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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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3•【文号】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职业危害申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引导企业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做好防控工作,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

《申报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对职业危害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具体规范,是全面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贯彻《申报办法》,全面推动本地区、本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申报办法》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内容。

《申报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前六项相关资料已包括其中,不再另行上报。

为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定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职业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四条[申报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向所在地级(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申报内容]用人单位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内容应当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六)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七)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第六条[申报受理]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颁布后1年内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

第七条[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结合的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与备案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是关于保障员工健康的重要程序。本演示将 介绍其意义、申报与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危害申报的内容、备案的必要性和 目的、与预防控制政策的关系、案例以及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的意 义
1 员工健康保护
能及早发现和控制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提高员工健康水平,预防职业病发生。
2 风险评估
通过备案,能够全面评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和风险。
3 监督管理
备案文件可以作为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确保作业场所的健康和安全。
与作业场所职业病预防控制政策的关系
1
政策制定
申报与备案是预防控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2
政策落实
备案的内容和要求是政策落实的具体体现,促使作业场所采取相应措施。
2 法律要求
属于法定责任,按照相关法规及时申报与备案,履行合规义务,避免违法行为。
3 企业形象
展示企业关注员工健康和安全的态度,增强企业形象和信誉。
申报与备案的程序和要求
申报程序
填写申报表格,收集必要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进行审核。
备案要求
保留相关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并 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内容
1 作业过程描述
详细描述作业流程、操作方法、设害因素,如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
3 防护措施描述
列出已采取的防护措施,如通风设施、个人防护用具等,及其有效性评估。
备案的必要性和目的
1 法律要求
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备案义务。
3
政策调整
备案过程中的数据和情况可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保障职业病预防工作持续改进。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职安[2007]20号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为切实履行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决定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切入点,逐步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确定。

二、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三、申报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不含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类煤矿企业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申报。

其他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及本部门的工作部署,选择重点行业或部分地区进行试点,逐步探索和积累经验,然后稳步推进。

接受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分别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每年年底前汇总后分别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露天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要求应及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三条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申报。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必须做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第五条申报后,因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申报机构申报变更内容。

第六条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构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第七条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逐项填报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第八条本矿指定安环科负责人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按 照 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分 类 目录 ) ) 确定 。
第四条
职业 危害 申报 工作 实 行 属地 分 级 管理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对 本 单 位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因素 进行 检 测 、 评价 , 并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向其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报 。 中 央 企 业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的 职 业 危 害 申报 ,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向 其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五) 职业 危 害防 护 设施 及个 人 防护 用 品的 配备 情 况 ; ( 六) 对接 触 职业 危 害 因素从 业 人 员的管 理 情 况 ;
( 七) 法律 、 法规 和规 章 规 定的 其 他资料 。 第 六 条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申 报 采 取 电子 和 纸 质 文 本 两 种 方 式 。 生产 经营 单 位通 过 “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危 害
、 、 、


( 二 ) 因 技 术 工 艺 或 者 材 料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原 申报 的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及 其 相 关 内 容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在 技


术 工 艺 或 者 材 料 变 化 之 日起

15 日
内 进 行 申报

( 三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化 的 在 发 生 变 化 之 日起



区 内存 在职 业 危 害 因 素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数 量 职 业 危 害 因素 种 类 行 业 及 地 区 分 布 接 触 人 数 防 护 设 施 的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安办…2011‟51号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顺德区安委办,各中央驻粤及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省府办公厅2009年103号文件精神,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由省卫生厅划入省安全监管局。

为全面掌握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通报‣(安健总厅安健…2011‟6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决定在中山、河源两市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申报办法‣的要求,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为便于申报,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组织研发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见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页:)。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申报表和申报系统的规定内容进行申报。

二、申报工作的管理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具体职责分工是:(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指导工作。

(二)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的各地市级监管部门(安监或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指导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分级申报的受理范围,并组织好实施工作。

中央、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区的市级监管部门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报地市级监管部门的申报表,同时抄送所在地对应的县(市、区)级监管部门。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 、总则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1.3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焦油加氢项目.2 、申报2.1安全管理部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变更;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2.2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管理部每年各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逐级上级主管部门。

2。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

4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

5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报送唐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

6安全管理部每年向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国家安监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要求,从深度和广度上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

二、健全机构,落实职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要求,结合即将开展的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切实加强各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

同时要加强与同级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协调联系、相互支持、共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强化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是国家赋予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是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川安监 [2009]112号)的要求,督促企业依法如实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期完成好我省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业安全健康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谐与稳定。

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总体呈上升趋势,职业安全健康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重庆”和“健康重庆”的高度,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责任,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今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重点内容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二、理顺监管职能,强化监管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81号)等文件的要求,尽快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

全市各级安监和卫生部门要尽快完成职能划转,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做好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申报内容:如实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
(六)申报年度职业病危害人的新增情况和已患职业病危害人的死亡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二、相关规定
(一)职业病危害申报为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一季度内完成上一年的申报工作。

(二)煤矿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质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法人签字后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

(三)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项目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之内进行申报。

2.遇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技术、工艺或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及时进行申报。

(四)在申报过程中凡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申报材料不准确、瞒报、漏报和迟报,以及泄露商业技术秘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其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安监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及申报工作流程

市安监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及申报工作流程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表第三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填写说明
作业场 所名称 职业 病危 害因 素分 布情 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 现场浓度 接触人数 接触人数
名称
(强度)
(可重复)
(不重复)
(作业场 所 1)

(作业场 所 2)

合计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表第三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填写说明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八)申报实行分级管理
向淄博市、区县安监局申报:
中央、省属和市属(市管)用人单位及其所属 单位向市安监局申报 其他用人单位向区县安监局申报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主体
1、中央、省属、市属(市管)用人单位及其所 3、独立成建制的专业维护、安装、检修、施工 属子公司、分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市属(市管)生产经营单位集团(总公司、总部) 5 、上述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在外市或区县的, 等单位,为上述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 所有作业场所(包括建筑施工单位) 所属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为职业危害申报的主体。
按照规定在所在地进行申报; 由上述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督促专业 按照分级申报的原则,均须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 6、如有多个作业场所且跨市或区县的,或者有 维护、安装、检修、施工等单位(非作业场所 病危害项目申报; 所属单位)向安监部门申报; 多个作业场所在同一区县不同位置的, 2、上述用人单位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负责 由申报主体合并申报。 4、上述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租赁或外包其它固定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书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书: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等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为指导贵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申报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可能产生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依法、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

二、申报原则。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相结合的原则。

1、省局具体受理中央驻湘、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其中,中石化、中石油所属油库向省局申报,所属加油站向隶属县市区局申报;2、市州局具体受理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以及未设安全监管局的工业园区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县市区局具体受理行政区域内省局和市州局受理企业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以及中石化、中石油所属加油站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4、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指导所属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二级或三级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集团公司、总公司、总部不另汇总申报;二级单位为管理层,属下各三级单位为独立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三级单位单独申报,二级单位也不另汇总申报;5、生产经营单位报省安监局的申报表,同时分别抄送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报市安监局的申报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

三、申报流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如实填报。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http://)“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7•【文号】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巩固和深化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成果,大力推进“十四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自2022年1月起至2025年12月在全国范围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治理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超标为主要任务,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从源头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

(二)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为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治理企业”)。

10人以下工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部署。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治理企业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岗位合格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大幅提高,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

二、步骤安排(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月-8月)。

1.确定治理企业。

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设立专项治理模块,以职业健康基础数据库为基础,结合全国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等数据,建立治理企业基础台账。

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实施两年多来,各地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于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报办法》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加简便地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及时摸清底数,同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申报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了相应修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

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申报内容
该电子企业主要涉及电子元件制造,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化学品、 生产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申报结果
经过审查,该企业申报内容较为完善,但部分细节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某些化学品的储 存和使用规范等。
改进建议
建议企业加强化学品管理,制定严格的储存和使用规范,同时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 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Part
02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流程
准备申报材料
确定申报主体
明确作业场所的负责人或 管理方,确保申报工作由 合适的主体进行。
收集危害信息
全面收集作业场所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包括化学、 物理、生物等各类危害。
整理申报材料
将收集到的危害信息整理 成申报材料,包括危害因 素的种类、浓度、接触人 数等。
建立申报管理制度
制定申报工作流程、规范和标准,明确各级监 管部门职责和要求。
监督检查与考核
对申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 保申报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处罚与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虚假申报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
申报数据的分析与利用
数据汇总与整理
对申报数据进行汇总、分类和整理,形成系统化的数据资源库。
申报结果
经过审查,该企业申报内容基本 符合要求,但部分细节需要进一 步完善,如某些化学品的浓度控 制和监测频次等。
改进建议
建议企业加强职业卫生培训,提 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 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 了解政策动态和标准要求。
某机械制造企业申报案例
01
申报内容
该机械制造企业主要涉及金属切割、焊接等工艺,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31•【字号】京安监发[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安监发〔2007〕148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的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54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安全生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京卫监字[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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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制订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申报承诺书
申报单位郑重承诺:
本用人单位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中所提交的资料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错报、漏报或瞒报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如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将按规定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单位(盖章)
年月日
二、申报单位生产基本情况
或立方米/年(m3/y);副产品包含废气、废液、废渣等废品。

8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
9
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管理情况汇总表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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