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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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1.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范围开展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
(3)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2.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2)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知识;
(3)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4)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4)场所、设施、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培训范围与内容
五、培训机构监管
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吊销其《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证书》:
(1)培训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严重后果的;
(3)具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师队伍;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应当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教师队伍名单及其相关资质证明;
(2)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
(3)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情节严重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

冀安监管人〔2008〕1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规范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其他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1、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0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及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维护学校安全的经费投入,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依其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和本省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生和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他人和学校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有维护学校安全的义务,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确保学校选址安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校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以及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房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者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解决。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三)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四)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治理,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五)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煤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与安全培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安全培训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培训的负责人承担安全培训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作业除外,以下同)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培训机构资质管理1.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得起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必须通过审批程序,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2. 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遵循诚信守法原则,并同时保证培训服务质量。

对于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取消其资质。

三、培训内容管理1. 培训内容必须围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注重实用性和前瞻性。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相关部门进行禁止和更正。

2.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课程设置、教材编写、讲师选拔等制度,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四、培训监督管理1.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培训机构及时采取惩罚措施。

2. 对于安全生产培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追究和处罚。

五、监督管理责任1. 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2.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在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将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对于表现良好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希望通过本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能够有效提高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水平,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六、监督管理措施为确保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措施:1.定期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审查其资质和培训内容,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随机抽查:除了定期检查外,还应当进行随机抽查,对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防止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得以逃避监管。

河北省安全培训规范文件

河北省安全培训规范文件

河北省安全培训规范文件《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培训内容和要求第五条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三)安全生产技术;(四)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知识;(五)应急处置和救援知识;(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条安全生产培训要求:(一)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规定;(二)培训方式应当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可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实操培训等形式;(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四)培训师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五)培训合格人员应当颁发培训证书,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章培训组织和实施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明确培训责任,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二)有与其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三)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定期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师资教学水平。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冀安监管人[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人〔2012〕144号)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为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信息化建设,规范培训考试制证等各项工作程序,进一步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培训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培训机构服务,为广大参训学员服务,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作流程。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安全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到省局,以不断提高行政效能,以实际行动为着力推进“两个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联系人:张满良张杰崔碧薇联系电话:0311-******** 87803016 8780503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11月23日附件1: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试工作流程一、培训计划申报审批1、培训机构在“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报培训计划,并在开班7个工作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2、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收到培训机构在“系统”中提交的培训计划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合格的培训计划,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汇总,打印纸质《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审批表》(表2)报领导审批;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培训计划及时反馈培训机构,明确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及时限。

省安全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将领导审批同意的培训计划反馈给培训机构。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冀安监管〔2012〕2号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07?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单位副职(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冀应急人50号)带试卷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冀应急人50号)带试卷

附件档案编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姓名:身份证号:建档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公章):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监制生产经营单位新入职从业人员登记表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盖章):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编号:厂(矿)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名称(盖章):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编号: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加工、制造业生产单位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厂(矿)级培训及考核时使用此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厂(矿)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的每一页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印章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在每一页签名确认。

3.记录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

记录人员(签字):考核人员(签字):分管负责人(签章):归档日期:年月日— 3—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名称(盖章):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编号: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及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培训及考核时使用此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的每一页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印章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在每一页签名确认。

3.记录人员应当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

记录人员(签字):考核人员(签字):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章):归档日期:年月日— 4—班组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名称(盖章):先控捷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编号: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及加工、制造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进行班组级安全培训及考核时使用此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班组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的每一页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印章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在每一页签名确认。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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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8〕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队伍的教育训练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作业除外,以下同)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以及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冀应急人50号)带试卷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冀应急人50号)带试卷

河北省⽣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冀应急⼈50号)带试卷附件档案编号:⽣产经营单位从业⼈员安全培训档案姓名:⾝份证号:建档⽇期:年⽉⽇单位名称(公章):先控捷联电⽓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监制⽣产经营单位新⼊职从业⼈员登记表⽣产经营单位名称(盖章):先控捷联电⽓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编号:⼚(矿)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产经营单位或安全⽣产管理机构名称(盖章):先控捷联电⽓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编号:1.⾮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等⽣产经营单位以及⾦属冶炼、加⼯、制造业⽣产单位对新⼊职的从业⼈员进⾏⼚(矿)级培训及考核时使⽤此表。

2.⽣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矿)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的每⼀页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安全⽣产管理机构的印章并由参加培训的⼈员在每⼀页签名确认。

3.记录⼈员应当由本单位安全⽣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产管理⼈员担任。

记录⼈员(签字):考核⼈员(签字):分管负责⼈(签章):归档⽇期:年⽉⽇— 3—车间(⼯段、区、队)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产经营单位或安全⽣产管理机构名称(盖章):先控捷联电⽓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编号:1.⾮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属冶炼以及加⼯、制造业等⽣产经营单位对新⼊职的从业⼈员进⾏车间(⼯段、区、队)级安全培训及考核时使⽤此表。

2.⽣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车间(⼯段、区、队)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的每⼀页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安全⽣产管理机构的印章并由参加培训的⼈员在每⼀页签名确认。

3.记录⼈员应当由本单位安全⽣产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产管理⼈员担任。

记录⼈员(签字):考核⼈员(签字):安全⽣产管理机构负责⼈(签章):归档⽇期:年⽉⽇— 4—班组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产经营单位或安全⽣产管理机构名称(盖章):先控捷联电⽓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编号:1.⾮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属冶炼以及加⼯、制造业等⽣产经营单位对新⼊职的从业⼈员进⾏班组级安全培训及考核时使⽤此表。

2.⽣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班组级安全培训考核记录的每⼀页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安全⽣产管理机构的印章并由参加培训的⼈员在每⼀页签名确认。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7〕2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单位: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对2016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的省安委会、省安委办、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二、对10件规范性文件列入修改计划;三、对5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列入应予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修改后印发,原文件同时废止。

对于尚未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待清理后另行公布清理结果。

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7日附件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责任处室废止或失效理由清理结果1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重大危险源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实行“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通知(冀安〔2007〕8号)监管二处(协调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2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年”工作验收及“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落实工作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安〔2008〕12号)监管二处(协调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分工规定》的通知(冀安委〔2010〕11号)(协调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办〔2007〕12号)规划科技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5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预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预报预警信息处置工作规定》的通知(冀安办〔2007〕34号)应负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6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标准》的通知(冀安委办〔2012〕49号)煤炭生产运行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7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4〕7号)监管一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8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基层特种设备安全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委办〔2014〕人事培训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9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煤矿实现“三零”目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安委办〔2015〕50号)煤炭安全管理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1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2007〕2号)人事培训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2007〕3号)人事培训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2007〕5号)政策法规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监管危化〔2007〕8号)监管三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1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07〕11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1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07〕17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产品包装及标志的通知(冀安监管危化〔2007〕38号)监管三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7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人〔2007〕77号)人事培训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1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服务费收取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07〕80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阶段工作已完成失效1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安监管一〔2007〕127号)监管一处阶段工作已完成失效2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危化〔2007〕129号)监管三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废止2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评价评估评审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冀安监管办〔2008〕13号)规划科技处适用期已过失效2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08〕23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2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分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意见(冀安监管危化〔2008〕26号)监管三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09〕61号)规划科技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2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安监管〔2010〕1号)职业健康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2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设区市、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0〕19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27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木制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0〕63号)职业健康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2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危害检测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0〕69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健康审计评估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0〕70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3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健康审计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安健〔2010〕81号)职业健康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3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0〕107号)职业健康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3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请书》等三个申请书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0〕120号)职业健康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3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0〕124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棉矿山及石棉制品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0〕142号)职业健康处工作任务已完成失效3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3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37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1〕14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3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1〕98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3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2012〕1号)煤炭规划发展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4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2012〕4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22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箱包制鞋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19号)职业健康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4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暂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3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9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冀安监管规划〔2013〕58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4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3〕77号)规划科技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7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3〕93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4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3〕100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4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4〕4号)规划科技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倒逼压减过剩钢铁产能的实施意见(冀安监管四〔2014〕94号)监管四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应急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工作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5〕71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范化企业创建考核标准》的通知(冀安监管应急〔2015〕148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办理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5〕168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失效5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转换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安监管〔2016〕5号)政策法规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55《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办法》(冀安监管规划〔2016〕219号)规划科技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废止附件2列入修改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责任处室修订理由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09〕1号)政策法规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2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规划〔2010〕1号)规划科技处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2〕26号)政策法规处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编号的通知(冀安监管政法〔2012〕115号)政策法规处部分内容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修改完善5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2〕145号)监管三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6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2〕146号)监管三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7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148号)职业健康处主要内容已被新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替代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3〕148号)监管三处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或国家政策不一致甚至相抵触9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安监管〔2014〕5号)规划科技处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监管办〔2014〕148号)政策法规处重大政策调整和已经取消或下放了行政管理权限,但规范性文件未作修改附件3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1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责任处室备注1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0〕13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保留2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安委〔2011〕8号)政策法规处保留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安委〔2014〕5号)政策法规处保留4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冀安委〔2014〕7号)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保留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安委〔2014〕11号)监管二处(协调处)保留6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安委〔2015〕4号)监管二处(协调处)《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继续延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冀建质安函〔2021〕267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升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增强做好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意识淡漠、自我防护能力薄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安全培训不到位就是重大安全隐患”思想,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坚持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从根本上改变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重视不足、流于形式的状况,特别是扭转危险源辨识及防范措施安全教育不到位,检查督促不力的局面,切实打通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

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建筑施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严格遵循“四不伤害”原则,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压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树牢“安全是发展前提”的理念,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企业管理和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一是健全落实“一把手”总负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障经费需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档案。

2019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2019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2019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8〕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队伍的教育训练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作业除外,以下同)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以及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文件冀应急人〔2019〕50号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现将《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人事培训处反馈。

请各市将此文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考试点等有关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魏景瑞*************(兼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2.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19年3月28日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煤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培训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与安全培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有关安全培训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培训的负责人承担安全培训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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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安全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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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 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 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 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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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安全培训
•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 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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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科中心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 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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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 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附则对 上述人员进行了解释) •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 急处理的能力。 •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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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9日 点击量:2117 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通 知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冀安监管〔2007〕2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以及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站长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单位副职(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 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 第七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及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下矿山带班下井的矿领导;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煤矿二级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全省煤矿企业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的资格培训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及以下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及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的培训工作;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冶金企业负责人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技术负责人(技术副职、总工程师)与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的培训工作;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机构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承担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开办费不低于3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含满足远程网络培训)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开办费不低于100万元; (二)有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全监管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含满足远程网络培训)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应当提供正式劳动人事合同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资料。 安全培训机构的兼职管理人员、兼职教师应当提供聘任协议。其中,兼职管理人员和兼职教师的聘任期不少于1年。 第十三条 申请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初审; (二)省安全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 (三)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四条 申请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批; (二)省安全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 (三)省安全监管局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完成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三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审批;应申请人的要求,设区市安全监管局也可受理该申请,经核实后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审批。 (二)省安全监管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 (三)省安全监管局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完成培训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除按照本规定第九、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七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培训业务范围组织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发生1个月内,将变更材料提交所在地安全监管局核实,经核实后逐级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安全培训机构需新增安全培训业务范围的,应按原渠道向设区市或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省安全监管局审核批准后,通知安全培训机构并抄送所在地安全监管局。 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不提出延期申请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在有效期届满后注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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