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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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我们通过网络购物、社交、工作、学习,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

然而,网络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焦点。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内涵与特点发生了显著变化。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指个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侵扰等。

但在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还涵盖了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轨迹、浏览记录、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性。

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使得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取和传播。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黑客技术入侵数据库,窃取大量用户的隐私信息;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数据,用于商业目的;甚至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可能会泄露用户的隐私。

此外,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被泄露,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超乎想象。

这可能导致个人遭受骚扰、诈骗,名誉受损,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而且,由于网络信息的长期留存性,隐私泄露的影响往往是持久的,难以消除。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进行了规范。

然而,现有的法律保护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实际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对于新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法律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例如,对于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算法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法律尚未给出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再者,网络隐私侵权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顺畅,导致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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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篇1浅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目前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于网络隐私权更没有明确的定位,当权利人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很难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为视角,通过对网络隐私权概念的阐释,以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进行重点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民法保护就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来看,除了某些网站发布的基本无用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之外,既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予以规制。

因此,如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一)网路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上延伸,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隐私权,也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在网络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归纳起来,网络隐私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第一,知情权。

无论是个人或是组织单位在搜集他人的隐私信息前,首要向隐私信息主体进行征求意见并及时准确的告知。

第二,决定权。

隐私信息的主体对于信息具有决定权,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与否,并有权阻止所有未经同意的隐私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

第三,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权。

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正确性,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隐私权民法保护

隐私权民法保护

隐私权民法保护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隐私权为现代社会中新兴的一种人格权利,它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也遭受着大量的侵害。

而为使人们对隐私权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重点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并且又提出了一些健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制度的有效对策。

希望可以为读者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借鉴。

一、概述自隐私权概念被提出之后,学者对此项内容的研究却从未停止过。

事实上,隐私权涉及到很多学科的知识,如:政治学、法理学、伦理学等,这样一来,不断扩展了隐私权内涵与功能,进而使得隐私权保护由单一国家发展到被多个国家所应用。

而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对隐私权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当前,大多数学者通过对国内外对隐私权立法保护的对比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而探索出隐私权立法新趋势,找出当前国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诸多不足问题,并且及时制定有效对策予以完善,这对我国建立完善的隐私权制度产生积极影响。

和国外相比较来说,我国对隐私权探究发展相对较晚。

在1987年之前,国内学者并未发表过关于隐私权的学术论文。

而在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对隐私权探究引起了足够的关注,并且又提出了诸多自己的观点。

通过研究分析,关于隐私权的界定,研究学者大多数都是由隐私权内容、功能、主体等多个方面开始着手的。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不同学者对隐私权的理解是大不相同的,而这些都是由不同方面对隐私权特性进行详细阐述,然而,学者对隐私权大部分都是通过描述或者是列举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界定的,难以将隐私权的内容涵盖的更加全面,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范围过宽或者是过窄,例如:在“控制说”把隐私权规定为社会“基于宪法”基础上而确立的权利。

尽管此种界定对隐私权属性予以指出。

但是,关于隐私权界定却十分僵化,将隐私权只简单界定在侵犯宪法权利范畴内,因此,对隐私权规定十分狭窄。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私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财产等事项,这些事项是个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设置了多项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隐私权属于个人权利,由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的隐私权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之一。

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盗用等问题越来越普遍,为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第一百零七十五条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个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此外,第一百零七十六条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这些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个人财产保护个人财产也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个人财产安全面临着不同形式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民法典》对个人财产保护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民因自己的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没有过失或者过失责任已经减轻的,不需要承担侵害责任。

”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索。

”以上规定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自己的财产。

浅谈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浅谈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二、 隐私权 的法律保护现状
我 国《 民法通 则》 巾没有直接规定对 隐私权 的保护 , 是第 l l 但 O 条规定 公 民和法人享有名誉 权, 民的人格 尊严受法律保护 , 公 一般性地规定公 民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 大的空 间。~般认为 隐
私 权 应 当 属 于 人格 尊严 的一 部 分 。 在我国, 人格 权 研 究起 步 较 晚 , 隐私 权 仍 然 是 一 个 蹒 跚 起 步 的新 事 物 。 这 源 于 我 国 目前还 面 临着 很 多方 面 的 问题 。 从 文 化 层 面 看 , 管 中 国传 统 文 化 中 有 许 多 积 极 遗 产 , 是 对 个 人 隐 尽 但
宁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扰 , 私人 信 息秘 密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搜 集 、 刺探 和 公开 。 为 称 “ 人 生 活秘 密 说 ” [] 有 的学 者 认 为 “ 私 就 是 与 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个 人 私 ,2 还 隐 私 生 活 秘 密 , 所包 容 的 内容 , 私 人 信 息 、 人 活 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3 综 它 是 私 [] 合 来 看 , 两 的观 点过 于 抽 象 和 概 括 , 于 隐 私 的“ ” 本 质 特 征 并 没 有 前 对 私 之 准 确 的反 映 出来 ; 第 三 种 观 点就 明 确 说 明隐 私 是与 “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 而 公 , 它 仅 包 括“ 人 信 息 、 人 活动 和 私 人 空 间 。 ” 私 私 因此 笔者 赞 成这 种 对 隐私 的
但 在 我 国保 护 私权 的 主要 法 律 — — 《 民法 通 则 》 , 没 有 对 隐私 权 作 出 明 中 并
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贯彻执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若干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安全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安全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安全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成为了当代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一种法律文本,民法典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网络安全的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对网络安全的重视。

一、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也是人们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民法典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姓名权、荣誉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这表明民法典确立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因此,民法典的出台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可以通过民法典提供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和公开。

二、民法典对网络安全的重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民法典给予了网络安全保护的重要地位。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安全,防止网络信息泄露、丢失、被窃取或被非法篡改。

”这表明了对网络安全的要求,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的安全。

其次,民法典也规定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制裁。

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网络或者其他网络方式非法获取、销售或者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电信信息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对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的制裁,保护了网络信息的安全。

三、加强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保护对于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保护,单纯依靠法律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加强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保护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立法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隐私权法律规定(3篇)

隐私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名誉、荣誉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本文将从隐私权的定义、法律依据、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生活、名誉、荣誉等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个人信息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泄露。

2. 私生活保护权:公民有权对自己的生活、工作、社交等私生活领域进行保密,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非法侵扰。

3. 名誉权保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他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他人,损害其名誉。

4. 荣誉权保护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他人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损害其荣誉。

三、隐私权的法律依据1. 宪法: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个人信息保护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公开等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保护义务。

4. 网络安全法:我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责任。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也涉及隐私权的保护。

四、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民法典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民法典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民法典如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在当今数字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我们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在各种场合被收集、存储和使用。

与此同时,个人隐私也面临着被侵犯的风险,如非法监控、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等。

这些问题不仅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困扰,甚至可能威胁到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民法典》的出台,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它明确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定义,规定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以及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等。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个人隐私的定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这一定义涵盖了多个方面,从个人的日常生活到内心的隐秘想法,都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

例如,他人未经允许闯入我们的住宅,或者在我们的私人空间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这就侵犯了我们的私人生活安宁。

再比如,未经我们同意,公开我们的日记、信件等私密信息,也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

其次,《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进行了明确。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这一规定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了明确的对象和范围,避免了在法律实践中的模糊和争议。

在处理个人信息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这就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如企业、政府部门等,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随意收集、使用和泄露个人信息。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

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解读及民法保护作者:胡宇桢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5期2023年12月11日,影视演员周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不少粉丝陷入悲痛中。

即便如此,还是有人出于炫耀的心理,利用工作便利,将周某生前送往医院抢救的电子病历拍照后发到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

笔者对此提出几个问题:泄露者符某是如何得到的病历?其目的是什么?涉事医院是否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一)患者隐私权概念探析患者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下位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其并无明确的定义。

患者隐私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未单独成章,为隐私权项下的具体权利,但并非简单添加“患者”二字。

患者隐私权不仅指身体健康方面的隐私,还包括心理健康方面的隐私。

综上所述,患者隐私权是患者依法享有的,因医疗活动中被他人知悉和掌握的基于身體隐私部位、生理缺陷信息和病史资料等方面的隐私,未经患者允许禁止被泄露利用,以及非医疗需要或未经患者允许在医疗过程中避免身体隐私部位被不当暴露和侵扰的权利。

(二)患者隐私权的特征描述一是隐秘性。

隐私权强调的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晓或者公开的私密信息,患者隐私权涵盖身体上的隐私、体格缺陷等信息,既往就诊医疗信息和病例资料都应当具有隐秘性,是患者不愿被他人公开传播的信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经患者同意的前提下不得非法公开、使用。

二是绝对性。

绝对性,也称为排他性。

患者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其权利主体是患者本人,义务主体则包括医护人员在内的其他不特定对象。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其他人员(无论个人还是组织)对患者隐私权负有不作为义务。

三是支配性。

权利人有权直接支配其享有的特定权利,未经本人许可,排斥他人干涉,义务人负有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患者作为隐私权的绝对主体,有权决定他人是否可以公开自己的信息、范围和方式。

医护人员的知情权要求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视同已将相关信息告知,但这种同意的内容必须严格限于医疗目的,所接受的治疗检查应当在患者可支配的、与医疗相关的合理范围内。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doc

浅议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网络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能更好的规范网络技术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更好的维护公民的个人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人格权益,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内容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始于19 世纪90 年代,由美国法学家布兰戴斯和沃伦首次提出。

在我国学术界,张新宝教授认为: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①网络隐私权是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而新命名的一个非法定的术语,目前国内外都没有明确其定义。

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 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②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综合性人格权,其权利由自己支配,非经本人同意,不受非法侵犯。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我们足不出门就可以尽知天下大事,另一方面也侵犯着我们的个人权利。

在一个无国界无地方区划的虚拟自由王国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数不胜数。

从侵权的主体来划分,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个人的侵权网络的方便快捷,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将个人数据呈现在第三方的应用平台中,而有的人为了一己私利,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公开传播他们的隐形的不愿让别人知道的信息,侵犯权利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给权利人带来无形的压力、痛苦。

到现在为止,计算机已经深入寻常百姓家,这种个人侵权方式表现得很普遍、直接,在技术层面上也更难掌控。

( 二) 网络经营者侵权网络经营者是个人数据的保管者,应该采用安全技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内容,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解读。

在现代社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对隐私、个人信息及其处理等基本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还明确了禁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合法性要件,以及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此外,民法典还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方面,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重视。

第一个问题是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从隐私这个词的本身就可以看出,隐私有两个特点: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

因此,隐私仅仅是自然人所拥有的。

只有自然人针对隐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

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存在隐私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对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进行了解释。

了解这些规定和概念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人格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将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狭义的私人生活安宁指的是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

个人隐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个人隐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但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依然层出不穷。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个人隐私侵权案件为例,分析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探讨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居民张某在一家知名购物网站购买了一件商品。

在收到商品后,张某发现购物网站未经其同意,将他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泄露给了第三方商家。

张某在多次与购物网站沟通无果后,将网站诉至法院,要求网站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三、法律分析(一)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本案中,购物网站未经张某同意,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商家,属于侵犯张某隐私权的行为。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1. 购物网站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购物网站泄露张某个人信息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有权要求购物网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分析(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个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权利。

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隐私越来越容易被侵犯,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及其克服。

一、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1.法律体系不完善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太完备,有些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在实际应用中缺乏一定的指导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证明难度大隐私权民法保护中的重要一环是证明。

但是由于隐私权是一种隐藏的个人心理与情感,证明可能非常困难,使受侵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受制于证据问题。

证明难度大不利于受侵权人的状况。

3.技术手段的发展与法律趋于脱节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隐私权民法保护逐渐趋于脱节。

如今,各种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等技术手段层出不穷,使得个人隐私容易被公开。

但是,隐私权民法保护在技术上还没有跟上步伐,使得多数情况下受害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克服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局限性1.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隐私权民法保护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

国家应该加快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条款和保护措施,将现有法律法规完善起来,具体规范各方的行为,以便更好地维护和保护隐私权。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公众的法律意识对于隐私权民法保护非常重要。

在加强法律宣传的同时,还应该制定具体的法律制度,引导人们履行法定职责,关注个人隐私保护,并对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制裁。

3.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为隐私权民法保护带来了新的契机。

国家应该加大对于技术手段的应用研究,相关单位和机构应该承担对众多网络威胁和不法行为进行打击和防范的任务,并且积极采用新技术手段,加强隐私信息的保护。

四、完善法律诉讼制度针对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特殊性质,要求完善有关法律和诉讼制度。

对于证明难度大的问题,相关条款应该作出明确规定,加强相应的证明标准,简化证明程序,减少证明法律的困难。

五、加大视觉和监管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同时,政府应该加大视觉和监管的力度。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摘要: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一项新兴的人格权,在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同时,也遭受着越来越多的侵害。

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理解隐私权,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1隐私权的概述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出现了多种观点。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佟柔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①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②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③以上几种隐私权的定义,均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隐私权的内涵做了揭示,笔者认为,王利明先生的定义最为精辟、准确。

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

我国学者把它分为法律空白期、间接保护期、直接保护期、确认保护期四个阶段。

④本文将在下面对这四个阶段内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述。

2.1《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身权”脱离了对民事主体的依附,单独作为第五章”民事权利”的一节。

第一次在”人身权”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但没有涉及隐私权。

这一阶段为法律空白期。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隐私权相关法律及案例(3篇)

隐私权相关法律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护个人不受非法侵扰、干涉、公开、披露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我国隐私权相关法律及案例,以期为读者提供参考。

二、隐私权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网络信息保护,防止网络信息泄露、篡改、损毁,防止他人非法获取、利用网络信息。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三、隐私权相关案例1.案例一:张某诉某科技公司侵犯隐私权案案情简介:张某在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广告宣传,导致张某隐私权受到侵害。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广告宣传,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2.案例二:李某诉某医院泄露患者隐私案案情简介:李某在某医院就诊期间,其病历信息被泄露,导致李某隐私权受到侵害。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某医院泄露患者病历信息,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判决某医院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3.案例三:王某诉某网站侵犯隐私权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网站注册账号后,发现其个人信息被用于发送垃圾邮件,导致王某隐私权受到侵害。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某网站未经王某同意,将其个人信息用于发送垃圾邮件,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判决某网站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结论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述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

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

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

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

(3)维护权。

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4)私支配权。

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研究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更加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隐私权,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

本文将从最初的保护法律出发,通过分析三个案例,探讨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问题。

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在法律保护方面,我国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该法规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处理等行为应当合法、正当、必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获取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篡改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保护公民隐私的具体措施,如要求收集个人信息的机构应当加强技术安全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等。

然而,仅仅依靠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要加强个人保护意识才能真正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

比如,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账号密码、姓名、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不要随意点击不明来源的邮件和网站链接等。

案例一:滴滴事件2018年5月,滴滴打车出现了一起女乘客被司机强奸杀害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后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曾通过滴滴打车平台获取到该女性乘客的个人信息。

此事件引起了人们的深刻反思,滴滴公司也在之后加强了对乘客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保护措施,进一步保障了乘客的安全和隐私。

案例二:曝光滴滴司机身份信息事件2019年,一家名为“佳士得蒙特利尔”的网站公开曝光了数万名滴滴司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车牌等隐私信息。

此事件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广大滴滴司机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受到了极大的侵犯。

该事件再次提醒大家,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保护问题不容忽视,网络安全也是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案例三:抖音涉黄事件2021年初,抖音平台上一些低俗、涉黄的视频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部分涉事主播被查封,涉事视频被下架。

此次事件中,抖音平台的审核机制被质疑,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广泛受到关注。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公众人物,如明星、政界人士、知名企业家等,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个人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这种关注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侵犯其隐私权。

因此,对于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分析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我国,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这些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提供了基本的隐私权保护,如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传播个人信息等。

此外,还有《宪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然而,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关注度较高,有时会超越合理界限,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问题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导致法律实施难度较大。

2. 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质,其隐私常常受到媒体和公众的过度关注,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犯。

3. 侵权行为成本较低:由于取证难、定罪难等问题,侵权行为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保护措施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为公众人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护。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 媒体自律:媒体应加强自律,尊重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报道和侵犯其隐私权。

4. 公众教育:加强公众的隐私权意识教育,使公众了解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减少对公众人物隐私的过度关注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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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作者:魏天琦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首先从隐私的起源出发,介绍了隐私以及隐私权;其次探讨了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尤其是民事立法方面,包括对隐私权只提供间接保护,将侵害隐私权纳入侵害名誉权的范畴,对于隐私范围的确定标准不明,以及对于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最后,针对上述缺陷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102-02一、隐私权探源(一)隐私隐私意识自古就有,它起源对于人们对人体某些部位的羞耻心,而近代意义上的隐私则是资产阶级提倡人权和个人尊严、个人解放的产物。

然而,什么是隐私,却众口不一。

依杨立新教授的观点,隐私也称之为个人生活、私生活、私生活秘密。

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

这是隐私的本质;二为“隐”,它并非描述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它包括:当事人不愿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平,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某些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侵入。

[1](二)隐私权1.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概念起源于美国。

1890年, Warren邀请Brandeis二氏共同撰文,在哈佛法律评论第四期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

[2]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2.隐私权的内容依杨立新教授的观点,隐私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二是隐私利用权,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的物质、精神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权的内容是自己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三是隐私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四是隐私支配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如公开个人隐私,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等。

[3]二、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在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间接、分散的保护。

例如:《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及其执行意见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涉及到了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法律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明文规定,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上述内容足以证明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有明文规定的,只是这种保护存在一些缺陷而已,具体表现为:(一)只提供间接保护,将侵害隐私权纳入侵害名誉权的范畴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可能出现同时存在的情况,但是二者不能相互吸收或相互取代,二者各自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与保护领域,应是两项并存的独立人格权,二者区别主要如下:1.权利主体不同。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基于商业秘密而拥有的权利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应属知识产权范畴。

而名誉权的主体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权利客体不同。

隐私权所关注的是对民事主体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名誉权涉及的则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的表述之真实与否以及评价之适当与否。

隐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秘密信息,具有真实性。

名誉则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众的评价。

3.侵权方式不同。

侵害隐私权的本质特点在于非法的将他人不欲为他人所知的信息获得,其不以在公共场所为之为必要条件。

4.侵权的后果不同。

侵犯名誉权,后果是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减低,名誉遭到毁损。

但侵犯隐权,其事实后果不一定是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有时甚至会提高当事人的声誉。

5.免责条件不同。

原告在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贵任时,被告可以证明自己所谓的事实具有真实性,就可免除责任的承担;而隐私权侵害没有这个免责条件,正是因为当事人的真实的个人私生活秘密信息被披尽,才造成侵权事实。

[4]此外,按照司法解释,只有揭露与宣扬他人隐私并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才按侵害名誉权处理,但实际上揭露与宣扬他人隐私并不必然导致他人名誉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精神遭受痛苦,但因欠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如果把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名誉权代之,不仅会造成名誉权保护的混乱,也会造成对隐私权保护的不力。

(二)隐私的范围如前文所述,对于隐私的界定人言人殊。

理论界对于隐私范围的确定标准主要存在两种分歧。

一种观点是主观化标准,隐私的范围应以受害人的认定为确定标准,这种观点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不同的人因身份、工作环境、生活条件等不同,人们对于隐私范围的确定可能有不同的标准,对隐私的理解就可能千差万别。

某人的隐私在自己看来是隐私,在他人看来就不一定是隐私。

这种多变的隐私让人们的隐私权具有不确定性,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是客观化标准,认为隐私的范围应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这种隐私又过于僵化,因为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公民生活愈加丰富,隐私的范围可能会发生变化。

那么对于那些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受害人即使受到了实际的损害也不能得到保护。

由此可见,上述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缺陷。

我国法律仅仅提出隐私,未明确规定界定隐私的标准,这样的情况对隐私的保护极为不利。

(三)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由于我国侵犯隐私权是以侵犯名誉权取而代之来承担责任的,那么根据现行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里存在如下问题:隐私是真实的秘密信息,一旦被披露出去,有关某人的隐私可能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其影响已经不可避免地形成,是无法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方法来补救的。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这两种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成为一纸空文。

三、关于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几个问题(一)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前文论述了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种种区别。

其实隐私权不仅仅不同于名誉权,它同人格权中的其他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也有很大区别。

隐私权应从名誉权中脱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其理由如下:首先,这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隐私权正在逐步被确认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其次,加强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符合现代民法的精神。

民法是私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人身权是其保护的对象,人格权神圣是隐私权神圣的重点,明确地将隐私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就会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才能在人身关系上彻底否定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的束缚,强调人格独立,摈弃人身依附,宣扬人格平等,使人性获得真正的解放,使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观念深入人心。

[5](二)明确隐私范围确定的标准前述有关隐私范围确定的标准都有一定缺陷,均不予认同,应该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采用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

一方面法律对隐私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隐私,即使当事人认为隐私权受到侵犯,也不得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法律就隐私范围所做的规定赋予一定的弹性和自由度,即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可由人民法院依据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来确定该隐私是否受法律保护,行为人是否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并不受法律对隐私范围所做规定的绝对限制。

这样就既能避免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又能充分保护隐私权。

[6](三)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1.侵害隐私权责任构成侵害隐私权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为作为的方式。

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之义务。

该种法定义务是不作为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而作为,即为作为的违法行为。

例如,刺探私人信息、骚扰私人活动、侵入私人领域以及对私生活秘密的泄露等。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隐私的损害,表现为信息被刺探、被监视、被公布、被搅扰等。

这是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是一种事实状态,一般不具有有形损害的客观外在表现形态。

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即具备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隐私损害事实大多具有多重损害的特点。

这表现在隐私损害的事实出现以后,会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以及为减少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损失,这些也是损害事实。

但这些损害事实不是基本形态,它的有无不影响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而只决定侵害程度的轻重和损害范围的大小。

构成侵害隐私权民事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只要具备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足矣。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隐私权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尤其是对于财产利益的损失,应确认其确有因果关系,因这种损害事实直接关系到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

(4)侵犯隐私权的主观过错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具备主观过错,其主观过错的形式,主要是故意,但是也应注意,过失也构成侵害隐私权的责任,但不常见,如小说创作中利用素材不当而暴露他人隐私,即为过失侵权。

2.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前文所述,消除影响等不适用于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那么,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仍在继续进行中,受害人可依法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

停止侵害只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之承担,对于已经终止的或者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责令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隐私权的客体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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