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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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工程有限公司
假别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请休假管理流程,建立良好的考勤秩序,促进员工提升职业素养,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同时确保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拟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xxxx工程有限公司各部门员工。
3.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3.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法定节假日以及休假时间按下表所示(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
化):
3.2.女性员工享受妇女节0.5天休假,因公未安排休假的,统一核计4小时加班时数,可
用于调休。
4.婚假
4.1.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可享受30天婚假;员工请休婚假
须交验结婚证原件,行政人事办公室留存复印件备案;
4.2.结婚证上所注明的注册时间须为在本公司入职且转正后,在1年内必须一次性休完);
4.3.婚假为日历日,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
4.4.员工请休婚假须提前填写“钉钉”审批;
4.5.婚假期间工资按正常计发,但不计发各项补助与福利。
5.产假
5.1.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正常分娩的,产假为100天(含产前假15天),7个月以上早
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实施剖腹产手术或生双胞胎的,产后假增加15天;2016年起符合国家法定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
5.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5.3.产假须提前填写“钉钉”审批;
5.4.产假补贴:
5.4.1.公司统一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5.4.2.因员工个人原因未缴纳生育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6.哺乳假
6.1.女员工在婴儿哺乳期内的(婴儿1周岁以内),给予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工资按
正常计发。
7.护理假
7.1.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时,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只享受一次且需提供有效证明);
7.2.护理假期间工资按正常计发,但不计发各项补助与福利。
8.抚恤假(丧假)规定
8.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可以请休抚恤假(丧假)3天。
8.2.员工的旁系亲属(如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等)死亡的,可以请休抚恤假(丧假)
2天。
8.3.省外员工可给予2天的路途时间。
8.4.请休抚恤假(丧假)期间,工资按正常计发,但不计发各项补助与福利。
9.带薪年休假
9.1.公司全日制员工均享有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天数依入职时间核算确定;
9.2.年休假核算周期:每年3月1日-次年2月28日(闰年为29日)。
9.3.新员工入职满一年后方可安排年休假。
9.4.带薪休假时间计算
9.4.1.入职满一年的员工,当年带薪休假周期内可享受3天带薪休假;
9.4.2.入职满两年的员工,当年带薪休假周期内可享受5天带薪休假;
9.4.3.入职满三年的员工,司龄每满1年,带薪休假天数增加1天,10天为上限。
9.5.年休假的管理:
9.5.1.每个年休假周期内,要求员工按规定修满假期。如本周期结束前员工未休完剩余年
假,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予任何补偿且不计入下一周期。
9.5.2.公司如安排员工集体旅游的时间,须在年休假时间中扣除。
9.6.请休年假须提前填写“钉钉”审批;
9.7.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正常计发,但不计发各项补助与福利。
9.8.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已经享受当年带
薪休假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带薪休假:
(一)不执行公司打卡考勤、不执行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且不扣发工资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含)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
(三)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含)以上的。
10.事假
10.1.员工请休事假须提前填写“钉钉”审批;
10.2.请休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及各项补助与福利。
11.病假
11.1.员工请休病假须提前填写“钉钉”审批,并将公立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医保定
点)开据的诊断证明拍照上传,否则按事假处理;
11.2.员工请休病假的期限,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超过期限的仍无法返岗工作的,公司
有权单方面解除用工关系,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1.3.请休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核发,且不计发各项补助与福利。
12.请假审批权限
13.其他规定事项
13.1.员工请休病事假,若个人有年休假天数,行政人事办公室自行按照年休假办理,扣除
相应年休假天数。
13.2.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请休假未获批准、未依权限审批,或请休假期满未来上班
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13.3.各部门负责人对所属员工的请休假管理,应严格执行以上管理制度,若有不照规定或
其他隐瞒事项,一经查明,应连带处分。
14.检查与考核
14.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办公室组织贯彻、实施。
14.2.本制度由分管部门负责人会同行政人事办公室组织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行政人事办公室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发布执行,原有相关管理标准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