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浙江科技学院学⽣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浙江科技学院学⽣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章综合测评总论第⼀条对学⽣进⾏综合测评的⽬的是旨在体现“以⽣为本”的育⼈理念,规范⼤学⽣的思想道德和学习⽣活⾏为,引导和⿎励他们在全⾯协调发展的前提下,突出能⼒培养,发展个性特长,激发成才欲望;同时也为评优评奖及推荐就业提供依据。
第⼆条学⽣综合测评采⽤“3+1”模式操作,即以德育、学业、能⼒、个性发展为⼀级评价指标,其中德育、学业、能⼒为基本指标,个性发展为附加指标。
在⼀级指标下设⽴⼆级指标及若⼲观测点。
第三条学⽣综合测评总成绩的构成、⽐例和计算⽅法:(1)学⽣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基本成绩和附加成绩两项组成。
其中基本成绩包括德育测评成绩、学业测评成绩和能⼒测评成绩,附加成绩即为个性发展成绩。
(2)学⽣综合测评⽐例:德育测评占15%,学业测评占70%,能⼒测评占15%。
个性发展测评则以附加分形式,采⽤加分办法,最⾼可加总权重的40%。
(3)计算⽅法:综合测评总分=德育测评×15%+学业测评×70%+能⼒测评×15%+个性发展测评(0-40分)。
(4)毕业⽣综合测评总成绩由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的平均合成。
第四条各班或同级同专业按学⽣学年综合测评得分的⾼低及名次进⾏评奖评优。
第五条各⼆级学院要成⽴综合测评考评组,考评组由⼆级学院负责学⽣⼯作的党总⽀书记或副书记、分管教学⼯作的副院长、各年级辅导员和各班班主任组成,负责学⽣⼯作的党总⽀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
第六条本综合测评实施办法适⽤的对象为全⽇制在校本科学⽣,每学年测评⼀次。
第⼆章综合测评程序第七条各班综合测评在班主任主持下进⾏,⾸先召开全班学⽣⼤会,到会⼈数原则上需超过班级总⼈数的2/3。
⼤会主要阐述学年综合测评的意义、测评办法以及产⽣7-9名学⽣代表成⽴测评⼩组,参与测评⼯作(班长、团⽀书不参加推选,直接进⼊测评⼩组,另再由全班学⽣直接推选5-7名同学参加)。
中学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范文(二篇)
中学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范文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一、引言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一种全面衡量中学生综合发展水平的评价方式,对于培养学生的多元智能、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推进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制定相应的评价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目标是全面评价学生德、智、体、美和劳动等方面的素质发展情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 原则:(1)科学公正:评价要客观、公正,依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价,避免主观臆断。
(2)分类评价:将评价对象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综合考虑学生在学术成绩、社会实践和体育健康等方面的表现。
(3)动态评价:评价是一个动态过程,要多维度、多参与者、多渠道地进行评价,不仅仅依靠考试成绩。
(4)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个性特征和潜能,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5)实质导向:评价要注重学生的实际表现和综合能力,不过分强调短期成绩导向。
三、评价内容和方式1. 评价内容:(1)学业水平:包括学生的学科知识和学习方法,通过考试成绩、作业质量和课堂表现等来评价。
(2)道德品质:包括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等,通过日常表现和综合评价来评价。
(3)实践能力:包括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通过实验报告、实践项目等来评价。
(4)身心健康:包括学生的体育锻炼、心理健康等方面,通过体育测评和心理评估等来评价。
(5)艺术素养:包括学生的音乐、美术等方面的素养,通过艺术作品和表演等来评价。
(6)劳动实践:包括学生的劳动技能和劳动态度,通过劳动实践项目和评估来评价。
2. 评价方式:(1)定量评价:通过分数或等级的形式给予学生评价,并将其纳入学生成绩的总体考量。
(2)定性评价:通过文字叙述或评语的形式,对学生在各个方面的表现进行具体描述。
(3)自评互评:学生可以自行评价自己的表现,并与同学们进行互相评价,互帮互助。
四、评价工具和流程1. 评价工具:(1)考试成绩单:用于记录学生的学科成绩和考试表现。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主要用于综合测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测评方法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分由学生学年成绩平均分和素质操行分组成综合素质测评分=学年成绩平均分×80%+素质操行分×20%学年成绩平均分=学年平均学分绩点×10+50素质操行分=操行分+科技创新分+文体分,满分为分100分。
累计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累计分为负数,0分计.第五条操行分(一)操行基本分每位学生操行基本分为40分.(二)操行加分1、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并被校级以上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加4分,被校级以上通报表扬加3分,被校级通报表扬的加2分,被企事业单位个人书面感谢表扬加1分,该项加分每学年累计不超4分。
2、参加志愿者服务、献爱心活动、精神文明服务、义务劳动、公益活动等并得到国家级认可加4分,得到省部级认可加3分,得到校级认可加2分,该项加分每学年累计不超4分。
3、获得先进个人表彰奖励的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1)校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3(6)分(2)省部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6(9)分(3)国家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10(15)分4、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其成员加分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5担任社会工作加分:担任辅导员助理、校级学生会主席加3分;校级学生会部长、院级学生会主席、班级班长、团支书加2分;院级学生会部长、班级副班长、学习委员加1.5分,其他学生社团干部加1分。
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不累加分,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年,任职不足一学年者不加分。
6、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分:(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加2分。
(2)社会实践获表彰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①获校级表彰加3分;②获省部级表彰加6分;③获国家级表彰加10分。
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一、概述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为了全面了解大学生个人的学业表现、综合能力、自我发展、社会责任意识等各个方面情况所设计的一种评价机制。
该机制通过对大学生各项表现进行量化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以改善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和个人发展。
二、实施机制1.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应当包括学业表现、综合能力、自我发展、社会责任意识等多个方面因素,并根据不同专业和不同阶段的学生,设计不同的评价指标。
2.制定测评流程和规则为了保证测评的公正、客观、可信,测评流程和规则必须明确。
具体来说,测评规则应当包含测评时间、测评方式、测评工具、分数分配等。
3.选择测评工具测评工具是指用于测量、收集和处理原始数据的工具,通常包括问卷调查、实际操作等。
在选择测评工具时,应当充分考虑评价指标、测评对象的特点和测评目的等因素。
4.实施测评测评过程应当全程监督,并在测评后及时公布测评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评测的学生和其辅导员。
三、具体措施1.针对不同专业和不同阶段的学生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和测评规则,并严格按照测评规则执行测评过程;2.加强测评工作宣传,提高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员参与的测评氛围;3.鼓励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自身优势,培养独立思考、创新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4.在测评结果公布时,加强对学生的解释和引导,帮助他们了解自身优势和不足,并提供针对性的建议和帮助,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5.建立常态化的测评机制,并将测评结果作为学生成绩考核、学生及家长指导、学生奖励和选拔人才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总结与展望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一项持久不断的工作,需要长期稳定的投入和不断创新。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各阶段学生的测评,完善指标体系和测评规则,创新测评工具和手段,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以促进大学生全面而健康的发展。
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一、首先,测评的目的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目的在于全面评估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提高;同时也是高校教育的质量保证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相关基础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需要以下基础条件:1. 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和流程,明确测评的指标和标准。
2. 学校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如学生的学习成绩、社会实践成果、参与社团的情况等等,以便为评估做好准备。
3. 学生自己主动积极参与,配合学校的要求,全面展示自己的素质水平。
三、测评指标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应综合考虑学生的知识水平、人文素养、职业能力、人际交往和创新能力等方面。
具体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业成绩。
学生的学习成绩是评估一个学生学习能力和努力程度的重要依据。
2.社会公益服务。
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展现个人价值的同时,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3. 实践能力。
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情况反映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包括实习、科研、创业等方面。
4. 社团活动。
学生参加校内外课外活动,体现了个人综合素质、团队合作能力等各种素养。
5. 学术科研。
学生参加学术活动和科研项目等方面,展示了个人的学术水平和创新精神。
四、测评标准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标准必须明确、合理、科学。
标准可分为三个层面:1. 给出总分的评估标准或综合素质总评成绩计算公式。
2. 对各项指标制定权重,以体现各指标的重要程度。
3. 按照不同的指标要求制定得分标准。
五、测评方案具体实施细则需要根据学校特定的情况制定。
测评方案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测评流程。
包括:测评时间、流程、负责人、各相关部门等事项。
2. 测评指标和标准。
具体标准和指标应当明确可操作可衡量。
3. 信息采集和记录。
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对于学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应当进行核实和审查。
4. 涉及到的奖惩措施。
加强正面激励,给予学生更多的鼓励和肯定,同时也要开展一些惩罚措施以防止学术不端和作弊行为。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河北工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科学、有效地教育、管理、考核和评价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学生德、智、体、美、劳、创新等方面素质的综合评定,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由各学院组织实施,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进行。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备案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素质教育思想在学生个人评价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考核及创先争优的重要依据,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并突出不同学科学生的特点、特长,张扬学生个性,培养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条测评成绩是评奖评优、组织发展、毕业鉴定、研究生推免、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过程是学生自我检测的过程。
测评前,各学院要在学生中进行广泛动员,引导学生正确对待素质测评工作;测评中,要教育学生正确估价自己和他人,实事求是;测评后,如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学院要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做好学生思想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并已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章测评内容第八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由德育素质测评分、智育素质测评分、身心素质测评分、创新素质测评分和其他素质测评分五部分构成,五项满分均为100分,其权重分别为10%、60%、10%、10%和10%。
第九条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比例为20%,良好比例为40%,合格比例为30%-40%,不合格比例为10%以下。
第十条各项测评中,相同项目加分只就高、不叠加,项目加、减分标准,以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为了更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1. 评价指标:- 学业水平:学生在各学科的表现,包括知识掌握程度、问题解决能力等。
- 体育健康:学生的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表现。
- 心理素质:学生的情感态度、意志品质、人际关系等方面的表现。
- 创新能力:学生的创造力、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等。
- 社会实践:学生的社会参与度、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2. 评价方式:- 考试测试:通过笔试、实验等方式对学生的学业水平进行评价。
- 体育测试:通过体育课、运动会等对学生的体育健康状况进行评价。
- 调查问卷: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学生的心理素质信息。
- 作品展示:通过学生的作文、绘画、科技制作等作品展示学生的创新能力。
- 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评价他们在实践中的表现。
3. 评价流程:- 学校定期组织各类评价活动,包括考试、测试、问卷调查、作品展示等。
- 教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
- 学校将评价结果纳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作为学生成长的参考依据。
4. 评价原则:- 全面客观:评价要覆盖学生的各个方面,做到全面客观。
- 鼓励进步:评价要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帮助他们不断进步。
- 善于引导: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学生,引导他们认识自己,做到自我完善。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学校将更好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希望学生们在学习的道路上不断进步,成为有担当、有情怀、有责任的新时代学子。
愿我们共同努力,铸就美好的未来!。
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牧业经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心等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智育素质和操行素质(德育素质、体育素质、美育素质、劳动素质和心理素质)两大方面。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总成绩(100分)=智育素质(60分)+操行素质(40分)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实行学年累计排序,作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企业奖助学金的评定及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以及毕业生就业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生。
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程序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应届毕业生安排在毕业前三周进行。
第七条学校成立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指导、督促和考核院系开展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各院系要成立综合素质测评考评领导组,考评组由各院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及辅导员组成,党总支书记任组长。
负责制定本院系学生操行素质考评细则、监督本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处理本院系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问题。
第九条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和班主任为组长,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三名学生代表为组员的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十条学生入校后,由辅导员和班主任带领学生认真学习《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试行)》和本院系操行素质考评细则。
2024大学普通本专科生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2024大学普通本专科生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测评内容:素质测评内容将综合考虑学生的学术水平、专业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等方面的表现。
具体包括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实践能力、综合素质、思想政治表现等。
2. 测评方式:素质测评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包括考试成绩、课程质量评价、学科竞赛、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等综合考核指标。
通过考核指标的综合评定,确定学生的素质测评结果。
3. 测评标准:素质测评标准主要以学校教育教学目标和素质培养要求为基础,结合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制定相应的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应该明确、公正、透明,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 测评组织:学校应组织专业教师和专家参与素质测评工作,确保评价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同时,应建立素质测评系统和数据库,对每位学生的素质测评结果进行记录和管理。
5. 测评结果运用:素质测评结果将用于学生学业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奖学金评选、科研实践活动等方面。
学校应积极引导学生通过素质测评结果来改进自身的学习和发展方向。
6. 反馈机制: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素质测评反馈机制,及时将测评结果和评价意见反馈给学生,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不足并加以改进。
总之,2024年大学普通本专科生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应该科学、公正、有效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和指导。
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方案
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被越来越多地重视。
传统的学业成绩评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
因此,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需要设计和实施学生综合测评方案。
本方案的目的是通过综合测评,全面了解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提供引导,并为学校的教育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测评内容和指标1.学业成绩:以考试和课堂成绩作为主要参考指标,反映学生的学业能力。
2.学科外活动:包括体育、艺术、社团等校内活动以及课外参与的比赛、比赛获奖等。
3.社会实践: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包括社会服务、志愿者活动等。
4.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学生在班级、学校或社团中担任职务,展示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的情况。
5.创新能力:学生的科研成果、创新性思维、创造性实践等。
6.心理素质和综合素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人际交往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
三、测评方法和流程1.数据收集:通过问卷调查、个人档案、学生自评、老师评价等方式收集学生的综合信息和数据。
2.数据分析和加权:将不同维度的数据加权计算,对学生的不同能力进行评估并给出相应的分数。
3.老师评价和学生自评:学校将组织相关教师对学生进行评价,并引导学生自我评价,有效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
4.制定测评报告:学校根据测评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测评报告,对学生的优势和不足点进行指导和建议。
5.家长和学生沟通:学校将与家长和学生进行沟通,共同制订学生的个性化发展计划,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指导。
四、测评结果的应用1.学生发展指导:将测评结果作为学生个性化发展的重要依据,为学生制定发展目标和计划,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2.学校教育:通过综合测评结果,评估学校教育的成效,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3.学生评优选拔:根据测评结果,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评优选拔,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机会,激励他们更好地发展和成长。
4.学生情绪关系管理:学校可以通过测评结果,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和人际关系进行监测和管理,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规范程序,细化标准,现根据《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定工作严谨、规范、有序实施。
通过奖学金的评定,引导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能力、综合素质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规范的奖学金评定,专指针对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由学校提供的其它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参评该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五条对在遵纪守法、安全稳定、考风考纪、学术道德方面有违纪处分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
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班的测评工作。
对于本班测评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应在班级导师的主持下,在全班范围内征集意见后,将意见上报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奖学金评定工作采取学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班级测评结果应在全班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在全院公示。
第八条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分配各班奖学金名额,对各班评定工作和评定结果进行审查。
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本科生工作的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九条各班在班级导师的组织下,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
各班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班级测评工作。
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在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综合能力等方面协调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按照XXXX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指标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评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为测评依据,以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进行综合测评。
二、测评原则与方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力求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发展情况。
三、测评范围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转专业学生在转出学院参加该学年的综合测评。
四、测评内容及分值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发展性能力素质。
测评总分∑=政治思想品德素质(20分)+科学文化素质(70分)+发展性能力素质(10分)。
原则上除了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知识)测评分以外,其他分值总和不得超过35分。
(一)政治思想品德素质测评(20分)1.政治思想品德测评主要坚持立德树人基本导向,依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建立大学生政治思想品德评价体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
2.政治思想品德测评主要内容从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思想政治实践表现、个人品德修养三个方面进行测评。
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包括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党团课学习和时政学习;政治思想教育实践包括参加升国旗、晚点名主题教育及志愿服务活动等表现;个人品德修养评价包括爱国诚信、敬业友善、遵纪守法、文明自律等行为表现。
(1)思想政治理论素养(4分)①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含马克思主义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形势政策等课程):(1分)A.该学年此类课程成绩为优秀者(1分);B.该学年此类课程成绩为良好者(0.7分);C.该学年此类课程成绩为中等者(0.5分);D.该学年此类课程成绩为及格者(0.3分);E.该学年此类课程成绩为不及格者(0分)。
学生综合评定实施方案
学生综合评定实施方案一、背景。
学生综合评定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的重要方式,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了更科学、客观、公正地进行学生评定,制定学生综合评定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评定目的。
学生综合评定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思想品德、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情况,为学校提供科学的评价依据,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评定内容。
1. 学习成绩评定,包括平时考试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成绩等。
2. 思想品德评定,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表现、课堂纪律、集体荣誉感等方面。
3. 身心健康评定,包括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心理健康状况等。
4. 学科竞赛成绩评定,包括各类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
5. 课外活动表现评定,包括学生在课外活动中的表现、参与度等。
四、评定方式。
1. 学习成绩评定,采用定期考试、平时作业、课堂表现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定。
2. 思想品德评定,采用班级评议、德育考核、学生自评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定。
3. 身心健康评定,采用学校体检、心理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定。
4. 学科竞赛成绩评定,采用学科竞赛成绩证明材料等进行评定。
5. 课外活动表现评定,采用学生社团活动证明、社会实践材料等进行评定。
五、评定结果运用。
学生综合评定结果将作为学校评优评先、评奖评优、学生奖学金评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学生的学业发展和个人成长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评定结果公示。
学校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让学生和家长了解学生的评定情况,促进学生的自我认识和自我提高。
七、评定结果反馈。
学校将评定结果进行反馈,对于评定结果不理想的学生进行个别谈话和辅导,帮助学生找到问题所在,制定改进方案。
八、评定结果监督。
学校将建立评定结果监督机制,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九、结语。
学生综合评定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努力,落实好评定方案,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中学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范文(三篇)
中学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中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与发展,提高中学教育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第三条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指对中学生在学业、身心健康、社会实践、品德素质等方面的发展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
第四条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目标是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包括学业成绩、身心健康、社会实践、品德素质等方面。
第六条学业成绩评价以学生的学科知识掌握情况、学习能力和学习态度等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身心健康评价主要以学生身体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和心理健康等为内容。
第八条社会实践评价主要包括学生参与社团活动、志愿者活动、校外实践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品德素质评价主要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作风、行为规范等为内容。
第三章评价方式第十条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包括成绩评价、考核表评价、学科竞赛评价、综合测评等。
第十一条成绩评价是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通过对学生学科知识的掌握和日常学习情况的评价进行评分,形成综合学科成绩。
第十二条考核表评价是通过对学生的学习态度、行为规范等进行评价,形成学生的学习日志和行为档案。
第十三条学科竞赛评价是通过对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的情况进行评价,体现学生学科能力的发展。
第十四条综合测评是通过对学生的各项素质进行考察,运用问卷调查、观察记录、小组讨论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综合测评的结果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四章评价组织第十六条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由指定的专业教师和教育专家组成评价组。
第十七条评价组负责制定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评价活动,并对学生的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对评价组成员的培训,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长安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长安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文体美成绩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美成绩×10%,各部分成绩的计算方法见分则。
第四条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优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德育测评分则第六条德育成绩=75+德育加减分,德育成绩不超过100分。
第七条德育基本分为75分,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可获基本分:(一)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
(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
第八条德育加分细则(一)奖励表彰1、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2、获优秀团员、团干、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4分、1分;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0分、15分;获校级共青团标兵荣誉称号者,加8分;3、获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标兵荣誉称号者,加20分;获省级青年突击手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5分、20分;4、获军训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4分;(二)学生服务与管理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根据其工作成绩给予加分:1、校级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下同)主席,加6—12分;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加4—8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学生会副主席、班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加3—6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等,加2.5—5分;校、院级学生组织干事及各班班团委员,加2—4分;2、学生兼职辅导员加5—10分;宿舍舍长加0.5—1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文明宿舍者,舍长加3分、2分,成员加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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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
学生综合测评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科学评价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综合测评以学年为单位进行,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综合测评结果将为学生的评奖推优、推免研究生等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章综合测评的内容及比例构成
第五条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测评、学业表现测评、文体活动测评和综合能力测评四个方面。
其中品德测评占20%,学业测评占60%,文体测评占10%,能力测评占10%。
品德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品质;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文体活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及成绩;综合能力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职业技能、组织管理以及创新等能力。
第六条品德表现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60%,奖励分占40%。
品德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品德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一。
第七条学业表现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90%,奖励分占10%。
学业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学业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具体评分标准件见附表二。
第八条文体表现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
文体表现测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文体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三。
第九条能力表现测由基本分和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占50%,奖励分占50%。
能力表现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能力表现测评得分=基本分+奖励分。
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四。
第三章综合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部署、监督和指导,各院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院系主管学生领导为本单位综合测评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院系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院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院系主管学生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依据本实施办法组织本院系综合测评工作;
2.对各班级综合测评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指导;
3.做好综合测评过程中的解释、答疑工作;
4.审定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5-7人组成,学生代表由班级全体学生投票推举产生,其中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代表的1/3,主要职责是:
1.做好综合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计算本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
3.做好综合测评中的解释、答疑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测评的程序:
(一)个人自评。
按照品德、学业、文体、能力四个方面,填写综合测评自评表,实事求是地向班级测评小组提供个人奖励分和扣分的相关依据。
(二)小组初评。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在学生个人自评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资料和学生的实际表现,形成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并向学生反馈。
(三)小组终评。
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对有异议的综合测评初评成绩进行复查、更正,形成班级终评成绩报院系综合测评小组。
(四)审定备案。
院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级的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审定、备案,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综合测评中的违纪处理。
(一)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诬告他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
(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利用职权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酌情扣分;若为教师,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中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加分项,界定标准为国家(省、市、校)行政部门组织,并下发通知,选拔代表学校(院系)参加的比赛及评选。
第十五条学生测评每学年一次,非毕业班级于当年9月1日---20日、毕业班级当年6月1日--10日完成测评工作,并将《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登记表》记入档案。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纪实操行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品德表现测评
附表二:学业表现测评
附表三:文体表现测评
附表四:能力表现测评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登记表
此表装学生档案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综合测评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