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吉科发规〔2019〕255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3日附件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过程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提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过程管理遵循依规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减少干扰、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研究进展、内容调整、重大问题处理等过程管理。
第四条规范过程检查。
对项目执行过程检查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每年针对过程管理最多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对重大事项督查、专项审计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视情况,对相关中介机构、推荐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条厅党组会负责审议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厅务会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终止或撤销等事项审议,以及其它应由厅务会审议的事项。
分管厅领导负责分管业务处室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期调整、参加单位调整、项目参与单位间经费分配调整、整改处理意见的审定,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调整意见初审,项目结题、终止、撤销意见初审,以及其它应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事项。
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综合,与各业务处室、省财政厅的总体沟通、协调等事项。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会同业务处室提出项目终止、撤销意见,配合省财政厅回收经费等事项。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吉科发财〔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科发财〔2015〕203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精神,逐步做好推进实施各项任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中科院长春分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省农业科学院等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后,确定了“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2月30日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 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作用,促进全省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向全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共享管理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范围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立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 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研究实验基地以及为实现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而组建的中试中心。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中心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科技型企业进行组建,是以开展行业及领域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工程化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科技研发机构。
第三条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稳定支持的工作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评估、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创新中心认定及管理部门,是创新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完善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二)制定创新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发展方案;(三)组织创新中心的认定,监督和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制定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与运行绩效评估;(五)制定创新中心评审、评估相关细则,遴选评审、评估第三方机构,监管创新中心评审、评估机构;(六)为创新中心建设直接或间接提供政策咨询、宣传会展、信息互通、培训交流等综合服务;(七)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属地创新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主要职责是:(一)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创新中心扶持政策措施,规范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二)共同推荐属地单位申报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论证、申报、审核、筛选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报单位项目信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三)科技部门配合做好已建创新中心的建设任务验收、运行绩效管理、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吉政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8〕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精神,加快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吉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具备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民办公助、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
鼓励域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来我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在吉中直机构与本地产业需求结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本省科研单位和高校创新机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金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围绕全省“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在节能、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现代中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及未来颠覆性技术领域,重点依托长春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区域和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吉林省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是吉林省科技计划体系的主体;是依照国家科技发展目标,面向吉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及省情实际,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突出科技问题的科学研究计划;是以政府投入为主体,以实施科技攻关项目为主要形式的政府计划。
第四条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通过前瞻性科学研究的储备、关键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再创新、与国外组织联合研究及重要资源的开发研究,为省政府决策、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个层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性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管理形式: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按‚项目‛管理;引导项目一般按‚课题‛管理。
第八条省科技厅是省政府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组织制订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㈡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年度重点任务,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㈢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㈣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组织项目(课题)的招标投标;㈤组织项目(课题)立项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评审,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会同省财政厅审定项目(课题)的总预算,确定项目的主持单位或课题的承担单位;㈥组织编制吉林省科技发展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签订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会同省财政厅划拨科技经费;㈦监督检查项目(课题)合同书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㈧组织项目验收,登记汇总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入(出)库等工作;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维护,并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入库专家为省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等单位任职的科研人员和科技、财务管理人员。
重点鼓励企业专家、优秀青年专家申请入库,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和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积极投身于吉林省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氾;(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培训等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多年科研管理经验和持续工作在科研一线的高层次管理专家不受年龄限制;(五)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及培训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并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纪违法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七条专家分类管理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类别包括技术专家(含发展战略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卫医政发[2013]18号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卫医政发〔2013〕18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专科诊疗水平,加快专科发展,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并印发给你们。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提高认识,以此为契机,创造良好的专科发展氛围,提高我省专科(病)的诊疗水平。
省卫生厅将于近期对2013年以前审批过的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诊治中心、治疗中心(以下简称“诊疗中心”)进行重新申报、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一、开展2010年以前吉林省卫生厅审批“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的重新申报、审批工作。
2010年1月1日以前由省卫生厅审批的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可参照《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重新申请设置。
重新申请设置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单位,需填写《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申请书》,于2013年5月30日前送至省卫生厅医政处。
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对重新申报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单位进行评估审批。
逾期未申报的单位,取消其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资格。
二、开展2010年至2013年间由吉林省卫生厅审批的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备案管理工作。
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间由吉林省卫生厅审批过的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需在2013年5月30日前提交《2013年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备案书》。
省创新中心规章制度范本
省创新中心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创新中心的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提高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省创新中心是省级科技创新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本省科技创新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三条省创新中心的任务是: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省科技创新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建设和运营创新平台,服务科技创新需求。
第四条省创新中心成立机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若干副主任,成员,分管各项工作,负责省创新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创新中心遵循科学、公正、紧密联系实际、服务基层的原则,加强规范管理。
第六条省创新中心的规章制度是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省创新中心设立办公室、科研部、项目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宣传部等功能部门,分工明确,协作配合。
第八条省创新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担任科技评审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省创新中心设立创新平台,包括实验室、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基地等,支持创新项目的研发和转化。
第十条省创新中心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科技创新工作的数据安全和流畅性。
第十一条省创新中心设立奖励机制,对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二条省创新中心对全体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省创新中心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工作表现和岗位需求确定薪酬水平和晋升途径。
第十四条省创新中心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学习,提供相关学习资源和机会,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十五条省创新中心建立员工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省创新中心设立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的立项、资金申请、执行、结题等工作。
第十七条省创新中心对项目实行严格管理,要求项目的研发和成果转化符合科技政策和市场需求。
第十八条省创新中心对项目进行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创新平台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重点任务,以及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建设的研发类科技创新平台,包括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建设的吉林省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含吉林省实验室、吉林省野外观测研究站)、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吉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等平台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创新平台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旨在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协同创新。
各类别平台间既相对独立,又互为支撑,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体系。
努力把创新平台打造成创新人才与团队的摇篮,引领创新未来的先导,科技自主创新的源泉,成果转移转化的枢纽,国际化发展的前沿阵地。
第四条创新平台设立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顶层设计、因需设立原则。
以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布局,遵循科技创新规律,有计划、有重点地谋划建设。
创新平台的设计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充分体现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防止盲目建设。
(二)质量优先、规模适度原则。
以建设质量为核心,以条件保障能力为约束,科学规划每一类别平台的数量、规模,禁止盲目扩张数量、忽视质量。
根据各类别平台实际建设发展情况,限定数量规模,突出重点,加大对优秀平台的支持力度。
(三)动态管理、开放共享原则。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确保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强化协同创新,推进开放共享,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建立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四)分类管理、“一体一牌”原则。
创新中心建设的管理制度
创新中心建设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推动创新发展,提高创新综合能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制度适用于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依法合规,科学规范,依靠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政府支持为辅助的原则。
第五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强化信息披露,强调诚信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优化服务体验。
第六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加强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跨界融合,培育创新创业人才。
第七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加强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国际技术转移和项目合作。
第八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加强风险管控,提高管理效率,确保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九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制度执行,保障管理制度的严格落实。
第二章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组织架构第十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组织架构应健全,明确权责,科学分工,确保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创新中心管理机构应包括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创新中心领导班子应包括主任、副主任等。
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三条创新中心各职能部门应包括科研部、成果转化部、创业服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设立专职监督员,加强对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设立专职法律顾问,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法律风险的控制。
第十六条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应设立专职财务审计人员,加强对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创新中心需明确组织宗旨,发挥组织优势,推动科技创新。
第十八条创新中心需要建立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科研成果和商业机密。
第十九条创新中心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创新中心需要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选题、研究方向和项目资金使用标准。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一、项目申请与立项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请与立项应充分考虑国家战略方向和市场需求,围绕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研发规划,提出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的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者需详细阐述项目的目标、任务、技术路线、时间安排、预算和资金来源等信息,以确保项目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策略。
二、项目组织与管理1. 项目组织架构:项目的实施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包括项目管理委员会、项目经理、项目成员等层级结构,明确各级别职责和权限。
2. 职责分工与人员配置: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依据任务性质合理分配人员,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3. 沟通与协调机制:建立定期的项目沟通会议制度,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的协调发展。
4. 考核与激励制度:制定合理的项目考核标准和激励制度,鼓励团队成员积极参与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三、项目进度与质量控制1. 项目计划与进度表:根据项目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表。
2. 进度跟踪与调整: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跟踪,及时发现并解决影响项目进度的问题,适时调整项目计划。
3. 质量控制体系:建立严格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通过定期的质量检查,确保项目成果达到预期水平。
4. 成效评估:定期对项目进行成效评估,深入了解项目的优势和不足,为后续项目改进提供依据。
四、项目风险与应对措施1. 风险识别:及时识别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2. 应对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预防措施和应对预案,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迅速采取行动,降低风险对项目的影响。
3. 风险监控与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持续关注风险状况,及时调整应对措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五、项目验收与成果评估1. 验收标准与流程:制定明确的项目验收标准和流程,确保项目成果符合预期要求。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吉财教〔2021〕1052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2号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科技局,各县(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科技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动力与活力,激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助力吉林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技厅2021年11月5日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通过组织实施省级有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用于我省科技领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促进医药健康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创新中心 管理制度
创新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创新、研发成果转化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进步,提高创新绩效,保障和营造科研创新环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创新中心内的所有成员,包括领导、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职工。
第三条创新中心遵循国家有关科技创新政策法规,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强调实效、诚信、责任和安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创新中心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组织、职责明确、保障和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创新中心设立创新管理委员会,对创新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创新中心设立专门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创新工作进行科学管理和技术评估。
第七条创新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业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行业专家组等机构,给予咨询和决策的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创新中心实行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创新中心设立创新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执行职能。
第十条创新中心设立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
第十一条创新中心设立技术转移与产业化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化。
第十二条创新中心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经费管理和成本核算。
第十三条创新中心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才选拔、激励和培训。
第十四条创新中心设立综合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事务、综合协调和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创新中心设立安全保障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六条创新中心设立国际合作部门,负责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七条创新中心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对创新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创新中心设立科学研究与开发部门,负责科研成果孵化、技术研发和创新设计。
第十九条创新中心设立市场营销部门,负责科技产品的市场推广与营销。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二十条创新中心主要职责包括:科技创新、科研攻关、项目实施、成果转化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创新中心成员的基本权利包括:科研自主、成果分享、发展共享和公平竞争。
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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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双十”工程重大科技成 果转化项目主要支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明显提升产 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实施后能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 ,可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大科 技成果转化。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 新资金项目支持市场潜力大、能够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企 业规模经济效益,以及能够提升产品工艺技术水平、提高 产品性能、开发形成新产品的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支持产 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园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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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应用性及探索研究;支持大学生领办、创办科技型 小微企业。
第十二条 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包括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 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主要支 持公共研发、成果转化、创新服务等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与 发展。
第三章 立项方式
第十三条 申报立项。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经调研、征集、设计、凝练,形成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年度 指南,向社会发布。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有科技 创新能力的团队可围绕指南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项目。优先 支持企业或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项目。省科技厅对受理项目 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答辩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确定入库备选项目,择优列入计划。
第十条 科技引导计划。包括市县科技进步推进项目、国际科技合 作项目、专利转化与推进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科技扶 贫项目、重点新产品后补助项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与技 术转移示范项目等。主要支持引领我省科技进步和社会发 展,促进区域创新能力和水平提升的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人才培育计划。包括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 团队项目、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大学生创业资金项目。支 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活动 ;支持学术思想新颖、创新点突出的省内青年科技工作者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验收总结报告提纲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验收总结报告提纲
一、引言
1.项目背景
2.目的和意义
二、项目概况
1.中心建设目标
2.项目任务与进展
3.项目投资与资源配置
三、项目成果评估
1.项目目标达成情况
2.项目在科技创新方面的贡献
3.项目在人才培养方面的贡献
四、中心运行情况评估
1.组织机构构建与运行状况
2.人员管理与培训情况
3.资源配置与利用情况
五、创新平台建设评估
1.平台设施建设情况
2.平台服务能力评估
3.平台在项目落地方面的作用
六、项目管理评估
1.项目管理机制与流程
2.项目进展与风险管理
3.项目与相关合作单位的协作情况
七、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存在的问题
2.改进措施与建议
八、结论与展望
1.项目验收结论
2.未来发展展望
九、致谢
以上为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验收总结报告提纲。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30•【字号】吉政办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规〔202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30日吉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度和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政府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重点产业发展的资金,包括母基金和子基金。
第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控风险” 的管理原则,基金管理机构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布局,紧扣补链、固链、延链、强链,按照市场逻辑专业运作,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紧密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布局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医药康养(人参产业)、现代农业、文化和旅游、新业态等领域,注重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知识(人力)资本合作,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精神,加快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吉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具备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民办公助、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
鼓励域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来我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在吉中直机构与本地产业需求结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本省科研单位和高校创新机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金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围绕全省“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在节能、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现代中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及未来颠覆性技术领域,重点依托长春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区域和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第六条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鼓励人才团队控股;(二)依托国内一流科研院所、高校和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境外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研究机构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课题成果来源;(三)拥有一支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四)新型研发机构以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功能,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和转让方式等予以转化。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要求,现就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前务必认真阅读本申报要求。
第一部分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部分一、申报资格要求本指南只接受非涉密技术申报。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1、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作为申报主持单位的应为在吉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等单位。
2、保障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好研发条件。
3、诚信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
4、研发投入条件。
企业作为申报主持单位,2020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R&D投入要求)。
5、优先支持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单位能够投入必要资金等支撑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先行投资、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支持的团队或个人;优先支持按照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备案的拥有研发准备金的企业;优先支持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及成功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文化科技融合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
技术创新中心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技术创新中心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技术创新中心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技术创新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创新效率和质量,保障技术创新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1. 人员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考核、培训、绩效评估、激励机制等。
通过设立专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定人员的职责和权责边界,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2. 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执行、监管、验收等环节。
明确项目管理的流程和要求,规定项目管理责任人和团队成员的职责,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项目成果的质量。
3.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
规定技术创新中心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分配的原则,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和盗窃。
4. 设备与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设备的采购、维护和使用管理,资源的分配和利用等。
确保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设备和资源的充分供应和合理利用,提高创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意识教育、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确保技术创新工作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和意外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6. 绩效评估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对技术创新人员
和项目进行评估,激励和奖励成绩突出的人员和项目,推动技术创新工作的持续发展。
7. 沟通与协作制度: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促进技术创新中心内部各部门和成员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创新工作的效率和成果。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5.06
•【字号】吉科发国〔2021〕50号
•【施行日期】2021.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科发国〔2021〕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创新平台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现将《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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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中心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科技型企业进行组建,是以开展行业及领域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工程化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科技研发机构。
第三条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稳定支持的工作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评估、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创新中心认定及管理部门,是创新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完善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二)制定创新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发展方案;(三)组织创新中心的认定,监督和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制定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与运行绩效评估;(五)制定创新中心评审、评估相关细则,遴选评审、评估第三方机构,监管创新中心评审、评估机构;(六)为创新中心建设直接或间接提供政策咨询、宣传会展、信息互通、培训交流等综合服务;(七)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属地创新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主要职责是:(一)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创新中心扶持政策措施,规范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二)共同推荐属地单位申报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论证、申报、审核、筛选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报单位项目信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三)科技部门配合做好已建创新中心的建设任务验收、运行绩效管理、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第一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牵头编制创新中心申报资料,建立健全促进创新中心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二)为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科技人员、配套资金落实、设施条件及其他方面的保障;(三)组建技术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重点行业领域、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聘任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四)组建管理委员会,由创新中心及行业领域相关单位5人以上组成,负责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工作,任命创新中心主任;(五)制定创新中心三年滚动工作规划,制定和完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研究开发内容,指导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六)共建创新中心需要明确共建单位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统筹各单位资源,制定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工作机制,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发展。
(七)配合完成建设任务验收及运行绩效等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创新中心主任是创新中心实施的责任人。
创新中心应具有较完善的工程化综合配套设施条件,拥有高水平的科技研发团队,较强的科技成果转移、辐射和扩散能力,对行业及领域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主要职责是:(一)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国外先进技术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二)提出本行业领域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点研发项目与工作任务,加强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科技创新基地等机构科研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行业领域科技进步;(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四)实行开放服务。
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及技术咨询服务;对地方财政投入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向社会开放共享;参加科技基础资源调查,完善各类科技资源及数据库建设;(五)创新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创新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六)创新中心管理应尽的其他职责等。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流程第八条省科技厅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政府科技创新工作要求,不定期开展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推荐申报工作。
第九条创新中心按照依托单位类型分为公益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企业类(依托科技型企业牵头建设)、厅地共建类(在市县政府已建本级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上再推荐建设)、跨区域类(依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联合省外、国外有关单位共同建设)。
第十条申报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原则上吉林省内注册3年以上,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行业影响力;(二)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技型企业为创新中心提供充足的实验场地和专用科研仪器设备;(三)研究开发人员20名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四)在申报领域承担并完成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等方面的科技发展计划,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并发生技术转让(转化);(五)拥有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能力,具备承接重大项目的条件与能力;原则上依托单位每年应给予创新中心稳定经费投入在3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开展及中心运行维护)或科研仪器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创新中心设立遵循“先筹建后认定”的原则。
根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规划,按照吉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省科技厅不定期发布创新中心筹建实施工作方案,并通过吉林省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工作,省科技厅进行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择优批准筹建,并给予半年以上筹建期。
筹建期内创新中心主要工作内容是做好优化科研团队,明确研发任务目标及研究方向,完善联合申报单位合作协议具体事项,建立技术指导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等机制,完善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等工作。
第十二条筹建期满依托单位可以申请认定,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评估,择优给予创新中心批准认定。
第十三条创新中心统一命名格式为“吉林省(行业或科研技术领域名词)科技创新中心”。
经认定的创新中心且列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进行管理的,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由主任根据科研工作情况设定。
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调整、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较强自主权。
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管理工作能力,在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年度提交创新中心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创新中心应成立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之外的有影响力的技术和经济专家,以及创新中心主任等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委员会。
对创新中心发展战略、研发任务、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技术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创新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由固定和流动人员组成,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科研仪器设备纳入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加强产学研联合创新和其他省份协同创新,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创新中心承担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十七条创新中心运行过程中发生调整事项,按照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调整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重新评估及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科技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专项资金不支持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非科研支出。
创新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科研仪器及吉林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科研活动。
第五章绩效评估及扶持措施第十九条省科技厅对创新中心实施绩效评估管理机制,原则上每三年对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工作,成绩优秀的创新中心可以不参加下一次3年阶段性绩效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基础条件、团队建设、研发实力、运行效率、社会贡献、研发投入等方面。
绩效评估采取现场评估和会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绩效评估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与不合格三个档次。
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的中心总数的20%。
省科技厅按照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档次的创新中心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支持。
评估成绩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确定不参加下一次3年阶段性绩效评估,可比照同期良好档次直接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不合格的创新中心实行一年整改期限和末位淘汰制两种管理方式,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现场评估的给予撤销处理。
被撤销的创新中心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创新中心。
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具备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条件的创新中心,省科技厅将择优推荐;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创新中心,列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进行管理并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创新中心给予撤销处理,并根据相关条款进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以及中途退出绩效评估的;(二)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五)依托单位不能保障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六)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创新中心资格的;(七)不接受或不配合省科技厅对创新中心开展的检查、监督、考评等工作的;(八)归口管理部门发现的创新中心违法违规事项,提出撤销建议并经核实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7]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