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原则
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原则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对债权人的清偿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以下是关于企业破产债权人清偿的原则。
一、法定顺序原则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一般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抚恤等);3.社会保险债权;4.普通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留置债权等);5.股东权益。
在破产清算中,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则按照上述顺序进行清偿。
同时,法律规定了破产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对其权益的清偿顺序排在最后,意味着股东将承担企业破产的风险。
二、平等原则在破产清算中,对所有债权人应当采取平等的原则进行清偿。
无论是大型债权人还是小型债权人,都应当以相同的比例获得清偿。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每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公平的清偿而导致部分债权人遭受损失。
三、优先原则在破产清算中,有些债权人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这些优先权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
例如,职工债权、社会保险债权等通常被视为优先债权,将在普通债权之前得到清偿。
留置债权、抵押债权等也享有相对优先权。
优先原则的目的是保护特定群体的债权人,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和利益需求。
四、绝对优先原则绝对优先原则是指在破产清算中,对特定类型的债权人进行绝对优先的清偿。
例如,在破产清算中,法律规定应当首先清偿破产企业的拖欠税款和行政罚款等。
这些债务属于国家或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在清偿顺序上具有绝对的优先权。
绝对优先原则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总之,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原则包括法定顺序原则、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在破产清算中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资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法释〔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围绕破产重整的背景和意义,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破产或已破产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重组措施,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获得偿债能力的法律程序。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复苏具有重要意义。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企业破产法》等。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2. 程序繁琐: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有待完善,如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
四、对策与建议(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应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为降低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应简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优化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重整周期。
(三)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措施,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建立债权人保护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逃避债务。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为确保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
的机 制 主要 有 : 赋 予债 权人 破 产重 整 申请 主体 资 格 , 债 权人 对 重 整 计 划 进行 表 决 , 法 院通 过一 定 审 查程 序 对重 整 计 划进 行 批 准 , 管 理 人 对 破 产重 整计 划 执行 进 行 监督 。然 而 通 过 与外 国立 法在 重 整 范
2 . 重整原因
重 整原 因是 启 动破产 重 整 的必要 条件 , 是法 律 规定 的特别 法律 事实, 是 法 院受理 重整 申请 的根 据 。 由于 各 国的基本 立法 目 标不同,
、
破 产重 整 中债 权人保 护 韵法理 基础
1 . 破 产 重整 制度 的立 法 目标
首先 , 拯 救企 业 。 破产 重整 主要 是 以拯救 企业 为 主要 目标 , 基 于 社会 效益 的考 虑 , 拯救 一个 企 业往 往 要 比重新 开 创再 发展 要 有效 益 的多。 破 产清算 虽 简单 , 但 是并不 能解 决所 有 问题 。 这也 就是 为何 要
能其 破产债 权 人来 说是 存
有极 大 的风险 , 若失 败 , 则 可能 陷人 万 劫不 复 的境地 。相 反地 , 像 公
其次, 平 衡且 最大 化实 现 各 方 面的利 益 。破产 程序 最 初是 作 为
一
司、 股 份公 司这 样 的实 体 , 其 重整 的成功 率就 比较高 , 那 就更 有利 于 分配, 使债 权 得 以偿付 , 令他 们之 间 的分 配尽 可 能公 平 。口 破 产 法立 对 债权 人 的保 护 。 法 目标 的 演 进 呈 现 出 “ 债 权 人 本 位 — —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利 益 平 我 国对破 产 重 整范 围的规 定 均不 与 上述 立 法 体 例 苟 同 , 《 企 业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经济运行中,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债权人权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一、美国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即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是指破产企业自愿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则是债权人发起破产程序。
美国破产法主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在其范围内各个州都有所不同的适用方式。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案件,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并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类别的不同拥有不同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债权人的优先次序是按照联邦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也就是所谓的“债权人优先级”。
在破产清算中,具有更高债权优先级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例如,劳工工资、税款以及部分特定的债权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三、债权人的案件参与权美国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参与破产案件的过程。
根据独立证券律师协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代表他们的律师,并在破产案件的重要决策中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获得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债权人的治疗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通常有权以现金或债务出资的形式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
这种方式被称为治疗权(cram-down),债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强制破产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来偿还债务,而不必同意破产计划。
美国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利益。
五、债权人的破产计划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与并投票通过或拒绝破产计划。
债权人的投票权数取决于其拥有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债务重组来恢复债权,接受新的债务安排或部分债务免除。
通过投票,债权人可以决定破产计划的最终结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六、债权人的诉讼权债权人在美国破产法下还享有诉讼权。
如何运用《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个 企 业 出现 亏 损 、 破 产 , 一 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分 不 开 , 囚 此 在 债 权 人
产 核 查 尤 为 关 键 ,在 均 衡 考 虑 的 前 提 下 ,收 购 方案 如 果有 助于 扩 大市 场 、 增 强 企 业 竞 争 力 , 建 议 企 业 在 关 键 时
明 确 预 期 最 终 债 权 清 偿 的 比例 , 这 对 于企业 防范债 务风 险具 有重 大意 义。
节 , 债 权 人 如 果 通 过 对 债务
三 、 按 照 合 理 清 偿 序 位 保 护 每 一 个 债权 人的合 法财产 权益 破 产 法 规 定 ,破 产 申 请 受 理 后 ,
破 产 案 件 审 理 期 间 , 不 得 离 开 住 所 地 , 并 不 得 新 任 其 他 企 业 的 董 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 五 、 灵 活 调 整 商 业 策 略 本 案 从 破 产 申请 到 股 份 收 购 , 就 是 一次典 型 的 商业 收 购 角色 的转换 战 略 。 很 多 情 况 下 , 债 务 会 成 为 企 业 的 头 痛 问 题 , 但 是 如 何 化 觯 追 债 危 机 , 使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变 成 企 业 发 展 的 桥 梁 , 是 每 一 个 企 业 家 值 得 思 索 的 问 题 。 这 里 ,需 要 掌 握 两 个 环 节 : 第 一环节 ,企业 对大宗 债权 ,
核查 、整顿 、分配 。
四 、 追 究 造 成 债 务 人 破 产 Nhomakorabea 管 理
人 法 律 责 任
一
破 产法 的 重整 原 则采 取 灵活 的 方法 , 进 行 商 业 收 购 ; 由 于 被 收 购 企 业 处 于
简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引言破产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为债务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和相关各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本文将详细探讨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2.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破产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法院应公正地处理各种破产案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2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是破产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债权。
2.3 救济债务人原则救济债务人原则是破产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给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尽力帮助债务人解决其债务问题,帮助其恢复经济实力,并为其提供合理的还债安排。
2.4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律规定了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优先权。
法院应依法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排序和保护,确保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获得偿还。
2.5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公开、透明地进行审理和执行。
各方应获得足够的信息和机会,以便能够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并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2.6 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原则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增加破产财产的价值。
法院应尽量寻找并保护破产财产中的所有可变现的资产,并将其变现以偿还债务。
3. 破产法的实践中的挑战虽然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3.1 多债权人利益平衡在破产程序中,往往存在多个债权人,他们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
民企破产重整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中国外资》 2021年4月(上)第7期76民企破产重整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文/龙明 邹刚企业破产管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关系等各方利益,在各方诉求中既包括同一性,也体现其矛盾性。
司法的主动介入、第三方管理人的主导就是要在破产重整中寻求利益平衡点,更有效的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经贸实务RADE PRACTICE 企业破产管理涉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社会关系等各方利益,在各方诉求中既包括同一性,也体现其矛盾性。
司法的主动介入、第三方管理人的主导就是要在破产重整中寻求利益平衡点,更有效的负债企业走出困境。
基于债权人对企业的权利、弥补企业重整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牺牲以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考虑,强调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应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以重庆市B 公司破产重整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重整过程中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机制。
重庆A 公司与B 公司于2014年1月1日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先款后货,按款发货。
重庆A 公司共向B 公司付款290万,截止目前B 公司仍欠货款逾92万元。
2015年6月,重庆A 公司申请B 公司破产。
2015年10月,重庆市第W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市B 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重庆市JL 人民法院审理。
2016年5月,重庆市JL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申请破产企业的破产重整路径重庆市B 公司成立于2001年,初始出资1000万元,两大股东为BW 有限公司和RW 有限公司。
2013年,JSD 出资9000万货币资金对B 公司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变更为3名,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0万。
1.破产程序2016年9月,B 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会议进行了针对破产程序的投票表决,绝大多数债权人是不同意破产清算的。
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经营亏损严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最终被法院宣告停业、清算的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各国普遍制定了破产法,并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机制。
本文将探讨企业破产法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原则1.平等原则破产法坚持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即任何债权人都应该根据债务大小和优先次序享受相等的权益。
这意味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该按照其债权的大小进行清偿,而不会因为其他因素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2.优先权原则根据债权人的不同,破产法将债权分为受优先清偿的优先债权和次优清偿的普通债权。
先偿还优先债权,再偿还普通债权。
优先债权通常包括员工工资、税费、担保债权等,这些债权在分配资产时享有优先权。
3.多元化原则为了确保各种类型的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破产法通常将债权分为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例如,对于没有担保的未受保护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债务准许或股权转移等方式来保护其利益。
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措施1.债权人权益登记制度破产程序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债权人提供债权证明和权益登记,以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债权人的登记使他们能够参与破产程序,并在资产清偿中享有相应的权益。
2.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通常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代表债权人利益的人员组成,对破产程序的进展进行监督和决策,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债权人集会和表决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集会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债权人可以在集会上表达他们的诉求和利益。
集会通常会讨论重要事务,并根据债权人的表决结果做出决策。
这种方式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和利益表达。
三、破产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优化破产程序为了加强债权人的保护,许多国家对破产程序进行了优化。
通过简化程序、加快审理速度、提高透明度等措施,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状况、参与重要决策,最大程度地保护其利益。
试论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保护
试论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保护作者:潘旺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变化莫测的市场经济使公司面临各种未知的风险,陷入破产困境。
公司破产会引发各种的经济与社会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重整制度应运而生。
破产重整制度通过保护各方利益,解决利益冲突,在避免企业破产的前提下清偿债务。
本文将对破产重整制度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保护进行论述。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务人利益;债权人利益;利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76-01作者简介:潘旺(1995-),女,汉族,河南南阳人,中央民族大学,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与英语。
一、债务人利益保护(一)债务人部分债务的减免《破产法》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就不必再承担清偿责任。
这保证了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在债务人现有的财产范围内,能够较为公平地分配未清偿的所有债务;另一方面,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合理的削减,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对企业内部进行重整,对企业的内部管理、资本结构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调整,促进企业的内部优化。
这一制度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都通过重整较大程度的维护,实现了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债权人担保权的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担保权人暂停行使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重整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行使要受到一定限制。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此举的目的是避免重整过程中举步维艰的企业的积极财产减少,从而为企业的自身调整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进行以促成债务人企业的重建再生。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一)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发生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时,重整计划必须保证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而且保证债权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得到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通过表决方案,无担保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顺序位于有担保权的债权,职工债权与税收债权之后,这使无担保债权人处于不利地位。
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20 年 1 0 9 2月
西 昌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un l f c a gColg ・ oi S in eE io o r a h n l e S eM ce c dt n o Xi e i
V0 . . 1 21 NO. 4
De .20 9 c, 0
高 于 清 算价 值 。有 人 还 形 象 地 用 “ 疗 病 马 ” 比 治 来 喻重整制度 , 以反 衬 “ 马 分 肉 ” 杀 的清 算 制 度 。显
然 , 果 马 还 有 医好 的可 能 , 如 自然是 “ 疗 病 马 ” 治 对
大家 更有 利 , 因为活 马 的价 值要 远 远 大 于马 肉的价
【 关键词 】 重整; 重整计划 ; 组表决 ; 分 强制批准; 管理人 【 中图分类号] 92 9. 【 D 2. 1 2 文献标识码 】 【 2 9 A 文章编号】63 1 120 ) —07 0 17—8 (090 05—4 9 4
《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以 下 简 称 新 中 ( 《 破产 法 》于 20 年 6 1日正式 生效 , 中一个 重 ) 07 月 其
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李 丽
( 西南政 法大 学 经 济法 学 院 , 重庆 40 3 ) 00 1
【 摘 要】 重整制度是濒临倒闭的企业的生存 希望, 在金 融危机 的背景下 , 重整制度 的运用更 为人们所 重视。新《 破产 法》
实施 两年来 , 从重整制度 的适用 范围、 重整程序 的启 动、 重整计划 的制定批准 与执 行等角度 审视 , 重整制度 存在 着债权 入利益 保护方面 的问题, 需要我们进行反思并提 出相应的对策 予以完善。
破产法基本原则再认识
破产法基本原则再认识破产法基本原则再认识许德风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破产法;基本原则;非破产法规范;破产债权平等;集体受偿原则;债权人自治内容提要: 尊重非破产法规范、破产债权平等、债权人自治与集体清偿原则是贯穿破产法始终的基本准则。
前两项原则主要关注破产债权的确认与实现,其中尊重非破产规范原则着眼于权利自身的内容,强调破产法外的实体权利在破产程序内仍需尊重;破产债权平等原则着眼于此权利与彼权利的关系,强调在破产程序中相同的债权应相同对待,平等受偿。
后两项原则主要关注破产程序的启动与展开,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破产企业财产最大化的基本保障,但完全的债权人自治会产生较高的集体决策成本,因此必须同时强调集体清偿原则以进行必要的限制。
上述四项原则的共同作用,是理解与适用破产法的关键。
法律中的基本原则中反映了成语“纲举目张”所描述的智慧:用简明的词句将复杂规则中的共通原理一般化,以辅助理解和补充疏漏。
从分类上看,有写入法律的与学理上的基本原则两种。
前者与一般条款同义,如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除了辅助理解外,还承担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将新价值判断引入法律论理的功能。
[1]相比而言,学理上的基本原则主要在于辅助理解,在法律有疏漏时,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解释方法将原则的意旨纳入法律论理之中。
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是后者,目的是归纳一般原理,希望基本原则相对超脱的属性能有助于解决破产法具体规则间的冲突,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破产法律制度。
实践中,对于破产法具体包含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见仁见智。
[2]本文在取舍上主要着眼于内容上的根本性这一标准,即有关原则应全面反映破产法律关系的本质规律及立法者在这一领域的价值判断,贯穿破产法始终,构成破产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内核,是用以制定、解释与适用具体规则的基础。
[3]一、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在美国法上,该原则又称布特纳原则 [4],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在“布特纳诉美国” [5]案中的判决。
司法解释破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破产管理行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近年来发布了多个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破产管理概述1. 破产管理的概念破产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处置、分配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破产管理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破产管理的原则(1)公开、公正原则:破产管理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时,破产管理应当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公平、合理原则:破产管理应当公平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合理地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3)效率原则:破产管理应当提高效率,确保破产程序尽快完成。
三、破产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责1. 破产管理机构的设立破产管理机构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的机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机构一般由破产管理人担任。
2.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财产: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防止财产流失。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破产管理人应当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3)制定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债务人财产状况,制定破产财产管理方案。
(4)清理债务人债务:破产管理人应当清理债务人债务,包括核实债权、催收债务等。
(5)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四、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处置1. 破产财产的清理破产财产的清理是指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查、核实、评估等活动。
破产财产的清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2)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财产的权属、限制等。
2. 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的处置是指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拍卖、转让等活动。
破产分配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分配是指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依法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破产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过程。
破产分配是破产程序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关系到债权人、破产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分配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破产分配的概念、原则、顺序、比例、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破产分配的概念破产分配是指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依法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破产人及其家属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过程。
破产分配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破产分配的原则1. 公平原则:破产分配应当公平、合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优先原则:破产分配中,优先清偿有担保债权,再清偿无担保债权。
3. 顺序原则:破产分配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4. 比例原则:破产分配中,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获得清偿。
5. 程序原则:破产分配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四、破产分配的顺序1.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审计费等。
2. 债务人欠缴的职工工资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 税款和罚款:破产分配中,应优先清偿破产人欠缴的税款和罚款。
4. 有担保债权:破产分配中,有担保债权应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得到清偿。
5. 无担保债权:破产分配中,无担保债权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五、破产分配的比例破产分配的比例按照债权比例确定。
有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按照各自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六、破产分配的方法1. 直接分配:破产财产直接分配给债权人。
2. 转移分配:破产财产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所得款项分配给债权人。
3. 现金分配:破产财产变现所得款项以现金形式分配给债权人。
4. 货物分配:破产财产变现所得货物直接分配给债权人。
七、破产分配的程序1. 破产财产的确认: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确认,并编制破产财产清单。
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破产程序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破产的概念既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状态,也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此时它是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概括的解决众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广义上的破产主要是指以和解、重整为主的破产预防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共同构成的法律制度,在本篇文章中主要探讨的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更好地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现代破产法十分重视对债务人的救济,通过破产偿债使经济状况恶化,难以改善的债务人得以从债务中解脱。
但需要看到的是,破产的原因往往是由于债务人的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债权人作为真正的受害者最终要承担其不利后果,所以,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十分重要。
同时,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避免关联破产,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安全也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2007年6月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较之前更能适应破产事务的要求,以全新的角度,从多方面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企业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上的进步与不足(一)进步方面1、使用范围的扩大。
1986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试行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新破产法的使用范围扩大为所有的企业法人,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应适用企业破产法。
同时,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提出破产申请,这为更多的债权人在无法实现债权时提供了救济途径。
2、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
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债权人债权清偿的可能依赖于破产财产的多少,因此在债务人破产后的清算很重要。
债权人人数众多,无法在破产事务的管理上亲力亲为,就需要一个临时的机构来履行管理职责,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现行国际通用的制度,通过聘用专业人员对破产事务进行管理,并通过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规制使破产财产最大化,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3、债务人财产保护制度。
试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保护
( 1)债 权人 为避免债 务人 为个别清 偿而导 致财产
减少,享有 申请公司破 产的权利 ; ( )讨论 决定破产财 产处 理和分配 方案 ,但 有担 2
关键词 :破产 ; 产中债权人 的权 利 ; 破 劣势债权人 的保护
破 产概述 破产 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由债权人或债
一
危机 的机会 ,最 终 获得 更 多清 偿 ; ( 4)在分配破产财产 时,有优 先于股东 的受偿权 。
2特 殊权利 .
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经过债务人破产程序后未获清 偿的债权 即归于消
台,因此 ,本文将草案的部分 内容纳 入讨论 范围。
破产债权按 比例受偿 ,这同样也是不公平的 。由谁来承
担不能清偿的损失, 法律只能在不 同的利益 中作 出选择 。
( 2)别 除权 ,享有担保 物权 的债 权人指 对破产财 产 中的特定财产不依 破产程序 ,优 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 的权利 。 企业破产法》第 3 条规定 , 《 2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
( 1)抵销 权 ,指债 权 人对 破产 企 业 负有债 务 的 , 可 以在 破产清算前抵销 。抵销权 的行使 以破产债权 人与 破产企 业互 负债务 为前提 ,但 债务 的给 付种 类 是否相
灭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我国到 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破产法 。现行破产制 度主要散见于 18 年 《 96 企业破产法 ( 试行 ) 以下简称 》( “ 企业破产法》 ) 9 1 《 《 ” 、19 年 民事诉讼法》第 1 章 “ 9 企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而无力清偿债务,经过法院判决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企业债务重组、企业治理优化、资产优化利用等目标,最终达到企业生产经营恢复和债务得到清偿的目的。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障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已修订多次,其中第二轮《企业破产法》修订中,加入了破产重整制度,更加强调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破产重整案件中,管理层往往利用重整过程中的空窗期或管制期,将企业财产转移至其他公司的名下,债权人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因此,加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选题意义本研究选题围绕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旨在从法律角度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探讨。
具体意义如下:1.促进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健全完善,提高破产重整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加强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研究,提高法律制度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力度,使得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3.为破产重整相关各方提供参考和建议,包括企业经营者、债权人和破产重整机构等,指导相关各方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债权人权益。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法和实证分析法进行分析研究。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对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和归纳,分析我国已有破产重整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2. 分析国外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不同国家制度的异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我国建设更加科学完善的破产重整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3. 对破产重整案件进行案例分析,探究破产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归纳问题的产生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4. 结合研究结果,提出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些法律建议,促进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健全完善。
四、研究内容与进度安排本研究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章:绪论介绍研究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内容与进度安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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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重整程序不像破产清算程序那样将债务人解体清算后消灭其法人格,而是通过重整计划重新调整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债务人的营业,并以债务人的继续营业所得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这种破产处理方式突破了以往破产法只注重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的单一思维,力求保留债务人的营运价值,凸显了对债务人的经济再生的关注,因而被认为是“破产程序现代化的标志”。
但是,过分强调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又容易忽视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本末倒置的情况,美国破产法当初在创设重整制度时,将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best interest rule)作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要件。
德、日等国破产法在引人重整制度时,也同时吸收了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虽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引入了重整制度,然而,对于法院在批准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时需要审查哪些要件,该法却未予以明确规定。
这不仅使我国法院面临无法可依的困难,也使部分债权人面临自身利益有可能遭到不当侵害的风险。
因此,本文将对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意义、内涵、宗旨以及适用中的各种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尝试提出新的命题。
一、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与意义(一)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由于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实质上是将债权人依照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所分别能获得的利益予以比较,因此,有学者首先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优先顺位关系上来寻找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
“再生程序只有在给予债权人以高于破产清算程序的满足时才有存在的意义,这也是再生程序开始后破产清算程序中止、法院批准再生计划的决定确定后破产清算程序失效的根据”。
因为重整程序挽救的债务人的营运价值大于将债务人解体清算的价值,所以重整程序优先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启动后,破产清算程序应当中止或者终结。
既然重整程序的启动剥夺了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获得分配的机会,那么重整计划就必须保障债权人至少获得其原本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至于为何以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为基准,有学者进一步解释道:“由于破产清算程序创造了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基准,所以这一基准作为基本原则在整个破产程序内通用。
此即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
”换言之,破产清算是最基本的破产处理方式,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的分配基准给予每个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得到重整程序等其他破产程序的尊重。
另外,还有学者从宪法的财产权保护条款来解释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
国家以公权力保证债权人所享有债权的强制履行力,这属于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内容。
除非基于公共福祉的要求,否则不得限制财产权。
破产清算程序之所以能够只给予破产债权以比例满足,即限制债权人的财产权,正是基于公共福祉的要求。
如果重整程序对于债权的限制超过了破产清算程序,那么限制财产权的程度就超过了限制的目的,有可能构成违宪。
上述各种观点表明,在探讨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之前,首先必须弄清破产程序为何限制债权人的财产权。
通常债权人在知悉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往往会争先恐后地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结果自然是先主张的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后主张的债权人分文不获。
这种“先到先得”的事态不仅有失公平,考虑到不同债权人间经济地位的差别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因素,最后甚至有可能演变为弱肉强食的社会。
其次,当债务人濒临倒闭而难以通过正常经营来获得利润时,往往可能伴随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者偏颇清偿等道德风险。
如果不对此加以防范,任由债权人蒙受损失,必然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低下,交易难以达成。
因此,当债务人无法以其财产偿还全部债务时,必须保证其诚信地以现有财产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债权人。
这就需要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清理债权债务的集体协议。
如果法律不加干预,这种集体协议很难实现。
即使有可能实现,债务人与每个债权人逐一谈判的成本也会非常高昂。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破产法贯彻集体清偿原则,通过在程序中限制债权人个别地行使权利以及债务人私自处分财产,保证债务人公平地清偿每一个债权,从而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此原则使破产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程序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其对债权人的财产权的限制便更具有正当性。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各种类型。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能够按照一定比例从债务人财产的变价价值中获得清偿。
与此相对,在重整程序中,由于债务人继续营业使其财产价值处于变动之中,且债权的清偿比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集体协商确定,因而情况要复杂许多。
由于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以下称为“清算价值”)属于既得利益,这种既得利益作为一种财产权受到宪法的保护,那么除非是基于社会利益,否则重整程序不得限制债权人的清算价值。
重整程序限制债权人的清算价值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两种:一种为债务人原本就不具有营运价值,随着重整程序的推进,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愈发恶化,债权人获得的清偿自然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分配;另一种是债务人虽然具有营运价值,但是重整计划给予债权人的清偿仍然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分配。
前者可能是出于维持就业等社会政策目标而强行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这等于将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入到没有效率的企业中,这也许能暂时满足部分社会主体的利益,但更大的成本必然由其他社会主体承担,最终将导致社会福利总和的减少。
后者可能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的方式挽救倒闭企业或者促进职工就业,这无异于利用国家公权力从债权人向非债权人进行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只不过是为满足部分社会主体的利益而牺牲另一部分社会主体的利益,社会福利的总和不会改变,因此也不构成社会利益。
从上述分析可知,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得以“社会利益”为借口,在重整程序中限制债权人的清算价值。
(二)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意义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经历了由债权人本位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的过程”。
自重整制度诞生以来,对于其立法目的的认识,中外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的学者认为,“重整程序的首要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以及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将债权人的利益置于次要的位置”。
这种观点在法国1985年建立的司法重整程序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该制度以拯救企业进而维持就业为首要目的,为了企业重整甚至不惜牺牲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该制度实施后人们发现,这一制度无法实现既定目标,绝大多数程序最后不得不以清算告终,债权人的利益反而被白白牺牲。
此后,改善债权人的命运重新被作为法律修改的主要原则。
美国也曾出现相似的情况,1978年《美国破产法典》对债务人的过度保护导致滥用频发,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不得不限制债务人的部分特权,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以此重新树立重整制度的声誉。
上述事实表明,重整程序的立法目的不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拯救债务人或谋求所谓的“社会利益”,而恰恰在于通过挽救那些具有营运价值的债务人,给予债权人获得更高清偿的合理预期。
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正是对这种立法目的的完美诠释。
在债务人具有营运价值的前提下,通过使债权人让渡部分利益,帮助债务人利用这部分利益重建事业,反过来又使债权人能够获得比破产清算程序更多的利益,从而达到双赢。
也正因为如此,重整程序取代破产清算程序才具有正当性。
二、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与宗旨(一)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关于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学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即该原则究竟是以全体债权人的清偿总额为标准,还是以每一个债权人的个别清偿额为标准。
支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违反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不是指对特定的债权人的利益,而是指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换言之,只要对大多数债权人而言并未产生不利益,就不违反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更多的学者支持后一种观点,他们认为,“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不仅对各种债权人的清偿总额适用,对每一个债权人的清偿额同样适用”。
换言之,哪怕是只损害了一名债权人的利益,也构成对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违反。
如前所述,保障清算价值的要求来源于宪法的财产权保护条款。
既然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那么“清算价值就属于‘固有权’,即每名债权人所享有的不经其同意就无法剥夺的利益,这不是依多数决就能处分的那种性质”。
也就是说,即使重整计划草案给予全体债权人的清偿总额要高于他们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分配总额,绝大多数债权人因自己能够获得比破产清算程序更多的利益而投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只要有一名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获得的清偿额低于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分配额,并且这名债权人反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就违反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判断重整计划草案是否符合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时,必须着眼于每一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应该定义为:重整计划必须保障每一名反对该计划的债权人按照该计划获得的利益不少于该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二)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宗旨关于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宗旨,有的学者认为是为了确定多数决原则所无法解决的事项,但更为一般的理解则是为了保护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少数债权人的既得利益。
换言之,重整计划草案的投票表决采用多数决原则,这种方式能够降低重整程序的谈判成本、提高决策效率,但同时也有可能沦为多数债权人掠夺少数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就是为了防止“多数专制”对少数债权人、特别是中小债权人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财产权的不当侵害。
需要指出的是,假设某债权人投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即使草案未保障该债权人的清算价值,也不违反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因为债权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投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意味着同意草案限制自己本来应当获得的清算价值。
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有可能源于误解”,进而暗示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不仅旨在保护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少数债权人,也以保护投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多数债权人为宗旨。
笔者认为,设想债权人出于误解而放弃自己的财产权过于极端,因此,当每一名债权人都投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就没有必要就草案是否符合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审查。
三、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一)清算价值的计算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为“清算价值”,即将债务人解体清算后,从债务人财产的变价价值中分配给每一名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所能获得利益为“计划清偿”。
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就是比较清算价值与计划清偿的数额多少。
计划清偿规定于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中,可以说是一目了然,与此相对,清算价值的计算就要复杂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