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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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汽车保险查勘与定损典型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查勘与定损典型案例分析

摘要:随着汽车工业飞速发展,汽车给人们带来种种的方便,同时也带来了重重的不幸。汽车极速增加,导致大量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给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所以汽车保险应运而生,在汽车保险长时间实施过程中,一些比较典型的保险勘查和定损案例逐渐形成,分析这些案例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警示和帮助。

关键词:汽车保险保险案例勘查定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已是人类实现了对移动、自由和身份的渴望,汽车进入家庭已经从梦想变成了现实。

近几年,尤其在大、中型城市中,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拥有一辆私家车已成为一种的常态,甚者,一个家庭中拥有

2-3辆汽车不仅仅为了满足于生活需求而是身份的象征。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XX年,沈阳作为我国中型城市汽车保有量达到130万辆,比20XX年增长10%,全国机动车总数10年内增长13倍。机动车辆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薄弱,交通运输管理的滞后,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驾驶员文明驾驶观念性差,导致道路交通不顺,事故频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数据发布近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20多亿元。严酷的事实和血的教训,使机动车辆有关的人们认识到汽车保险与理赔的重要性,掌握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基本知识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了解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汽车保险查勘与定损对于每一个汽车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以及保险理赔工作者都十分重要。

对于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过程是繁重、复杂的,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事故的现场勘查和定损。现场勘查是证据收集的重要手段,是准确立案、查明原因、认定责任、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保险赔付、案件诉讼的重要依据。车辆定损涉及维修和车主多方面的留意,同时也是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中最复杂的环节。勘查和定损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细致、全面、完备的做好此项工作,不容马虎草率。勘查和定损的工作人员还要掌握必要的物价管理知识、汽车结构和性能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修理专业方面的知识。

以下举例分析汽车事故勘查与定损典型案例,从而表明汽车事故勘查和定损在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过程中最关键的

环节之一。

案例一,某市某园区某路口,车与三者卡车发生碰撞,三者车车上货物受损,导致两车严重受损。事发后,两车保险公司分别对各自的保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在协商处理时发生分歧,引起诉讼。

案例分析:保险事故发生后,查勘定损工作尽量在第一时间进行,倘若遇到类似的遗漏定损项目又没有相关定损照片,遇到索赔或者导致诉讼,保险公司也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6月7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

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

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机动车保险合

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

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

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XX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

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

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要点提示】

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简要案情】

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20XX年6月21日,田某与某

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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