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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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精神,围绕省、市工作目标要求,结合我市运行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则:政府组织引导,多方筹集资金,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设立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合管会)和东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市合监会)。

市合管会由市政府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农委、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药监局、教育局、文广局、东台电视台、东台日报社等部门负责人和参合人员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1、协调各部门深入广泛开展宣传工

作;2、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和工作制度;

3、协助市政府做好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定期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与督查,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5、定期向市政府、市合监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6、审批镇级新农合管理人员,核定并公布定点医疗机构。

市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是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筹集和管理新农合基金;

2、具体经办补偿兑付业务;

3、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4、接受相关的咨询、投诉等工作。

市合监会由市委分管领导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大社事委、政协社会法制委,市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参合人员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以及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四条各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镇合管会)和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镇合监会),在市合管会和合监会领导下,负责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资金归集、监督管理工作。

镇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合管办),设在镇卫生院(防保所),由法人代表任镇合管办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2人组成,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镇政府筹集和解缴个人缴纳的资金;2、准确整理上报参合人员花名册;3、负责处理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4、受市合管办委托监督辖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5、检查指导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村设立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村合管组),由村支书、主任、财务辅导员、村民组长、卫生站长和村民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1、负责筹集、解缴本村合作医疗资金;2、监督检查村(社区)卫生站的服务行为。

第三章参合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学生医保及东台镇辖区以外的本市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居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来长住务工人员凭身份证到居住地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家庭其他成员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当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合居民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或以上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补偿。

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6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在本村的子女家庭必须参加。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60元,市本级财政补助98元、盐城市级财政补助2元、省级财政补助140元。农村五保户、城镇包养户、城乡低保对象、享受40%救济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1949年10月1日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享受抚恤定补金的伤残军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三峡移民的个人参合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支出。

第十一条:市财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简称市基金专户),其中:

1、个人参合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由村(居)委会收缴至镇财政所,开具由省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收据统一由镇财政所领取、发放和审核缴销;筹集的资金由镇财政所解缴市财政专户。

2、市本级财政补助按每年每人98元列入预算,直接划入市基金专户。

3、盐城市级财政补助按每年每人2元、省财政补助按每年每人140元由市财政及时划入市基金专户。

4、积极探索新的筹资方式,条件成熟时,委托商业银行从参合人员的储蓄卡(本)中归集参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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