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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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2015十大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一、“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风险类型:意外风险赔付金额:7家寿险公司共计赔付4440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号游轮在湖北荆州监利县境内发生翻沉,事故造成442人遇难,获悉客轮翻沉事件后,保险行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积极开展客户信息查询,安抚被保险人家属,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开展异地理赔、上门理赔等。

在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征集过程中共7家寿险公司报送了理赔案件。

其中,太保寿险赔付合计3687万元、中国人寿赔付546.31万元、平安养老赔付170余万元、人保健康赔付20万元、光大永明赔付10.5万元、中邮保险赔付5.42万元、人保寿险赔付2.39万。

上述7家寿险公司共赔付4440余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是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险种多,保险业积极配合各方面快速应对、克服困难、积极理赔。

专家点评:在重大突发全体灾难事件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各项工作均做到了快速、及时、细致、周到,既做好了遇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又在最大化地尊重家属的诉求意愿的基础上完成了理赔工作,体现了保险公司专业的理赔服务,也体现了重大事故面前主动承担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展现保险价值。

二、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风险类型:航空意外风险赔付金额:两家寿险公司赔付1588.89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2月4日台湾复兴航空ATR-72班机于上午近11时许在台北市基隆河坠河失联,空难事件共导致43人死亡,1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保险业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跟踪情况进展,及时开启绿色服务通道。

其中中国人寿积极为客户家属提供交通支持、协助客户家属办理入台手续,并对入台家属进行慰问,协助家属处理在台后续事宜。

汽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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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本案吴女士无法找到肇事的第三方,保险公 司根据合同约定享有30%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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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 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 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法》的规定,对于实习期的驾驶员来说是一个禁 止性规定,不得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更明确了实 习期驾驶员不得驾驶的车型。 国家交通部规定,要求驾驶营运性车辆必须获取 准驾资格证书,同时也是对驾驶员的限制性规定。
议:一种意见认为,这起事故可以按第三者责任险 理赔,虽然公交车的驾驶员是实习期驾驶车辆, 但是发生事故时,车内没有乘客。可以不视为驾 驶公交车。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起事故是驾驶员在实习期操 作造成的,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应 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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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经过案情分析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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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 案情介绍 吴女士为新购买的奥迪A6轿车在某保险公
司办理了机动车辆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车辆盗抢险及不计 免赔险等五种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9月2 日至2007年9月1日,其中家庭自用汽车损失 险的保险金额为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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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吴女士在驾车带全家人外出 旅途中与一辆金杯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 吴女士的奥迪轿车及对方金杯小客车损坏 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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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焦点 1、经过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本次事故共造
成如下损失:货车维修费8000元,电风扇完 全损毁和贬值部分5000元,因事故发生时路 边行人哄抢的损失3000元,合计16000元。 保险公司经过理算,核定赔款金额为10800 元,并向被保险人郭某说明了理赔的根据。

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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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随着近两年我国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与此同时,有越来越多的车辆保险纠纷诉诸法院。

那么,下文是由yjbys店铺为大家提供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规则要述01 . 驾驶员被自己车辆侧翻砸死,交强险及三责险免赔机动车被保险人因该车辆维修中侧翻被砸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或商业三责险赔偿。

02 . 涉水驾驶而非暴雨系发动机受损近因时,保险免赔被保险人驾车涉水行驶行为而非暴雨构成涉保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受损近因时,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03 . 受害方与交警队联系处理赔偿事宜,构成时效中断受害人主张交强险赔偿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受害方与交警部门联系处理赔偿事宜,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04 . 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

05 . 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的,亦应作为保险价值保险合同约定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的,应认为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推定全损计算标准。

06 . 免责条款未说明,即使投保人声明理解,亦不生效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予提示、解释和说明的,即使投保人签署投保书并声明理解免责条款,该条款亦不产生效力。

07 . 免费停车被水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未被支持情形因借用停车位致被保险车辆损害,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车位所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有过错的,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08 . 因高速路遗撒物引发事故,保险赔偿后可代位求偿因高速公路管理者疏于养护、巡查或未及时清除遗撒物致使交通肇事损害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规则详解01 . 驾驶员被自己车辆侧翻砸死,交强险及三责险免赔机动车被保险人因该车辆维修中侧翻被砸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或商业三责险赔偿。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参与。

然而,保险理赔时常存在争议,特别是在理赔案件中。

本文将从十大保险理赔争议案例入手,系统详解这些案例的背景、纠纷原因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车辆保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车辆保险并未覆盖该交通事故。

争议解决:甲提供交通事故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二:意外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意外险,后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伤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受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范畴。

争议解决:甲提供意外发生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三:寿险理赔纠纷背景:甲与乙共同投保了寿险,乙在保险期间去世。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乙的去世与已经存在的疾病有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乙去世的医学鉴定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调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四:健康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健康险,后在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后突然患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等待期内就已经存在该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疾病的医学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五:财产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财产险,其房屋在一次火灾中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由保险合同所排除的原因导致。

争议解决:甲提供火灾事故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六:商业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商业险,遭受了经济损失。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险种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相关经济损失的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七:旅行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旅行险,在旅行中遭受了意外伤害。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旅行范围之外受伤。

[汽车保险欺诈案例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汽车保险欺诈案例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汽车保险欺诈案例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经查,袁建平现年39岁,系海门余东华强鞋业分公司经理,其驾驶的金杯面包车系刚购两月的新车;丰田面包车车主岑卫华现年32岁,系海门无业人员,其所驾车辆为1993年3月已上牌行驶的旧车。

事故发生后,两人除向“95518”报案外,还分别向海门市公安局余东派出所和海门市交警大队包场中队报了案。

如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南通分公司不仅要赔偿被撞坏的金杯面包车价值数百元的车辆损失,还要赔偿丰田面包车因整车进水而更换价值12万元的配件费用及修理费。

主犯刘某于2022年成立了北京市长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该公司名为汽修厂,暗地里却做骗保“生意”。

他们伙同车主,或利用车主来修车,以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从中非法获利。

用这样虚假理赔的手法,2022年9月以来,刘某和汽修厂员工纪某等人,伙同被保险人,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70余万元;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20万元(因被保险公司发现而未得逞);骗取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3.2万元。

案中一些车主参与骗保,仅仅为了贪图免费修车或换部件,为此有的还直接参与实施伪造交通事故,从中获取额外的非法提成,就这样,他们也变成了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

2022年6月5日,薛某某、尹某某为通过保险维修各自汽车,经与某汽车维修厂郑某某商定,由郑某某伪造了尹某某汽车与薛某某汽车相撞的保险事故,后由薛某某、尹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骗取保险金23280元。

2022年12月30日,薛某某为通过保险再次维修其汽车,由郑某某驾驶薛某某的汽车撞树,后由薛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报案,由郑某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骗取保险金68000元。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结合薛某某等3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薛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保险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保险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保险赔偿纠纷典型案例老张有一辆心爱的小汽车,就像他的小情人一样。

这天啊,下了一场超级大的暴雨,那雨下得就跟有人在天上泼水似的。

老张住的地方地势又低,等他反应过来的时候,车已经泡在水里了,就像个可怜的小水鸭子。

老张心想,自己可是买了车损险的呀,这保险公司肯定得赔。

于是他就美滋滋地给保险公司打电话。

保险公司的人来了之后,左看看右看看,然后对老张说:“大哥,你这情况有点复杂啊。

”老张一听就急了:“啥复杂不复杂的,我买了保险,车被水淹了,你们就得赔!”保险公司的人就开始解释了,说老张只买了普通的车损险,但是这个险里面有一些条款规定的。

如果是因为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者被水淹后发动机受损,这种情况要是老张没有单独购买发动机涉水险的话,发动机的损失他们是不赔的。

老张一听就懵了,他哪里知道还有这么多门道啊。

老张就和保险公司开始理论起来。

老张说:“我买保险的时候,你们也没和我说清楚啊,我就知道车损险保车的损失,现在车被水淹了,你们就想耍赖。

”保险公司的人也很无奈,说:“大哥,合同里都写着呢,这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菜单上写得明明白白,你不能吃完饭说没看到就不付钱吧。

”不过老张可不服气,他觉得自己就是个普通车主,哪能把那些密密麻麻的保险条款都看明白。

他就找了个律师朋友咨询。

律师朋友看了看保险合同,发现保险公司在老张投保的时候,确实没有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

虽然合同里是有相关条款,但是保险公司在卖保险的时候,只是让老张在一个电子设备上签了个名,没有详细解释各种险种的区别和理赔范围。

经过一番调解,保险公司还是给老张赔偿了大部分的损失,虽然没有全额赔付,但是老张也算是得到了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

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啊,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条款,保险公司呢,也得把该说的和客户说清楚,不然这保险赔偿纠纷可就多喽。

王大妈身体一直还不错,就是有点高血压,不过平时吃着药也控制得挺好的。

她的女儿很孝顺,给她买了一份健康险,想着给老妈多一份保障。

车险反欺诈三大典型案例

车险反欺诈三大典型案例

车险反欺诈三大典型案例在当今社会,汽车保险欺诈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降低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欺诈措施。

在这篇文章中,将介绍三个车险反欺诈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虚假维修”。

一位车主在某次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发现其车辆的维修费用明显夸大。

调查人员发现,车主和修理厂合谋,为了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他们故意夸大维修费用并伪造相关收据。

当事人最终被发现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坚决拒绝了其理赔请求。

第二个案例是“虚假丢失”。

一辆汽车的所有者声称车辆在停放在一个停车场时被盗,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

调查人员迅速反应并展开调查。

他们发现车主与停车场所有者有利益关系,并怀疑其涉嫌欺诈。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调查人员发现车主并没有真实丢失车辆,而是为了获得车辆价值的赔偿而进行的虚假报案。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撤销了该车辆的保险,并追究了车主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虚假信息”。

一位车主在购买保险时提供了虚假信息,以获得更低的保费。

保险公司通过其内部调查机制发现了这种不诚实行为,并立即停止了该车主的保险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差价。

该车主因提供虚假信息被列入保险公司的黑名单,其今后的保险购买将受到限制。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车险欺诈的危害以及保险公司反欺诈措施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检测和防止欺诈行为。

首先,保险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调查机构,负责对可疑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其次,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享涉及保险欺诈的信息。

通过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保险公司可以更准确地检测到欺诈行为。

此外,保险公司还使用技术手段来识别虚假信息。

例如,他们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式识别来检测异常行为,并提前识别潜在的欺诈行为。

为了预防和打击车险欺诈行为,车主也有一些责任。

首先,车主应该诚实地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虚假信息不仅可能导致保险金的减少,还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其次,车主应该尽量避免与不诚实的修理厂、停车场等合谋欺诈。

北京一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十个)给各方主体的建议(2015)

北京一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十个)给各方主体的建议(2015)

北京⼀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个)给各⽅主体的建议(2015)阅读提⽰:6 ⽉16⽇,北京⼀中院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通报会,向社会介绍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10个案例,就各⽅主体如何在道交事故中规范⾃⾝⾏为和维护⾃⾝权益给出提⽰和建议。

以下内容摘选⾃北京⼀中院通报会,第⼀部分为10个案例;第⼆部分为给予赔偿权利⼈、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的法律提⽰和建议。

第⼀部分 10 个典型案例案例 1案例提⽰:受害⼈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对受害⼈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概要:2014年 5 ⽉13⽇,代某驾驶⼤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客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责。

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000 元,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所有的⼩轿车在2014年 5⽉12⽇的评估价值为⼈民币20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且修复使⽤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出于对交通事故中⽆责任⽅当事⼈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法律的⾓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出的费⽤虽然⾼于车辆在评估基准⽇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案例 2案例提⽰:在多车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责机动车⼀⽅与有责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 5 ⽉29⽇,王甲所驾驶⼩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驾驶的⼩客车,造成王⼄受伤。

保险案例之车辆定损引发的纠纷案

保险案例之车辆定损引发的纠纷案

保险案例之车辆定损引发的纠纷案2008年11月24日,消费者林先生的奥迪轿车在福州江滨大道行驶时发生两车相撞事故,经公安交警认定:双方均有责任,各自承担赔偿损失。

太保派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后,同意按照林先生的意见将受损车拖往福州润通奥迪4S店进行车损估价。

2008年11月27日,福州润通奥迪4S出具车辆维修估算单,提出事故车的修复金额为248546元,其中,更换配件金额208499.92元,修理工时费用40046.18元。

太保根据车辆损失程度,并向具有同等维修资质的异地2家4S店询价,结果得出的合理修复价值应在120000元左右(该车实际价值不足30万元,但所要求的修复金额已高于车辆实际价值的80%),明显低于福州润通奥迪的报价。

为使受损车辆尽快修复,太保与福州润通奥迪4S店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不成,太保建议被保险人到具有同等维修资质的异地4S店修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林先生坚持不肯。

保险公司只好继续与福州润通奥迪4S店协商,并主动将修理费用提升至150000元,仍然无果,定损工作陷入"僵局"。

无奈之下,经消费者林先生同意,太保于2008年12月15日,聘请了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估价金额与保险公司以及具有同等维修资质的4S店的报价基本相同,佐证了福州润通奥迪4S店报价奇高,估损差额104629元。

在这种情况下,福州润通奥迪4S店最终在12月底按照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价格对事故车辆进行了修复。

在修复过程中,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对座椅配件部分增加了估损金额9805元,实际总维修费用比福州润通奥迪4S店报价金额少94824元。

就在车子修复完毕后,林先生发现发电机的某项检测数据偏高,存在隐形毛病,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由于发电机不在撞击部位,查勘中无发现损伤痕迹,根据查勘情形,已经通常做法,保险公司没有理赔。

让人意外的是,早在太保聘请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事故车辆进行评估鉴定前,林先生就已经以"由于太保同福州润通奥迪4S店之间的有关车损配件材料及维修费用未能达成一致,造成自己的车辆停在维修店一个多月仍无法进行修理"为由将太保投诉至福建省消委会,称太保"出尔反尔,采用'踢皮球'方式拖延理赔款。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全册)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全册)

案例13-3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豪车大修花掉87万元
案情介绍:141万的豪车刚买一个多月就发生事故,大修一番后 花了87万余元。此后,保险公司对此拒绝理赔,原因是车主的临 时行驶证存在是否过期的争议需鉴定。 西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身为某公司董 事长的方先生诉称,自己于去年2月4日花费141万元购置了一台 奥迪A8轿车。同年3月17日,方先生驾驶该车在开发区某路段与 另一车相撞,导致该车严重受损,维修花费87万余元。 据了解,方先生购车后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办理了全额保险,并 支付了保险费3万余元,所以方先生一直等待保险公司理赔。但 今年3月3日,方先生等到的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方先生将保 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车辆保险理赔金87万余元。
案例分析:根据以上案例,张先生的爱车被爆竹炸伤,多数保险公 司在车损范围内会给予一定赔偿的,但会有一定免赔率,当然,也不 排除个别保险公司会有拒赔的现象。那么,在保险公司可以赔偿的 情况下,其免赔率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车主必须为汽车投保车损险,车损险里有一条规定:被保险车辆因 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要负赔偿责任。烟花爆 竹的伤害属于此类。但此项同样设了30%的免赔率。也就是说,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 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范 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张先生所遇到的情况正属于无主肇事,找不 到第三方,因此保险公司只赔给张先生损失的七成,张先生需要自 理损失三成。(来源:2009年2月10日《成都商报》)
案例13-5 车辆被爆竹炸伤保险怎么赔
案情介绍:每逢春节,爆竹声响是辞旧迎新的标志,是人们喜庆心 情的流露。然而爆竹声后,停放在“碎红满地”旁的车辆,却成为 了的牺牲品。为被爆竹炸伤的爱车定损理赔,就成为了车主们在春 节过后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市民张先生的爱车在今年春节就惨遭爆竹伤害,虽然事发后张先生 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但肇事者早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张先生在 第一时间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心想自己投保了车损险,保 险一定能获赔,可是当保险公司定损后却告诉张先生只能赔偿损失 的70%,有30%的免赔率。张先生感到非常困惑:车辆被爆竹炸伤 后,为什么有免赔率呢?于是张先生向保险专家进行了咨询……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
保险法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

在长期的实践中,涌现出了许多经典案例,对于理解和适用保险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介绍保险法十大经典案例,并对其中几个案例进行拓展分析。

1. 人身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重大疾病,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此案例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应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投保人的告知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者提高保费等。

2. 车辆保险理赔案:车主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未按时理赔,导致车主损失加大。

此案例引起了人们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及时履行理赔义务的关注,同时也促使了保险公司加强了理赔服务的改进。

3. 第三者责任险案: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争议,保险公司拒绝对第三方进行赔偿。

此案例涉及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重视和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问题
的思考。

4. 保险诈骗案: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拒绝理赔。

此案例引起了人们对于保险欺诈问题的关注,同时也促使了保险
公司加强了风险评估和核查机制。

5. 保险条款解释案: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条款的解释与被保险人存在分歧,引发纠纷。

此案例提示了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和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思,避免产生歧义,同时也提醒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保险消费者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也为法律界、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通过对这些经典案例的研究和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保险法,提高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理赔案例分析【案例一】保险公司推定为全损赔偿后车主无权转让残车的理赔1.案情简介1999年7月23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解放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10月6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人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5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12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CHD元现金均在车内,就将残车以35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12月13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2.案情分析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公司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35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人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35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3.结论该案例是机动车辆保险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同时涉及民法的适用问题。

保险公司推定全损,进行了全额赔偿,获得了对残车的实际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典型案例一、交通事故中的保险纠纷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驾驶车辆与乙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甲方存在过错,拒绝赔偿,甲方不服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 案件争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结合证据认定甲方负有主要责任,但也认定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二、财产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财产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相应的财产损失。

三、人身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人身保险,并在保险期间发生了意外身故。

甲方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甲方隐瞒病史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甲方在购买保险时并未隐瞒病史,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的继承人相应的保险金。

四、责任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建筑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

在工地上,乙方因工作意外导致受伤,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认为乙方受伤与甲方没有直接关系,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乙方的受伤与甲方的工作有直接关系,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乙方的医疗费用和相应的赔偿金。

五、商业保险案例1. 案例描述:甲方是一家餐厅,购买了商业保险。

在营业期间,发生了盗窃事件导致财产损失,甲方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为由拒绝赔偿。

2. 案件争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10篇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10篇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10篇
以下是 10 篇汽车保险理赔案例:
案例一:车辆被盗理赔
某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盗抢险,某天他的车辆在被盗,保险公司审核后,给予了全额理赔。

案例二:交通事故理赔
某人驾驶车辆与一辆自行车相撞,自行车驾驶员受伤严重,保险公司审核后,给予了全额理赔。

案例三:车辆损坏理赔
某人驾驶车辆时,不慎与其他车辆相撞,车辆受损严重,保险公司审核后,给予了全额理赔。

案例四:酒驾事故理赔
某人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审核后,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因为酒驾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条款。

案例五:车辆被盗理赔
某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盗抢险,某天他的车辆在被盗,保险公司审核后,给予了全额理赔。

案例六:交通事故理赔
某人驾驶车辆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严重,保险公司审核后,给予了全额理赔。

案例七:车辆损坏理赔
某人驾驶车辆时,不慎与其他车辆相撞,车辆受损严重,保险公
司审核后,给予了全额理赔。

案例八:酒驾事故理赔
某人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审核后,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因为酒驾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条款。

案例九:车辆被盗理赔
某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盗抢险,某天他的车辆在被盗,保险公司审核后,给予了全额理赔。

案例十:交通事故理赔
某人驾驶车辆与一辆卡车相撞,卡车驾驶员受伤严重,保险公司审核后,给予了全额理赔。

以案说险车险理赔案例

以案说险车险理赔案例

以案说险车险理赔案例一、“倒霉”的老王和他的爱车。

老王啊,那可真是个本本分分的车主。

有一天,他开着自己那辆心爱的小轿车去超市买点东西。

这超市门口的停车场不大,车又多,老王小心翼翼地找着车位。

好不容易瞅见一个空当,正准备倒车进去呢,突然“哐当”一声!把老王吓了一跳。

原来啊,是后面一个冒失的小伙子骑着个共享单车,没注意看就直接撞在了老王车的后保险杠上。

这小伙子也是慌了神,一个劲儿地道歉。

老王下车一看,后保险杠都凹进去一块了,漆也掉了不少,心疼得不行。

好在老王这车险买得全乎。

他立马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

保险公司的客服态度还挺好,详细问了情况,告诉老王要保留好现场,拍好照片。

老王就按照客服说的,前前后后、左左右右把车的受损情况拍得清清楚楚。

没过多久,理赔员就到了。

这理赔员也是个行家,简单看了看,就对老王说:“大哥,您这情况属于第三方责任,不过您有车损险,我们先给您定损修车,然后再去找那小伙子追偿。

”老王一听,心里踏实多了。

最后啊,老王的车顺利地进了修理厂,没几天就修得跟新的一样。

保险公司呢,也去找那小伙子协商赔偿的事儿了。

这个案例就告诉咱,车停着被撞了也别怕,有车险呢,该走流程走流程。

二、小李高速惊魂后的理赔之路。

小李是个年轻气盛的小伙子,开车总是风风火火的。

有一次,他开车上高速去外地办事。

这高速上车速都快啊,小李也没太注意车距。

突然,前面一辆大货车不知道为啥急刹车,小李反应过来的时候已经有点来不及了。

“砰”的一声,小李的车就追尾上去了。

小李当时都懵了,缓过神来第一反应就是自己有没有受伤。

还好只是受了点小惊吓,身体没啥事儿。

但是再看自己的车,那前脸就跟被揉皱的纸一样,惨不忍睹啊。

他赶紧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声音都有点发抖了。

保险公司接到电话后,一边安慰小李,一边让他把三角警示牌放到车后安全距离处,防止二次事故。

小李心想,还好自己当初听了朋友的话,买了足额的车损险。

理赔员根据车辆受损的情况做了详细的定损,然后给小李安排了附近的一家4S店进行维修。

2021年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6篇

2021年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6篇

2021年典型案例保险合同6篇篇1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公司通过承担经济风险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021年,涌现了一些典型的保险合同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为大家介绍几起典型案例。

一、车辆保险欺诈案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车辆保险欺诈案。

被告刘某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虚报车辆价值,并篡改了保险合同中的相关信息。

事发后,保险公司发现了保险欺诈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需赔偿保险公司相应的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反映出车辆保险欺诈问题的严重性,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避免因虚假信息导致的法律纠纷。

二、健康保险理赔案在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健康保险理赔案。

被保险人小王在投保健康险时,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糖尿病等疾病。

不久后,小王因疾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小王在投保时存在隐瞒病史的情况,最终拒绝了小王的理赔请求。

这起案件提示被保险人在购买健康保险时,务必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避免因隐瞒病史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三、财产保险争议案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财产保险争议案。

受益人小李在购买财产保险时,未按要求对被保险物进行评估,并投保了远远超出被保险物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

不久后,被保险物发生损坏,小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通过鉴定认为小李存在恶意购买高额保险的情况,最终拒绝了小李的理赔请求。

这起案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财产保险时,务必了解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避免因投保过高额保险金额而受损失。

以上几起案例反映出保险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争议,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避免因虚假信息或隐瞒病史而导致保险纠纷和争议。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引起社会对保险合同重要性的重视,为保障双方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篇22021年, 保险合同领域发生了一些典型案例, 彰显了保险合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市场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保险合同典型案例的例子:
1. 汽车保险:一位车主购买了汽车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如果车辆发生意外损坏,保险公司将支付维修费用。

一天,他的汽车被另一辆车辆撞击,并受到了严重损坏。

他联系保险公司,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和文件,并最终成功获得了维修费用的赔偿。

2. 家庭财产保险:一位房屋所有者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如果他的房屋发生火灾、盗窃或其他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修复和替代费用。

一天,他的房屋被闯入并遭到盗窃,他立即报案并联系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向他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

3. 健康保险:一位个人购买了健康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如果他因疾病或意外受伤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

不久后,他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他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有关治疗费用的详细账单,并最终获得了合同规定的医疗费用的赔偿。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的典型情况。

每个案例中,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保障,让他们能够在遭受损失或困境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保险合同涉及到多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需要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遵守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履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车险是财险公司的支柱产品,为了保证在激烈的保险市场中占有决定性地位,保险公司往往会选择盲目扩张而忽视对理赔风险的管理。

那么,下面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有关于理赔案件,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1:2015年3月的某日凌晨3点多,“驾驶员”刘某,驾驶宝马BMW7201WL(BMW525Li)轿车在广东省海丰县城二环南路大好彩酒家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车辆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受损及中央隔离护栏毁坏的交通事故。

从客户的报案记录来看,客户描述事故为凌晨2点50分左右发生,客户在3点09分向我司进行了报案。

汕尾的查勘员在22分钟后到达了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理。

查勘员在拍照取证过程中也不能说不细致,现场拍了100张的照片,从现场的散落物及痕迹来看本次事故真实度应该较高,现场没能发现其它异常,查勘员最后为了稳妥起见,还是要求客户报了交警处理,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

该案由于是高风险时间段内出险,理赔系统自动发起了高风险的预警提示,调查人员在审核该案的时候发现现场照片中可以看出驾驶员当时穿着的是一双拖鞋。

正是这双不起眼的拖鞋,再结合出险时段及损失情况让调查人员觉得该案酒后顶包的可能性非常大。

由于该案损失较大,理赔部迅速安排调查人员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调查人员的多方联系,得到了当地公安局的配合,通过调取监控进行分析,确认了报案的驾驶员刘某存在隐瞒了真正驾驶员及真正驾驶员逃离现场的情节,应属于虚构或编造事故事实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本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拒赔处理,成功减损13万余元。

经典车险理赔案例分析2:张先生某日清晨驾驶自己的家用型别克小轿车出行,行驶途中对面驶来一辆高速行驶的卡车,张先生为躲避该卡车紧急让道,不慎使自己的车身陷入路边积满了泥水的大坑中。

别克车当下就熄火了,张先生担心发动机出现问题就没有继续启动车子,而是立刻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联系专业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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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篇一:汽车保险查勘与定损典型案例分析汽车保险查勘与定损典型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汽车工业飞速发展,汽车给人们带来种种的方便,同时也带来了重重的不幸。

汽车极速增加,导致大量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给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所以汽车保险应运而生,在汽车保险长时间实施过程中,一些比较典型的保险勘查和定损案例逐渐形成,分析这些案例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警示和帮助。

关键词:汽车保险保险案例勘查定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已是人类实现了对移动、自由和身份的渴望,汽车进入家庭已经从梦想变成了现实。

近几年,尤其在大、中型城市中,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拥有一辆私家车已成为一种的常态,甚者,一个家庭中拥有2-3辆汽车不仅仅为了满足于生活需求而是身份的象征。

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XX年,沈阳作为我国中型城市汽车保有量达到130万辆,比20XX年增长10%,全国机动车总数10年内增长13倍。

机动车辆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薄弱,交通运输管理的滞后,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驾驶员文明驾驶观念性差,导致道路交通不顺,事故频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数据发布近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20多亿元。

严酷的事实和血的教训,使机动车辆有关的人们认识到汽车保险与理赔的重要性,掌握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基本知识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了解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汽车保险查勘与定损对于每一个汽车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以及保险理赔工作者都十分重要。

对于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过程是繁重、复杂的,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事故的现场勘查和定损。

现场勘查是证据收集的重要手段,是准确立案、查明原因、认定责任、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保险赔付、案件诉讼的重要依据。

车辆定损涉及维修和车主多方面的留意,同时也是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中最复杂的环节。

勘查和定损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细致、全面、完备的做好此项工作,不容马虎草率。

勘查和定损的工作人员还要掌握必要的物价管理知识、汽车结构和性能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修理专业方面的知识。

以下举例分析汽车事故勘查与定损典型案例,从而表明汽车事故勘查和定损在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案例一,某市某园区某路口,车与三者卡车发生碰撞,三者车车上货物受损,导致两车严重受损。

事发后,两车保险公司分别对各自的保险车辆进行了定损。

在协商处理时发生分歧,引起诉讼。

案例分析:保险事故发生后,查勘定损工作尽量在第一时间进行,倘若遇到类似的遗漏定损项目又没有相关定损照片,遇到索赔或者导致诉讼,保险公司也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6月7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

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

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

直到20XX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

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简要案情】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

20XX年6月21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田某按前述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XX年至20XX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

20XX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

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于20XX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该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16.74元??”。

田某、冉某遂诉至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

另查明,小田于20XX年和20XX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

20XX年6月19日,田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20XX年12月25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20XX 年12月25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

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3: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要点提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条款、比例赔付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简要案情】20XX年11月17日,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其中第十二条第(八)项中载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十二条载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

其中,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

其中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绝对免赔率。

20XX年5月31日,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

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并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

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由及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该约定是否生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篇三: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调研报告——以**省**县人民法院为例【内容摘要】根据对**县法院两年来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总结两年中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的主要情况和案例特点,对审判实务中存在和出现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交通保险审判实践近些年,随着我国进入汽车时代,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最快、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只是侵权案件的一种类型,但在审理中,往往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绝大部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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