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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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一、总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旨在改善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明确保险的参保范围、费用支付、医疗服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和效率。

二、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工、企业职员、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等。

参保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保险费用支付1. 参保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支付医疗保险费用,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对账面列明,由单位代收代缴。

个人缴费比例根据个人工资收入确定,单位缴费比例由单位自行决定。

2. 医疗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标准由国家制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国家标准基础上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方案报经批准。

四、医疗服务和费用报销1. 参保职工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医疗机构应当对参保职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效果。

2. 参保职工在就诊时应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卡,医疗机构通过刷卡查看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确定其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报销比例。

3. 参保职工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

医疗费用报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费用结算和报销程序,确保参保职工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及时报销。

五、保险管理1. 缴费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比例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应当及时缴纳,准确计算,确保职工的保险权益。

2. 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流程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效果。

医疗机构应根据决策结果向保险机构报销费用。

3. 职工信息管理: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职工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职工的基本信息和参保情况,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保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保证保险待遇的发放。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职工享受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能够及时、有效地享受医疗保健服务,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为了有效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其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和修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制度;2. 审核并批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案;3. 管理基金收支,确保基金的稳定和安全;4. 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并与医疗机构进行合作;5. 组织和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化管理。

二、参保范围和条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民参保,所有在职职工都应参加,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参保:1. 具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在职职工;2.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职人员;3. 正式军人、干部、公务员等国家机关和军队人员;4. 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保险费征收和缴纳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比例由国家规定;2.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或少缴;3. 职工应按时缴纳个人部分的医疗保险费,不能拖欠或少缴;4.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和职工的监督,确保保险费的及时缴纳。

四、基金管理和使用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保险费以及其他政府补助资金组成;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3.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后,应按照规定程序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4.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非医疗费用。

五、服务管理和监督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2. 医疗机构应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优先医疗权益;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服务应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4.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核,对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最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最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最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广大职工的医疗需求,近日,我国最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正式出台。

二、制度内容1. 医保基金管理最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加强了对医保基金的管理。

医保基金是职工医疗保障的重要保障来源。

制度明确了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原则。

基金的筹集方式将更加多元化,包括职工个人的缴费、用人单位的缴费、政府的财政补贴等多个渠道。

同时,加强了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稳定发展。

2. 医疗服务管理最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还加强了对医疗服务的管理。

制度明确了职工医疗服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和绩效评价,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制度还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推动线上线下的医疗资源的整合和优化。

3. 医保支付管理最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对医保支付进行了规范和优化。

制度明确了医保支付的范围和标准,鼓励医保支付的方式更加智能化和便利化。

同时,制度还加强了对医疗费用的监控和核查,防止医保支付的滥用和浪费。

4. 医保信息管理最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还注重提高医保信息管理的水平。

制度明确了医保信息的采集和共享原则,推动医保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

同时,加强了医保信息的安全保护,防止个人医疗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制度的意义最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了保障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其次,制度的出台能够规范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保资源的更加合理分配和利用。

第三,制度的出台加强了医疗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最后,制度的出台推动了医疗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提高了医疗信息的管理和安全性。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内容摘要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通过法律、法规强制推行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基 本医疗权利。它采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与养老、工伤、失业 和生育保险一同构成社会保险的五个基本险项。如同春天的绿叶,为我们的生活增添了一抹安心 的色彩。 2019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发布,让这份保障更加完善,如同夜空中的明月,照亮了职工们的生活。 随后,2021年4月7日,国务院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确定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 制,拓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以减轻群众的医疗负担。这如同夏日的清风,带走了群众的忧 虑,带来了新的希望。
最新政策
召开常务会议
发布指导意见
召开常务会议
2021年4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措施,拓 宽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减轻群众医疗负担。具体来看,职工医保主要有4个方面的变化。 将更多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会议指出,我国新一轮医改建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惠及十多亿人的基本医保,对减轻群众就医 负担、缓解看病贵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又将涉及众多患者的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特病 纳入医保报销。下一步要深化医改,增强职工基本医保互助共济保障功能,将更多门诊费用纳入 医保报销,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 会议确定,逐步将部分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门诊慢特病和多发病、常见病普通门诊费用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今后随基金承受能 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01 制度建立
03 最新政策
目录
02 内容提要
制度建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保证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下工作的全体职工,为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并与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等方面,具体内容由相关部门制定细则予以规定。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条件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业、城乡居民等。

第五条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为其员工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在参保单位工作满一年,即可成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章缴费与待遇第七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第八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征收、缴费和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医疗保障、住院医疗保障等,具体细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可以选择就近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诊疗,也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在就医时应当向医疗服务机构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证,以便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并按照规定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第五章维权保障第十三条参保职工有权了解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并参与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对于医疗保险待遇的拒付、减付或者违法行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诉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参保职工对于自己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有权进行查询,并及时提出异议或纠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参保标准、操作细则等具体内容由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的部门另行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介绍

个人账户划拨比例
原则上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按本 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46岁以上到退休前的 按1.2%;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的3.4%,但本人退休费高于缴费单位上年度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左 右划入个人帐户 。
医疗保险待遇
一般特殊病种
❖ 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 右。
❖ 到2012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 比例已达到83%,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6%左右。
3、报销标准
扣除不纳入报销范围费用和起付线后,根据费 用金额大小,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自付比例表
人员分类 在职
费用分段 (元)
0-10000 1万-16万
湖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情况
参保人数
截止2012年底, 全省职工医疗 保险参保总人 数达到797.6万 人,其中农民 工31.1万人
湖南省职工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构成
缴费人数(在职)548.85 万人,占参保人数69.14%; 非缴费人数(退休)248.75 万人,占参保人数30.86%; 缴费人数与非缴费人数之比 为2.21:1。
医保局审核
医保局将审核结果及 《专用病历》返回定
点初审医院医保科
定点医院
医保病人到定点初审医院医保科 获取审核结果、领取《门诊特殊 病种专用病历》,享受特门补助
尿毒症、肾移植术后、恶性肿瘤放化疗三大病种 特门审批“绿色通道”;
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携有关资料直接报医保局,医 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及时(每月一次)审核,审核通过 后立即进行特殊病种登记,并办理《门诊特殊病种专 用病历》,即可享受特门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我国政府制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全国各地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并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

保障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工,该制度主要涵盖以下项目:•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出院服务、诊断费用、治疗费用、抢救费用等;•药品费用、检查费用、检验费用、医疗材料费用等;•因病产生的住院交通费用。

缴费城镇职工每月的医疗保险缴费是保障权益的基础,具有强制性。

一般来说,职工和企业应该以50:50的比例来缴纳这种费用。

具体来说,职工的医疗保险缴费,应当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等因素进行计算。

报销办理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险报销服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进行办理。

主要的流程如下:•确认自己是否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职工;•如果是,那么在医院进行就诊时,应当向医生出示自己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并确认医保卡上的个人信息无误;•医院报销前,需要进行业务审核和个人信息核对;•在业务审核和核对无误后,可以进行费用报销操作。

注意事项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时,职工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注意缴费:职工必须每月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以保证自己的服务权益;2.注意医院选择:职工需要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内选择正规、合法的医院就诊;3.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在享受医疗保险报销服务时,职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流程办理。

结语总的来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权益、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制度,职工需要认真履行缴纳、选择医院、按照规定办理等方面的义务,以获得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福利政策。

该保险制度通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及雇主和政府的资助,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福利。

本文将从制度的起源、基本保障范围、参保费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述,以详细介绍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一、制度的起源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

那个时候,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部开始着手研究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已逐渐成熟并得到广泛应用。

二、基本保障范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工伤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报销和门诊费用补贴。

大病保险覆盖了某些高价值、高风险的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以减轻职工在面对重大疾病时的经济压力。

工伤保险则是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和康复护理。

三、参保费用职工医疗保险的费用由职工、雇主和政府共同承担。

职工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而雇主和政府也会给予一定的资助。

这样的费用分担机制使得医疗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四、制度的优势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首先,它能够有效降低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

由于职工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制度提供的医疗费用补助和报销,他们在面对疾病时更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减轻了经济压力。

其次,该制度还有助于提高职工的就业稳定性。

在社会保障部的支持下,雇主可以更好地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福利,从而提高职工的满意度,稳定工作队伍。

最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助于改善民众的医疗水平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五、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虽然社会保障部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医保基金的运行和管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哪些内容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哪些内容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哪些内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而实施的政策体系。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会有所不同。

在中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为城乡居民建立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它覆盖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大体系,保障了城乡居民基本的医疗需求。

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居民可以享受统一的医疗待遇和医疗服务报销。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为职工建立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通过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职工可以在发生医疗费用时获得医疗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全国范围内的职工,保障了他们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风险。

三、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设立的一项专门用于保障罕见病、重大疾病和重大医疗费用的保险制度。

通过大病保险,参保人可以获得更高水平的医疗保障,避免因罕见病和重大疾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四、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为贫困人口和特殊困难群体建立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通过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和特殊困难群体可以获得医疗救助金或医疗救助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医疗费用无法承担的问题。

以上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核心,保障了全体公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仍需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国家的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希望在全社会的努力下,医疗保障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救助服务,以缓解职工在患病时的负担。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主体是国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和财政支出责任。

具体执行机构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各地社会保险局或社会保险分局管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和单位缴纳的保险费以及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住院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为职工提供住院医疗保障,包括基本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住院护理费用等。

具体的报销比例由当地政府或社保经办机构制定并公布,一般为50%至80%不等。

门诊医疗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可以为职工提供门诊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费用、检查费用、药品费用等。

一般的报销比例也由当地政府或社保经办机构制定并公布,一般为20%至50%不等。

生育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可以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障,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分娩费用等。

具体的报销比例也由当地政府或社保经办机构制定并公布,一般为80%至100%不等。

大病救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可以为职工提供大病救助,针对罕见病、高发病和大病,可以提供一定的救助和补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与改进尽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的医疗需求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部分人群未能得到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但仍存在一些人群未能得到覆盖的情况。

例如,部分为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缺乏医保覆盖,仍然面临医疗费用高昂的问题。

报销比例不够高尽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以为职工提供一定的报销比例,但仍存在比例不够高的情况,职工还需要自降一定的医疗费用。

这也给职工的医疗经济负担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在我国城镇职工中,由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该制度是保障城镇职工健康的一项重要保障性福利,下面将从制度的背景、目的、实施机构、保险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背景。

开放以来,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职工人数不断增加,他们在就业单位工作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一项。

然而,由于我国医疗资源不均衡、医疗费用高昂、就医难等问题的存在,城镇职工对医疗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覆盖大部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其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保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在制度实施之前,许多城镇职工在面临严重疾病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不得不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甚至因此推迟或放弃就医。

基本医疗保险的出现,可以有效降低城镇职工的医疗负担,让他们在面对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康复。

第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机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下属的各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

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对保险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效果发挥。

在各级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协调下,城镇职工可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内容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临床诊断补助、低保对象参保人员和特困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助等。

城镇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可以在保险范围内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包括住院治疗、门诊诊疗、急诊救治、慢性病管理等费用。

对于特定疾病的诊断,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

最后,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医疗保险缺乏可持续性,医疗费用不断增长,给保险财务带来压力;二是保险待遇与实际医疗需求不匹配,有些重点病种和药物费用报销比例较低;三是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的知晓度和参保率较低,保险制度的宣传和推广还需要加强;四是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收费标准不统一,导致医疗费用的报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一、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地区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也引发了人们对医疗保障制度的需求。

城镇职工是城市发展的主力军,也是城镇化进程中受益最多的群体之一,因此,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的共识,也是国家政策的需要。

二、内容1.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由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其基本目标是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

具体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大病医疗费用等。

职工通过缴纳一定的个人医疗保险费用,便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的各项医疗服务。

2.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个人自愿参加、由个人缴纳费用的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覆盖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范围,例如意外伤害医疗、重大疾病医疗等。

三、特点1.社会性和普遍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具有普遍性和广泛的参与度。

这意味着所有城镇职工都应参加医疗保险,无论职工的性别、年龄、职位和工资水平如何,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

2.公平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追求公平原则,即按照参保人的实际所需给予医疗保障。

在保险费的缴纳上,按工资比例缴费,即与收入水平挂钩,保证不同收入层次的城镇职工能够相应地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

在保障范围上,用于住院和门诊费用报销的比例是固定的,无论医疗费用多少,待遇都是一样的,确保了补偿的公平性。

3.风险共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风险共担的社会保险制度。

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用于支付享受医疗待遇的费用。

当有人需要大额医疗费用时,基金中的资金无法支付全部费用,这时就需要其他参保人员共同承担风险。

因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体现了人人平等分担风险的原则,让所有参保人员都能获得应有的医疗保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人员包括南昌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参保人员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保险费,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运作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由政府、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共同参与。

政府对该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险机构负责承担风险,并提供保险服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范围、参保条件、保险费用及报销比例、医疗待遇标准等。

保险范围包括基本的诊疗、手术、护理等,参保条件一般为南昌市城镇就业或具备南昌市户籍,保险费用的缴纳比例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报销比例一般为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医疗待遇标准则根据南昌市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核定。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城镇职工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了职工在医疗费用方面的经济压力,增强了职工的社会保障感和幸福感。

同时,该制度的实施也促进了南昌市医疗服务的发展,提高了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

然而,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政府、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之间的复杂关系,协调难度较大;另一方面,基金收支不平衡、医疗资源不均衡等问题也需要解决。

为了进一步完善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南昌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完善保险制度和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险服务质量。

其次,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最后,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险意识和健康素养,促进职工的参保率和使用率的提高。

总之,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称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下面将从政策背景、制度设计和效果评估三个方面来阐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首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符合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城市从事工业生产。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职工医疗保障问题。

在城市中,职工与农民工相比,因为工资较高,因此可以承担更多的医疗费用。

而农民工多数工资低,无法负担高额的医药费用,因此需要有一个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来保护他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在制度设计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了多种措施以确保职工的医疗保障。

首先,政府通过法律规定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列为一项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每个职工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医疗保险费用。

其次,政府设立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

第三,政府还建立了医疗服务供应商网络,为职工提供医疗服务。

这个网络包括公立医院、社区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服务机构。

最后,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效果评估,可以从保障范围、保障水平和可持续性三个方面评估。

首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较广,几乎覆盖了所有的职工。

其次,保障水平也较高,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提高了职工医疗保障的水平,减轻了职工的负担。

最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较好,政府通过建立医疗基金、稳定费率和完善管理机制等措施,保证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总的来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职工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基金的财务问题、医疗资源不均等。

因此,政府需要在制度设计和管理方面加强改革,提高职工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以满足职工的医疗需求。

职工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职工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职工医疗保险规章制度为了维护职工的健康权益,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公司决定制定职工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一、保险适用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

二、保险内容1. 医疗费用报销:员工在扣除个人账户内余额后,可向公司申请医疗费用报销。

报销范围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 门诊医疗保险:员工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使用门诊医疗保险。

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工龄和职位等级进行确定。

3. 住院医疗保险:员工如果因病住院治疗,可以使用住院医疗保险。

保险金额包括住院费、手术费、床位费等。

4. 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对于一些特殊疾病,员工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

保险金额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周期等指标确定。

5. 高额医疗保险:员工可以选择购买额外的高额医疗保险,提高医疗费用报销上限。

三、保险费用1. 个人账户:员工每月的工资中,将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个人账户。

该账户用于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并且不可退还。

2. 公司支付部分: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资水平和职位等级等因素,为员工支付医疗保险的一部分费用。

3. 高额医疗保险费用:员工如果选择购买高额医疗保险,则需额外支付相应的费用。

四、保险使用流程1. 就医前员工需先选择合作医疗机构,提前了解该机构是否与公司保险合作。

2. 员工在就诊时需出示有效的职工医疗保险卡,并填写相关报销申请表格。

3. 医疗机构需要提供员工就医信息和费用明细,员工提交报销申请后,公司将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审核。

4. 审核通过后,公司将向员工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医疗费用的一部分。

五、保险责任和义务1. 公司有责任及时向员工提供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和信息。

2. 公司有义务管理好员工的个人账户,确保账户余额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 员工有义务提供真实的就医信息和费用明细,如有虚假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员工有责任合理利用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并维护自己的账户安全。

本职工医疗保险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同时保留对制度进行调整的权利,但需提前进行通知。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23最新版)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23最新版)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保障天津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是指依法由用人单位、职工和共同参加,用于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医疗保险的目标是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保障参保人员在生病和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并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条医疗保险的管理部门为天津市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在职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医疗保险。

第六条在职期间未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医疗保险:(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

(三)其他按规定确定的人员。

第七条退休、退职、辞职或者离休的城镇职工,在享受养老金的同时,继续参加医疗保险。

第八条天津市户籍居民在职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医疗保险。

第九条天津市户籍居民在职期间未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医疗保险:(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参保人员。

(三)其他按规定确定的人员。

第十条无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或者不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和待遇第十一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时,根据医疗保险待遇目录和规定的费用比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职工身体健康,提升工作效能。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体在职职工。

2. 保险购买和费用支出1.企业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企业全额支出。

2.职工应依照企业规定和要求,照实供给个人及家属的相关信息,并适时更新。

3.若职工存在供给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

3.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1.依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保险待遇范围重要包括:–门诊医疗费用:包括门诊挂号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药费等。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病房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特需费等。

–特别医疗费用:包括特别治疗费用、手术费、特别材料费、器官移植费用等。

–医疗辅佑襄助器具费用:包括轮椅、助听器等器械费用。

2.职工在使用医疗保险时,应严格依照医保规定的医院和医生就诊。

3.医疗保险待遇范围以国家规定的目录为准,不包括高额医疗费用。

4. 报销和赔付标准1.职工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可享受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或赔付。

2.职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需依照相关流程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包括供给相关医疗费用的发票、处方等材料。

3.企业将依照国家规定和政策,对职工提交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

4.医疗费用的报销和赔付标准以国家规定的比例为准,超出部分由职工自行承当。

5. 管理和考核标准1.企业将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包括保险购买、费用支出、报销申请、审核处理等方面的流程和规定。

2.企业将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职工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了解和遵守,保证职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3.职工在使用医疗保险时,应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照实供给相关材料,遵守规章制度。

4.企业将定期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购买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报销处理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和职工的权益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和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以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的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权益,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参保对象和参保范围的规定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所有在用在岗职工都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规定了参保范围,包括保险费、医疗费、药品费、住院费、门诊费等。

对于特定人群,如农民工、学生实习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制度和费率的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主要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来承担。

管理规定明确了缴费制度和费率,并规定了每个单位和个人应该缴纳的比例。

同时,规定了对于特殊群体、特殊情况的费用政策,如贫困职工、特困职工等可以享受部分或者全部费用减免。

三、保险待遇的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待遇是职工享受医疗保险权益的具体内容。

管理规定明确了不同待遇的标准和范围。

对于门诊、住院、特殊疾病等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报销比例和限额。

此外,还对于门诊、住院等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流程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职工能够顺利享受待遇。

四、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定医疗服务机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提供者。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管理规定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包括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资质审核、服务质量监督等。

此外,还对于医疗服务机构与保险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了规定,确保医疗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及时结算费用。

五、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六、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的规定为了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和合法权益的保障,管理规定制定了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保资格等。

同时,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综上所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基本概念和目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为在职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救助待遇,以维护其基本健康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是通过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投入资金,使职工和其家属在出现医疗费用负担时得到一定的经济保障,以实现公平、合理、安全、可持续的发展。

二、管理范围1、参保对象:所有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城乡居民及其家属等。

2、统筹管理单位: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

3、资金来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政府补助资金等。

三、保险安排1、保险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医保目录范围及标准。

2、报销比例: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也不同。

3、限额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支付医疗费用时应当遵循限额支付原则,即超过一定金额的部分,职工和其家属需要自行承担。

四、保险管理1、筹资管理: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保值增值和支付等管理原则,确保职工和其家属获得合理医疗帮助。

2、基金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性的基础,应当采取专项管理、专项使用、专项监督等措施,确保基金使用透明、公开。

3、统筹管理:各级政府、社会保险基金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实施统筹管理,明确政府和社会各个部门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

4、监督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属地监管、部门协作的监管责任,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和督促。

五、保险审批1、医疗机构审批:医疗机构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承办主体,应当遵循合格审批原则,保障职工和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2、医疗费用审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审批应当落实医疗费用评价、费用发票等证明文件,严格遵守各项审批规定。

六、保险监督1、职工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应当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职工的基本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概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保障职工健康和医疗权益的社会保障制度。

自1988年试行以来,这个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完善,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弱化医疗服务费用的社会风险,均衡地调配医疗资源,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该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完善人民群众基本民生保障体系,又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1. 1988年,中国开始试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由各省市自行实施。

2. 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统筹、共济、预算拨款”的基本原则,并开展了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3. 1999年,国务院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了全国统一管理,同时规定了参保条件、待遇标准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4. 2003年,国务院发布《基本医保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筹资的社会保险制度。

5. 2005年,国家开始在农村地区推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该制度纳入国家医保体系,使农村居民也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

6. 2016年,国务院发布新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规定政府将逐步提高基金财政补助水平,加大参保人员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加强基金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实行单位+个人缴费的方式,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情况确定,但应在政府、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合理分配,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参保人员的利益。

参保职工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通过持有职工医保卡免费或者部分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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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华人民 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 __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

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

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

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 __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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