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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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凝聚和激励我院高层次科技人才,加强对科技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群体的激励和保障,构筑创新人才高地,扎实推进“率先行动”计划,院决定在全院范围内实施特聘研究员计划。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以下简称“特聘研究员”)主要在我院全职工作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包括“中国科学院特聘核心骨干”(以下简称“特聘核心骨干”)和“中国科学院特聘骨干人才”(以下简称“特聘骨干人才”)两个类别。

为加强协同创新,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以下简称“四类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少量来自院外单位的“特聘客座研究员”。

第二章遴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特聘核心骨干重点支持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代表国家一流水平,主持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领军才能和优秀团队组织能力,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等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成果产出的杰出人才。(参考遴选条件见附件1)

第四条特聘骨干人才重点支持具有很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质,研究领域活跃在科技前沿,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优势,具备良好的团队组织能力的拔尖人才(以青年人才为主)。(参考遴选条件见附件1)

第五条特聘客座研究员应具有特聘核心骨干或者特聘骨干人才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并作为骨干力量参与我院四类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推荐和遴选程序

第六条特聘研究员每年遴选1次,每年6-8月进行申报。四类机构获院批准建设后,即可开展首次申报工作。

进入四类机构的人员,由四类机构会同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遴选推荐(推荐遴选程序见附件2)。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特聘研究员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四类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将特聘研究员推荐人选、《“中国科学院特聘研究员”申请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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