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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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基本常识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基本常识

签证种类
TYPE OF VISA
签证(注)有效期
DOCUMENT COMMENIS)VALIDITY
来店日期
DATE OF ARRIVAL
离店日期
DATE OF DEPARTURE
何地来
WHERE FRRIVAL
停留事由
OBJECT OF STAY
去何地
WHERE TO
房号
ROOM NUMBER
接待单位
七、住宿登记管理的要求
总的目标是: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的“三率”
及时率、准确率、登记率达到100%。
上级出入境部门的监控考评
(一)时限要求
1、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由外国人本人或旅馆工作人员填 写临时住宿登记表,旅馆负责将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报公安机关;外 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 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当 地派出所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 地派出所申报。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 基本常识
2011年9月19日
境外人员住宿管理
一、住宿登记管理的对象
二、住宿登记管理的内容
三、住宿登记管理的作用
四、我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格局
五、住宿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
六、住宿登记管理的程序
七、住宿登记管理的要求
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的对象
(1)在宾馆饭店临时住宿的境外人员; (2)散居社会面的境外人员;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 管理办法》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7)《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外国人停留酒店旅馆居留须知

外国人停留酒店旅馆居留须知

外国人停留酒店旅馆居留须知外国人在XX停留、居留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1、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的,应出示本人有效旅行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旅馆须按规定在24小时内将入住外国人的信息完整准确地录入旅馆业治安信息管理系统。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3、外国人在办理完新的签证和居留许可或更改住所时,须于24小时内到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重新登记申报;当外国人离开XX或更改住所时,应及时告知原住所房主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住宿注销手续。

二、外国人在XX停留、居留的,应严格按照本人所持的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内停留。

1、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在XX停留的外国人,须在有效期到期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延期手续。

2、持标有D、Z、XT、J-K Q-I> ST字六种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3、外国人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在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外国人的证件、财物被窃或遗失,应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失),经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为当事人补办证件或出具《报失证明》。

三、外国人在XX停留、居留的,未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未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就业类居留许可,不得从事就业活动;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演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聘用外国人。

四、在XX停留、居留年满16周岁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有效旅行证件, 以备公安机关民警查验。

五、其它注意事项:1、在中国旅行停留、居留的外国人未经中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获得中国驾驶执照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宾馆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程序

宾馆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程序

宾馆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程序一、旅店业单位接待境外人员住宿时,应首先完成以下程序:1、查验境外人员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查验边防入境验讫章,我国签证机关签发的有效签证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2、要求境外人员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填写时登记表规定的项目必须逐一填写,不得有缺漏或错填,应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3、工作人员应检查境外人员填写的登记表内容与证件信息是否一致,有无错项,漏项,发现差错,应要求境外人员及时修改。

4、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采集、录入境外人员信息并在24小时内上传至成都市公安局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店业单位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时,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录入:1、“姓名”一栏:英文姓名外国人必须填写,英文姓名字幕必须按照本人所持的证件上的前后顺序大写录入;外国人如有中文姓名尽可能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必须填写中文姓名。

2、“出生日期”一栏:必须具体到年、月、日;如遇到只有出生年份的,可将出生日期统一为1月1日,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3、“国籍/地区”一栏:必填写,不能为空白。

外国人应按国籍填写,不能以城市名称替代国籍;华侨填写“中国”;港、澳、台居民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4、“证件种类”一栏:应从系统自动生成的选项中选择符合入住人所持的有效出入境证件的种类录入。

外国人护照分别为普通护照,公务护照等。

绝大多数为普通护照。

5、“港、澳居民”应选择“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居民”应选择“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证件号码和签证(注)号码”一栏:应完整填写所有的数字和字母,且字母必须大写。

8、签证(注)类型:外国人免办签证的可写“M”,华侨、港(澳、台)居民可免填该项。

9、团队旅客入住必须逐一登记,不能只登记团队领队。

10、11、不能登记境内导游或中国公民而入住境外旅客。

必须对每个旅客所持证件上含有图像和基本信息的页码进行扫描并上传。

12、停留事由:填写境外人员此次入境事由,如外国人持居留许可,根据居留许可的事由填写;港澳台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事由填写。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10.31•【文号】公通字[2007]6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

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物室办理。

第四条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

第五条申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当由其当场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式样附后)。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先予登记并当场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

第六条外国人住宿登记事项包括: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选填)、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停(居)留证件种类及号码、来华事由、工作机构、住址、入住时间、拟离开时间、本人联系方式、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备注等。

第七条外国人申报变更住宿登记事项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在《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

对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对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卡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对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Articles about the temporary residence registration selected from Rules Gov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第二十九条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Article 29 For lodging at guesthouse, hotel, inn, hostel, school or other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 or at government organs or other Chinese organizations, aliens shall present valid passports or residence certificates and fill in registration f orms of temporary accommodation. They shall present travel permits when seeking accommodation in areas closed to aliens.第三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酒店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酒店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酒店外籍人员管理,保障酒店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外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入住客人、员工、临时务工人员等。

三、管理制度1. 住宿登记(1)外籍人员入住酒店时,须出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2)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外籍人员身份信息,准确录入住宿登记系统。

(3)酒店应将外籍人员住宿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并按公安机关要求进行定期更新。

2. 安全保卫(1)酒店应加强外籍人员入住区域的安全防范,确保入住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2)外籍人员入住期间,酒店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外籍人员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酒店安全管理部门。

3. 信息管理(1)酒店应建立健全外籍人员信息档案,包括姓名、国籍、护照号码、联系方式等。

(2)酒店应定期对外籍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酒店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对外籍人员信息进行保密。

4. 服务管理(1)酒店应提供优质服务,尊重外籍人员风俗习惯,维护其合法权益。

(2)酒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外籍人员入住体验。

(3)酒店应设立外籍人员服务专线,及时解决外籍人员反映的问题。

四、责任与奖惩1. 责任(1)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负责外籍人员住宿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2)酒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外籍人员住宿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3)酒店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外籍人员管理工作负总责。

2. 奖惩(1)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酒店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酒店行政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住宿的安全与便利,加强住宿登记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住宿登记范围1. 境外人员在下列场所住宿的,应当办理住宿登记:(1)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性住宿场所;(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提供的住宿场所;(3)境外人员租赁的住宅、公寓等居住场所;(4)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2. 境外人员在境内住宿,不论住宿时间长短,均应办理住宿登记。

三、住宿登记程序1. 境外人员抵达住宿场所后,应向住宿场所提供以下信息:(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签证或居留许可;(3)住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住宿日期等基本信息。

2. 住宿场所应核实境外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在入住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

3. 住宿场所应将境外人员的住宿信息实时录入住宿登记管理系统,并按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

四、住宿登记管理1.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住宿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住宿登记制度的落实。

2. 住宿场所应建立健全住宿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工作。

3. 住宿场所不得泄露境外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得将境外人员住宿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4. 境外人员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配合住宿场所办理住宿登记。

五、法律责任1. 住宿场所未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罚款。

2. 住宿场所泄露境外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境外人员拒绝办理住宿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1. 本办法所称境外人员,指在我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安部。

七、住宿登记信息的保存与使用1. 住宿场所应当对境外人员的住宿登记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境外人员退房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两年。

2. 住宿场所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查询境外人员住宿登记信息的要求后,及时提供所需信息。

外国人居住管理条例

外国人居住管理条例

外国人居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动外国人居住管理工作的法律基础为了推动外国人居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居住管理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包括在本国境内长期定居、短期工作、学习、旅游、探亲等各类外国人。

第二章外国人居住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三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种类依据外国人居住目的和居住期限的不同,外国人居住许可分为以下几类:1.长期居住许可:针对在本国境内长期定居的外国人,居住期限超过一年;2.短期工作许可:针对外国人工作的目的居住,在工作期限内有效;3.学习许可:针对外国人学习目的居住,在学习期限内有效;4.旅游许可:针对外国人旅游目的居住,在旅游期限内有效;5.探亲许可:针对外国人探望亲属的目的居住,在探亲期限内有效。

第四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申请材料外国人申请居住许可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相关居住目的证明文件;3.照片和个人信息表;4.住宿证明材料;5.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五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审批机构外国人居住许可的审批由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地方公安机关履行。

外国人申请居住许可的审批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2.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4.审批申请人的居住许可申请。

第七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期外国人居住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期根据居住目的和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一年或根据申请人的需求进行调整。

第三章外国人居住管理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外国人居住管理的义务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遵守本国法律法规;2.依法进行申请居住许可;3.定期进行登记和报告个人信息的变化;4.遵守本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第九条外国人居住管理的权利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时享有以下权利:1.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2.在合法范围内参与本国社会经济活动;3.享受本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福利和服务;4.参与社区和公共事务。

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条例和申请办法

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条例和申请办法

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管理条例和申请办法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及公安局有关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对住在校外的外国和港澳台学生进行生活管理,保障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在校外住宿的基本权益及人生安全,特制定以下条例:(一)学院将有计划地统一安排在校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住在校内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宿舍、但宿舍楼不提供夫妻或家庭住房。

(二)因学生个人生活需要或特殊原因需到校外住宿者,必须先向学院说明理由,提出书面申请,待办理好公安局有关外国和港澳台学生校外住宿手续及《学院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外住申请和审批表》后,可搬到校外居住。

(三)申请外住的学生须事先通知其家长,请家长致函学院同意其子女住在所选择的校外居住处,外住期间,其子女个人事务和安全由其本人负责。

(四)办理好外住手续迁居校外的外国学生,须在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更改本人《外国人居留证》中的居住地址。

(五)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住在校外申请程序和所需办理手续:1、学生可到外国留学生工作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领取《学院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外住申请和审批表》,如实填写表中各项,以便学院能及时与外住学生联系和加强生活管理。

2、根据外国和港澳台学生的外住房源不同,可分为①住出租屋的学生②住自购房的学生③校内借房学生三类。

各类学生必须按表中要求,到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和相关手续,领取有关证书。

3、住出租屋学生必须与屋主共同办好以下手续:(1)学生在出租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表;(2)《广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3)《广州出租房屋治安情况登记表》;(4)学生与屋主共签的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4、住自购房的学生必须办好以下手续:(1)购房人的购房证明书和房产证;(2)购房人在当地派出所办理入住户籍手续材料;(3)学生与购房人关系的证明书;(4)学生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沪公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公发〔2008〕4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出入境管理局和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申报第四章核查第五章注销第六章其他第七章附则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人员”是指居住在公安派出所辖区内的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按国宾接待的外国人,中联部、国家安全部、国防科工委接待的秘密外宾,外交部组织的外交使团成员等公安部另有规定的特殊身份人员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宾(旅)馆”,是指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并装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宾(旅)馆、公寓式酒店、浴场等住宿场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境外人员纳入实有人口管理,作为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负责落实以下工作:(一)开展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二)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境外人员,做好核查工作;(三)指导、检查宾(旅)馆落实境外人员住宿信息的登记、注销工作;(四)依法查处违反住宿登记管理规定的境外人员及相关单位、责任人;(五)开展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申报制度的宣传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9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件)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2007年7月26日制定)2.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08〕12号,2008年1月11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2008年3月18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府〔2008〕17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四)闸北区人民政府(2件)1.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闸府规范〔2007〕1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2.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闸府规范〔2008〕1号,2008年3月3日制定)(五)静安区人民政府(4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0号,2007年5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1号,2007年7月27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6号,2007年12月4日制定)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8〕7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六)闵行区人民政府(4件)1.关于本区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7]26号,2008年1月26日制定)2.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1号,2008年3月4日制定)3.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2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七)宝山区人民政府(1件)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2007年11月13日制定)(八)金山区人民政府(2件)1.金山区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金府[2008]3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2.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经委《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2008]11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九)嘉定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7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75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1件)上海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 2007年5月29日制定)(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3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10件)1.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沪消发〔2007〕294号, 2007年11月9日制定)2.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消[2008]7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设与管理消防安全指南(沪消发[2008]12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5.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 2008年1月31日制定)6.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2008年3月8日制定)7.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 2008年3月14日制定)8.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沪消发〔2008〕70号, 2008年4月3日制定)9.关于印发《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的通知(沪公发〔2008〕193号,2008年5月12日制定)10.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发〔2008〕123号, 2008年5月23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1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基层〔2008〕1号,2008年4月28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件)1.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2008年2月4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18号,2008年2月20日制定)3.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 2008年4月8日制定)(七)上海市人事局(2件)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2007年1月18日制定)2.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7〕239号, 2007年12月21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件)1.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7]46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7〕54号,2007年12月21日制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储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沪劳保福〔2007〕9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4.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6号,2007年12月29日制定)5.关于结算2007年本市原有企业年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2008〕1号,2008年1月4日制定)6.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1号,2008年1月7日制定)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8]11号,2008年1月15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9.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8〕12号,2008年1月21日制定)10.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1.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2.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5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6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7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5.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6.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7.关于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技〔2008〕3号,2008年2月28日制定)18.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19.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0.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9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1.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0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2.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25号,2008年3月28日制定)2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7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2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8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2.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2008年2月3日制定)(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4件)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62号,2007年3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240号,2007年8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2007年9月11日制定)4.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8〕64号,2008年3月5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卫生局(1件)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14号,2008年4月17日制定)(十二)上海市水务局(1件)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件)1.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4号,2007年4月10日制定)2.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2007〕415号,2007年12月28日制定)(十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07〕372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2007年12月31日制定)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件)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沪质技监食〔2007〕672号,2007年12月14日制定)2.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沪质技监标〔2007〕70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3.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沪质技监标〔2008〕1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4.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2008年5月20日制定)(十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件)1.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2008年3月14日制定)(十七)上海市体育局(2件)1.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2007年11月22日制定)2.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沪体竞〔2007〕788号,2007年12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2007年3月30日制定)2.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2007年11月23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件)1.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7〕807号,2007年11月16日制定)2.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8〕48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会展等工作的通知(沪社服局〔2007〕2号,2007年5月1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沪社服局〔2007〕13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医疗保险局(2件)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2007年12月13日制定)2.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8〕48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其他机构(3件)(一)上海市气象局(1件)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07〕220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1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沪烟专法〔2008〕43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件)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沪测管〔2008〕9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威公通〔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威公通〔2022〕60号各区市局、分局: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省厅、市局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水平,确保派出所将辖区内的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更好地防范和清理整治“三非”外国人,实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管的住”的总体目标,市局制定了《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切实把外国人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派出所实有人口管理工作,同其他公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考核,明确职责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工作。

二、要根据《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地情况,充分调动公安派出所民警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要依靠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治保会以及物业管理公司、涉外单位等组织或机构,建立外管联络员、信息员队伍,规范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外国人管理网络。

三、积极指导派出所基层外国人管理工作,有计划地加强对派出所民警涉外警务知识培训,加强业务指导,提高派出所民警管理外国人、发现处理涉外案(事)件的能力。

各地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威海市公安局2022年7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三章考核与评定第四章附则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外国人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外国人实有人口管理水平,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外国人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分工配合机制规定》、《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局《威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三张清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通知精神,制定本规范。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的办理指南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的办理指南

对外国人的住宿登记的办理指南
一、适用对象。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办理住宿登记。

二、办理时间。

外国人抵达住宿地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

三、办理地点。

1. 住宿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

2. 如果所在社区设有外国人服务站,也可前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所需材料。

1. 外国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 留宿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是留宿在居民家中)。

3. 留宿人的居住证明(如房产证等,留宿在居民家中时可能需要)。

五、办理流程。

1. 前往办理地点。

- 外国人本人或留宿人(如果是留宿情况)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前往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外国人服务站。

2. 填写申请表。

3. 提交材料审核。

- 将填写好的表格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4. 登记完成。

- 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住宿登记操作,可能会给予登记回执或告知已完成登记。

六、注意事项。

1. 准确填写信息。

2. 及时更新信息。

- 如果外国人的住宿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到新住宿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或外国人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遵守相关规定。

- 办理住宿登记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住宿的法定要求,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外宾登记事项

外宾登记事项

▪L(旅游)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

旅游可签发一个月的签证延期,共延两次。

探亲可签发半年,共延两次等。

▪F(访问)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6个月的外国人。

可签发一年以内的F签证延期。

▪Z(职业)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外国人及其随行家属。

一般可签发给一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公司法人可签发两年。

▪X(学习)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

可按学校需求签发一至五年的居留许可。

学生的配偶签发L探亲签证,不发居留许可。

这是与签发居留证时最大的不同▪J-1(常住记者)签证:发给来中国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随行家属。

签发不超过外交部签发的记者证的时间。

▪J-2(临时记者)签证:发给临时来华采访的外国记者。

若延期需外交部新闻司出函。

▪G(过境)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外国人。

▪C(乘务)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

▪D(定居)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

三居留知识1.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证概念:为在华居留6个月以上外国人签发的居留证明。

▪效用:“居留证”只表明该人在华的居留期限,没有出入境效力。

在中国境内,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居留证”且与护照同时使用。

2.外国人居留许可▪概念:为拟在华居留外国人签发的贴纸式居留及出入境证明。

▪签发对象:拟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和持公务护照免签入境的外国人。

▪效用:除具有原来“居留证”的效力外,它同时具有多次入境签证的效力▪有效期限:1年至5年▪种类:按居留事由分为8种:任职及任职者家属、就业及就业者家属、记者及记者家属、学习和其他3.外国人永久居留▪签发对象:主要发给为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等高层次外籍人才、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等人。

▪持卡人享有待遇:▪(1)在中国居留期间,可凭永久居留证和有效护照多次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再办理签证手续,出入境时由边防检查部门在护照上加盖出入境验讫章。

外国人出入酒店管理制度

外国人出入酒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外国人住宿管理,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酒店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经营住宿业务的酒店,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

三、住宿登记1.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应严格审核外国人的护照、签证等证件,确认其身份及住宿资格。

2. 外国人入住酒店时,应主动出示有效护照、签证等证件,并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

3.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4. 签证已过期的外国人入住酒店,前台可先让该人登记住宿,后上报属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住宿管理1. 酒店应建立健全外国人住宿管理制度,加强对外国人住宿的动态管理。

2. 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外国人住宿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 酒店不得留宿未持有效证件的外国人,对留宿未持有效证件的外国人的责任者,依法予以处罚。

4. 酒店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外国人住宿登记核查工作,对违反住宿登记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1.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对酒店外国人住宿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酒店应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3. 酒店违反外国人住宿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奖励与处罚1. 酒店在外国人住宿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作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2. 酒店违反外国人住宿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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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外国人申报变更住宿登记事项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在《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
第八条外国人离开本辖区住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拟前往的地点。
第九条外国人在华居留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在《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等情况,注销《入境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外国人住宿登记的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外国人主动申报住宿登记;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住宿登记管理的外国人,并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纳入民警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辖区外国人居住集中、住宿登记管理任务繁重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负责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民警。根据实际需要,在有条件的涉外单位、物业公司、旅馆、社区中物建联络员、信息员。
第十条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外国人管理工作台账,妥善保管外国人住宿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调查走访,发现外国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上报国保、刑侦、治安等部门;发现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应当及时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物室办理。
第四条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
第五条申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当由其当场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式样附后)。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3-12 09:28文章来源:公安部提供
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通字〔2007〕69号
【发布日期】2007-10-31
【实施日期】2008-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先予登记并当场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
第六条外国人住宿登记事项包括: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选填)、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停(居)留证件种类及号码、来华事由、工作机构、住址、入住时间、拟离开时间、本人联系方式、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备注等。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治安(户政)管理、教育训练部门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检查、督促,提高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公安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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