施,吸引省内的合格投资者参与。

(四)规范信息管理。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要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各市场参与方公布挂牌企业和私募证券相关信息,促进各市场参与方有效控制风险;要向各市场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按照规定向省政府金融办、甘肃证监局报送信息,并将有关信息系统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信息系统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

(五)妥善处理跨区域经营问题。

对2017年1月20日前已在省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省内企业,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为这些企业“回归”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利益。

各市州政府要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本辖区在省外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回归”甘肃股权交易中心。

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甘肃证监局加大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出现省外区域性股权市场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开展经营的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到我省跨区域经营的行为。

四、强化支持引导
(一)支持企业挂牌融资。

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拟挂牌企业资源的筛选与培育,积极协调解决企业改制、托管、挂牌中的有关问题,大力引导支持各类非上市和非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鼓励市州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属地企业进入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予以适当支持。

(二)降低企业挂牌成本。

鼓励各类基金优先投资挂牌企业,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要加大对贫困地区企业的扶持力度,研究设立贫困地区特色板块和专项融资产品,对贫困地区企业减免相关费用。

(三)优化工商登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
积极为企业到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挂牌、融资开辟绿色通道,确保企业股权变更、质押、冻结等事项及时、准确办理。

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出质双方可委托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代办出质登记手续。

(四)支持中介机构开展服务。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审计、验资、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要积极发展专业服务商会员,加强与业务联系紧密的中介机构开展战略合作。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监管职责。

省政府金融办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甘肃证监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部署要求,对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运作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要采取措施,强化监管培训,促使我省监管能力与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

省政府金融办、甘肃证监局等单位要加强监管协同,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市州政府要做好辖区挂牌企业的统筹管理和市场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二)强化市场自律。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交易规则,完善违规处理和报告制度,完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制度,加强信息系统管理等风险防范处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本通知印发后,《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甘政办发〔2014〕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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