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要求2、健康状况的分类与处理3、日常卫生习惯与培训要求4、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11 目的为加强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11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工作的从业人员。
12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要求121 新入职从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必须接受全面的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常规体格检查、传染病筛查等项目。
122 健康检查必须在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123 已在职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周期为每年至少一次。
13 健康状况的分类与处理131 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分为健康、暂时不适宜从事食品工作、患有禁止从事食品工作的疾病三类。
132 对于健康的从业人员,允许正常从事食品相关工作。
133 暂时不适宜从事食品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患有轻度感冒、发烧、腹泻等症状,应暂停工作,待症状消失并恢复健康后,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134 患有禁止从事食品工作的疾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应立即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直至疾病治愈,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14 日常卫生习惯与培训要求141 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工作服等。
142 工作期间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143 从业人员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进食、随地吐痰等。
144 食品企业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健康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个人卫生知识、疾病预防等。
145 培训应建立记录,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名单等。
15 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151 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健康检查或隐瞒健康状况的从业人员,一经发现,应予以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52 食品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或人员,负责监督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情况。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接受相关健康管理。
第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不得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第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第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接受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在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期间,不得从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工作服装,保持整洁,不得带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物品。
第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卫生、消毒等相关规定,加强个人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健康管理第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传染病检测等项目。
第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肠道菌群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接受职业病防护培训,提高职业健康意识。
第十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治疗,不得擅自服用药物影响工作。
第十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合理饮食,适度锻炼,不吸烟、酗酒。
第十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发现疾病及时治疗。
第二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受到伤害。
第二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健康管理,接受相关指导。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切实保障食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疾病传播,维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健康检查1.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健康检查项目包括:血液、粪便、尿液等常规检查,胸部X光、心电图、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查,以及皮肤病、性病等相关检查。
3. 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逾期需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三、健康档案管理1.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岗位、健康检查结果等。
2. 健康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3. 健康档案定期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四、健康状况监督管理1. 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
2. 每日组织从业人员晨检,对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个人卫生要求1. 食品从业人员要熟悉掌握岗位卫生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 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戴口罩,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 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4. 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戴戒指、耳环等饰物。
5. 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六、培训和考核1. 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卫生操作技能。
2. 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通用5篇)
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1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3、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5、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6、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7、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8、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一、健康管理制度1.1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健康,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健康检查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2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
1.3 食品从业人员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情况下,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1.4 食品从业人员在出现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等症状时,应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1.5 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
1.6 食品从业人员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文明旅游理念,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工作。
1.7 食品从业人员应接受用人单位的食品安全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1.8 食品从业人员应配合用人单位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培训管理制度2.1 食品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2 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业务技能。
2.3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加工制作流程、食品卫生操作规范、食品中毒事故的处理等。
2.4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方式包括:理论培训、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
2.5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6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2.7 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应颁发培训证书,并将培训情况记录在从业人员档案中。
2.8 食品从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活动,认真听讲,主动学习,提高自身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一、背景食品安全是人们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食品安全事故往往给人们带来严重的健康危害。
因此,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水平和工作素质,进而保障食品安全。
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基本要求(1)制度适用范围:所有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的从业人员。
(2)健康要求:从业人员应保持身体健康,不得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影响工作的疾病,确保食品安全。
(3)健康检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体检、传染病检查等,保持健康证明有效期内的合格。
2. 制度内容(1)健康证明:入职时需出示健康证明,定期更新检查。
(2)传染病隔离:患有传染病的从业人员需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3)操劳防护:从业人员需遵守工作时间,保证充足休息。
(4)个人卫生:严格遵守个人卫生规范,包括洗手、穿着整洁等。
(5)饮食卫生:餐饮从业人员需遵守食品安全规定,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3. 健康管理措施(1)提供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健康保险,保障其健康。
(2)定期检查: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及时了解从业人员身体状况。
(3)健康宣教:通过培训等方式,增强从业人员对健康管理的重视。
三、食品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1. 基本要求(1)培训对象: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包括新入职人员和在职人员。
(2)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突发事件处理等。
(3)培训周期:新入职人员需进行入职培训,在职人员定期进行复训。
2. 制度内容(1)培训计划:设立定期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全面掌握相关知识。
(2)培训方式: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灵活性强。
(3)培训评估:培训后进行评估,确保培训效果。
(4)培训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时长。
3. 培训管理措施(1)专业培训团队:配备专业培训人员,确保培训质量。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三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三篇篇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2)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3)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5)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6)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7)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8)入厕前必须换下工作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篇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3、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4、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3篇)
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一、范围:适应于本店全体员工二、目的:明确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要求和标准,严格健康管理制度,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三、责任和职责:员工健康管理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销售部等部门共同管理,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员工健康教育、体检、健康证办理等工作;销售部及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卫生管理。
四、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通过检查,身体健康且取得健康证的员工方可继续上岗,否则,按照相关规定辞工或调整。
对新聘用的员工一律要求要通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聘用,否则,不得聘用。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学习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和保健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有关保健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定期加强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
3凡患有痢疾、伤寒、肝炎、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保健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和接触保健食品销售和管理工作。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建立严格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范文(2)一、目的与依据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食品企业人员的健康,确保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结合食品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食品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直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质量控制工作的员工,以及与食品相关的辅助岗位人员。
三、健康管理内容1. 体检管理(1)入职体检:所有新员工入职前均需进行体检,包括身体检查、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血常规检查等。
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
(2)年度体检:所有员工每年都需进行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状况,保障食品安全。
2. 疫情防控管理(1)员工健康监测: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并记录在档案中。
如发现体温异常或出现呼吸道疾病症状,立即向上级报告。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健康管理,提高健康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单位健康管理工作,做到预防、检测、治疗,确保不患传染病或带病从业。
第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单位的健康检查,定期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业。
第五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卫生管理要求,确保从业环境卫生良好。
第二章健康管理措施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经常洗手,保持口腔卫生,保持整洁干净的服装和鞋帽。
第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传染病检查等,确保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要求。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加强营养,合理饮食,避免食用油腻过多、高糖、高脂食物,保持身体健康。
第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对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停止从业,直至痊愈后经相关部门复查合格可重新上岗。
第十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过度劳累,保证充足睡眠,避免压力过大对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建立健康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健康管理措施,配备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落实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责任,建立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追踪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宣教,提高健康意识,加强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不患传染病或带病从业。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如实报告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单位落实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行业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一、从业人员健康要求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健康证明应在有效期内,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2、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健康检查项目1、常规的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听诊等。
2、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乙肝五项、胸部 X 光检查等。
3、肠道致病菌检查,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等。
三、健康检查流程1、新入职员工应在入职前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在职员工每年定期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企业。
3、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将员工的健康证明、检查报告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四、日常健康管理1、企业应每天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状况晨检,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如有身体不适或疲劳,应及时告知主管领导。
3、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1、若发现从业人员患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对其接触过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全面消毒和处理。
2、对可能受到污染的食品进行召回和销毁,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实用14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实用14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1篇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简称“五病”)等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经健康检查检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调离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1%,并详细填写调离记录。
四、餐饮服务单位应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详细填写从业人员晨检登记表,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手套、口罩),头发不外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
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按规范清洗、消毒双手。
八、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直接尝味。
不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2篇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食品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配送、餐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食品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健康相关信息。
二、从业人员健康要求第五条食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有效期等内容。
第六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限为一年,从业人员应在有效期内接受健康检查。
第七条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八条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康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内科常规检查、粪便检查、尿液检查、血液检查等。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等。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第十四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健康证明、健康检查记录、培训记录等。
第十五条健康档案应按照从业人员岗位分类存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篇)
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企业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维护食品安全和企业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外来劳动力等。
第三条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企业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定期跟踪和评估。
第四条食品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所有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测,配合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检查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血常规、体检、职业病检测等,确保符合岗位要求和身体健康。
第七条长期从事与食品生产相关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包括体检、职业病检测等,确保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健康问题。
第八条健康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个人健康档案,并严格保密。
第三章健康监测第九条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康监测制度,对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职业病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十条健康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温监测、体重监测、血压监测、心电图监测等,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监测。
第十一条健康监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及时处理监测结果,做出相应的工作调整和改善措施。
第四章健康管理第十二条食品企业应制定健康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健康知识培训、职业病防治措施、健康促进活动等,以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第十三条食品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健康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提供必要的人员培训,确保健康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食品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确保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工作应当受到企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食品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检修等。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食品生产安全,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基本要求1.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2.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3.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在工作中随身携带。
4. 从业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定期进行手部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置于帽内,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
5. 从业人员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时,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 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三、健康检查1. 健康检查应当由具备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或找人替检行为。
2. 健康检查包括一般检查、血液检查、尿液检查、粪便检查、胸部X线检查等。
3. 健康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健康证明上,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 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从业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健康检查。
四、健康证明的取得和使用1. 从业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后,应当在工作场所随身携带,以便检查。
2. 健康证明应当由从业人员本人持有,不得转让、借给他人使用。
3. 从业人员在健康证明有效期内,应当遵守本规定制度,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培训和教育1. 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
2. 培训和教育应当包括食品卫生基础知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安全法律法规等内容。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精选10篇)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保障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食品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率,消除和降低生产过程中的卫生隐患,明确公司及个人责任,并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以促进食品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职工,包括正式工和临时工、外包人员等。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由公司相关部门牵头制定,征求公司内各部门意见,进行论证和修改;2.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3.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本制度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法》2.《劳动法》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4.《行政管理法》5.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规章及政策五、制度内容1.员工健康验收:所有入职食品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出具体检报告,保证身体健康符合相关要求。
2.员工健康评估:公司将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身体健康评估,必须达到相关标准方可参与生产经营。
3.员工健康监测:公司要组织定期健康检查和疫情调查,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从业人员的传染病等卫生风险,做好人员防疫工作。
4.员工卫生培训:公司要定期组织培训,确保食品从业人员掌握个人卫生常识、健康知识等,提高员工自我保护和防疫意识。
5.卫生防护措施:公司将对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包括口罩、手套等。
6.卫生保障设施:公司将配备相关卫生设施,如洗手间、消毒器等,为食品从业人员提供卫生保障。
7.责任追究:食品从业人员因健康问题造成公司损失的,须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责任主体1.制定、修改、废止本制度的各级管理人员;2.负责执行本制度的各级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3.考核评价本制度执行情况的各级管理人员。
七、执行程序1.公司将对各部门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2.食品从业人员工作前须进行身体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实行体检报告备案制度,上报公司相关部门;3.公司将建立健康问卷制度,以了解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4.公司将组织体检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及时了解食品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5.未经体检或不符合健康条件的食品从业人员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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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实施之日起已经实施1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先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营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如果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业就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第九十二条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
(三)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操作间,消杀用品专人定点存放。
一些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此相关如:投毒和有毒物的误用误食。
二、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采购是保证饭菜安全的第一关,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就难以保证供应到餐桌上的食品是安全。
必须弄清供货方的名称和地址,查明供货方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必须向供货方索取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感观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索取的各种证明应妥善保存两年,经备查验,一旦发生食源性疾患后可追根溯源。
(二)注意食品质量,禁止采购下列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3、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7、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在入库或使用前应有专人验收,查验产品包装是否破损、漏气、胀气,商标标识(品名、厂名、产地、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是否符合要求,核查所购产品与索取的有效凭证是否一致,并建立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采购食品应遵循以销定购(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以保证新鲜和卫生质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贮存食品应做到四防“防尘、防蝇、防鼠、防潮”,仓库应当通风良好。
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分架、隔墙(10厘米)、离地(10厘米)存放,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存的时间,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有足够数量的冰柜(有温度显示装置),以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三、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一)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室内外环境整洁,周围环境好。
(1)墙壁应瓷砖粘帖到顶,地面应由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
(2)具有冷藏设施,生熟食品分柜存放。
(3)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油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4)下水道应通畅,不得散发异味,出口处应安装防鼠设施,有相应的密闭式垃圾容器,垃圾及时清理。
(5)加工凉菜的必须设置凉菜间或凉菜加工区。
(二)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1)从业人员应更换工作衣帽,然后洗手消毒再进入操作间,(2)在接触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防止污染食品。
并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保证所用的原料要保证新鲜卫生,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四)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择菜洗菜要在粗加工间进行,未经择洗净的菜不允许进操作间。
(五)加工时所用的刀、墩、案、盆、池要做到生熟分开,并注明标记,防止交叉污染。
用后洗净后定位存放。
(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有三个方面要做到生熟分开:一是生、熟食品制售者应分工;二是盛装生熟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三是生熟食品不能存放在同一冰箱内。
(七)食品要彻底加热、熟透。
(八)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需要冷藏的熟制食用前彻底加热,不可掺入新的热食品中。
(九)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凉菜制作须做到"五专":专人加工、专室制作、专用工具、专用冷臧、专用消毒设备。
四、餐饮具的卫生。
餐具必须做到一餐一客一消毒,不隔餐不隔夜,实行“过四关”:一洗二消三冲四保洁。
(一)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二)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洗涤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配备有专用消毒柜,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具保洁柜应专用不得存放杂物,防止餐具重复污染。
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五、餐厅服务卫生要求。
(一)餐厅店堂应当保持整洁,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
划片分工,包干负责的办法,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回收清洗消毒。
(二)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
六、食物中毒相关知识及预防。
(一)食物中毒的常见原因1、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①生熟交叉污染。
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触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②食品贮存不当。
如熟食品被长时间存放在10℃至60℃之间的温度条件下(在此温度下的存放时间应小于2小时),或易腐原料、半成品食品在不适合温度下长时间贮存。
③食品未烧熟煮透。
如食品烧制时间不足、烹调前未彻底解冻等原因使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未达到70℃。
④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
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是带菌者,操作时通过手部接触等方式污染食品。
⑤经长时间贮存的食品食用前未彻底再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⑥进食未经加热处理的生食品。
2、化学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①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或生长环境中,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如含农药过高的蔬菜。
②常由于贮藏化学物质(杀虫剂、灭鼠剂、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添加剂)因不小心而误用或污染食物。
如果这此物质保存在没有标记的容器里,就很容易与食物、调料搞混。
盛放过杀虫剂和洗涤剂的容器未清洗而又盛放食物也会引起化学物中毒。
如工业用的亚硝酸盐误当食盐食用。
3、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常见原因食品中含有天然有毒物质,食品加工过程未去除。
如豆浆未煮透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未彻底去除,四季豆加工时加热时间不够使其中的皂素等未完全破坏。
发芽马铃薯含有大量的龙葵素。
(二)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1、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点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细菌污染、控制细菌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①避免污染。
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致病菌的污染。
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②控制温度。
如果加热的温度不能使食品的中心温度达到70度以上,就很难杀灭存在食品上的微生物。
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10℃以下0℃以上。
另外,对于剩余的食品,由于剩余食品上的致病微生物有足够的时间生长繁殖,在重新食用前必须重新加热。
③控制时间。
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机会。
熟食品应尽快吃掉;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④清洗和消毒。
彻底清洗食品原料是去除污染的最好方式。
未彻底清洗,会造成可能的化学污染物、物理性污染物残留于食品中。
对于不经加热直接食用的食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
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⑤严禁超负荷接待。
饭菜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饭菜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切莫贪图经济利益,超负荷运行。
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大型宴会时,这时厨师往往以工作忙为借口,不按卫生要求加工。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此时恰恰潜伏着食物中毒的隐患,需要更严格地执行卫生要求。
2、预防常见化学性食物中毒的措施①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
蔬菜粗加工时用水浸泡一段时间后再认真清洗三遍,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②食物有显明标签,使用前核对。
非食用物品不得与食品混放。
消毒杀虫药剂有毒有害物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预防有毒动植物食物中毒的措施①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
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小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彻底分解破坏。
应注意豆浆加热至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②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
烹调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扁豆中含有一种叫红细胞凝集素的物质,食后能引起中毒,这种物质加热即可破坏,所以加工扁豆必须炒熟煮透。
③土豆引起的食物中毒,幼芽及芽眼部分含有大量的龙葵素。
不吃发芽或黑绿皮的土豆,龙葵素遇酸分解,烹调时可加少量食醋。
(三)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立即停止出售食用的食品,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以最快的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医疗部门救治病人,积极配合卫生等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