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五条
省直行政 事业 单位 国有 资产使用 包括 单位 自用 、对外 投资 和 出租 、出
借等 。国有 资产使用 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 和事业 单位正 常发展 的需要 。
第 六 条 省财 政 部 门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 下 简 称 主 管 部 f ) 按 照 以 - j 规定 权 限对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自用 、 对 外 投 资 和 出租 、 出借 事 项 进 行 审 批 ( 审核 ) 或 备 案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国有 资 产 使 用 的具 体 管 理 。
息。
第 十 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拟 对 外 投 资 和 出租 、出 借 的 国 有 资 产 的 权 属 应 当清 晰 。权 属 关 系 不 明 确 或 者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的 资产 不 得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和 出 租 、出借 。
第 二章 资 产 购 建 和 自用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 和 加 强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管 理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益 ,防 止 国有 资 产 流 失 ,根 据 《 政 单位 国 有 资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政 部令 第 3 行 财 5 号 ) 事 业 单 位 国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政 部 令 第 3 、 财 6号 )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第 十 一 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按 照 国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制 定 本 单 位 内部 资 产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的 购 建 、验 收 、领 用 、使 用 、保 管 和维 护 等 内部 管 理 流 程 ,规 范 国有 资 产 使 用行 为 ,加 强 审计 监 督 和 绩 效 考 评 。 第十二条 省 直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应 当建 立 资 产 购 建 制 度 。资 产 购 建列入部 门预算组织采购 。属 于政 府采购 范 围 的资产 购建 ,应 当依法 实施 政府采购 ;不需政府采购的资产购建 ,单 位 内部应严 格 建立 采购 与付 款程 序 ,加强 请购 、审批 、合 同订立 、采购 、验收 、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给广东省财政厅的复函-[90]财工字第31号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给广东省财政厅的复函
正文:
----------------------------------------------------------------------------------------------------------------------------------------------------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出租
收入如何处理给广东省财政厅的复函
(1990年2月2日〔90〕财工字第31号)
你厅(89)粤财企便字第407号来函收悉。
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1984年国务院国发67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出租或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财政部财会字(89)33号文又进一步明确: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其租金收入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帐,不得将这部分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收入,提取留利,发放奖金。
为此,我们的意见:国营企业出租暂时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其所得收入仍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帐,不得作为企业经营收入处理。
对于以租赁为主要经营手段的企业(如房屋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展览展销场所、货场、仓库、柜台等等),其固定资产出租所得收入应作为经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c26789--010104zzj
——结束——。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财资[2014]1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05.16【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5月16日以粤财资〔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粤财资函〔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的通知粤财资函〔2020〕23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根据《关于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8〕1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线上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动时间自2020年6月15日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须在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出租出借管理模块中办理。
二、办理流程第一步:申请、审批,出租单位在物业出租出借登记菜单中选择相关资产卡片,并填写相应物业单元信息,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步:公开招租及签订合同,出租出借单位打印审批文件(水印版,附件1)、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招租,中标后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步:自动备案及监督检查,出租出借单位上传合同信息后系统自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系统自动发布预警信息,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督促出租出借单位及时上缴收益或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短期、临时性出租出借等自行招租事项,出租出借单位在物业出租出借登记菜单中录入拟出租内容时,招租方式选择“自行招租”,其他线上申请、审批流程同“第一步”;审批后,由出租单位结合实际,公开招租,签订合同;自动备案及监督检查同“第三步”。
具体操作详见《出租出借线上审批操作指南》(附件2)。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东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5月16日以粤财资〔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规章的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省委各工作部门、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检察院、省法院、各民主党派、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发生的资产移交;5.经国家和省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以下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 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 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 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广东省直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粤府办[2005]65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5]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94〕财工字第295号),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省属企业(含省属地方金融企业,以下统称其他企业)。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
(一)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具体包括:1.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2.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下同)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转让净收入;3.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二)国有资产经营利润,具体包括:1.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2.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04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04号)市直各主管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3338671)。
广州市财政局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经市编制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各种形式的处置方式。
第三条定义1. 行政事业单位:指依法设立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特定监督管理关系的机构。
2.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和管理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货币、股权等。
3. 处置:指对国有资产进行变卖、转让、租赁、投资等操作。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流程第四条处置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并提交上级机关审批。
第五条评估审批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依据,并由上级机关审批决策。
第六条资产流转方式确定根据评估报告和审批决策,确定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转让、租赁、捐赠、投资等。
第七条处置交易1. 出售和转让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协商等方式,进行国有资产的出售和转让。
2. 租赁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租赁,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益。
3. 捐赠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不再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捐赠,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4. 投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进行投资运营,增加收益。
第八条处置合同签订行政事业单位与处置对象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处置条件、责任承担等事项。
第九条处置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国有资产处置报告,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告,涵盖处置过程、处置结果、资产变动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督责任上级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合法、规范地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抽查、督办等方式,以确保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十月十二日附件下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机关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行政单位):(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等;(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三)驻外机构,指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资〔2007〕183号,下称《使用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9月7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财政厅2011年3月15日以粤财资〔2011〕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穗财资[2007]183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83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3338671)。
广州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经市编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
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招租方式第四章决策审批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各级子企业,与省属企业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及广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作为省属企业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引导省属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二)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三)指导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完善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系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7〕5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资〔2012〕327号,下称《处置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置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3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借鉴!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无偿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下文是橙子为大家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行政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包括租赁、承包。
第四条行政单位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
行政单位清理出来多余的办公用房,累计超过一个自然层次的,交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给办公用房不足的省直单位使用。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外房屋建筑物的,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合作建设中产生的房屋产权租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长期闲置或不需要的设备,应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公开出售,需出租、出借的设备,应按本办法申报审批。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但明显不公正、不合理的要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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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
出借收入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
是怎么一回事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借鉴!
广东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省直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补偿赔偿收入等。
本办法所称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省直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国有
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收入包括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
省直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或无偿出借的,无论是本单位实施,还是委托后勤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实施,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省直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处置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产收入属于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六条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清理费用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
第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应按照本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工作实施具体管理,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
第八条省直行政单位已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在收入抵扣后3个工作日内,采取如下方式上缴:
(一)实行省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省直行政单位,其国有资产收入应通过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收缴。
(二)采取直接缴款方式的,缴款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纳税和抵费后,凭执收单位有关缴款通知书,使用省财政厅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余额缴入省财政,并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省直行政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
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103070601)"科目;
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2)"科目。
第十条省直行政单位应当记录和反映国有资产收入,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统计报告。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收入有关收支统一纳入部门预算,支出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可优先安排用于收入上缴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维护、管理性支出及统筹安排用于省直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
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资金的省直行政单位,应根
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按下达的项目使用,年终将使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审计厅负责对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省直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五条省直行政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直行政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直行政单位公有住房出租、出售收入,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规
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施行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
法发布施行
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全文共十八条。
《办法》明确了国有资金的收缴办法,强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出租出借收入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从中央财政专户中拨付。
《办法》还明确了税费的扣除方式,并规范了收入的使用方向。
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应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国有资产收入原来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中央财政后,由财政部统筹安排,作为规范后中央行政单位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除此之外,国有资产收入不得再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中央行政单位的责任。
中央行政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
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财政部表示,《办法》的发布施行,加强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入管理,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进一步落实了"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规范了各环节的管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杜绝"小金库"、擅自发放津贴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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