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而税收征管法则是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的重要法律。
近日,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信息化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的发展,加强了对涉税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获取和使用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涉税信息,同时也规定了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这将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精准化,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纳税人权益保护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纳税服务制度。
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辅导。
同时,对于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也进行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税收征管程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例如,在纳税申报方面,规定了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申报,并对逾期申报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税款征收方面,强调了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税务机关不得违规多征、少征税款。
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和明确。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对于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不仅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公平。
事业单位身份认证管理的发展与完善
〔收稿日期〕2021-11-10〔作者简介〕付仰峰(1973-),男,山西平遥人,山西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域名管理科副科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
第6期总第9期三晋基层治理Grassroots Governance In Sanjin2021年12月Dec.2021No.6Sum 9事业单位身份认证管理的发展与完善付仰峰(山西省机构编制研究中心,太原030032)〔摘要〕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其身份的识别与认定,直接关系到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有效履行和政策目标的实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的身份认证管理大致经历了1949年至1989年的原始凭证管理阶段、1989年至2015年的多码(证)并行管理阶段、2015年至今的一码(证)管理阶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不断完善,事业单位身份认证管理纳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电子化轨道,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贡献。
〔关键词〕事业单位;身份认证;多码(证)并行〔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442(2021)06-0035-03事业单位是国家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由党政机关设立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和从事公益服务,事关治国理政、执政兴国的大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事业单位的身份认证管理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后,事业单位身份认证管理纳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电子化轨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原始凭证管理阶段(1949—1988年),实现身份的识别与认定官印是历史上各类官办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与认定的有效手段。
从史书记载来看,官印的出现最早可追溯到4000多年前的尧舜时代。
官印管理制度则是始于秦代,成熟于唐代。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事业单位身份认证管理方面,基本沿用了唐代的官印管理制度,只是在公章的形状、用字和材质等方面有所发展。
论税额确认制度
理论探讨摘要:税收征管程序的主要任务是使抽象纳税义务变成具体纳税义务,其中关键的是解决具体应纳税额的确定问题。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次引入税额确认制度,使得税收征管程序向更具逻辑性、更科学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征求意见稿》对税额确认的含义、适用范围、证明责任以及与现行制度的衔接问题等规定尚不够清晰。
据此有必要从税额确认的内涵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入手分析,将征税机关认定为税额确认的法定主体,税额确认既应包括征税机关对已申报纳税的情形进行审核分析也包括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进行核定。
在制度设计方面可以考虑将纳税评估纳入税额确认程序,结合举证能力强弱和税收公平原则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以此完善税额确认制度。
关键词:税额确认;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收核定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引入税额确认制度,对深化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征求意见稿》在制度构建上尚未对税额确认进行清晰的定位,因而《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初,就有部分学者对税额确认制度提出不同的立法建议:(一)《征求意见稿》第六章应该专门增加一个条款,明确“税额确认”的含义、范围;(二)将“税额确认”改为“税额评定”,以方便与现行的纳税评估制度相衔接;(三)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合理分配“税额确认”的证明责任。
二、税额确认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辨析(一)税额确认的内涵。
税额确认是指,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提供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等资料记载的信息为基础,结合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对纳税申报进行核实、确定。
这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对税额确认的规定,从该条文规定来看,税额确认建立在纳税申报的基础上,以纳税人自我申报为前提,否则税额确认将失去法理基础,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也会变得模糊。
我国引入税额确认制度借鉴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税法中的税收评定制度(Tax assess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改新政策2022
国家税改新政策20222022年国家税改政策2022年个税将立法“从立法程序看,个税在今年也会出台改革草案,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进度,2022年个税将立法,今年出台方案,然后进入讨论、论证等环节,从时间周期上看也合适。
”一位财税系统人士说。
这一点在发改委上述意见中已经有所涉及。
5月18日,经签批,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要求,落实财税改革总体方案,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研究推进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改革。
在上述三项改革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被提上了的工作日程。
记者获悉,个税改革的最终方向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本原则是把个人所有收入综合计算,然后根据相应的税率,考虑抵扣额,但做到这些的前提就是要个人把全部收入都上报税务机关。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分析,通过个人上报信息,可以了解纳税人在不同时间、地点的纳税信息,方便政策制定部门在个税税率、税制制定等方面的考虑。
“改革的核心是征管力量是否能够跟上,因为目前个税征管工作还是由地税部门来完成,这些具体征管工作需要各部门的衔接。
”此前,由国税总局、财政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草案,要建立包括自然人在内、覆盖全面的纳税人识别号,同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需将账户、投资收益、利息、单笔资金往来达到5万元以上等信息,提交给税务部门。
这为个人所得税的推进提供了技术条件。
上述财税系统人士表示,随着税收征管法的推进,个税改革方案年内也有望出台。
“这是财税改革进度的要求,目前财政部已经在加紧做这件事,当然改革的前提工作是个人涉税信息的逐步完善,这成为个税改革方案的一个技术核心问题,一旦技术完善,方案论证就会减少很多阻力。
”该人士表示。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其核心就是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个税作为其中一个环节,其作用不言而喻。
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设计及流程再造_崔志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为我国今后直接税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由于我国税收收入长期依赖于对货物和劳务征税,征收对象主要是企业,对个人直接征收管理的税种较少,即使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多是采用代扣代缴的方式,纳税人很少与税务机关接触。
这一方面导致税务机关在直接税的征收管理中缺乏相应的经验,另一方面也导致直接税征收管理的机制与流程没有建立起来。
税制改革的关键是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
实体税种的制度设计再科学,若没有相应的程序制度作保障,税制改革的成效也将大打折扣。
2015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自然人纳税人税收征管的相关规定。
但从实践看,对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制度构建还需考虑我国的一系列现实问题。
一、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现状(一)纳税人以法人为主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以货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设计及流程再造*□ 崔志坤 李菁菁 丁 文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构建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是我国直接税税收征管改革的方向。
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需要构建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
直接税的征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间接税,它需要一系列相关机制与制度的配合。
自然人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和涉税信息管理制度,是实现自然人税收高效征管的重要保障。
本文基于我国自然人税收征管现状,提出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设计构想和相关流程,以期对推动我国的直接税改革有所裨益。
关键词:自然人 税收征管 信息平台 现金管理 财产登记物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和建立主要围绕货物劳务税展开,国家的大部分税源也都来自企事业单位。
由此,便决定了我国主要服务于货物劳务税和企事业单位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机制。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执行。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
相抵触的决定。
辽地税办函〔2014〕50 号附件 3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
修改后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
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 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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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
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 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
纳税咨询服务。
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
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税法遵从。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
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关系着国家的建设与发展,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而税收征管法则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的重要法律。
近期,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要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原有的税收征管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比如,数字化经济的兴起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使得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此外,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例如,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有权了解检查的目的、范围和依据,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于税收信息管理,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强调要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
这将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税收信息的互联互通,从而更加有效地防范税收流失。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偷税、逃税、骗税等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以增强税收法律的威慑力。
同时,也明确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
然而,对于这份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和讨论。
有人认为,部分修订条款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还有人担心,新的税收征管要求可能会对一些中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运营带来较大的压力。
面对这些讨论和担忧,我们应该以理性和客观的态度来看待。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保护纳税人权益等多个目标之间寻求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
【年(卷),期】2001(000)011
【摘要】@@ 第五章法律责任rn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n(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rn(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总页数】5页(P21-2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J],
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J], 无
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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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若干建议
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若干建议华税律师事务所【编者按】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逐步趋于完善的过程,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并在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
但是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加,修改税收征管法的呼声越来越强。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结合税收法律实务中的问题以及自身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期许,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现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现在,我们截取华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部分修改意见与读者分享。
一、建议修改第一条修订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建议修改为:“为了提高纳税遵从度,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理由:税收征管以及制定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宗旨应当是提高纳税遵从度。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也都是为了不断提升纳税遵从度。
在本条加上“为了提高纳税遵从度”这一句话,不但可以提升对立法宗旨的概述,也作为整部法律立法的指导和纲领。
修订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
”建议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税法遵从。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修改理由:应把税务总局的文件《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提升为国务院的条例,内容包括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税收失信的认证、税收信用修复以及失信惩戒等相关内容。
会计干货之数字经济与税收征管的纠结
会计实务-数字经济与税收征管的纠结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注定催生和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其中最先借助互联网技术发展壮大自己的领域,当属经济,由此很快造就了数字经济的新业态,使得全社会创获物质和精神财富的速度与效率空前提高。
同时,也因为经济与税收的孪生关系,数字经济将对现行税制以及税收征管体制、模式、机制、方式等产生新的挑战与压力。
为此,必须首先弄清楚数字经济的内涵与本质,以及当前数字经济的主要特征。
其次必须弄清楚现行税制及征管体制的特质与特征。
最后方可探讨数字经济与税收征管之间互动关系的纠结。
就前者而言,数字经济无非是指数字技术被广泛应用,并由此带来了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的根本变化。
由于经济是指创获物质与精神财富的活动,或者说是指物质与精神财富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的活动。
因此,数字经济便是指依赖数字技术进行物质与精神财富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的活动。
当前数字经济的主要特征有二:一是我们的数字经济是刚起步的数字经济,处于数字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不完备的数字经济;二是我们的数字经济是刚刚告别计划经济,或者说命令经济的数字经济,是不完备市场经济下的数字经济。
因此,这种数字经济,便是经济自由度有限的数字经济,是较多受制于政府看得见之手束缚或干预的数字经济,不可能最大限度地借用数字技术发展经济,优化资源。
自然,这种数字经济,也是初级阶段的数字经济,是受限的数字经济,数字技术也不可能广泛被使用,发挥其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必须明确的是,数字经济毕竟是一种经济新业态,伴随数字技术的升级换代,终将冲破现实的规则桎梏,冲破一切落后的规制,不断壮大和发展自己。
就后者而言,与现行税制同构的征管体制、模式、机制、方式等,它的基本特征是:聚财价值取向,政府及其官员主导,税权运行缺乏闭环式监督机制,征纳公正缺失,法治滞后,征纳互信不足,等等。
就征管机制而言,必然呈现精致化、压力型、高效率等特征。
这意味着,在这样的数字经济背景下,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互动关系自然十分复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在研究、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一是明确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法律地位。
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税务管理,实现社会全覆盖。
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二是明确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自行计税申报,并对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是强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相关支付凭证,将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扩大适用于自然人,并且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进行税务检查,同时增加相关部门对未完税不动产不予登记的规定。
四是建立税收优先受偿权制度。
纳税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不动产设置税收优先受偿权,在纳税人处置时优先受偿。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一是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管,不得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延期、分期缴税制度,将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放到县以上税务机关,对补缴税款能力不足的纳税人引入分期缴税制度,新增修正申报制度。
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
征求意见稿增加税收利息中止加收、不予加收的规定。
对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或者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减免税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或者退付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退、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效率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设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性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
高考政治各种题型答题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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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2.06.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审议意见的汇报──1992年6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七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税收征收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召开了广东、江苏、上海、天津等四省市座谈会,并到杭州、宁波、济南、烟台等地召开了座谈会,还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法律专家座谈,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992年6月11日、12日和17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这个法律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第二章第三节纳税鉴定规定了三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并在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
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纳税鉴定实际上是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如何纳税的一项工作,本法可以不作规定。
因此,建议将这一节删去。
二、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在车站、码头、机场、公路交通要道和货物集散地,会同有关部门设置联合检查站或者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进行税务检查及征收税款。
”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设立各类检查站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务院正在整顿,本法对设立税务检查站可以不作规定,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因此,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三、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给予行政处分;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
2015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2015-01-14165人阅读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费土地税费税收征收管理法在2015年的修订草案将给自然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
那么,2015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2015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对于税收政策又有哪些影响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之后在研究、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后又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是再度向社会征求意见。
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有税务人士分析,包括买车等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宗消费可能都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存取款需要登记号码也不无可能,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要起到监控纳税人收入和支出的作用。
税务部门就是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进行税务管理。
“灰色收入”将无法再逃税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其中人们的常规收入,比如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而在这些常规收入外的自行申报方面则存在着不小的漏洞,也就是所谓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不意味着是不合法收入,但由于其不在明处而导致了逃税问题。
一方面是“灰色收入”接收者有意逃税,更多的是出于不愿意让灰色收入“见光”而不愿意自行申报。
由于“灰色收入”更多是以现金形式给付,就目前的监管手段而言确实存在较大漏洞。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这部分收入也需要由给付者履行一定责任,虽然没有明确代扣代缴,但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规定相当于把“灰色收入”放在了明处,而且这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这意味着以往可能存在灰色地带的现金往来将从付款方源头上予以控制,付款方将钱给了谁必须将其纳税人识别号登记在册,从而实现对这个部分的全程监管。
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5000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高收入人群 high-income group
高收入人群 high-income groupFinance and taxation experts have refuted rumors that individuals whose annual income is more than 120,000 yuan ($17,720) are in the "high-income group" and will be levied higher tax.财政和税务专家否认了近期有关年收入12万元以上算高收入人群、要多征税的传言。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到,“要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reduce tax burdens for low and middle-income earners and strengthen tax adjustment for high-income earners)。
此次有关“高收入人群”(high-income group)的传言便来源于此。
专家表示,我国税法从未划分中低收入和高收入标准,年收入12万元是2006年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自行申报个税的标准(the income standard used for the tax self-declaration system)。
201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纳税人识别号(tax ID)制度的法律地位。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提到要逐步实现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personal income tax based on a combination of adjusted gross income and specific types of income),即把个人所得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综合在一起,然后再做分类扣除,官方提到的扣除项包括按揭贷款利息等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5.18•【文号】国税发[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8日国税发〔20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即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税收征管法修订
税收征管法修订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税收征管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关键环节。
为了适应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将从《修订草案》的背景、主要内容、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修订草案》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和复杂度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发展需求,加强对税收的监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正案)》。
然而,由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的形势,修正案的制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1.加强信息化建设。
《修订草案》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收征管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同时,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2.完善税收征收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税收征收的方式和时限,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规定了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义务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及时缴纳税款等。
3.加强税收征管执法。
《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和程序,规范了税收征管执法行为。
同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加强了税收征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4.强化纳税人信用管理。
《修订草案》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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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标 签】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稿
【颁布单位】财政部,其他部委,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5-01-05
【实施时间】2015-01-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5年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szg@。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照表.doc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关联知识:
1.新《征管法》中的税收执法权浅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