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评定标准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视力残疾的分级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残疾鉴定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残疾鉴定是指对个体身体、智力、心理等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残疾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残疾人的身体功能、智力水平和心理状态进行评定和鉴定的具体标准。
残疾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一、身体功能残疾鉴定标准。
1. 肢体功能障碍,包括肢体缺失、肢体畸形、肢体瘫痪等,根据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2. 视力障碍,根据视力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包括弱视、盲等。
3. 听力障碍,根据听力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包括听力减退、聋等。
4. 言语障碍,包括发音不清、口吃、言语不流利等,根据言语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5. 运动功能障碍,包括肌肉萎缩、运动协调障碍、肢体活动受限等,根据运动功能残疾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二、智力水平残疾鉴定标准。
1. 智力发育迟缓,根据智力发育水平分为轻、中、重度,包括智力低下、学习困难等。
2. 智力障碍,根据智力水平分为轻、中、重度,包括智力低下、智力低能等。
三、心理状态残疾鉴定标准。
1. 自闭症谱系障碍,包括孤独症、亚斯伯格综合征等,根据症状严重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2. 精神障碍,包括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根据症状严重程度分为轻、中、重度。
以上是残疾鉴定的一般标准,具体的残疾鉴定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残疾鉴定的目的在于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教育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参与社会生活。
残疾鉴定工作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性。
在进行残疾鉴定工作时,需要充分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隐私,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歧视和侵犯其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营造一个包容、平等的社会环境,让每个残疾人都能够享有尊严和幸福的生活。
残疾评级标准
残疾评级标准
残疾评级标准是根据残疾人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将其分为不同等级的评定标准。
具体评级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常见的残疾评级标准:
1. 肤肤疾病:根据肌肤受损程度和功能障碍来评定残疾等级。
2. 视觉残疾:通常根据视力损害程度来进行评级,比如使用最佳矫正方法后的视力情况。
3. 听力残疾:根据听力损害的程度和需要借助助听设备的程度来评定残疾等级。
4. 言语和语言残疾:根据口语理解和表达能力的损害程度来评级。
5. 肢体残疾:根据肢体运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损害的程度来评级。
6. 神经系统残疾:根据神经系统受损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影响的程度来评级。
7. 精神障碍:根据精神疾病的严重性和对日常生活功能影响的程度来评定残疾等级。
8. 智力残疾:根据智力水平和适应能力来评定残疾等级。
这些评级标准主要用于确定残疾人享受各种福利、优惠和支持服务的资格。
每个国家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以获取具体的评级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中国国情和残疾人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进行评定和认定的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范围和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残疾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障碍程度,将残疾人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的残疾人;二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三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未丧失,但需要他人帮助的残疾人;四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未丧失,不需要他人帮助,但在特定环境下存在功能障碍的残疾人。
这样的分类标准,有利于对残疾人的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和认定。
其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范。
评定残疾人需要进行身体检查、康复医学评估、社会功能评定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以确定残疾程度和分类。
评定过程中,应当注重残疾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其意愿和需求,充分听取其家属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再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提供进行了规定。
评定为残疾人后,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的优惠和扶持,包括残疾人福利金、残疾人就业援助、残疾人教育补贴等。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辅助器具供应、心理疏导等,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最后,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还对残疾人评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评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残疾人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总之,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指根据残疾人的身体、智力、精神和感觉功能障碍的程度,对残疾人进行评定,确定其残疾等级,并据此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和服务。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共融。
一、身体残疾评定标准。
1. 肢体功能障碍,评定肢体功能障碍残疾等级时,主要考察肢体的活动功能、感觉功能和协调功能的障碍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2. 视觉障碍,评定视觉障碍残疾等级时,主要考察视力的丧失程度、视野缺损和对不同光线的适应能力,以及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3. 听力障碍,评定听力障碍残疾等级时,主要考察听力的丧失程度、对不同频率和音量的听觉感知能力,以及对语言交流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4. 言语障碍,评定言语障碍残疾等级时,主要考察言语表达和理解的障碍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二、智力残疾评定标准。
1. 智力障碍,评定智力障碍残疾等级时,主要考察智力水平的丧失程度、学习和适应能力的障碍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2. 发育障碍,评定发育障碍残疾等级时,主要考察发育水平的丧失程度、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障碍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三、精神残疾评定标准。
1. 精神障碍,评定精神障碍残疾等级时,主要考察精神症状的严重程度、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2. 自闭症,评定自闭症残疾等级时,主要考察自闭症症状的严重程度、社会交往和沟通能力的障碍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四、感觉残疾评定标准。
1. 触觉障碍,评定触觉障碍残疾等级时,主要考察触觉感知和疼痛感知的丧失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
2. 味觉和嗅觉障碍,评定味觉和嗅觉障碍残疾等级时,主要考察味觉和嗅觉感知的丧失程度,以及对饮食和生活质量的影响程度。
残疾证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证评定等级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指身体功能严重缺陷,需要较大程度的照料,无法自理生
活的残疾人。
包括:
1、全身性疾病或器官功能极度严重损害,生活要周到照顾和护理。
2、四肢各有一个或两个截肢。
3、肢体严重残缺、缺失,身体机能极度受限,不能进行基本的自理
活动。
二级残疾:指身体功能重度缺陷,需要一定程度的照料,不能完全自
理生活的残疾人。
包括:
1、全身性疾病或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生活需要部分照护和帮助。
2、肢体部分缺失或残缺,需要辅助器具或助行器来行动。
3、视力近乎失明,听力严重减退或中度听力损失,语言障碍,需要
特殊教育。
三级残疾:指身体功能中度缺陷,自理能力基本完好但仍需定期医疗
或康复治疗的残疾人。
包括:
1、智力发展较慢或局部发育障碍,需要教育或训练。
2、生理或心理缺陷,如:轻度智力障碍、脑瘫、严重肌肉病等,需
要常规治疗或治疗辅助器具。
3、肢体轻度残缺、部分活动障碍,视力有损失但视力合格证能合格。
四级残疾:指身体功能轻度缺陷,自理能力较强,能独立生活和工作的残疾人。
包括:
1、视力、听力有一定损失,但能正常进行学习和生活。
2、肢体有轻度损伤、活动不便,但不影响日常生活。
3、智力正常,但在某些特殊工种上可能有不适应,需要工伤保险保障。
评残等级标准
评残等级标准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身体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一种身体状态。
为了更好地对残疾人进行帮助和评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残疾等级标准。
残疾等级标准的制定对残疾人的生活、就业、教育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肢体功能部分或完全丧失的一种残疾。
通常情况下,肢体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肢体功能丧失程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肢体功能、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行走能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二、视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眼部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视力丧失或受损的一种残疾。
视力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视力丧失程度、对日常生活和学习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视野范围、眼部病变情况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三、听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耳部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听力丧失或受损的一种残疾。
听力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听力丧失程度、对日常交流和学习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听力损失程度、语音识别能力、听觉言语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四、智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智力发育不全或受损的一种残疾。
智力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智力水平、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智力水平、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五、精神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精神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心理功能受损的一种残疾。
精神残疾等级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心理功能受损程度、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心理功能受损程度、社会适应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考察内容。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残疾都有相应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残疾人的生活、教育、就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残疾标准评定标准
残疾标准评定标准残疾标准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残疾人进行评定和认定残疾程度的标准。
残疾标准评定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共享。
一、评定对象范围。
残疾标准评定标准的对象主要包括身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感觉残疾等。
评定对象范围覆盖了各个残疾类型,以确保对不同类型残疾人的评定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二、评定标准内容。
1. 身体残疾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肢体功能障碍、躯体畸形、运动功能障碍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运动功能、劳动能力等情况。
2. 智力残疾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智力发育迟缓、智力障碍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的智力水平、适应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情况。
3. 精神残疾评定标准,主要包括精神疾病、精神障碍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的心理状态、行为表现、社会功能等情况。
4. 感觉残疾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方面的评定标准。
评定时需要考虑残疾人的感觉功能障碍程度、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等情况。
三、评定标准的程序。
残疾标准评定标准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步审查、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公示和复议等环节。
在评定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残疾人的意愿和权益,确保评定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四、评定标准的作用。
1.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残疾标准评定标准的制定,可以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享有相应的社会福利和优惠政策。
2. 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通过评定标准,可以及时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和辅助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自我管理能力。
3. 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共享,残疾标准评定标准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包容和共享,减少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推动全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
五、评定标准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需求,评定标准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
在评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广泛征求残疾人及其家属、专业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残疾人评定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残疾人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残疾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和确认的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
下面将就残疾人评定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残疾人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感觉残疾四个方面。
对于身体残疾,评定标准主要考察残疾人的肢体功能障碍程度,包括肢体活动能力、行走能力、站立能力等。
智力残疾的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智力水平及适应能力。
精神残疾的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感觉残疾的评定主要考察残疾人的视力、听力、言语能力等感觉功能。
其次,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还包括评定标准的等级划分和评定程序。
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评定标准通常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
评定程序一般包括申请、资料审核、体检和专家评定等环节。
在评定过程中,残疾人需提供相关的医学证明和社会生活能力评估等资料,经过专业评定机构的审核和评定,才能确定其残疾等级。
再次,残疾人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社会福利、教育、就业、医疗等多个领域。
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融合。
在社会福利方面,残疾人评定标准是确定残疾人享受各项福利和补贴的重要依据。
在教育领域,残疾人评定标准也是确定残疾学生享受特殊教育服务的依据。
在就业和医疗领域,残疾人评定标准也影响着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医疗保障。
最后,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完善和落实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确保评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社会各界应增强对残疾人的关爱和支持,促进残疾人的全面融合和发展。
残疾人本人也应增强自我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融入社会生活。
总之,残疾人评定标准是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融合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残疾人评定标准,为残疾人的幸福生活和全面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残疾人评定等级标准
残疾人评定等级标准一、残疾类型和程度残疾人是指在身体、智力、精神或感官上有长期或永久缺陷的人,这些缺陷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
根据缺陷的类型和程度,残疾人可分为以下几类:身体残疾:包括肢体残疾、肌肉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
智力残疾:包括智力发育迟缓、脑性瘫痪、大脑损伤等。
精神残疾: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焦虑症等。
听力、视力、言语残疾:包括听力损失、视力损失、言语障碍等。
二、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是指残疾人独立处理日常生活基本需求的能力,例如穿衣、进食、洗澡等。
评定时要考虑以下方面:能否独立进行日常生活活动,如进食、洗澡、如厕等。
是否需要他人协助进行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进食等。
生活自理能力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三、社交能力社交能力是指残疾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能力和适应程度,包括与他人沟通、融入社会等。
评定时要考虑以下方面:与他人沟通的能力,如言语沟通、非言语沟通等。
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如参加聚会、社区活动等。
与他人建立关系和维持关系的能力。
四、工作能力工作能力是指残疾人在工作方面的能力和适应程度,包括从事的职业、工作效率等。
评定时要考虑以下方面:能否从事某种职业,如体力劳动、脑力劳动等。
工作效率和完成度如何。
工作对生活质量的影响。
根据以上评定标准,可以将残疾人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评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估工具,它不能完全代表一个人的能力和潜力。
在评定残疾人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便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和个性化的支持和服务。
残疾人评级标准
残疾人评级标准一、残疾人评级标准1、等级分配就残疾人来说,一般按其身体状况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一级残疾、二级残疾和三级残疾。
即:一级残疾是体形残疾、感觉残疾以及智力残疾中最严重的,二级残疾次之,三级残疾则是最轻的。
2、视力状况评级视力状况评级标准一般按照有效视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0.3的,二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0.5的,三级残疾是指有效视力低于1.0的。
3、听力状况评级听力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有效听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25dB的,二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35dB的,三级残疾是指有效听力低于45dB的。
4、肢体状况评级肢体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肢体功能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不能完全做一般劳动的,二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虽能做一般劳动,但职业取向较有限的,三级残疾是指肢体功能虽有些受损,但能自由做一般劳动的。
5、智力状况评级智力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智力正常值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50的,二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70的,三级残疾是指智力正常值低于85的。
6、聋哑状况评级聋哑状况评级标准一般按照语言能力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一岁半的,二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三岁的,三级残疾是指语言能力低于七岁的。
7、肢体多种残疾状况评级肢体多种残疾状况评级的标准一般按照残疾程度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一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二级残疾是指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二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三级残疾则是由一种以上残疾构成,其中一种残疾为三级残疾,其他残疾为三级残疾的人的。
8、临时残疾临时残疾的评级标准一般按照残疾发生几率的大小来衡量,一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大于90%的,二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在60%-90%之间的,三级残疾是指残疾发生几率低于60%的。
以上就是残疾人评级标准的主要内容,并且应根据残疾人的损失状况,按照合理的原则给予综合评定,从而确定他们的残疾等级。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残疾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最严重,十级最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将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
6.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
7.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
残疾证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
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x0d\x0a(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x0d\x0al、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x0d\x0a2、截瘫、双髓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x0d\x0a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x0d\x0a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x0d\x0a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x0d\x0a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x0d\x0a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x0d\x0a(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一6分)。
\x0d\x0a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人的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残疾人分类与分级管理办法》,残疾人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残疾:重度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均有很大限制,需要全天候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严重受到限制,如肢体截瘫、智力障碍严重、听力严重受损、视力极度不良等。
二级残疾:较重残疾,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限制,需要部分照顾照料。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中度受到限制或身体机能受到严重限制但能够自理,如肢体部分瘫痪、听力中度受损、视力中度不良等。
三级残疾:轻度残疾,自理能力较好,生活和工作自理能力稍有限制。
主要表现为身体机能轻度受到限制或功能障碍轻微,如轻度肢体残疾、言语功能不良等。
四级残疾:轻微残疾,身体机能基本正常,只在特定情况下有一定限制,如某些操作或运动存在困难。
主要表现为生理和心理上的轻微特殊需求,如孤独症、学习障碍等。
以上标准是评定残疾人的主要参考,但实际评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个体差异和综合情况。
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
残疾证评定标准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各地的评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残疾证评定标准一览表,这只是一个概括,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
1. 肢体残疾:
-丧失或丧失使用一只手臂或手的功能;
-丧失或丧失使用一条腿的功能;
-丧失或丧失使用一只手和一条腿的功能;
-双上肢或双下肢残疾。
2. 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可能涉及最佳矫正视力或视野范围。
3. 听力残疾:
-听力损失程度达到一定标准,可能涉及对听力损失的具体测量。
4. 言语残疾:
-言语功能受到影响,可能包括发音、表达能力等方面。
5. 智力残疾:
-智商水平低于一定标准。
6. 精神残疾:
-严重的精神障碍,可能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
7. 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多种残疾,如肢体残疾与智力残疾的组合。
8. 慢性疾病:
-一些慢性疾病,如脑瘫、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可能根据疾病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定。
请注意,以上仅为常见的残疾证评定标准,具体的评定标准可能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法规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残疾证评定时,个体的具体情况和医学诊断也将被考虑。
建议咨询当地卫生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或相关政府机构以获取准确的、最新的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残疾:
1、严重残疾人:严重残疾是指残疾程度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如个
体完全丧失功能,几乎完全依赖他人生活或参与劳动,保护期较长。
2、残疾特别重量级:残疾特重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低,但仍然完
全丧失所表现的社会生活功能,几乎依靠他人生活和劳动,保护期较长。
3、中度残疾人:中度残疾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低,但至少一个主
要的自我保护生活功能仍未完全或部分丧失,几乎全部靠他人生活和
劳动,保护期较长。
二级残疾:
1、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是指残疾严重程度相对较高,至少有一项自
我保护能力已经丧失,部分生活功能也会受到影响,可以不完全依赖
他人生活和劳动,保护期较短。
2、轻度残疾人:轻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自我保护能力尚存,并
且可以在生活活动中参与,但有较大困难,主要靠家人协助,保护期
较短。
3、良性残疾人:良性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一般可以自我保护,在
自身活动中参与,但有一定局部困难,仍需有限度支持,保护期较短。
残疾人证书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人证书等级划分标准摘要:一、视力残疾等级划分1.盲:一级盲、二级盲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二、听力残疾等级划分1.一级听力残疾2.二级听力残疾3.三级听力残疾4.四级听力残疾三、言语残疾等级划分1.一级言语残疾2.二级言语残疾3.三级言语残疾4.四级言语残疾四、其他残疾类别及等级划分正文:残疾人证书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疾人使用评定标准》制定的。
以下是对各类残疾人等级划分的详细说明:一、视力残疾等级划分视力残疾分为盲和低视力两类。
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1.盲:一级盲:视野半径小于5度或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05。
二级盲:视野半径小于10度或最佳矫正视力小于0.1。
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残疾等级划分听力残疾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
1.一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程度较重,无法通过听力辅助设备进行有效交流。
2.二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程度较重,日常生活交流有一定困难,可借助听力辅助设备进行交流。
3.三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程度较轻,日常生活交流基本无困难,但学习、工作和社交活动有一定限制。
4.四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程度较轻,日常生活交流基本无困难,学习、工作和社交活动无明显限制。
三、言语残疾等级划分言语残疾也分为四个等级: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
1.一级言语残疾:只能简单发音,言语能力完全丧失。
2.二级言语残疾: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但语音清晰度在10-30%,可通过一级言语能力测试。
3.三级言语残疾:发音及语音清晰度有一定改善,但仍有较明显的语音障碍。
4.四级言语残疾:发音及语音清晰度较好,但仍有轻微的语音障碍,对日常生活交流影响较小。
以上是各类残疾人证书等级划分标准,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残疾人认定标准
一旦人因某项功能的缺失而不能进行正常的生活自理,就是可以鉴定为残疾人。
当然残疾人不是自己说一说就是的了,而是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依据的是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六类残疾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最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1、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二、听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三、言语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四、智力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五、肢体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小儿麻痹后遗症先天性截肢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两下肢不等长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六、精神残疾标准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一、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视力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02,视野半径小于5度。
2.二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05,视野半径小于10度。
3.三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1,视野半径小于20度。
4.四级:视力低下,矫正视力小于0.3,视野半径小于50度。
二、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双耳听力丧失或严重听力障碍,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听力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听觉功能极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全部丧失,不能进行必要的言语交流。
2.二级:听觉功能重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大部分丧失,不能进行必要的言语交流。
3.三级:听觉功能中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少部分丧失,难以与他人一般交往。
4.四级:听觉功能轻度丧失,耳边备侧声觉大部分保留,能进行一般的交往活动。
三、言语残疾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语言表达或言语理解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或障碍,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言语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不能进行言语交流,仅能发表简短的语言片段或使用手语等其他交流形式。
2.二级:在某些情况下能进行简单交流,但词句组合能力受限,表达不流畅。
3.三级:能够进行基本的交流,但在词句使用和表达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4.四级:能够进行基本的交流,但在表达和接受信息的能力上较正常人存在一定的差距。
四、肢体残疾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身体部分或全部肢体的缺失、畸形、功能障碍等,以致影响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肢体残疾分为以下几级:1.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需长期依赖外力帮助。
如:四肢瘫痪、截肢等。
2.二级:能够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但需要一定的外力帮助。
如:单肢截肢、先天性畸形等。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一二三四残疾标准残疾标准是对个体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的评定,通常用于确定个体是否符合残疾认定条件,以及获得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残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都会考虑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
在中国,残疾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分类与分级标准》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一、一级残疾标准。
一级残疾通常指的是极重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非常严重。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完全丧失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一级残疾通常包括严重智力障碍、严重精神障碍、双下肢丧失功能、双上肢丧失功能等。
二、二级残疾标准。
二级残疾通常指的是重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较为严重。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需要部分依赖他人照料,或者需要辅助器具来进行日常生活。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二级残疾通常包括双下肢丧失功能(不包括膝以下截肢)、双上肢丧失功能(不包括肘以上截肢)、双眼失明等。
三、三级残疾标准。
三级残疾通常指的是中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较为显著。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辅助来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三级残疾通常包括单下肢丧失功能、单上肢丧失功能、单眼失明等。
四、四级残疾标准。
四级残疾通常指的是轻度残疾,即个体在生活、工作和社交等方面的功能受限程度较轻。
这一级别的残疾可能会导致个体在某些特定活动或工作中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或者辅助,但通常能够独立完成大部分日常生活。
在中国的残疾评定标准中,四级残疾通常包括单下肢功能障碍、单上肢功能障碍、单眼低视力等。
总的来说,残疾标准的确定对于残疾人群体的福利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准确评定个体的残疾程度,可以更好地为其提供相应的福利和服务,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盲
二级盲≥<;或视野半径<10度
一级低视力≥
低视力
二级低视力≥<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语音清晰度(%)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10%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10-30%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31-50%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51-70%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分级IQ(智商)范围*适应行为水平
一级<20极度缺陷
重度
二级20-34重度缺陷
中度三级35-49中度缺陷
轻度四级50-69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
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
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程度计分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
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