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1(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64学时学分数: 4学分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点: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及其内容。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纲辽宁公安司法管理⼲部学院⾼等职业教育《民法总论与实务》课程教学⼤纲《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纲⼆00七年⼗⽉为了使学⽣更好的完成上述内容的学习,特为学⽣安排了以下实训:实训课安排计划附件:《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纲⼀、课程说明本⼤纲适⽤于⾼职法律事务专业学⽣,总学时为62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纲以杨⽴新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民⼤学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民⼤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学出版社、⾼等教育出版社)、《民法总论》(第⼆版)梁慧星着(法律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纲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个独⽴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学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门独⽴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民法的历史沿⾰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法的历史沿⾰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产⽣、发展起来的。
不同时期所有制类型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民法也是有不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的。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①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2、民法概念与调整对象3、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1)事件2)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民事义务分类3、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4、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区别;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始期与终期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3、无权代理:种类4、表见代理:含义、要件、法律后果八、诉讼时效1、概念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3、中止、中断与延长4、期限的计算债权(第三编)复习要点一、债权总论1、债的含义及其要素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2、债权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请求权;(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课程名称:民法原理与实务适用专业:高职高专法律事务及相关专业1、前言1.1课程的性质《民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中的基础课,该课程前置课程为《法学基础与宪法》,后续课程是《法律咨询》、《民间纠纷调解》、《仲裁代理》、《民事诉讼代理》。
该课程的设置,是为后续课程提供民事法律基础知识并进行初步的民事案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训练。
1.2设计思路:1.2.1课程总的设计思路该课程主要以案例为载体进行教学,在对真实案例中法律现象的识别的基础上进行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训练,从而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民法的法律意识,熟知民事法律术语,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掌握民法基本制度,在此基础上能够初步运用民法规范识别民事纠纷或民事社会事件中的民事法律现象,从而具备对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的认识能力和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
首先,在课程内容体系的设计上,基于基层法律事务工作岗位所需完成的工作任务,构建了全新的模块式课程内容体系,突出职业性。
本课程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法律的基本知识,按照由普通法到特殊法的部门法逻辑结构展开理论部分;第二部分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则是以基层典型民事案例为载体来重新构建学习内容和设计教学进程,通过民事法律思维训练突出培养学生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真正体现本课程学习的理论必需性、职业针对性,为将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在教学模式的设计上,以培养学生民事法律关系分析能力为重点,采用了案例教学等教学模式,突出实践性。
本课程以培养学生民事法律分析能力为目的,充分运用校内外实训基地,全面开发教学资源,创新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案例教学、角色扮演、“模拟演练与诊所实训相贯通”等教学模式。
使学生能够得到充分职业化的思维操练和技能训练,从而使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职业岗位能力要求相适应。
再次,在考核方式上,该课程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为出发点,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实践教学评价,尤其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状况的评价。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编号:BT125193_01参考学分:3.5+1=4.5(含实训课1学分)参考学时:56+16=72(含实训课16学分)课程管理系部:财贸系适用专业:法律事务专业开发人员: 禹路兵、崔建波、郑敏、姚兆锋法律事务专业教学团队课程性质:法律事务专业核心课二、课程性质与课程设计(一)课程性质《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以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为基础,重在实务训练,具有高度操作性和应用性特点。
本课程系我院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必修课,属于职业核心能力培养课程,在我院法律事务专业新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设,以相应的实体法课程《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的学习为基础,同时也是《民事纠纷处理实务》、《劳动纠纷处理实务》等的前置课程。
本课程根据民事纠纷处理工作任务的实际要求,对《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了删减、增加、重组和结构优化,打破传统教材“依章照节”的学科式的编排体系,制定了以“工作领域—职业岗位—工作流程—学习领域—学习情境”为模式的教学框架,并以此为线索来组织安排教学活动的开展。
现将所有学习内容分两大工作领域,民事诉讼领域与民事非诉讼领域,分别按工作流程进行设计与实施教学。
1、民事诉讼领域课程任务:让学生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制度,掌握起诉、审查与受理、证据收集、审理、执行与法律文书撰写以及各非诉程序适用的方法和技巧。
(二)课程设计的理念与思路1.课程设计理念几年来的教学经验表明,《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内容有待根据教育部16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开发改革。
本课程组经研究讨论,决定遵循“以职业标准为课程目标,以职业岗位为课程内容,以工作过程导向为课程结构,以最新技术为课程视野,以职业能力为课程核心,以双师教师为课程主导”的原则。
课程教学应服务于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定位,坚持以一线法律人的实际技能培养为主线、以工学结合为主要手段、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培养学生合同法的综合运用能力和职业素质。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法学》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1(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法进行司法实务操作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法律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民法学基本理论体系并对民法学的各项具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具备较为熟练地运用民法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民事责任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64学时学分数:4学分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课堂讨论为辅;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点: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重点掌握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弄清我国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
教学内容: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教学要点: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功能及其内容。
教学内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原理与实务(2)》课程教学大纲执笔人:张颖颖审核人:刘张洛编撰日期:2009年9月一、课程概述(前言)民法原理与实务(2)是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基础必修课,属于B类(理论+实践)课程,3学分,计划学时54学时,其中实践课时占18 学时,实践学时占计划学时比例为33%。
民法原理与实务(2)课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和法学观点放在突出地位;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阐述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司法审判工作的经验结合起来,突出科学的实用性;同时对古今中外的民法学理论,采取批判的借鉴原则。
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
通过学习本课程,使学员能够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则,处理好各种民事关系,正确认识、分析和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做到学以致用。
二、教学内容描述第三编物权法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1 、掌握用益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明确各种具体的用益物权的特点和行使的法律要求。
[ 重点名词]1 、用益物权2 、土地承包经营权3 、建设用地使用权4 、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6 、特许物权[ 重点问题]1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2、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经营权人和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设立和内容。
5、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和内容6、地役权的特征、取得和内容。
7、特许物权的特征和种类。
第十三章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与要求]1 、掌握抵押物的范围和抵押合同的效力;2、掌握质押权和质押合同的效力;3、掌握留置权的特征、适用范围。
[ 重点名词]1、担保物权2 、抵押权3 、共同抵押权4 、浮动抵押权5 、最高额抵押权6、流押7 、质权8 、动产质权9 、权利质权10 、留置权[ 重点问题]1、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和属性。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一、《民事诉讼法》课程说明(一)课程代码02231003(二)课程英文名称Principle and Practice of Civil procedural law(三)开课对象法学院专科专业学生(四)课程性质是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民事诉讼法理论知识和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的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实践。
本课程的前导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后续课程有:刑法学、行政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专业基础课。
(五)教学目的开设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系统掌握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程序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公正民主的法律意识;熟悉各种民事诉讼规范,正确理解民事诉讼各种程序的规定,提高运用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六)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管辖、当事人、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调解、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特别程序、民事执行等几个部分。
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
讲授时应注意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协调。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学时数:48学时(八)教学方式课堂教学为主,组织模拟法庭为辅。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考核方式为考试。
学生期末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分别占总评成绩的40%和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教学要点: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地位、作用、性质;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及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和要素、以及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差异。
了解诉权的含义、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和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了解取得诉权的条件、丧失诉权的原因及行使诉权的要求;掌握诉的种类和构成要素;掌握反诉的特征和要件。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201509 - 外传版
《民法总论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一、课程概述(一)课程性质与定位根据学院“适应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立足司法,服务广西,突出司法技能等专业群特色,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总体培养目标,依据省内司法行政系统和广西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法律事务专业群培养具有法律事务专业群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具备从事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司法所工作、律师辅助工作、法官助理工作、中小企业法务工作等岗位需要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热爱基层、立足基层、服务基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通过调研论证,前述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包括法律宣传、法律咨询、常见民事纠纷处理、民事案件代理、常用司法文书写作、制作笔录、以及企业的设立变更、合同拟定、审查与纠纷的处理等,而民事案件分析及提供民事法律意见是从事该职业必须具备的一项关键能力,因而也是法律事务专业群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项核心技能。
《民法原理与实务》对学生分析民事案件、处理民事纠纷及提供法律服务等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
因此,本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我院三年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群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为必修课。
本课程以法学基础理论与宪法为基础,同时服务于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调解技巧与实务、基层法律服务、法律事务专业综合实训等后续职业技能课程。
(二)课程设计思路课程组认真学习领会教高16号文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行业指导作用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制度的精神,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民法》课程标准
《民法》课程标准1.课程性质与设计思路1.1 课程的性质本课程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三年制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
本课程是一门讲述我国民事法律理论与实务的学科。
民法是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 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占有 重要地位,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通过该课程学习,对于培养学生 的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指导其现在与将来的日常经济活动具有重要 的意义。
1.2 设计思路按照学生的认知特点和选修课的特殊要求,将民法理论与实务教学内容整 理为四个模块,具体包括民法基本理论模块、民法重要制度模块、物权法模块、 侵权法模块。
本课程教学主要以教师课堂案例讲授为主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讲述 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通过案例教 学培养学生一定的法律分析能力。
建议课程在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开设。
学时数为60学时,4学分。
2.课程目标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我国的民事法律理论的主要内容,了解 我国民法中的重要内容民法基本理论部分、民法重要制度部分、侵权法部分。
并 能够根据所学的理论解决实际问题。
2.1 职业能力培养目标l能够准确界定实际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l能够解决实际生活中的的民事纠纷;l能够掌握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
2.2 知识目标l理解一些民事法律基本理论;l掌握重要的民法制度;l理解侵权法律规定。
2.3 素质目标l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l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l培养学生严谨的工作作风。
3.课程内容和要求学习内容 教学要求序号模 块 教学单元/项目能力要求 知识要求参考课时民法概念与特征l认识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l能够结合个案较为准确地分析民法的调整对象。
l掌握民法的概念;l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原则l运用民法原则解决民事生活纠纷;l能够结合个案较为准确地分析民法原则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学习指南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学习指南顺利愉悦地学习并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民事诉讼的技能,我们特别制作了本课程的学习指南。
我们力求这份材料尽可能的简明易懂,但仍需要你花些时间细心阅读,这样对你未来的学习会节省许多时间。
另外,请记住我们的校训:厚德、弘毅、明法、笃行。
常常用这八字来促进自己。
请注意的是:学习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取学历证书,更重要的是让自己的生活变得更有意义、更值得回味,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运用能力。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以便较好地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民事案件的管辖、当事人的确定、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实施、证据的运用等基本知识以及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地加以运用,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
能够初步达到审查民事案件起诉的要求、会办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时所应当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受诉法院、会处理当事人进行法庭审理前的证据交换与诉讼保全的准备事项、能根据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庭审中的举证与质证等诉讼活动、能运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执行和代理当事人办理民事执行事项。
本课程学习对从事法律服务职业的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的养成起重要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只有学习掌握了上述课程的基本知识,才能更好地运用诉讼的方式维护实体法上的权利。
同时本课程与后续的民事纠纷处理实务、劳动纠纷处理事务、人民调解工作实务和中小企业法务等职业实践课程相衔接。
其二、要了解网络教育的特点和方法。
网络教育是一种基于Web技术并利用现代网络进行知识传输和学习的新型教育形式,是顺应信息时代而组建的现代化教育模式。
它采用互联网技术、多媒体技术、视频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展双向交互式学习活动,它具有开放性、自主性、交互性等特点。
了解网络教育,熟悉网络学习的一些方法与技巧,对你的学习会有很大的帮助。
教学大纲是一门课程的总纲,对本课程的性质、学习目的、学习内容安排等作了概要性的介绍,使你能够初步了解本课程知识体系的基本结构,有助于对本课程学习内容的总体把握。
民法课程标准教案1
《民法》课程标准教案一、课程目标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
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
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1、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了解我国的监护制度;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2、了解法人的概念、法人制度的意义和法人的分类;掌握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法人的机关及其责任,了解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3、了解期限、时效的概念、意义;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起算、中止、中断、延长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4、理解和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了解物权的类型;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掌握物权的变动。
5、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和掌握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所有权的内容和种类;掌握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6、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内容。
7、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的设1立和取得、内容以及实现。
8、了解债的概念、特征;了解债的发生原因;理解和掌握债的分类。
9、理解和掌握债的履行原则和履行规则;掌握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民法总论与实务》课程教学大纲《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二00七年十月为了使学生更好的完成上述内容的学习,特为学生安排了以下实训:实训课安排计划附件:《民法总论与实务》教学大纲一、课程说明本大纲适用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总学时为62学时。
本课程的重点难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培养学生的民法理念、权利意识以及运用所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民事问题的能力,同时为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大纲以杨立新主编《民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为基础,参照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法总论》(第二版)梁慧星着(法律出版社)等教材编写。
力求内容与体系的科学与完整。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及其理论的发展,本大纲将根据需要及时修订、完善,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二、课程内容:绪论(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部分的教学,了解民法与民法学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民法学的体系内容,透过民法的历史沿革,发现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必要性。
一、民法与民法学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学是民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主要学科,是以研究我国民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民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民法与一定社会的商品经济密切联系,息息相关,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
不同时期所有制类型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民法也是有不同的性质、特点和内容的。
三、民法学的体系和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结合我国单行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我国民法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民法的一般规定;2.民事主体制度;3.物权制度;4.债和合同制度;5.继承权制度;6.人身权制度;7.知识产权制度;8.民事责任制度。
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一、课程概述民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专业的一门核心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对民法基本原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使其能够熟练掌握民法的各项制度和规则,并能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准确的分析和解决问题。
本课程涵盖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责任等重要内容,具有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的特点。
二、课程目标(一)知识目标1、学生能够系统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2、熟悉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法律特征。
3、了解我国民法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渊源。
(二)能力目标1、能够运用民法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生活中的民事法律问题。
2、具备起草简单的民事法律文书的能力,如合同、遗嘱等。
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提高其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素质目标1、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培养学生的公正、公平、诚信等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3、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使其能够在法律实践中与他人有效地合作。
三、课程内容(一)民法导论1、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
2、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分类和特征。
(三)民事主体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制度。
3、法人的分类、成立条件和法律责任。
4、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和法律地位。
(四)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五)代理1、代理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代理权的产生、行使和消灭。
3、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六)物权1、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类型和法律规定。
(七)债权1、债的概念、发生原因和分类。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一、学习领域课程性质《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是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
我院自建校以来就确立该课程为法律类专业的基础课程。
目前该课程从教学理念、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模式、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系列改革,更注重高技能法律服务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更强化学生民事诉讼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
为充分体现该课程的实践性和职业性,课程名称由原先的《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更名为《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并成为我院法律事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
本课程以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法学基础、民事法律与案例分析、经济法律与案例分析、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等课程的学习为基础;同时对后续的法律事务专业顶岗实习等课程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本课程是职业性、应用性、技巧性极强的一门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旨在让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得到培养;使学生能够掌握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能够运用所学民事实体法及诉讼法知识妥善处理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点掌握处理民事纠纷的思路、方法与技巧,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养成良好的、敬业的职业态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较好地掌握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民事诉讼管辖法院、当事人的确定、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证据的运用等基本知识以及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地加以运用,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
学生能够初步审查民事案件起诉的要求,会办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时所应当提交的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受诉法院,会处理当事人进行法庭审理前的证据交换与诉讼保全的准备事项,能根据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代理当事人进行庭审中的举证与质证等诉讼活动,能运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执行和代理当事人办理民事执行事项。
同时在项目训练过程中,遵循行动导向准则,要求学生在学习中有意识的掌握三个依存而有机联系的职业能力:学会独立地制定计划、学会独立地实施计划、学会独立的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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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
课程名称:民法原理与实务
课程编码:xxxxxx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专业
学时:96
学分:6
一、课程定位
《民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对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分析民事案件、处理民事纠纷及提供法律服务等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
按照以职业岗位工作任务为载体,以培养职业岗位的关键能力为核心,引导课程设置的原则,分析了企业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律师助理和法院书记员等职业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在明确该职业岗位关键能力和核心技能的基础上构建了体现职业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见下表)。
法律事务专业职业岗位工作任务分析表
本课程以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法理、宪法等课程的学习为基础,同时服务于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法律事务专业综合实训等后续职业技能课程。
二、课程理念和课程设计思路
1、课程理念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以岗位典型任务的工作过程为导向制定课程标准。
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宗旨,以职业岗位要求为依据,以培养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重点,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任务为载体,择其精典真案真做,进行技能训练,构建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以适应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
2、课程设计思路
首先,构建以工作任务为依据的课程内容体系,体现职业性。
依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区等实务部门的行业专家共同分析论证,确定就业岗位群,分析基层法律事务工作者职业岗位所对应的纠纷处理典型工作任务及其职业核心能力,明确职业岗位其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各职业岗位在民事案件处理方面的基本要求,重构课程内容体系。
其次,构建以“任务驱动”为主体的教学设计。
为了实现课程的培养目标,需要有与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内容相匹配的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为此,构建以“任务驱动”为主体的教学设计。
再次,构建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的实训基地。
为进一步确保教学内容的组织,达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的结合,做到学生学习过程与行动过程一体,该课程在教学过程中“请进来、走出去”。
一方面,聘请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训指导,使校内学习与工作情境一体化。
另一方面,学生走出学校和课堂,为企业、社区的居民或务工人员提供法律纠纷处理服务,做到真案真做,丰富教学内容。
最后,构建多元化、开放化、过程化的教学评价体系。
三、课程目标
课程内容的选取,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宗旨,以实务部门调研——工作任务分析——岗位能力剖析——课程内容的确定——用人单位论证反馈——课程内容的修正为基本路径重新整合课程内容,以充分体现职业岗位工作要求。
内容选取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将本课程分
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民法基本理论分析,以民事权利为主线分四大模块,第二部分民事案件处理实务,将实际中发生的典型纠纷以民事案由为标准,划分为四大学习情境,每个学习情境下细分不同的工作任务。
第一编民法基本理论分析
第二编民事案件处理实务
五、实施建议:
1、教材编写建议:
本课程的教材,依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与课程标准的要求,按照工作任务精选教材内容,体现多样化、渐进性和开放性,突出重点,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探索,培养学生的处理问题能力。
同时作为专业实务性的课程,本课程并不局限于教材,教师可结合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实践的现状,从宏观层面对一些民法热点问题引导学生作些前沿探讨。
2、教学方法与手段建议
在操作类知识和技能的学习中,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法,科学处理学生、教师和任务三要素的关系。
在教学过程中,采用问题式教学法,根据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提出问题,然后
引导学生积极思维、大胆尝试、学会质疑、学会探究,主动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去,使学生不但处于一个接受知识的过程,而且处于一个自主探究、合作互动、运用知识实际操作的过程,培养学生独立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3、实践教学建议
搭建校外合作平台,充分利用校外实训基地资源,满足学生参观、实训和毕业实习的需要,并在合作中关注学生职业能力的发展和教学内容的调整。
4、教学组织建议
本课程是法律事务专业必修课,计划开设96学时。
一般情况下,每周安排6学时。
各
5、师资配备建议
由“双师型”教师或外聘兼职教师任课。
六、考核评价
确定操作为主、理论为辅,重在过程评价的课程考核评价方式。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占学科总评成绩的50%,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材料驾驭能力、实训评价成绩等综合评定。
期末成绩占学科总评成绩的50%,主要用以检测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七、编制说明
1、本课程由xxx系法律事务专业xxx老师开发。
2、执笔:xxx
3、审核:xxx
4、时间: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