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新分类规定

合集下载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 (试行)汉十条(正式版)2017.5.31

《武汉市建筑管理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品质,促进城市公共空间重塑,进一步提升建管审批效能与质量,引导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有效指导报建方案的审批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在遵循《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为进一步凸显城市生态滨水特色,打造优美的空间景观风貌,维护城市公共利益,重点对住宅项目的建筑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要素提出更为细致的引导与控制要求。

第二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片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重要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至少邀请2个设计机构编制较高水平的比选方案进行报审。

因特殊原因报建方案不能满足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应当提交市局专题会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一线住宅建筑,高度在20米及以下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80米;高度在20米至100米之间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70米;高度在100米及以上的,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不得大于65米(附表3-1)。

纵墙面面山、面湖或临城市重要干道的高层住宅建筑若采用条式,其连续布局不得超过2栋。

第四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应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与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第五条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一线,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90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应不少于25米。

第六条建筑规模达到8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

建筑规模达到1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应当至少采用3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裙房)(附表6-1)。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248号令  用地章节解读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根据《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 要进一步加强“三边”地区建筑规划管理的意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资源保护的 关系,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规范审批的原则,突出“三边”地区公 共性即向公众提供开放的观赏、游憩场所的要求,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进 行“三边”地区的建筑规划管理。 “三边”地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即建筑高度、空间 开敞等规定,有利于形成有序的天际轮廓线,达到显山露水效果,以及建筑风格、建 筑色彩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议性要求。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 文化风貌相协调; (二)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三)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分期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 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建设: (一)各期用地均独立成宗、具备可开发建设的条件; (二)优先建设学校、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商业服务用房、物业服 务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三)各期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用地规划处 2014年2月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武自然资规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公布《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自然资规规〔2020〕1号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市国土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土资规规〔2015〕2号)进行了评估,决定该文件继续施行,现予以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7月1日武汉市规划用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功能区和“三旧”(旧城、旧村、旧厂)改造实施性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兼容性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有利于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具体见附表。

其中:1.部分兼容“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之和不超过40%。

表中有单独注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被兼容的功能无法进行用地功能分区的,以上兼容比例按建筑规模计算。

同一街坊内相邻的同性质用地,可合并考虑兼容比例。

2.完全兼容“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可达100%。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0119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兼容性规定0119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1 总则1.0.1 为了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以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武汉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执行。

1.0.4 武汉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解释权属武汉市规划管理局。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47中类、74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居住配套教育用地小类,为延续武汉市城市规划与管理中一贯做法,以增加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注:“●”标记为在国标基础上新增用地类别,文字下划线标记为内容在国标基础上有所调整。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稿)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八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一条 (5)第二条 (5)第三条 (5)第四条 (5)第五条 (5)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6)第六条 (6)第七条 (6)第八条 (6)第三章建设强度控制 (8)第九条 (8)第十条 (8)第十一条 (8)第十二条 (8)第十三条 (9)第十四条 (9)第十五条 (9)第十六条 (9)第十七条 (9)第十八条 (10)第十九条 (10)第二十条 (10)第四章建筑规划设计 (11)第二十一条 (11)第二十二条 (11)第二十三条 (12)第二十四条 (12)第二十五条 (13)第二十六条 (14)第二十七条 (14)第五章建筑间距 (15)第二十八条 (15)第三十条 (15)第三十一条 (15)第三十二条 (15)第三十三条 (17)第三十四条 (17)第三十五条 (17)第三十六条 (17)第三十七条 (18)第六章建筑退让 (19)第三十七条 (19)第三十八条 (19)第三十九条 (19)第四十条 (20)第四十一条 (20)第四十二条 (20)第四十三条 (20)第四十四条 (20)第四十五条 (20)第四十六条 (20)第四十七条 (21)第四十八条 (21)第四十九条 (22)第五十条 (22)第五十一条 (22)第五十二条 (22)第五十三条 (22)第五十四条 (23)第五十五条 (23)第五十六条 (23)第五十七条 (23)第五十八条 (23)第五十九条 (23)第六十条 (24)第六十一条 (24)第八章城市交通工程 (25)第六十二条 (25)第六十三条 (25)第六十四条 (25)第六十五条 (25)第六十六条 (25)第六十七条 (25)第六十八条 (26)第七十条 (27)第七十一条 (27)第七十二条 (28)第七十三条 (28)第七十四条 (29)第七十五条 (30)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 (31)第七十六条 (31)第七十七条 (31)第七十八条 (31)第七十九条 (32)第八十条 (32)第八十一条 (33)第八十二条 (33)第八十三条 (33)第八十四条 (33)第八十五条 (33)第十章附则 (34)第八十六条 (34)第八十七条 (34)第八十八条 (34)附录1制订依据 (35)附录2名词解释 (35)附录3面积计算规定 (38)附录5停车位计算 (45)附录6附表 (47)附录7附图 (66)附录8武汉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细则 (7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划管理,保证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用地性质“功能混合” 有效控制的探索

用地性质“功能混合” 有效控制的探索


用地代 码
用地性质
用地兼容
备注
新国标解释
新国标对于城市用地混合功能开发的引导,没有延续设立 混合用地分类的思路,而是采用赋予用地性质兼容性的方 式来体现。同时明确可兼容地类和比例。 90国标下,对于混合用地,在规划编制中多采用生造用地代 码的方式来体现,如采用Rm表示商住用地,用Rc表示居住 办公混合用地等。而由于混合用地的种类众多,设立混合 用地使得用地分类过于复杂而不利于标准的贯彻实施。
完全兼容 禁止兼容
注:居住用地(R1-R4 R9)兼容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武标解释
关于兼容程度的规定 1、部分兼容 “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 一种或几种用地性质,其占地块总用地规模比例小于50% (即<50%的混用)。 2、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 一种或几种用地性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可以发生转变 (即0-100%的混用或转用)。 3、禁止兼容 “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 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地块编号
A-01 A-02
用地代 码
用地性质
用地兼容
备注 兼容强度
兼容强度
B1 R2
B3/B2
B1
举个两个很简单例子,A-01建筑面积情况,30%商业、 30%办公,40%娱乐 A-02住宅建筑面积60%,(50%)商业及其它设施面积 40%(50%),
? 混合用地OR用地兼容OR单一类型
深标解释
混合用地OR用地兼容OR单一类型
武标解释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 表1 武汉市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用地性质 兼容类型 允许 有条 件允 许 一类到四类居住用地(R1-R4)、其他居住用地(R9)

2020-2021年中国城市武汉仓储市场分析报告

2020-2021年中国城市武汉仓储市场分析报告

14.35 16.21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武汉港金口港埠有限公司
民尚(武汉)物联网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
2016年12月7日 2017年5月11日
7,535.00 6,720.00
江夏区庙山办事处花山吴村 金山大道北、华祥路以东
祁天路以东、革新大道以南
蔡甸区奓山街檀树村、中原村(奓山街常北 大道与檀树六路交汇处以西)
进出口总额
2016-2019年,武汉市对外贸易略有波动,整体呈上升趋势;2020年上半年武汉市进出口贸易韧性强劲, 在国内外新冠疫情严峻压力之下实现逆势增长。
2016-2019年武汉市各项经济宏观指标走势
20,000.00
15,000.00
10,000.00
5,000. 00
0. 00
2016
2017
武湖农场沙口分场 汉南区纱帽街通江四路以南、幸福中路以东 汉南区纱帽街通江四路以南、幸福中路以西 汉南区纱帽街通江三路以南、幸福中路以西
阳逻街青松村、界埠村、童院村 汉南区邓南街 103省道以南,兴港二路以东 蔡甸区奓山街双丰村(蔡甸区奓山街东风大
道延长线与檀树大道交汇处以西)
11.89 14.26 24.06 22.60 10.53 15.62 12.93
10.29 12.41 12.68 13.36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用地
沃太(武汉)仓储有限公司 武汉普东现代物流园有限公司 武汉利嘉顺和物流园有限公司 安博常福仓储(武汉)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1日 2017年5月12日 2017年8月21日 2017年11月28日
6,725.00 7,600.00 5,465.00 4,610.00
22.23 6.18%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其兼容性规定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及其兼容性规定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与代码标准1 总则1.0.1 为了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以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在武汉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执行。

1.0.4 武汉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5 本标准解释权属武汉市规划管理局。

2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47中类、74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居住配套教育用地小类,为延续武汉市城市规划与管理中一贯做法,以增加汉语拼音首位字母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注:“●”标记为在国标基础上新增用地类别,文字下划线标记为内容在国标基础上有所调整。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2.1 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关于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关于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新分类规定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新分类规定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全文表1 武汉市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注:1、居住用地(R)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居住用地兼容零售商业用地(B11)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原则上临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布局底层商业建筑。

表2 武汉市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仓储用地(W)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表3 武汉市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表4 武汉市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表注:1、绿地与广场用地(G)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只可安排于绿地与广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面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规模不得减少。

2、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可参照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开展的规划论证和规划管理。

二、关于适用规模的规定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均不得小于最小开发单元,否则不允许兼容。

三、不可兼容其他类别的用地1、非建设用地(E);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3、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中的以下用地:(1)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中小学用地(A33)和幼托用地、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2)红线、黄线、紫线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文物古迹用地(A7);(3)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

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武汉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在武汉市进行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符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要求: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建设有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 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道路、停车场及绿化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菜市场、便利店、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卫生等用地(不含托幼、中小学等用地)●R5居住配套教育用地居住用地中的幼托、小学和中学等用地R51 幼托独立占地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用地R52 小学小学用地R53 中学各类中学用地,包括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R54 九年一贯制学校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用地●R9其它居住用地其它居住功能的用地R91 城中村居住用地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被城市建设用地所包围的村镇式居民点用地(仅适用于村民自用的住宅用地)R92 集体宿舍用地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供职工或学生集体居住成片宿舍区用地●RC 居住与公共设施混合用地以居住为主兼有公共设施功能且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40%的混合型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和宗教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 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及各类服务业用地C21 商业用地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商品物资的用地,包括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商场等用地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 贸易咨询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 服务业用地经营餐饮业、娱乐、休闲、维修、代理等其它各类服务业用地,包括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营业网点的用地C25 旅馆业用地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用地C26 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27 旅游度假用地城市建成区范围以外或风景区内独立设置的旅游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C3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 新闻出版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 广播电视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制作、管理设施用地C34 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等用地C35 影剧院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 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内的体育用地C41 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 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49 其它体育用地高尔夫球场及其它独立设置的大中型体育俱乐部用地C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的用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11综合医院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的用地●C512专科医院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C51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独立设置,为居住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且规模较小的综合性医院用地C52 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 休疗养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各类休养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和各类科学研究、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1-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稿)

1-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稿)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稿)1、总则1.1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城乡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现规划编制的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武汉市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不包括风景区),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个层次,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体系。

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的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居住区级及以上公共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规划控制。

控规导则主要是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

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规管理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主导用地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各类设施进行规划控制。

控规细则主要是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并用于日常的规划管理。

1.4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划分为法定文件和指导性文件两部分。

法定文件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根本依据,必须予以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指导文件是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指导依据,必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1.5控制方式主要有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

点位控制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

1.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1.7本规程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

1.8本规程解释权属武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控规导则的法定文件主要包括功能定位、“五线”(即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黄线等)、公共配套设施和其他控制;指导文件主要包括人口规模、规划用地控制、管理单元划分、建设强度指标控制。

2.1法定文件2.1.1功能定位控制确定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武政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号)、《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变更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查询,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相关程序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护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武政〔2019〕3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武政〔2019〕3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2018)的通知武政〔2019〕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确保基准地价成果符合地产市场运行的实际,强化政府对城市地价和土地市场的管理,促进全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全市2014年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更新,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同意,制定了新的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8)》《武汉市中心城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表(2018)》《武汉市中心城区商业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市中心城区商务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市中心城区住宅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市中心城区公服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市中心城区工业用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2018)》《武汉市中心城区综合用地级别图(2018)》予以公布(后6份图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作为法定价格基准,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主要依据,各相关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标准。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切实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地价指数定期测算发布工作,并依据市场发展需求,及时调整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

武汉市建筑规划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筑规划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1.pdf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1.pdf

中冶南方武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规划设计培训材料【一】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条文解读(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整理编制人龙埃星2014年8月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持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根据《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武土资规发(2011)207号),用地兼容性规定适用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指导下开展规划用地咨询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使用。

本规定针对具体地块,兼容后的地块用地规模不得小于最小开发单元,否则不允许兼容。

用地条件下达后切勿乱用!  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原则上临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布局底层商业建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全文
表1 武汉市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注:1、居住用地(R)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居住用地兼容零售商业用地(B11)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原则上临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布局底层商业建筑。

表2 武汉市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仓储用地(W)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表3 武汉市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表4 武汉市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注:1、绿地与广场用地(G)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只可安排于绿地与广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面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规模不得减少。

2、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可参照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开展的规划
论证和规划管理。

二、关于适用规模的规定
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均不得小于最小开发单元,否则不允许兼容。

三、不可兼容其他类别的用地
1、非建设用地(E);
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
3、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中的以下用地:
(1)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中小学用地(A33)和幼托用地、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
(2)红线、黄线、紫线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文物古迹用地(A7);
(3)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四、关于兼容性的界定
1、部分兼容
“部分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不超过30%,或混合其他两种及两种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之和不超过40%。

2、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可达100%,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发生转变。

3、禁止兼容
“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五、关于用地配套和用地调整的规定
1、用地配套
规划用地上建设相应的配套设施,其用地规模在居住用地上不超过10%、在批发市场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上不超过7%的,不属于用地兼容。

配套设施用地主要是指:
(1)居住用地(R)上与人口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
(2)批发市场用地(B12)上的宿舍、仓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3)工业用地(M)上的宿舍、研发、仓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4)物流仓储用地(W) 上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2、用地调整
超过兼容性规定的用地规模比例的,属于用地规划调整,按规划调整要求执行。

六、关于兼容规定的应用
1、“完全兼容”以及“部分兼容”中“允许”的用地性质,在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后,可直接应用于规划管理;
2、“部分兼容”中有“有条件允许”的用地性质,除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外,还须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的约束条件,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

3、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用地性质,其用地兼容的判断须单独作规划论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