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3.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200万元以上。
5.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
6.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6亿元以上。
7.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企业效益。
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四)规范经营。
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运行监测治理方法(农经发[2018]11号)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截了当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剔除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布、公平、公平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差不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截了当在工商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酬劳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样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舞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截了当带动农户。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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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与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国家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1.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3.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8亿元以上。
5.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依法缴纳税费,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2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7.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500户以上。
8.企业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绿色发展政策要求,获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1.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3.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5.企业依法缴纳税费,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近三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7.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含土地流转受益农户);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协议)、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在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单位会审认同,由市农委发文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在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前,一般应先取得区(县)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对本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龙头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优先认定。
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享有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登记。
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符合上海现代农业发展导向的农业企业;2.企业规模。
初级农产品生产、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总资产规模8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3.企业销售。
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0亿元以上;4.企业经营。
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产销率达93%以上;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60%;发生融资行为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没有偷漏税款的纪录;7.企业带动能力。
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
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对于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标准非常重要,既能够对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又能够激励企业不断改进和提高。
下面是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的一些要点。
1.生产规模: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规模是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规模化的生产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也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
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规模应该达到一定的定量指标。
2.产业链整合: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中应该包括对企业整合产业链的评估。
产业链整合能够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农业龙头企业应该在整合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上做好工作。
3.科技创新: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中应该注重对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技创新是提高农业效益的重要手段,农业龙头企业应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
4.环保水平: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中应该考虑企业的环保水平。
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农业龙头企业应该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环保问题的监管。
5.服务质量: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中应该对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农业龙头企业不仅要生产好产品,还要为农民提供好的服务。
企业应该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帮助农民解决问题。
6.社会责任: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中应该注重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评估。
农业龙头企业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关心农民的生活,关心农村的发展,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综上所述,农业龙头企业考核标准应该包括生产规模、产业链整合、科技创新、环保水平、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应该根据这些标准,不断改进和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
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方案农业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链中拥有规模化、集中化生产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推动者。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升级、农民增收和农村振兴。
下面是一个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方案:一、政策支持:1.减免税费: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水、电、气等资源提供减免税费的扶持,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2.财政补贴:给予农业龙头企业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升级和人才引进等方面。
3.贷款支持:建立专门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体系,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
4.科技创新: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农业企业的竞争力。
5.市场开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市场开拓,积极拓展国内外销售渠道,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二、资源整合:1.联合组织:通过联合组织龙头企业进行经验和资源的共享,提高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和竞争力。
2.专业化合作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成立专业化合作社,促进企业与农民的共同发展。
3.农业科技示范园:建立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示范园,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示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益。
三、人才培养:1.人才引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专业化、高素质的人才,提高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水平。
2.培训计划: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人才培训计划,提供相关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农业龙头企业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工作热情。
四、标准化生产:1.建立农业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化农业龙头企业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品牌建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品牌建设,加强产品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认可度和购买意愿。
3.农业生产规模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规模化生产模式,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并带动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协同发展。
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5.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给予办理。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9.优先安排涉农项目资金。国家及省级涉农项目资金,特别是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国家安排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平等竞标。省级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高效设施农业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都要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6、支持农业产业化扶贫。(1)加大对苏北地区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将发展龙头企业与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鼓励苏南地区企业到欠发达地区进行投资,建设生产、加工基地,实现优势互补,促进苏北地区农业产业化。培育和认定一批对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作用显著的扶贫骨干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2)扩大贫困地区龙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跨地区进入苏北等贫困地区联营或独资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分支机构,以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分公司和控股公司,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08•【文号】农办产〔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两年一监测、两年一认定”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队伍,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国家统筹、省级负责。
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认定条件和名额分配意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实施,组织县级、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初筛和推荐,经省级政府审定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二)严格规范、公平公正。
按照认定条件,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逐级把关,体现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
(三)联农带农、示范引领。
以经营业绩、带动农户数等为主要指标,优中选优,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优先支持。
二、申报数量和条件拟认定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400家。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龙头企业数量、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农牧渔业产值、粮食产量、脱贫县数量、县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1)。
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政策080310
关于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一、税收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二)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述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贷款2009年2月2 日,农业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09】1号),根据该意见,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发行将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解决龙头企业贷款难问题。
根据该意见:1、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发行合作支持的重点是地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支持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转化(含饲料加工)的龙头企业;蔬菜、水果、茶叶、花卉等园艺产品的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丝、麻、糖、中药材等产品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畜禽、水产品生产、加工、转化的龙头企业;育种、育苗等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型龙头企业。
2、农业产业化部门向农发行推荐的重点项目有: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各级农业产业化和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农业补贴及其他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流通型企业的交易场所改造升级、检验检疫设备和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设施农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项目;推动产业升级、科技创新的项目;信息化建设推动产业化发展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项目;保障主要农产品供给、稳定市场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带动农户增收能力强并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 1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
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7、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 2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或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1991]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2001年,中共深圳市委已经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也指出,产业带内从事高新技术活动的企业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2)生物工程方面。
深圳市已经明确提出支持生物工程的发展。
深府[1997]2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生物工程及新材料产业的决定》指出,“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相关的研究、开发、工业性试验、产业化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市计划局、科技局、经发局、贸发局、卫生局、农业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应予优先安排列入项目计划;积极引导市属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从事生物工程和新材料产业。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
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①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③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转制科研机构方面。
国发[2001]12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的通知》中规定:“转制企业的农业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免征5年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doc
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陕发[2 0 0 3 ]5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需要,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增加农民收入,先就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1、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是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由之路,有利于示范引导农户实行标准化生产,实现农产品的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有利于农产品加工增值,开拓市场,扩大消费;有利于推动农业的科技创新和服务体制创新,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现专业化分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抵御市场风险,增加收入,加快城镇化进程。
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扶持农民。
2、扶持龙头企业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做大做强。
现阶段应重点扶持我省列入国家扶持计划的龙头企业和经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积极支持龙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形成集团竞争优势3、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支持重点龙头企业,以名牌产品为纽带,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通过控股、参股、兼并、租赁、联营的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实现低成本扩张,尽快做大做强。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等方式吸引外资和沿海发达地区资本。
4、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国有龙头企业与非公有制龙头企业属同业竞争的,鼓励非公有制龙头企业通过控股、兼并等多种形式对国有龙头企业进行重组。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5、从省级财政支农资金、工业企业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集中用于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新技术研发、开发新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发展精深加工,开拓国内外市场。
以工代赈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扶贫资金也要向重点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一、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基地、加工、营销、市场经营等为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科技开发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企业规模。
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营销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基地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市场经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折旧、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务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在90%以上。
二、宜春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或市场经营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添加违禁药品。
3、企业生产环境和产品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质量、卫生、食品安全标准。
4、企业经营效益(有关数据以上年度为准,下同)。
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总资产利润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5、企业未偷、漏、欠税,未欠职工工资,未亏损,未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含利息)。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武农〔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各农业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对《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武农〔2019〕23号)进行了修订,并经2022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报和监测第四章公示公告第五章监测管理第六章附则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和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实行竞争淘汰机制,新增补的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淘汰企业数量的200%。
第四条参与新申报及参与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自然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报和监测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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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认定条件:
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10]11号
/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
二、扶持政策:
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
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6、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article/bh/200301/20030100064197.shtm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