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入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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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小孩入户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收养小孩入户申请书

公民收养小孩入户

(一)审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原件、复印件;

4、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三)办理步骤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

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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