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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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年7月2日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

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 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平安工地”评价标准

“平安工地”评价标准

修订说明一、修订的主要目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版)自出台以来,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工作中起到了引领作用,建立了客观的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评价机制,解决了项目安全管理无从下手的问题。

但经过几年的应用,有些方面已经不适用于当前“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操作上的不便。

为了更加深入地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以不断提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综合水平为目标,从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向精细化工作思路转变,形成更加清晰的工作逻辑链,为此,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1、主要内容仍以2013版标准为基础,对该标准中部分重复、琐碎、可操作性不强的内容予以删减,归并、调整。

2、总结近几年的相关经验与成果(如:“平安工地”创建50问),在新标准中有所体现。

3、进一步突出重点,导向性的东西予以明确(如:专项方案图表化等)。

4、进一步体现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5、压缩自由裁量权,细化扣分标准以便实际操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1、建设单位:重在策划、组织、引导各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制度责任体系落实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重点。

2、监理单位: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整体了解基础上,有重点、有目标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控。

强化了与施工单位相关工作的对应性,如施工方案审查审批、安全检查评价等方面。

3、施工单位内业:更加强调内业指导外业和内外业互相验证,如:制度建设的五要素、专项方案图表化、大检查的五个方面等进一步突出。

增加了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场内机动车辆检验等相关内容。

4、外业:强化通用部分,优化调整专项部分。

结合江苏省实际,对各专项内容的分数权值进项了调整。

通用部分增加了拆除工程;水运工程增加了疏浚工程;隧道工程此次未做修订。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6年版)(征求意见稿)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不断提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综合水平,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年版)进行修订。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是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

省级文明工地依据考核得分情况设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示范工地”。

评审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联合发文表彰。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现场综合考评、审定委员会审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二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或14层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建筑。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的单体工程,或造价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4)市政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

(5)安装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厂(车间)、装置、设施等工业安装工程。

(6)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

(7)轨道交通附属配套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8)交通工程:造价为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单孔跨径50米及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300米及以上的桥梁工程;长度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试行)(2019版)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试行)(2019版)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试行)》(2019版)一、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及相关检查工作。

二、考核评价分为省级“示范工地”与“示范工程”两类。

1.省级示范工地: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分值=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表1)分值×0.4+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2)分值×0.6 (1)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分值=(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2)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分值=(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3)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内容为:公路工程为表2.1和表2.2;水运工程为表2.1和表2.3;(4)考核项目应得分为实际考评项目的标准分值;(5)满足以下条件的,为省级示范工地: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的标段。

2.省级示范工程: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建设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建设单位(项目最低一级实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分别对每个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

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分值= 建设单位考核评价(表4)分值×0.2+Σ监理单位考核评价(表3)分值/监理单位个数×0.2+Σ(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分值×合同价)/Σ施工单位合同价×0.6 (1)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分值=(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2)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分值=(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3)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分值=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表1)分值×0.4+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2)分值×0.6;(4)考核项目应得分为实际考评项目的标准分值;(5)满足以下条件的,为省级示范工程: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的,同时项目所在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得分均不得低于90分。

“平安工地”评价标准

“平安工地”评价标准

修订说明一、修订的主要目的《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版)自出台以来,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工作中起到了引领作用,建立了客观的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评价机制,解决了项目安全管理无从下手的问题。

但经过几年的应用,有些方面已经不适用于当前“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操作上的不便。

为了更加深入地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以不断提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综合水平为目标,从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向精细化工作思路转变,形成更加清晰的工作逻辑链,为此,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原则1、主要内容仍以2013版标准为基础,对该标准中部分重复、琐碎、可操作性不强的内容予以删减,归并、调整。

2、总结近几年的相关经验与成果(如:“平安工地”创建50问),在新标准中有所体现。

3、进一步突出重点,导向性的东西予以明确(如:专项方案图表化等)。

4、进一步体现各项工作之间的逻辑关系。

5、压缩自由裁量权,细化扣分标准以便实际操作。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1、建设单位:重在策划、组织、引导各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制度责任体系落实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重点。

2、监理单位: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整体了解基础上,有重点、有目标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控。

强化了与施工单位相关工作的对应性,如施工方案审查审批、安全检查评价等方面。

3、施工单位内业:更加强调内业指导外业和内外业互相验证,如:制度建设的五要素、专项方案图表化、大检查的五个方面等进一步突出。

增加了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场内机动车辆检验等相关内容。

4、外业:强化通用部分,优化调整专项部分。

结合江苏省实际,对各专项内容的分数权值进项了调整。

通用部分增加了拆除工程;水运工程增加了疏浚工程;隧道工程此次未做修订。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6年版)(征求意见稿)一、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不断提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综合水平,对《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年版)进行修订。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并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现场考核工作由江苏省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由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以上;(三)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四)房屋改建的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三)未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与总包单位一起申报(一个工地最多只能三个参建单位)。

建筑施工文明(平安)工地考评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文明(平安)工地考评管理办法

南通市建筑施工文明(平安)工地考评管理办法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市安监站:为了深入开展南通市建筑施工文明(平安)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行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施工现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凡在南通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已经依法办理了相关法定手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市级文明工地。

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安装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6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施工现场实行了远程监控和LBS定位的。

二、申报程序(一)申报时间:文明工地应与安全报监同时申报,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达到规定标准的各施工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单独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

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

(二)文明工地由施工单位申报。

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

1.施工企业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填报《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1)一式四份,其中报省厅两份,报市、县(市)局各一份。

2.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填报《南通市建筑施工文明(平安)工地申报表》(附件2)一式二份,其中报市局、县(市)局各一份。

(三)申报地点:施工企业申报文明工地,按工程项目所在地进行申报。

1.南通市区范围内的工地,由施工企业向南通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申报;2.各县(市)(含开发区,下同)范围内的工地,由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管局申报;各申报受理单位收到申报表后,应在20日内对其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的加盖公章后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处。

(完整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完整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 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 300 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 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 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 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制度范文

“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制度范文

“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制度范文一、引言工地安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提高工地管理水平,我们特制定了“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地管理行为,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促进工地的平安建设。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平安工地”建设评价制度,达到以下目标:(1)降低工地事故率,保障工人安全;(2)提高工地管理水平,规范管理行为;(3)加强工地安全防范,预防事故发生;(4)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2.原则:本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制度内容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和科学原理,科学指导工地建设和管理;(2)公正公平:评价标准必须公正公平,客观公正评价工地的安全状况;(3)全面细致:评价内容必须全面细致,覆盖工地所有安全方面;(4)严格执行:评价结果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工地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评价内容和标准1.人员管理(1)工地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持有有效的工地管理证书,具备相关工程知识,能够熟练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应急预案;(2)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严禁无证上岗;(3)外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提供健康证明和相关证件,不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

2.安全设施(1)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合理的施工围挡,设立醒目警示标识,确保工地范围清晰;(2)通道和出入口:通道和出入口必须畅通,设置明显的标识,确保安全疏散;(3)消防设施:工地内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同时开展定期消防演练。

3.物料管理(1)堆物场:物料必须有序堆放,严禁堆放在通道和出入口处,堆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2)危化品使用:必须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危化品,建立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3)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作业规范(1)高空作业:高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使用安全带和防护设施,配备专人监督;(2)电气作业:电气作业必须由持证人员进行,并符合电气安全操作规范;(3)施工工序:施工工序必须按照规定顺序进行,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是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

省级文明工地依据考核得分情况设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示范工地”。

评审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联合发文表彰。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现场综合考评、审定委员会审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二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或14层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建筑。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的单体工程,或造价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4)市政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

(5)安装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厂(车间)、装置、设施等工业安装工程。

(6)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

(7)轨道交通附属配套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8)交通工程:造价为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单孔跨径50米及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300米及以上的桥梁工程;长度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新)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新)江苏省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 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180416施工单位)

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180416施工单位)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标准。

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内容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现场防护标准化、风险管控科学化、隐患治理常态化、应急救援规范化,并持续改进。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

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应作为合同履约考核内容,每年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

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为重点,加强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

在风险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戒和风险告知牌,做好风险提示或采取隔离措施。

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年版)一、为深入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标准》(2011年版)基础上,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及相关的组织工作.三、本标准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予以考核评价,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各单位评分为7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级;85分及以上的,为省级示范;90分及以上的,向部申报部级示范。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内业(表1)分值x0.5+外业(表2)分值x0.5;施工单位外业评价内容为:公路工程为表2.1+表2.2;水运工程为表2。

1+表2.3;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评价分值=(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标准分)x100。

注: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直接判为不达标.②施工单位内业得分和外业得分必须分别达到70分及以上,否则不达标。

③对出现施工单位不达标情况的,该标段必须立即停工整顿,直至满足达标要求方可复工。

四、示范级考核分为“示范工地”与“示范工程”两类,“示范工地”仅对施工单位考核,“示范工程”包括项目全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工程项目得分=建设单位评分x0。

2+Σ监理单位得分/监理单位个数x0.2+Σ(施工单位得分x合同价)/Σ施工单位合同价x0.6。

五、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表5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由建设单位(项目最低一级实体管理机构)报同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分为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施工期考核评价、交工前考核评价三个阶段.工程项目综合得分=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5(分)+(∑工程项目阶段得分/项目考核评价次数)×0.7+项目交工前考核评价得分×0.25.七、工程项目考核评价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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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并成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管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工作由江苏省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由江苏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40000平方米以上;
(三)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四)房屋改建的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未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与总包单位一起申报(一个工地最多只能三个参建单位)。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

现场安全考核评分标准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和机械设备、文明施工、平安创建以及管理人员安全知识考试六部分,具体评分标准附后。

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
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建筑施工安全知识题库中随机抽取。

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组长签署意见并经评审办公室汇总后,向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审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评审办公室对经考核评分总分为85分以上的工程及其承包单位予以公示。

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审定结果最终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省建设工会批准。

第十一条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对符合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标准的在建工程授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表彰活动每年分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实行动态管理。

对取得省级文明工地以后,放松管理,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取消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称号。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现场安全管理考核评分表
项目名称:项目经理:
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评选。

附表二现场安全防护考核评分表
项目名称:项目经理:
★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评选。

附表三现场临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考核评分表
项目名称:项目经理:
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评选。

附表四现场文明施工考核评分表
项目名称:项目经理:
★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评选。

附表五现场平安创建考核评分表
项目名称:项目经理:
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评选。

江苏省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考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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