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完整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通信运行管理,确保电力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安全可靠,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电力通信系统的管理由电力通信部门负责,其职责包括:(一)制定电力通信运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二)组织制定电力通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计划,并进行实施;(三)负责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监测和故障处理;(四)组织开展电力通信系统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提升系统运行水平;(五)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电力通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协调运行。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三条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监测:监测电力通信设备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二)通信线路的管理:建立通信线路的巡检制度,定期检查通信线路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通信设备的管理:建立通信设备台账,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和维护情况,及时进行设备维修和更换;(四)通信系统的备份和恢复:建立通信系统的备份和恢复制度,定期进行备份,确保在系统故障或灾害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恢复;(五)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建立电力通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通信系统的安全防护,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感染;(六)人员培训和考核:组织电力通信系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升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四条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电力通信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和设备的工作情况;(二)对通信线路的巡检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巡检记录和问题处理情况;(三)对通信设备的维护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维护记录和设备更换情况;(四)对通信系统的备份和恢复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备份记录和恢复效果;(五)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六)对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培训和考核记录。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在电力通信系统运行管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组成及其设备的运行管理、检验管理、技术管理,规定了各级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和维护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数据传输通道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系统各调度、运行、维护、设计、制造、建设单位及发电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刊物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予本标准。
DL 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T 410电工测量变送器运行管理规程DL/T 630交流采样远动终端技术条件DL/T5003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图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5号)电力二次系统安全舫护规定3总则3.1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自动化系统)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运营的基础设施,是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水平的重要技术手段。
为加强和规范自动化系统管理,保证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制定本规程。
3.2自动化系统由主站系统、子站设备和数据传输通道构成。
3.3主站的主要系统包括;a)数据采集与监控(SCADA)系统,能量管理系统.(EMS)的主站系统,调度员培训仿真(DTS)系统;b)电力调度数据网络主站系统:c)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系统d)电力市场运营系统主站系统:e)水调自动化系统主站系统(含卫星云图)f)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稳定监测系统主站系统g)调度生产管理系统(DMIS);h)配电管理系统(DMS)主站系统;i)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主站系统:j)主站系统相关辅助系统(调度模拟屏、大屏幕设备,GPS卫星时钟.电网频率采集装置、运行值班报警系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专用的UPS电源及配电柜等)。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日期:2008-05-12]总则1.1 电力系统通信网电力系统通信网是国家专用通信网之一,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网管理,充分发挥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通信为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燃料调度、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远动、计算机通信、生产管理等提供多种信息通道并进行信息交换。
电力系统通信主要为电力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务。
1.3 通信技术政策要点遵照国家“通信技术政策要点”精神,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系统通信网应力争在本世纪末,将主干网路基本建成与电力系统相适应的、能传送多种信息的综合数字网(IDN)。
电力系统通信主干网路应以数字微波为主,积极推广和采用数字光纤电路,优先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散射通信、特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最终实现综合业务数字通信网(ISDN)。
电力线载波是电力系统特有的一种通信方式,仍是电力系统的主要通信手段之一,应予以充分利用。
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的作用、服务范畴,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电力系统通信的技术政策要点,明确各级通信机构的职责,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
1.5 全国电力系统通信网的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现有条件下,通信网分设五级调度,即国电通信中心调度,网局通信调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通信调度、地区(市)局通信调度和县局通信调度。
并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调度业务的归口管理。
1.6 本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通信机构与职责2.1 机构设置原则2.1.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一个整体,在专业技术管理方面必须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均简称省)局、地区局、县局(所)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切实提高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实现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与信息系统是指公司电力通信网及其承载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力二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目标是保障电力生产监控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的安全,落实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实现信息安全可控、能控、在控.防范对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恶意攻击及侵害,抵御内外部有组织的攻击,防止由于电力二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崩溃或瘫痪造成的电力系统事故。
第五条公司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坚持“三纳入一融合”原则,将等级保护纳入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信息化日常工作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将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融入公司安全生产中。
在规划和建设网络与信息系统时,信息通信安全防护措施应按照“三同步"原则,与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行.第六条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坚持“双网双机、分区分域、安全接入、动态感知、全面防护、准入备案"的总体安全策略,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其中“双网双机”指信息内外网间采用逻辑强隔离设备进行隔离,并分别采用独立的服务器及桌面主机;“分区分域”指依据等级保护定级情况及业务系统类型,进行安全域划分,以实现不同安全域的独立化、差异化防护;“安全接入”指通过采用终端加固、安全通道、认证等措施保障终端接入公司信息内外网安全;“动态感知”指对公司网络、信息系统、终端及设备等安全状态进行全面动态监测,实现事前预警、事中监测和事后审计;“全面防护”指对物理、网络边界、主机、应用和数据等进行深度防护,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覆盖防护各层次、各环节、各对象;“准入备案"指对所有接入公司网络的各类网络、应用、系统、终端、设备进行准入及备案管理.第七条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按照“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防护原则,并遵照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DLT 547-94 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DL/T547—9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07-14批准1994-11-01实施1总则1.1光纤通信是通信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一种先进实用的通信手段。
在电力系统运用光纤通信具有其它通信方式不能比拟的一些优点。
鉴于电力系统光纤电路日益增多,为了加强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光纤通信的管理,更有效地为电网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直埋光缆、管道光缆(含利用缆沟、廊道敷设方式的光缆)、架空光缆(含同杆架挂、自承式光缆)、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架空地线缠绕光缆(GWWOP)、架空地线加绑光缆等敷设方式的光纤通信电路、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1.3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采用专业技术管理手段,提高光纤通信的运行管理水平,保证运行设备和电路传输性能符合技术标准,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为电力调度、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及企业管理和行政管理提供稳定可靠的信息传输通道。
1.4本规程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光纤通信电路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2.1管理体制2.1.1光纤通信电路是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组成部分,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局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区段服从全程、支线服从干线的原则,努力做好本单位所辖电路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
2.1.2光纤通信电路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地区局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所辖范围内光纤通信电路的实际情况,可分别设置光纤通信总站、光纤通信中心站、光纤通信枢纽站和光纤通信站。
2.1.3在光纤通信电路较少的网局、省局、地区局,可暂不设光纤通信总站和中心站,但应指定有关部门,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予以管理。
2.2职责划分2.2.1国电通信中心负责部属光纤通信电路及部属北京地区光纤通信电路的管理指挥和运行维护。
2.2.2光纤通信总站应负责全网、全省光纤通信电路的运行维护、管理指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2.21•【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国家能源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规定》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修订各地现行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2021年12月21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新型储能。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程(试行)(2003年8月1日国家电网科[2003]342号)总则第一条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是国家电网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工具,是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的重要保障。
信息网络安全是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提高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络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推动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工作,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信息网络指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的网络系统和网络应用系统等,包括网络系统、网络服务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网络存储系统、辅助系统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工作。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电网经营企业及信息服务企业的信息网络运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程,并依据本规程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及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各单位颁发的有关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及本规程相抵触。
第五条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四)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五)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六)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七)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八)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十)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十一)涉密计算机系统口令字使用管理指南(十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十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十四)国家电网公司信息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职责分工第六条各单位信息网络是指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息网络,包括:本单位局域网、与下级单位互联的广域网及网络应用系统。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对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信息、电力通信、电力监控部分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信息、电力通信、电力监控部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重要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作为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的重要文件,承担着信息、电力通信、电力监控等方面的重要责任。
它不仅规范了电力系统的各项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还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对于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2. 电力系统的信息安全电力系统的信息安全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电力系统的实时数据、监控信息、通信传输等方面。
在信息安全方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信息交换标准,以确保电力系统的信息不受到未经授权的访问、篡改或破坏。
3. 电力系统的电力通信安全电力通信在电力系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涉及到电力设备之间的通信传输、指令下达、数据交换等方面。
在电力通信安全方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建立健全的通信保障系统,定期进行通信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并制定应急预案以防范通信故障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
4. 电力系统的电力监控安全电力监控是电力系统的“大脑”,负责对电力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与控制。
在电力监控安全方面,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强调了监控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同时要求制定完善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监控系统故障或异常情况。
5. 深入理解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把握。
在实际操作中,要重视规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和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积极应对各种安全风险和挑战,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6. 个人观点与总结从信息、电力通信、电力监控等方面来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确是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该以谨慎的态度对待电力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为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结来说,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在信息、电力通信、电力监控等方面的要求都是很具体和必要的。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完整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1 总则1.1 电力系统通信网电力系统通信网是国家专用通信网之一,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网管理,充分发挥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通信为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燃料调度、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远动、计算机通信、生产管理等提供多种信息通道并进行信息交换。
电力系统通信主要为电力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务。
1.3 通信技术政策要点遵照国家“通信技术政策要点”精神,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系统通信网应力争在本世纪末,将主干网路基本建成与电力系统相适应的、能传送多种信息的综合数字网(IDN)。
电力系统通信主干网路应以数字微波为主,积极推广和采用数字光纤电路,优先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散射通信、特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最终实现综合业务数字通信网(ISDN)。
电力线载波是电力系统特有的一种通信方式,仍是电力系统的主要通信手段之一,应予以充分利用。
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的作用、服务范畴,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电力系统通信的技术政策要点,明确各级通信机构的职责,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
1.5 全国电力系统通信网的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现有条件下,通信网分设五级调度,即国电通信中心调度,网局通信调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通信调度、地区(市)局通信调度和县局通信调度。
并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调度业务的归口管理。
1.6 本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通信机构与职责2.1 机构设置原则2.1.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一个整体,在专业技术管理方面必须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均简称省)局、地区局、县局(所)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13•【文号】办安全[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2011年9月13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风电场并网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前期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试点情况和近期风电机组大规模脱网事故教训,我会修改完善了《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规定,依据《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对新建风电场在进入商业运营前组织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对已投入运行风电场定期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目次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必备项目5 评价项目5.1 电气一次设备5.1.1 风力发电机组与风电场5.1.2 高压变压器5.1.3 涉网高压配电装置5.1.4 过电压5.1.5 接地装置5.1.6 涉网设备的外绝缘5.2 电气二次设备5.2.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5.2.2 电力系统通信5.2.3 调度自动化5.2.4 直流系统5.3 安全管理5.3.1 现场规章制度5.3.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3.3 技术监督管理5.3.4 应急管理5.3.5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5.3.6 反事故措施制定与落实5.3.7 安全标志前言为进一步加强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本标准。
通信发电管理制度
通信发电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通信发电管理,防止事故和灾害,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通信发电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职责分工
1. 通信发电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通信维修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工作。
3.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及事故的处理。
4. 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协助通信发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四、设备管理
1. 设备的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和保养。
2. 设备的运行监测和记录。
3. 设备的安全标识和警示牌的设置。
4. 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修。
五、安全管理
1. 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2. 设备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对违章操作进行制止,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3. 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六、事故处理
1. 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报告设备的故障和事故。
2. 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3. 设备管理人员要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教训,加强设备管理。
七、管理制度
1. 设备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通信发电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
2. 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通信发电设备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设备进行整改。
3.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通信发电设备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设备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商议确定。
DLT 544-2012 电力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通信调度管辖范围communication
3 13
dispatching range
通信机构拥有通信调度指挥权限的所有通信网资源,一般指承载本级电网通信业务的通信网资源。 通信资源communication
resources
具有直接或间接构建通信能力的硬体或软体,包括设备、线路或管(沟)道设施、通信机房、无 线电频率、电力线载波频率、通信带宽、通信号码、IP地址及相关通信软件等。
5 1
4各单位均应按照电力通信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通信机构。
5.2运行管理职责
5 2.1电网通信机构
电网通信机构运行管理职责如下:
a)
贯彻国家及电力行业颁发的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下级 通信机构通信运行及有关管理工作。
b)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电力通信网运行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检修communication
3 8
maintenance
对通信电路、设备等进行的计划、非计划维护,非计划检修包括临时检修、紧急检修。 计划检修scheduled maintenance 为检查、试验、维护、检修电力通信设备,电力通信机构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参照设备技 术参数、运行经验及供应商的建议,列入计划安排的设备检修。
i)
负责与并网发电企业之间的通信工作联系。
5 2 2发电厂通信机构,
发电厂通信机构运行管理职责如下: a)建立健全通信维护机构。 b)贯彻国家及电力行业颁发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标准,接受所并网的电网通信机构指导和考核。 c)按照并网协议的有关通信要求,负责并网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技改、大修等工作。 d)服从所并网的电网通信机构下达的通信运行方式和通信调度指令。
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1.2 本规程所称全国互联电网是指由跨省电网、独立省电网、大型水火电基地等互联而形成的电网.1.3 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1.4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网内的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即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1.5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互联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1.6 与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网调度机构和国调直调的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1.7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2.1 国调调度管辖范围2.1.1 全国各跨省电网间、跨省电网与独立省网间和独立省网之间的联网系统;2.1.2 对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影响重大的发电厂及其送出系统;2.1.3 有关部门指定的发输变电系统.2.2 国调许可范围:运行状态变化对国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联网、发输变电等系统以下简称国调管辖系统运行影响较大的非国调调度管辖的设备.2.3 网调独立省调的调度管辖范围另行规定.2.4 调度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2.4.1 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2.4.2 按照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4.3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者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4.4 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的运营.2.5 国调的主要职责:2.5.1 对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5.2 依据年度计划编制并下达管辖系统的月度发电及送受电计划和日电力电量计划;2.5.3 编制并执行管辖系统的年、月、日运行方式和特殊日、节日运行方式;2.5.4 负责跨大区电网间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交换的考核结算;2.5.5 编制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受理并批复管辖及许可范围内设备的检修申请;2.5.6 负责指挥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2.5.7 指挥管辖系统事故处理,分析电网事故,制定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并组织实施;2.5.8 指挥互联电网的频率调整、管辖电网电压调整及管辖联络线送受功率控制;2.5.9 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和通信设备运行协调;2.5.10 参与全国互联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2.5.11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格执行;2.5.13 编制管辖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方案,参与协调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5.14 负责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工作.2.6 网调、独立省调的主要职责:2.6.1 接受国调的调度指挥;2.6.2 负责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2.6.3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2.6.4 负责本网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2.6.5 负责指挥所辖电网调频、调峰及电压调整;2.6.6 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核准下级电网与主网相联部分的电网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电网联络线运行和检修方式;2.6.7 负责编制所辖电网月、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执行国调下达的跨大区联络线月、日送受电计划;2.6.8 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2.6.9 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2.6.10 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2.6.11 负责调度管辖的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及时提出调整发电计划的意见;参与协调主要水电站的发电与防洪、灌溉、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关系;2.6.12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编制新设备启动调试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2.6.13 参与所辖电网的远景规划、工程设计的审查;并严格执行;2.6.15 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国调授予的其它职责.2.7 其他各级调度机构的职责由相应的调度机构予以规定.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3.1 国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按照本规程规定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3.2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及厂站运行值班员应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3.3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并以汇报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3.4 如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认为所接受的调度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国调值班调度员重复其调度指令时,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厂站运行值班员应按调度指令要求执行.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实将威胁人员、设备或电网的安全时,运行值班员可以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修改建议上报给下达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3.5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3.6 对于国调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向国调申请,在国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国调汇报, 当大区电网或独立省网内部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网调、独立省调值班调度员不经国调值班调度员许可进行本网国调许可设备的操作,但必须及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3.7 国调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在操作前、后或事故后要及时向相关调度通报;在电网中出现了威胁电网安全,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向电网内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调度机构、厂站等运行值班员下达调度指令,有关调度机构、厂站值班人员在执行指令后应迅速汇报设备所辖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3.8 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报情况.3.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下达或者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调度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3.10 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度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四章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4.1 国调于每年年底前下达国调管辖系统的次年度运行方式.国调管辖系统所涉及的下级调度、生产及运行等单位,在11月20日以前向国调报送相关资料.4.2 国调编制的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4.2.1 上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总结;4.2.2 本年度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及稳定运行规定;4.2.3 本年度管辖系统新设备投运计划;4.2.4 本年度管辖系统主要设备年度检修计划;4.2.5 本年度管辖系统分月电力电量计划.4.3 国调依据年度运行方式,以及有关的运行单位对月、日运行方式的建议等,编制国调管辖系统的月、日运行方式.4.4 所涉及有关调度依据年度运行方式和国调下达的月、日运行方式以及本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编制相应的月、日运行方式,并将月运行方式报国调备案,月运行方式修改后,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的修改内容要及时报国调.4.5 国调管辖系统有关运行单位每月20日前向国调提出次月运行方式建议,国调于每月25日前向有关运行单位下达次月月度运行方式.4.6 国调编制的月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6.1 上月管辖系统运行总结;4.6.2 本月管辖系统电力电量计划;4.6.3 本月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安排;4.6.4 本月管辖系统主要设备的检修计划.4.7 国调管辖系统有关单位应于每日10时前向国调提出次日国调管辖系统的运行方式的建议,国调应于12时前确定下达次日运行方式.4.8 国调编制的日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4.8.1 国调管辖系统日电力计划曲线;4.8.2 国调管辖系统运行方式变更;4.8.3 有关注意事项.第五章设备的检修管理5.1 电网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临时检修.计划检修是指电网设备列入年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临时检修是指非计划性的检修,如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检修.5.2 计划检修管理:5.2.1 年度计划检修:每年11月底前,直调厂站负责编制下一年度的设备检修计划建议,报送国调,国调于12月25日前批复.与国调管辖系统相关的各网省调的下一年度设备检修计划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国调备案,国调可在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5.2.2 月度计划检修:国调根据管辖系统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和电网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制定月度检修计划.有关运行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向国调报送下一月度检修计划建议,国调于25日前随次月运行方式下达.5.2.3 已纳入月度计划的检修申请须在检修开工前1天的上午8:30-10:30向国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国调于当天下午14:00-15: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5.2.4 未纳入月度计划的检修申请须在检修开工前2天的上午8:30-10:30向国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国调于开工前1天下午14:00-15: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于休息日前2个工作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5.2.5 节日或重大保电时期计划检修:有关网省调等应于保电时期前4天将设备检修计划报国调,经平衡后国调于保电时期前2天正式批复下达.5.2.6 计划检修申请应逐级报送到国调,国调的批复意见逐级通知到检修单位.检修工作内容必须同检修票项目一致.临时变更工作内容时,必须向国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对调度员无权批准的工作项目应重新申请.检修工作在国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向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下开工令后方可开工,完工后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汇报国调值班调度员销票.5.2.7 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或许可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预计停运前6小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计划检修如不能如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计划检修工期过半前向国调申请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如遇节假日应提前申请.5.3 临时检修规定:5.3.1 遇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可以随时向调度管辖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5.3.1.1 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5.3.1.2 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范围;5.3.1.3 在停电设备上进行,且对运行电网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检修.5.3.2 临时检修其运行方式超出运行规定的需经有关专业人员同意方可进行.5.4 检修申请内容包括:检修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检修起止时间、对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的要求以及其它注意事项等.其中设备检修时间为从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检修工作完工并汇报可以恢复送电时为止.第六章新设备投运的管理6.1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统称新设备需接入国调管辖系统,该工程的业主必须在新设备启动前交流系统3个月,直流系统4个月向国调提供相关资料,并于15天前提出投运申请.6.2 国调收到资料后,进行有关的计算、核定和设备命名编号,应于新设备启动前2个月向相应网省调及有关单位提供相关资料.6.3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6.3.1 设备验收工作已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有关运行单位向国调已提出新设备投运申请;6.3.2 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并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单位如需要在启动过程中测量参数者,应在投运申请书中说明;6.3.3 生产准备工作已就绪包括运行人员的培训、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设备命名、厂站规程和制度等均已完备;6.3.4 与有关调度部门已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设备及厂站具备启动条件;6.3.5 调度通信、自动化设备准备就绪,通道畅通.计量点明确,计量系统准备就绪;6.3.6 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方案已批准.6.4 新设备启动前,有关人员应熟悉厂站设备,熟悉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方案及相应运行规程规定等.6.5 新设备启动调试后,经移交给有关调度及运行单位后方可投入运行.6.6 新投产设备原则上不应降低已有电网稳定水平.网省调新投产设备启动调试期间,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的,其调试调度方案应报国调备案.第七章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7.1 互联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Hz,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在AGC投运情况下,互联电网频率按50±0.1Hz控制.7.2 根据电网实际运行情况的需要,国调值班调度员可改变直调电厂或有关网省调的区域控制模式;直调电厂或有关网省调因所辖电网运行需要变更区域控制模式须经国调许可.7.3 有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负责监视并控制本网区域控制偏差ACE在规定范围内,同时监控网间联络线潮流不超稳定限额.联络线计划送受电曲线由国调下达;国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需要修改联络线计划送受电曲线.7.4 国调直调发电厂在出力调整时,应同时监视电网频率,当频率偏差已超过±0.15Hz时,应及时汇报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需要修改管辖发电厂的计划出力曲线.7.5 国调管辖系统内为保证频率质量而装设的各种自动装置,如自动发电控制AGC、低频自起动、高频切机等均应由国调统一制定整定方案;其整定值的变更、装置的投入或停用,均应得到国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当电网频率偏差到自动装置的整定值而装置未动作时,运行值班员应立即进行相应操作,并汇报值班调度员.7.6 有关网省调在平衡日发用电时,应安排不低于网内运行最大机组出力的旋转备用容量.7.7 为防止电网频率崩溃,各电网内必须装设适当数量的低频减载自动装置, 并按规程规定运行.第八章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8.1 电网的无功补偿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电网各级电压的调整、控制和管理,由国调、各网省调和各地区调度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8.2 国调管辖范围内500kV电网的电压管理的内容包括:8.2.1 确定电压考核点,电压监视点;8.2.2 编制每季度电压曲线;8.2.3 指挥管辖系统无功补偿装置运行;8.2.4 确定和调整变压器分接头位置;8.2.5 统计考核电压合格率.8.3 国调负责国调管辖系统的无功平衡分析工作以及在相关各网省电网的无功分区平衡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全国互联电网无功平衡分析工作,并制定改进措施.8.4 国调管辖系统各厂、站的运行人员,负责监视各级母线运行电压,控制母线运行电压在电压曲线限值内.8.5 国调、各网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监控有关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视点的运行电压,当发现超出合格范围时,首先会同下一级调度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压,经过调整电压仍超出合格范围时,可申请上一级调度协助调整.主要办法包括:8.5.1 调整发电机、调相机无功出力、投切电容器、电抗器、交流滤波器达到无功就地平衡;8.5.2 在无功就地平衡前提下,当主变压器二次侧母线电压仍偏高或偏低,而主变为有载调压分接头时,可以带负荷调整主变分接头运行位置;8.5.3 调整电网接线方式,改变潮流分布,包括转移部分负荷等.8.6 国调负责国调管辖系统和汇总各网省一次网损情况,并定期进行全网性分析,提出改进意见.第九章电网稳定的管理9.1 电网稳定分析,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进行.网省调按分析结果,编制本网省稳定规定,对影响国调管辖系统运行的报国调批准.9.2 电网稳定分析,按照统一计算程序、统一计算标准、统一计算参数、统一计算模型的原则,国调、网省调各自负责所辖电网安全稳定计算分析和制定稳定措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9.3 国调管辖系统运行稳定限额由国调组织计算.由各级调度下达相应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稳定限额.9.4 国调、相关网省调和生产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落实保证电网稳定的具体措施.9.5 有关网省调和生产运行单位因主网架结构变化或大电源接入,影响国调管辖系统安全运行的,需采取或改变安全自动控制措施时,应提前6个月向国调报送有关资料.第十章调度操作规定10.1 电网的倒闸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国调调度管辖设备,其操作须由国调值班调度员下达指令方可执行,国调许可设备的操作应经国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执行.国调调度管辖设备方式变更,对下级调度管辖的电网有影响时,国调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通知有关网省调值班调度员.10.2 调度操作应填写操作指令票,下列操作调度员可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应做好记录.10.2.1 合上或拉开单一的开关或刀闸含接地刀闸;10.2.2 投入或退出一套保护、自动装置;10.2.3 投退AGC功能或变更区域控制模式;10.2.4 更改电网稳定措施;10.2.5 发电机组启停;10.2.6 计划曲线更改及功率调整;10.2.7 事故处理.10.3 操作指令票制度10.3.1 填写操作指令票应以检修票、安全稳定控制定值通知单和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和日计划等为依据.10.3.2 填写操作指令票前,值班调度员应仔细核对有关设备状态包括开关、刀闸、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安全措施等.10.3.3 填写操作指令票时应做到任务明确、字体工整、无涂改,正确使用设备双重命名和调度术语.拟票人、审核人、预令通知人、下令人、监护人必须签字.10.3.4 计划操作指令票必须经过拟票、审票、下达预令、下令执行四个环节,其中拟票、审票不能由同一人完成.操作票必需经审核后方可下达给受令单位,受令单位如无疑问应尽快准备好厂站操作票,待接到正式下令时间后方可执行.10.3.5 临时操作指令可不经下达预令直接执行,值班调度员必须认真拟票、审票和监护执行.10.4 操作前应考虑以下问题:10.4.1 结线方式改变后电网的稳定性和合理性,有功、无功功率平衡及必要的备用容量,防止事故的对策;10.4.2 操作时所引起的输送功率、电压、频率的变化.潮流超过稳定极限、设备过负荷、电压超过正常范围等情况;10.4.3 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是否合理,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无功补偿装置投入情况,防止引起操作过电压;10.4.4 操作后对通信、远动、计量装置等设备的影响.10.5 计划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下列时间进行:10.5.1 交接班时;10.5.2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10.5.3 电网发生异常及事故时;10.5.4 电网高峰负荷时段.10.6 并列条件:10.6.1 相序相同;10.6.2 频率偏差在0.1Hz以内;10.6.3 机组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1%以内;电网与电网并列,并列点两侧电压偏差在5%以内.10.7 并列操作必须使用同期并列装置.解列前调整电网频率和有关母线电压,尽可能将解列点的有功功率调至零,无功功率调至最小.10.8 解、合环操作:必须保证操作后潮流不超继电保护、电网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电压在正常范围.合环操作必须经同期装置检测.10.9 500kV线路停送电操作规定:10.9.1 互联电网500kV联络线停送电操作,如一侧发电厂、一侧变电站,一般在变电站侧停送电,发电厂侧解合环;如两侧均为变电站或发电厂,一般在短路容量大的一侧停送电,短路容量小的一侧解合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10.9.2 应考虑电压和潮流转移,特别注意使非停电线路不过负荷,使线路输送功率不超过稳定限额,应防止发电机自励磁及线路末端电压超过允许值;10.9.3 任何情况下严禁约时停电和送电;10.9.4 500kV线路高抗无专用开关投停操作必须在线路冷备用或检修状态下进行.10.10 开关操作规定10.10.1 开关合闸前,厂站必须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开关合闸后,厂站必须检查确认三相均已接通;10.10.2 开关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进行就地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不得进行分相操作;10.10.3 交流母线为3/2接线方式,设备送电时,应先合母线侧开关,后合中间开关;停电时应先拉开中间开关,后拉开母线侧开关.10.11 刀闸操作规定:10.11.1 未经试验不允许使用刀闸向500 kV母线充电;10.11.2 允许使用刀闸切、合空载线路、并联电抗器和空载变压器;10.11.3 用刀闸进行经试验许可的拉开母线环流或T接短线操作时,须远方操作;10.11.4 其它刀闸操作按厂站规程执行.10.12 变压器操作规定:10.12.1 变压器停送电,一般在500kV侧停电或充电,必要时可以在220kV 侧停电或充电.10.12.2 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10.12.2.1 结线组别相同;10.12.2.2 电压比相同;。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完整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完整1. 规程的制定目的和背景电力调度管理规程是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提高电力资源的有效利用率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和电力供需结构的变化,制定一份完整的电力调度管理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2. 规程的适用范围和主体电力调度管理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系统,并涉及到电力系统运营企业、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以及用户等主体。
3. 调度管理机构及职责3.1 调度管理机构的设置电力调度管理规程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家电力调度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全国各地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电力系统的平衡运行。
3.2 调度管理机构的职责调度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制定年度、月度和日度电力调度计划,确保电力供需平衡;- 监控电力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做出调整和应对措施;- 分配电力资源,确保各地区的用电需求得到满足;- 协调电力市场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监督;- 安排电力系统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处理突发事件和电力事故,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
4. 电力调度管理流程4.1 电力调度计划制定和发布根据负荷预测和电力供应能力,制定年度、月度和日度电力调度计划,并及时发布给相关主体,以便各方做好准备。
4.2 电力系统运行监测和调整调度管理机构通过实时监测电力系统运行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电力系统的平衡运行。
4.3 电力资源分配和调度根据电力调度计划,调度管理机构将电力资源合理分配给各地区,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用电需求。
同时,根据突发情况和市场需求,灵活调度电力资源。
4.4 电力市场协调和监督调度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电力市场的运行,监督电力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同时,对电力市场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4.5 电力设备检修和维护安排调度管理机构安排和协调电力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运行。
4.6 应急处理和事故处理调度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电力系统的突发事件和电力事故,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对电力系统的影响。
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完整
(2)调度运行规章制度;
(3)调度操作技术和方法;
(4)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5)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8.3调度队伍建设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2)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队伍活力。
九、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1)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体系,提供电力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2)优化供电方案,保障用户电力需求;
(3)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收集用户意见和建议;
(4)根据用户反馈,改进调度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17.3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对用户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服务措施落实到位,提高用户满意度。
十八、法规宣传与教育
18.1各级调度机构应加强电力调度相关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调度人员及广大电力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9.1各级调度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电力系统事故和突发事件。
9.2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预警和报告程序;
(2)事故应急处理流程;
(3)应急资源保障措施;
(4)应急通信和信息系统保障;
(5)恢复与重建措施。
9.3发生事故时,调度人员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操作,确保电力系统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20.3各级调度机构应跟踪评估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改进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十一、调度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
21.1各级调度机构应建立健全调度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以提高调度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1.2调度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包括:
(1)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全面评价调度工作成效;
(2)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国家电网公司管理系统电力安全系统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
2014新版安规配电部分1总则1.1为加强配电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配电作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3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4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000V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000V及以下者。
1.5本规程的附录H、I、K、O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A~G、J、L、M、N和P为资料性附录。
1.6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管理的运用中的配电线路、设备和用户配电设备及相关场所。
变电站、发电厂内的配电设备执行Q/GDW1799.1-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配电线路系指20kV及以下配电网中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等。
配电设备系指20kV及以下配电网中的配电站、开闭所(开关站,以下简称开闭所)、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包括柱上断路器、柱上负荷开关)、环网单元、电缆分支箱、低压配电箱、电表计量箱、充电桩等。
运用中的配电线路和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配电线路和设备。
1.7从事配电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2配电作业基本条件2.1作业人员2.1.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1.2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2.1.3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配电作业必备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通信部分)(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通信部分)(试行)国家电网公司2018 年 3 月2 基本要求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经医师鉴定,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力通信专业知识,掌握电力通信专业工作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电力通信工作连续六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参与公司系统所承担通信工作的外来作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并经电力通信运维单位(部门)认可后,方可参加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电力通信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参加指定的工作。
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安全注意事项、事故防范措施及紧急处理措施。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电力通信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现场使用的仪器仪表、工器具等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3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在电力通信系统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工作票制度。
工作许可制度。
工作终结制度。
`2工作票制度。
在电力通信系统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填用电力通信工作票。
电力通信工作票格式见附录 A,也可使用其他名称和格式,但应包含工作负责人、工作班人员、工作场所、工作内容、计划工作时间、安全措施、工作票签发手续、工作许可手续、现场交底签名、工作票延期手续、工作终结手续等工作票主要要素。
使用其他书面记录或按口头、电话命令执行。
应填用电力通信工作票的工作为:a)国家电网公司总(分)部、省电力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本部和县供电公司以上电力调控(分)中心电力通信站的传输设备、调度交换设备、行政交换设备、通信路由器、通信电源、会议电视 MCU、频率同步设备的检修工作。
b)国家电网公司总(分)部、省电力公司、地市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本部和县供电公司以上电力调控(分)中心电力通信站内和出局独立电力通信光缆的检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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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1 总则1.1 电力系统通信网电力系统通信网是国家专用通信网之一,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通信网管理,充分发挥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1.2 电力系统通信电力系统通信为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燃料调度、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远动、计算机通信、生产管理等提供多种信息通道并进行信息交换。
电力系统通信主要为电力生产服务,同时也为基建、防汛、行政管理等服务。
1.3 通信技术政策要点遵照国家“通信技术政策要点”精神,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电力系统通信网应力争在本世纪末,将主干网路基本建成与电力系统相适应的、能传送多种信息的综合数字网(IDN) 。
电力系统通信主干网路应以数字微波为主,积极推广和采用数字光纤电路,优先采用数字程控交换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散射通信、特高频等多种通信方式,最终实现综合业务数字通信网(ISDN) 。
电力线载波是电力系统特有的一种通信方式,仍是电力系统的主要通信手段之一,应予以充分利用。
1.4 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在于阐述电力系统通信的作用、服务范畴,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的发展目标及发展电力系统通信的技术政策要点,明确各级通信机构的职责,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科学管理,不断提高通信质量和服务水平1.5 全国电力系统通信网的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现有条件下,通信网分设五级调度,即国电通信中心调度,网局通信调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通信调度、地区(市)局通信调度和县局通信调度。
并由国电通信中心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调度业务的归口管理。
1.6 本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电力系统各级通信部门,是电力工业规程的一部分,各级电业部门均须遵照执行。
2 通信机构与职责2.1 机构设置原则2.1.1 电力系统通信网是一个整体,在专业技术管理方面必须实行部、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均简称省)局、地区局、县局(所)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电业部门都应建立相应的通信机构,对所辖范围的通信网规划、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等实行统一领导。
2.1.2 各级通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局部服从整体、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努力做好所辖范围内通信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路畅通。
2.1.3 各级通信机构应根据通信专业特点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相应的通信专业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实施专业化管理。
各级通信机构的主管部门应有一名熟悉通信业务的领导,主管通信工作。
2.2 各级通信机构职责2.2.1 部通信机构。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受电力工业部委托负责全国电力专用通信业务的行业管理;国电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电通中心),负责和承担全国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建设。
国调中心与电通中心在电力专用通信业务方面职责划分如下。
2.2.1.1 国调中心主要职责:a. 负责组织全国电力专用通信网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b. 负责协调电力系统生产、调度各专业与电力系统通信的工作关系,监督电力专用通信网的运行,以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优质运行。
c. 组织制定电力专用通信网的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标准。
d. 组织或参与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监督和协调重点,电力通信工程建设工作。
e. 承担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2.2.1.2 电通中心主要职责:a. 负责电力系统通信设施的运行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b. 负责全国电力通信网经营管理工作。
c. 为电力系统生产、调度、自动化和行政管理提供可靠、优质的通信服务。
d. 受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委托,负责管理联通电力通信分公司及其电信业务活动。
e. 承担电力通信干线工程及重大工程配套通信项目的建设工作。
f. 参加全国电力专用通信网发展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g. 参加电力通信干线工程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
h.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培训。
i. 承办电力工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技术业务工作。
2.2.2 网局通信机构。
在网局直接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网局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a.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程、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网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专业规程、导则或规定。
b. 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网通信规划和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参加有关通信工程的设计审查,组织实施有关通信工程的建设。
c. 指导和协调所辖省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管理工作;审查或批准所辖省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规划及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
d. 负责电力线载波(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频率管理和配置,负责信息传输通路的使用分配。
e. 负责网局所辖通信网主干电路和本局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办理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移设及报废的审批。
f. 组织技术考核,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开展科学实验,采用和推广新技术。
g. 负责收集积累有关资料,统计分析通信网各种运行数据,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资料。
h. 设置在网局通信机构内的网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网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归口本网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各单位(包括当地部属电力系统生产、科研、设计、教学、建设等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2.3 省局通信机构。
在省局直接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局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网管理工作,其职责是:a.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相应的通信专业规程或规定。
b. 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通信规划和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参加有关通信工程设计审查,组织实施有关通信工程建设c. 指导和协调所辖地区局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网管理工作。
审查和批准所辖地区局和直属单位(发电厂、变电所)的通信规划及主要通信工程项目计划。
d. 负责电力线载波(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的频率管理和配置;负责信息传输通路的使用分配。
e. 负责省局所辖通信网主干电路和本局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办理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移设及设备报废的审批。
f. 组织技术考核,专业培训及经验交流,开展科学实验,采用和推广新技术。
g. 负责收集积累有关资料,统计分析通信网各种运行数据,按规定及时报送报表、资料。
h. 设置在省局通信机构内的省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统一归口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系统各单位(包括当地部属电力系统生产、科研、设计、教学、建设等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2.2.4 地区局、县局(所)或厂(所)通信机构。
在地区局、县局(所)或发电厂、变电所的领导下,接受上级通信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负责本地区局、县局(所)或厂(所)所辖范围内的通信网或通信设施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a.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规程、规范及有关规章制度。
b. 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县、直属厂、所)或本单位通信规划和通信工程项目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c. 具体负责所辖通信站的运行值班和维护,组织对通信事故、障碍的调查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d. 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不断提高电路质量和运行水平。
2.2.5 通信站。
通信站是运行维护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a .按照规程、规范要求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本站所辖电路和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b .及时消除电路和设备的故障及缺陷,保证电路畅通和安全运行。
2.2.6 通信调度:a. 为确保电力系统通信网可靠、灵活地运行,各级通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通信调度。
b. 各级通信调度代表各通信机构实施所辖运行网路的管理指挥,负责所辖通信网的监测及故障处理时各通信专业间的协调。
c. 通信调度工作必须由熟悉通信网路及业务全面的技术人员担任,并需经考核及批准后方可上岗。
3 通信人员与上岗考核制度3.1 人员及培训3.1.1 通信运行维护及管理部门的定员,应参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标准并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
3.1.2 省局及以上单位的通信人员须具有通信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地区局(含网、省局直属电厂、变电所)以下的通信人员须具有通信专业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3.1.3 各通信站、通信调度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保持人员结构合理。
3.1.4 通信人员应相对稳定。
主要技术骨干确需调离通信岗位时,须提前培养替岗人员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3.1.5 通信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网、省局的技术骨干,业务干部的新技术培训,以及由电通中心组织实施的专项通信工程的专业生产人员的培训,主要由电通中心负责;网、省局及所属单位通信人员的技术培训一般由各网省局负责。
3.1.6 通信人员系生产人员,其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应根据所在地的具体情况享受合理待遇。
位于高山或偏远地区的通信人员,应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合理的补贴。
3.2 上岗考核制度3.2.1 各级通信运行人员均须经上岗考核后方可上岗值班。
3.2.2 上岗考核内容由各网、省局根据部颁规程、规范及有关要求、结合本网、本省实际情况,按岗位职责、专业设置等情况自行制定。
3.2.3 因故离岗一年以上的通信运行人员,恢复上岗前需重新进行考核。
4 技术管理4.1 通信电路主要质量标准4.1.1 通信电路主要质量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尚未制定的一些专业通信标准,亦应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国际建议推荐值执行。
4.1.2 网、省局可根据本网、本省通信电路和设备运行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全网、全程电路传输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局部电路质量标准实施细则、调试导则等。
4.2 设备供电电源4.2.1 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尤其要保证在电力系统事故时,通信设备供电电源不中断。
设在发电厂,重要的变电所,开关站及装有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或计算机在线控制信息传输设备的通信站,必须装设通信专用不停电电源。
4.2.2 当交流电源中断时,由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单独供电的时间如下。
设在发电厂内的通信站:不小于1h 。
设在调度局(所)、变电站、开关站内的通信站:1〜3h。
交流电源不可靠的通信站除应增加蓄电池容量外,还应配备其他备用电源。
4.2.3 通信设备直流供电电源的杂音电压不得大于2.4mV(用杂音计测量)。
4.3 与其他有关专业的设备维护职责划分4.3.1 电力线载波。
a. 电力线载波通道的耦合电容器、线路阻波器、接地开关、绝缘架空地线的巡视、维护、拆装,在发电厂内的,由发电厂高压部门负责;在发电厂外的,则由当地供电部门的送、变电高压电气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