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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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的感想

随着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已经不符合当代国情,许多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如所说,犯罪低龄化目前已成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人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未成年犯罪人又往往成为成年犯罪人的来源和后备军,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关注的焦点。

首先,要研究这个问题,就要弄明白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核心问题分析中可以得出:

未成年人的年龄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只有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才有可能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搞清楚这个概念后,我们就要对于这个问题展开讨论,立足于现状,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越来越低。据报道,从1998年到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由17.6岁降为15.7岁。以江苏为例,10至13岁年龄段的低龄犯罪占到70%。最近在深圳的一次调查也显示:

少年犯罪中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最小从10岁开始,较普遍的是

十二、三岁。由于他们都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对法律肆无忌惮。这个年龄段的犯罪率正在不断上升,所犯罪行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十分必要的(以上数据出自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孙振江)。面对这个现状,如果还是按照以往的规定,对于那些未满14周岁但心智已经足够成熟到辨认自己的行为的未成年人不给以法律的制裁,势必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不利于未成年人教育。可是根据问卷调查,有些参与者认为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他们认为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外界影响,可塑性

较大,一时的错误还是要给与其改过的机会,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和从宽处罚的原则,注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挽救教育,在其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上多采用免型、缓刑、减刑和假释。而降低年龄,势必会将许多一时失足的少年推入更深的深渊,而且,14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多半还在上学,身心还在塑造之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尚不十分清楚,如果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极有可能自暴自弃,不思进取,这样更不利于未成年人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社会诟病,从许许多多的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警方在告破一宗宗棘手的案件之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看似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竟然是在校学生,或者其他孩童,那些本该在青青校园里愉快的学习,玩耍的花朵,却在犯罪的道路中早早凋谢,更有甚者,其中很多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丝毫悔意,也学会使用“法律手段”来使自己免于刑罚,面对逃之夭夭的犯罪分子,法

官,警察,社会大众,被害人家属也仅仅只能靠道德谴责来惩罚他们,毕竟我们要遵循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除了以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外,现在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更是越来越注重早期化,当前,整个社会现实和刑法制定时期相比,在经济形势、文化状况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少年儿童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能力的生理年龄渐趋下降,为低龄犯罪滋生提供了新的土壤。首先,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我国少年儿童生理发育进程加快,在身体上普遍呈现出早熟迹象。

10岁以上的少年儿童身高多数已超过1米,其四肢及大脑已较早发育成熟。其次,由于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对人们生活产生了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加上义务教育的大力普及,少年儿童在思想上接受了更多新鲜事物。其心理成熟状态已超出十年前同年龄段的孩子。因此,尽管当代少年儿童生理、心理、智力方面的发展,可能还未达到对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但已有必要为自己的某些重大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相比较以前,早熟已经成为趋势。

在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古来有之。新中国成立以后,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个规定一直沿用至今。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数年间,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一直很低。当时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当时的社会状态下身心发育不很成熟,无法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而且这些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响的机会不多,不容易犯罪。我国社会治安在这段时间里总体

趋势良好,各种刑事案例呈下降的趋势。未成年人没有太多的作案动机,所以上世纪60年代、70年代初,社会上发生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大案极为罕见。所以确定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当时的社会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况。随

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我国物质文化水平已经达到一定的高度。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计划生育搞得非常好,每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为了孩子的成长、发育,每个家庭都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

因此,在优越的条件下,许多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早熟。当代社会是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社会,许多家长越来越注重对孩子的早期教育,一些孩子在入小学前开始学习电脑、外语等知识。在小学时,他们能够熟练的运用电脑。网络高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网络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及疏于管理,为一些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他们利用自己的网络知识进入高设防区,进行各种各样的网上犯罪,侵害公共利益,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这种种的原因,势必要求我们要从实际出发,结合中国当代国情,对于刑事年龄下限问题更是应该深入探讨,不过分的苛责未满14周岁的犯罪分子,让他们深陷绝望的境地,从此一蹶不振,也不能一味的秉着教育为本的理念放纵犯罪分子,让他们有机可乘,应该用更合理,科学的方法权衡利弊,从中找到更为有效地方法去营造一种更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而适当降低下限更是有利于营造这种健康的环境。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错行为

的未成年人。首先,对于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讲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晓,人人都应该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从而迫使其学会进行有效的自我约束。其次,诸多未成年人犯罪,其共犯、对象等也多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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