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管理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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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管理法律法规
国际海洋法概述 从古罗马法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古代大 家共有之物,近代公海自由和国家对领海主权的主张,把全 球海洋划分为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域,扩大了沿海国的海洋权 益,明确了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和国际海底区域是全人类共 同继承遗产的理念。
目前,在全球与区域层面,相关国际和区域组织制定了 450多个涉海条约和协定,内容涉及国际海事规则、保护海 洋环境、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水下文化遗产、生物多样性保 护等。与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公约主要有:
中国海洋管理法规体系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王 斌
一、海洋管理的理论与背景 二、海洋管理法规体系 三、海洋法规分析与展望
海洋管理—理论与背景
海洋管理可以定义为:为保证国家对其管辖海域的海域空 间、资源和环境的控制、保护和利用,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海洋 秩序,规范在这些海域内活动的所有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全部调查、研究、计划、组织、协调和 控制等活动。 海洋管理伴随着近代人类开发和利用海洋而发展,大体上 以上世纪70年代为阶段划分,在此之前是渔业、航运等行业管 理时期。 美国、法国等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推进海岸带综合管理。 此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召开和1994年《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生效——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的 提出。 进入20世纪,基于生态系统的方法实施海洋管理,成为美 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海洋政策的指导方针。
海洋法规分析与展望
从上述海洋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其建立的制 度大部分是由行政法规来确定的,但是还是有一些 属于宪法性法律、民商法规和刑事规范。《领海及 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了中 国关于岛礁主权、领海主权、主权权利及管辖权, 属于宪法性法律或国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虽 然从整体上看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但是海域 物权制度是中国物权法的组成部分。
一、海洋权益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1992),《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建立内水、领海及 毗连区制度,主要包括:内水与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领 海内的航行和飞越规定;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和出入境相 关行为的管辖权;紧追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规 定了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范围。明确了一系列主权权利 和管辖制度:中国为勘查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 权权利,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 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行使管辖权,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 切目的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自然资源主要包 括海床和底土的矿产资源和其它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的 生物)。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关的涉外申请和审批制度。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73/78)、《防止 倾倒废物及其它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伦敦公约72/96)、 《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中国海洋法律体系
从适用的地理范围来看:主要适用于中国管辖海域(内水、 领海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及海岛。 从涉及的权利与义务来看:主要包括主权权利、管辖权和相关 义务。 从规范和调整的活动来看:包括海洋权益维护、海域使用 及海岛管理、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 全和海洋科学研究等。 海洋法律制度与陆地相关的法律制度相比,其突出的一个 特点在于,沿海国将所管辖的海域划分为内水、领海、专属经 济区和大陆架等区域,在不同的区域建立和施行不同的制度。
三、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直接相关的法律制度
渔业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7/2000/2004)、《《水产资 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等法律法规建立了一系列渔业资 源开发与保护的管理制度。主要对海洋捕捞业、养殖业、渔 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等作出详细规定。确立了对捕捞业实行 可捕量制度、限额制度、许可证制度、到公海或他国管辖海 域从事捕捞的审批制度、限定捕捞场所、时间、方法和工具 等制度;对养殖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种苗审批制度;对渔业 资源实施增殖保护费、捕捞禁限措施、禁渔区、禁渔期等增 殖和保护制度;此外,还对建立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上 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作出规定。
海洋行政管理法规通行的一些制度
管理目标
主要手段
获得产品
行政手段
综合效益
生态系统健康 与服务
行政、政策与规 综合手段 划
1.丘君、赵景柱等,2008
中国海洋管理三个阶段
建国初期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基础保障服务与分散 行业管理阶段。国家海洋局主要负责海洋调查科研等基础 事业;其他部门包括了渔业、航运、油气、盐业等国民经 济部门。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综合管理与行业管 理的发展与调整阶段。国家海洋局被赋予海洋调查、科研、 管理和公益服务职能;随着体制改革和政企分开,一些行 业管理行为转变为企业经营活动。 中国于1996年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 了《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了海洋综合管理和 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开创了海洋综合管理的新阶段,形 成了目前海洋综合协调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的总体格局。
海洋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1995)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2010)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部,1997) 《渤海生物资源养护办法》(农业部,2004). 《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1995)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4)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青岛市人大常委会,2010)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4)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5)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2)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1998)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海南省人大常委会,1998) 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 无居民海岛权属制度: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应当向海洋部门提出申请并竟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缴纳 使用金。 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和利用的依 据,编制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 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生态保护:包括保护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历史人文 遗迹、海岸线、珊瑚礁、红树林、淡水资源、生物物种等, 保护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合理开展建筑设施、污水 废物处理、旅游活动等。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包括领海基点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 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海岛的专门保护措施。
海洋行政管理法规的一些通行原则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海洋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
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
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鼓励海洋环境保护行动、科学技术进步与教育事 业发展的原则 保护海洋资源所有者或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履行海洋环境保护义务的原则 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 合的原则
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相关的涉外法规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2001) 《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 上述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外国、外方或外企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与 大陆架上实施有关活动,专门作出具体的申请和行政审批规 定。除此之外,涉及渔业、环境保护、测绘等活动,也在相 关的法律中作出规定。 为确保法律法规得到遵守,还规定可以采取登临、检查、逮捕 、扣留和进行司法程序等必要的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海上交通安全法律制度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2003)以及《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993)、《航道管理条例》(1987)、《航标条例》( 1995)、《船员条例》(2007)等配套法规为主体,围绕 “船舶更安全、海洋更清洁”的目标,建立一系列海上交通 安全秩序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海上通航管理方面:通航水域的航行制度、通航水域的作业制 度、船舶航行区域的划定、航道和航标管理制度等; 船舶安全管理方面: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制度、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和港口国监督制度等; 船员管理制度:适航船舶船员定额配备、船员注册、任职、培 训、职业保障,以及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许可制度等; 港口管理方面: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以科 学实用的规划为港口发展的前提,规定了港澳地位、种类和 审批制度,对港口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环保作出具体要求,港 口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对港口设施保安作出严格规定。 污染防治方面:详见前述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矿产资源等其它资源
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1996)对 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海砂等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作 出了一般规定,涉及矿产资源管理体制、规划管理、探矿权 、采矿权管理,以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等。 海水淡化及海水直接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第20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 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海洋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将海洋能 列入可再生能源,其开发利用可适用该法相关规定。 水下文化遗产:《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规定了水 下文物的所有权制度、管辖权制度和保护制度,对水下文物 的打捞、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水下文物保护单位和 水下文物保护区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破坏、私自勘探发 掘打捞或者贩运非法出售出口水下文物等行为,都规定了相 应的法律责任。
生态系统系统管理、海岸带综合管理、行业管理方式之比较1
比较的方面 管理对象 空间尺度 时间尺度 人与自然关系 科学与管理关 系 行业管理 海岸带综合管理 生态系统管理 生态系统 大范围、多层 次 长远、动态 人是生态系统 的一部分 适应性管理
单一物种或活动 海洋使用者 小尺度 短期 相互独立 相互脱节 大范围 长远 和谐共存 相互综合
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1999)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 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该法律一方面规定了共性的、适用于 所有海洋环境保护活动的制度,包括监督管理、排污总量控制、 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海洋保护区等制度,另一方面通过配 套法规分别规定了一些主要海洋开发活动的环境制度,包括以 下所列国务院行政法规: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990)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990/2007)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
二、海域使用和海岛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中国海洋综 合管理制度的创新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洋功能区划是根据海域的区位条件、自然 环境、自然资源、开发保护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 海洋功能标准,将海域划分为不同的使用类型和不同环境质 量要求的功能区,用以控制和引导海域使用方向。海洋功能 区划由上级政府审批,一经公布具有法律效力,各类海洋开 发活动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海域使用权制度: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类似,具有物权特征 ,各类占用海域的活动必须经批准获得使用权。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是各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 表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时,按规定向用海人收取的海域使用 权出让价款。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 (2009年7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