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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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委机关各处室(局、办)、委属各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阶段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0]71号)要求,对我委在198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我委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所称规范性文件,根据《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第110号令),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由于规范性文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本次清理工作将规范性文件界定为日常“行政管理的依据”。

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只公布保留和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没有在此目录范围内的,视同自动失效或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附件2。

郑煤集团技术标准体系(地质测量)

郑煤集团技术标准体系(地质测量)

设计技术标准1.1
2011/5/4 2011/5/4 2010/3/6
地质标准
DZ0130.0—1994
1.1.1
通用
GB/T 11615-1989 GB/T 11615-1989
14C年龄测定
1995/9/14 1996/1/7 1995/9/14 2006/6/5 1996/1/7 1992/11/9 1994/10/31 1993/12/9 1993/12/9 1995/9/14 1991/6/11 1995/3/1 1993/2/24 1993/2/24 1993/12/9 1998/2/13 1993/6/19 1993/6/19 2010/11/10 2010/11/10 1998/2/13 2001/4/29 1993/6/19 2002/8/28 1999/6/8 1995/8/7 1993/2/12 1990/4/19 1993/7/7
地质标准
2011/7/7 2011/5/4
共 12第1
表1 淮北矿业集团技术标准体系明细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2部分:露天煤矿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第3部分:井工煤矿 煤炭地球物理测井规范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三版) 郑煤集团直管矿井地质管理规定 郑煤集团直管矿井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郑煤集团矿井地质“三书”编制技术要求 郑煤集团兼并重组矿井地质管理规定 郑煤集团兼并重组矿井资源储量管理规定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1.1.1.9 1.1.1.10 1.1.1.11 1.1.1.12 1.1.1.13 1.1.1.14 1.1.1.15 1.1.1.16 1.1.1.17 1.1.1.18 1.1.1.19 1.1.1.20 1.1.1.21 1.1.1.22 1.1.1.23 1.1.1.24 1.1.1.25 1.1.1.26 1.1.1.27 1.1.1.28 1.1.1.29 1.1.2.1 1: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1:20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及图式 1:500000 1:1000000省(市、区)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地质矿产实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地质仪器产品设计文件分类编号方法 固体矿产勘查报告编写规定 固体矿产勘查报告格式规定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 浅覆盖区区域地质调查细则(1:50000) 区域地质调查总则(1:50000) 区域地质及矿区地质图清绘规程 沙漠地区工程地质调查技术要求(比例尺1:10万~1:50万) 岩溶地区工程地质调查规程(比例尺1:10万~1:20万) 自然电场法技术规程 大洋多金属结核矿产勘查规程 地球化学勘查术语 地球物理勘查技术符号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附录) 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 地质矿产术语分类代码 煤地质学 工程地质术语 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煤矿科技术语;煤田地质与勘探 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比例尺1: 50000) 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DZ/T0157-1995 DZ/T0160-1995 DZ/T0159-1995 DZ/T0130.1-2006 DZ/T0163-1995 DZ/T0033-92 DZ/T0131-1994 DZ/T0079-1993 DZ/T0078-1993 DZ/T0158-1995 DZ/T0001-1991 DZ/T0156-1995 DZ/T0059-1993 DZ/T0060-1993 DZ/T0081-1993 GB/T17229-1998 GB/T14496-93584 GB/T14499-93 GB/T11615-2010 GB/T11615-2010 GB/T17228-1998 GB/T9649.17-2001 GB/T14498-93 GB/T13908-2002 GB/T17766-1999 GB/T15663.1-1995 GB/T14158-93 GB/T12328-1990 GB/T14538-1993 DZ/T0184.9-1997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地质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 地质标准 TD/T 1031.2-2011 TD/T 1031.3-2011 DZ/T 0080-2010

国土厅200952号文件

国土厅200952号文件

豫国土资发【2009】52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严格管理和高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解决用地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径,对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及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一)加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在进一步摸清农村土地现状的基础上,从严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对村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作出统筹安排,着力安排好新农村建设用地。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应当经土地所有者和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豫国土资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6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深入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以下简称 "挂钩工作"),进一步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及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以下简称"三项整治"),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钩工作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或通过"三项整治"已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

第三条挂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依法自愿,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严格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49
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79号
50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82号
51
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
52
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
17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10号
18
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83号
19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314号
20
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53号
83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2〕72号
84
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
85
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
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95号
国土资发〔2000〕126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
107
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44号
108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66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2013年3月1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1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后,国土资源部紧密联系实际出台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方案的编制与论证、资金的计提与监管、复垦的实施与验收等方面分别做出了新规定,明确了新要求,并与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土地复垦重要法规制度相衔接,全面体现和贯彻了中央提出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管理,规范土地复垦行为,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实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学习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复垦是一项融法规、政策、工程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地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是要组建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二是要积极组织开展土地复垦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建立由高学历、高职称、多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及时指导、研究和解决复垦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矿山治理-法律、政策、规范、标准

矿山治理-法律、政策、规范、标准

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6)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7)《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2005年)2、政策规定(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办〔2009〕162号);(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23号);(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40号)。

(7)《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45号令)3、规范、标准(1)DZ/T223—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修订版);(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暂行稿)》(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2004年12月)(3)GB50218-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4)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6)DZ/T 0218-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7)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8)GB 12719-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9)SL/T183—2005《地下水监测规范》;(10)DZ/T 0133-1994《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11)GB/T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12)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14)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15)《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司);(16)GB/T15776-1995《造林技术规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为做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费组成,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三、社会保障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完善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和调整。

五、《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

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原则上2到3年调整1次。

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十六日——结束——。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8•【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序号名称文号备注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21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知〔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31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案》的通知〔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 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国土资发国土资源部、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12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设工作的通知〔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77号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题的通知〔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作的通知〔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09号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7号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公室更名的通知〔1999〕33号13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题的紧急通知〔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14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14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8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豫政办[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二○○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省“两保一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基本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建设用地需求,努力实现土地高效利用)财政约束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利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闲置费等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三条土地专项资金收支分别纳入省、市、县(市、区)政府基金预算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其中: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全部缴入省、市、县(市、区)国库,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和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和耕地开垦费收入全额缴入本级国库,纳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3•【字号】豫政[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政〔2009〕1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三日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基本手段,也是各类建设利用土地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8〕33号)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现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以来,在加强土地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的方针和产业政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协调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现行规划已执行十几年,在规模、结构和布局上都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是我省加快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实现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文化资源大省向文化强省跨越的关键时期,人口增加、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对全省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土地利用中的供需矛盾和各种深层次问题将进一步显现。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3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全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保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顺利进行,省厅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研究编制了《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联系人:贾行雨路晓明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2013年5月16日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 总则1.1 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按照“示范推广、急用先行、双码运行、成熟并轨”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我省的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为全省的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基础,提升地籍管理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1.2 任务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和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等资料,完成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原有宗地地号的转换工作。

关于明确单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报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单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报程序的通知

关于明确单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报程序的通知大国土房屋发[2009]11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单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依据《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结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四审两公示”,现就申报审批程序提出如下要求:一、申报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或符合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2、申报单位没有能力实施住房货币补贴;3、申报单位利用单位原有国有划拨土地;4、申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申报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二、申报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资料1、单位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单位职代会通过的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方案(包含内容:拟建项目位置、拟建套数、建设标准、职工总数、职工住房情况、符合申购条件职工人数、房改住房货币化情况、拟分配原则等)及相关决议;5、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6、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单汇总表;7、涉及拆迁的项目,需提供拆迁情况说明8、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单;9、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相关退休人员信息情况等。

三、申报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程序1、申报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市国土房屋局提出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2、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报单位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土房屋局批准后,拟列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3、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拟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申报项目,函请市发改委、规划局办理前期计划和征求规划意见。

4、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前期计划和规划意见,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房地产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列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5、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为申报单位下达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指标批复。

豫土综治办函2009年4号关于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豫土综治办函2009年4号关于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豫土综治办函2009年4号关于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第一篇:豫土综治办函2009年4号关于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函各省辖市人民政府:为加快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在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资源对科学发展持续保障能力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省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参考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段东宏(***,*************),熊广成(***)。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这一主题,创新体制和机制,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整合使用各类土地专项资金,积极聚合其他涉农资金,整合协调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对农村田、水、路、林、村、房实行综合整治。

促进耕地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

二、目标任务1.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五年实施方案,以国家级和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为重点,按照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的建设标准,集中、整合有关资金,建成一大批成规模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开展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推进河南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

矿山恢复治理方案合同范本

矿山恢复治理方案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技术服务合同项目名称:矿业集团镇平有色矿业楸树湾铜钼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委托方(甲方):矿业集团镇平有色矿业受托方(乙方):有色岩土工程公司签订时间: 2013年 9月 3日签订地点:省镇平县有效期限: 2014年 10月 31日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文本,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 矿业集团镇平有色矿业住所地:镇平县雪枫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 有色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市东新区七里路35号法定代表人:田奎生项目联系人:段明发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市东新区七里路35号7层702室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矿业集团镇平有色矿业楸树湾铜钼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容如下:1、服务容: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DZ/T 0223—2011)等相关技术规、标准要求,调查分析矿山环境现状,在对矿山环境影响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保证通过主管部门审批;2、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

矿山治理法律政策规范标准

矿山治理法律政策规范标准

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6)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7)《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2005年)2、政策规定(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办〔2009〕162号);(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4〕123号);(5)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6)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0〕40号)。

(7)《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45号令)3、规范、标准(1)DZ/T223—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修订版);(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技术要求(暂行稿)》(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2004年12月)(3)GB50218-94《工程岩体分级标准》;(4)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6)DZ/T 0218-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7)GB50330-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8)GB 12719-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9)SL/T183—2005《地下水监测规范》;(10)DZ/T 0133-1994《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11)GB/T 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12)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3)《土地复垦技术标准》;(14)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15)《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司);(16)GB/T15776-1995《造林技术规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1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总体要求,对省定产业集聚区和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挂钩试点。

(二)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与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村住房建设、村庄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进城购房等涉农政策措施相结合,引导调整城乡用地结构,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加强农村居民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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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09〕113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结合《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1 —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相关规定。

(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四)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

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依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2 —制各市、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一)编制要求矿山企业应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在申请采矿登记、变更、延续时,应当提交经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

1.2010年1月1日起,新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登记时,同时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

2.《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3 —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并报审。

3.已建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应在2010年12月底之前,编制完成《治理方案》并报审。

4.已编制《治理方案》的矿山,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采矿权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编制《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采矿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已获得采矿权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6.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查。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治理方案》并经原审查机关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

7.《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4 —适当简化,可按照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1.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对《治理方案》的评审和审查工作。

(1)属国土资源部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治理方案》审查按国土资源部要求办理。

(2)属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审查。

(3)属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由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4)属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查。

2.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处(科、股)负责评审和审查组织工作,并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3.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治理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委托河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承担。

(三)方案编制资质规定—5 —1.采矿权(申请)人应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编制《治理方案》。

(1)由国土资源部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

(2)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乙级(含)以上资质。

(3)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含)以上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

2.《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资质还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一级评估的,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二级评估的,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为三级评估的,其《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丙级资质。

3.方案编制人员须经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治理—6 —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治理方案》评审与审查1.《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到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审与审查,并提交以下资料:(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2)《治理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见附件2)。

2.负责审查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评审与审查流程(见附件3)。

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建立省级评审专家库。

专家库要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专家库成员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要向社会公告。

矿产资源丰富及有条件的省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市级评审专家库。

—7 —4.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要根据矿山的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等特点,在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人数根据《治理方案》的复杂程度确定,一般为5至9人,并确定1人为专家组组长。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矿山方案的评审,可简化评审程序,专家组成员一般为3至5人。

5.专家组长主持方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并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见附件4)。

专家组应对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编制人员是否取得培训合格证书;(2)《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3)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5)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等。

6.《治理方案》评审工作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成员不得参加本单位编制的《治理方案》的评审。

7.《治理方案》评审原则上采取会审方式,评审前应到矿区进—8 —行实地查看。

8.负责组织审查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

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2)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3)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4)对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了修改;(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实施与验收(一)工程实施1.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审查同意后的《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2.《治理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采矿权人未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实施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9 —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4.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负责审批其方案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开招标等形式,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治理费用从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存储的保证金中支出,资金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采矿权人)承担。

5.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

6.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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