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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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X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研究生新生须持《XXXX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研究生院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一年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

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须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科学发展,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二、学籍注册与划定1.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学院(系)进行学籍登记,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并领取学籍证书。

2.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学制。

3. 研究生学籍划定原则为按时报到、缴费、注册并获得学籍证书。

三、学籍变动1. 研究生转专业: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若认识到自己的专业与兴趣不符,可以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需经学校同意,并按相关程序办理转专业手续。

2. 研究生休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研究生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等情况,学校有权依规给予退学处分。

4. 研究生改名:研究生若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名,必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改名手续。

四、学籍管理与绩效考核1. 研究生学籍管理责任由学院(系)负责,学院(系)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研究生学籍进行核查。

2. 研究生绩效考核包括学术表现、科研成果、课程考核以及各种学术活动参与等。

根据研究生规划,每学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按照一定权重进行综合评定。

3.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违反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五、学籍复查与权益保护1. 研究生如对学籍管理决定存在异议,可以提出学籍复查申请。

学校应成立相关机构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作出相应调整。

2. 研究生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申诉机制,对研究生的诉求进行认真对待并给予合理的回复和解决办法。

六、附则1.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制定或修订,并及时向全体研究生公示。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就学生纪律处分问题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年,在留校察看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3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推卸责任、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第二次违纪的。

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徒手打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用棍棒、砖石、刀具等器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的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从重处罚。

第十条偷窃、骗取、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案值(含共同作案,下同)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100~5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

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

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西交研〔2008〕39 号为规范管理、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一章学制与学习时间第一条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制。

在校学习时间实行弹性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3年,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3~6年,直博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4~7年,非全日制硕士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5年。

第二条研究生达到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期限时,应以毕业、结业、肄业和退学处理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条研究生毕业证书按答辩日期填写,结业或肄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章毕业第四条研究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合格后,一般情况下,硕士研究生从第四学期后半学期、博士研究生从第六学期后半学期、直博生从第八学期后半学期开始可以申请论文送审和答辩。

第五条研究生申请学位答辩的要求和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毕业答辩的要求如下:(一)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合格;(二)至少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此时,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在核心期刊或更高级别的期刊上发表与毕业论文密切相关的以西安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1篇;(三)完成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工作量和字数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当,且符合西安交通大学学位论文规范。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填写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审批表;(二)学院负责博士毕业论文送审,评审人由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

(三)专家评审意见返回学院并全部同意毕业答辩者,由主管院长审批后,答辩秘书将所有材料送研究生院学籍办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毕业答辩。

(四)毕业答辩委员会由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至少1名,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委员,但应参加答辩。

哈工程管理制度严格吗学硕

哈工程管理制度严格吗学硕

哈工程管理制度严格吗学硕
一、课程管理制度严格:
哈工程学硕学制一般为3年,共开设课程约30门。

课程设置严格按照学科专业需求和学生培养要求进行规划,保证学生获得全面而系统的专业知识。

学生需要按照学院的课程安排和要求修读相应的课程,并严格按照学校的学分要求完成学业。

二、科研管理制度严格:
学硕学位授予的主要是以研究为主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因此科研管理制度十分严格。

学生需要选择指导教师,并完成指导教师制定的研究计划。

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学生需要遵守相关的学术规范和道德准则,保证研究工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三、学术活动管理制度严格:
哈工程大学作为一所重点高校,每年都会举办大量的学术活动,如学术讲座,学术交流会等。

学生需要积极参与这些学术活动,提升自己的学术水平。

学术活动管理制度对学生参与学术活动的次数和质量都有一定的要求,以确保学生充分利用这些学术资源,提升自己的学术能力。

四、考核评价制度严格:
学硕学生在学习和科研方面都需要接受定期的考核评价。

学院会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科研成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达到一定水平。

学生需要定期向导师汇报自己的学习和研究情况,并根据导师的反馈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计划。

综上所述,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制度严格,旨在培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学硕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才能获得优秀的学术成绩和学位证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构成研究生学籍由准生、招生、在籍和离校四个阶段组成。

准生阶段是指进入研究生学习前,准备阶段的学籍;招生阶段是指报到后,但正式进行学习前的学籍;在籍阶段是指已开始正式学习,且未毕业的学籍;离校阶段是指研究生正式毕业后,未进入学位授权与学位授权期间的学籍。

二、学籍登记学籍登记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程序。

学校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籍管理单位进行学籍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学籍管理承诺书。

对于尚未报到的研究生,学校要及时通知其进行登记,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籍状态学籍状态是指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不同情况和身份。

常见的学籍状态有:在读、离退、停学、休学、复学和退学。

在校研究生的学籍包括在读和保留两种状态。

四、在读管理在读管理是指对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项事务进行管理。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并完成相关论文或科研项目。

同时,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学术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延期和休学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或休学。

延期和休学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延期和休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进行学术活动,但可以参加与学位授权无关的项目或工作。

六、保留学籍对于因个人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研究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学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解释并经学校批准。

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学校相关资源和福利,但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七、学籍管理工作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工作机构,明确学籍管理工作责任。

学籍管理工作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工作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同时,学校还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八、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价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制度

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制度

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制度一、总则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以培养高级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主的综合性大学。

为了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学校的管理机构包括学校领导班子、各部门和院系。

1. 学校领导班子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院长等组成,负责学校的决策和规划工作;2. 各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工作;3. 院系负责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

三、教学管理1. 教学计划学校每年制定教学计划,包括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考核方式等,确保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2. 教师管理学校对教师进行专业化培训和评价,并建立教师队伍档案,以提高教学质量。

3. 学生管理学校对学生进行全面管理,包括学籍管理、行为规范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培养学生全面发展。

四、科研管理1. 科研项目学校支持教师开展科研项目,并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2. 科研成果学校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和奖励,鼓励教师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

3. 实验设备学校建立实验设备共享制度,以满足科研和教学的需要。

五、行政管理1. 经费管理学校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透明。

2. 人事管理学校对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岗位晋升,激励人才发展。

3. 后勤管理学校建立后勤服务体系,保障师生生活和学习的需求。

六、监督管理1. 学校设立监督管理机构,对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生会和教代会等学生自治组织对学校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3.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3. 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以上即为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制度,学校将严格执行该制度,不断完善管理工作,促进学校的发展和建设。

2021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2021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

2021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模板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到相关学院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研究生部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复查和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体检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体检仍不合格者;4.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5.报考过程中有循私舞弊行为者。

第四条新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研究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时,须先到财务处或指定部门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凡未交纳规定费用者,学院不予注册。

第六条入学时户口不迁入学校者,在读期间户口不得再迁入学校。

第二章纪律与考勤第七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部或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具体离校、返校时间由研究生部或导师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的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的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为课程)的考核,是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等理论课程,也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凡属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条凡在籍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由主管教学校长领导,由教务处依据本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由各院(系)主管教学领导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每学期期末考核前,各院(系)须召开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和学生的宣传动员会议,重申与考核有关的各项规定,并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七条在课程教学开始之前,开课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应会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考核的方式与要求,可选择闭卷、开卷或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确定后,任课教师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告知学生。

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一般不应该改变。

第九条理论课程考核评定应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所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30%。

平时成绩(到课情况、课堂表现、课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测验成绩等)所占总成绩的比例应在课程开始时告知学生,一般不应改变。

第十条无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平时的成绩,任课教师应有详细记载,在考核前向学生公布。

第四章考试命题第十一条各院(系)应建立命题负责人制度。

命题由教研室(课程组)负责组织安排,一般应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有题库的课程须由题库命题。

教研室(课程组)要对所开设的课程命题负责,院(系)主管教学领导要对本院(系)的课程命题负责。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就学生纪律处分问题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年,在留校察看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3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推卸责任、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第二次违纪的。

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徒手打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用棍棒、砖石、刀具等器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的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从重处罚。

第十条偷窃、骗取、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案值(含共同作案,下同)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100~5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硕士研究生休学政策

硕士研究生休学政策

硕士研究生休学政策是针对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的一种管理措施。

它旨在保障研究生的权益,同时也为研究生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

本文将从休学的申请条件、流程、期限、复学等方面对硕士研究生休学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条件1.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需要暂停学业,如身体健康、家庭经济困难、创业等。

2. 研究生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表现良好。

3. 研究生已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4. 研究生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二、申请流程1. 研究生需登录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选择“休学”类型。

2. 提交申请后,学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有需要,会要求研究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院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4. 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休学证明,研究生需打印并签字确认。

5. 研究生将休学证明交给学院和导师备案。

三、休学期限1. 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参军、创业或中外合作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根据国家政策和中外合作联合培养协议书约定可适当放宽。

除参军、服兵役外,研究生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2. 休学期满后,研究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否则学校将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四、复学流程1. 研究生需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登录学校研究生管理系统,填写学籍异动申请表,选择“复学”类型。

2. 提交申请后,学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有需要,会要求研究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院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4. 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复学证明,研究生需打印并签字确认。

5. 研究生将复学证明交给学院和导师备案。

五、注意事项1. 休学期间,研究生的学籍仍然保留在学校,但不再享有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

2. 休学期间,研究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不退还。

3. 休学期满后,如研究生未能按时复学,学校将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哈尔滨工程大学理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理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理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根据《关于推荐2012年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务处〔2011〕6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成立推免工作评审小组,负责我院的推免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包括院领导、各相关办公室主任。

二、推免的类型本次推免分为学习成绩优异推免和个性化人才推免。

(一)学习成绩优异推免1、学术型学术型名额用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分为向本校推荐和外单位推荐两种。

2、专业学位专业学位名额专门用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专业学位型名额不得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二)个性化人才推免个性化人才推免是指在某些专业或学术方面具有突出的才能,且经过相关专家认可或具有相关业绩证明的学生。

三、推免的基本条件(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三)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四)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五)符合以上条件的定向学生必须征得定向单位的书面同意,方可推免。

(六)国防生推免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人事部、解放军四总部《关于印发〈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政联〔2007〕3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学司〔2005〕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1、应届本科毕业国防生符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由学校和驻校选培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

2、参加推免的国防生必须填写《国防生报考研究生审批表》,征得驻校选培办和“大单位干部部”的书面同意。

3、国防生一般应推荐到军队院校、军队科研单位和本校研究生,也可推荐到与军队有签约协议的其它普通高校。

4、被军队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国防生,由录取单位办理入伍手续;被军队签约高校录取为研究生的国防生,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已经取得推荐免试硕士生、硕博连读资格的国防生,本科毕业时应当确定接收单位,先到军队工作满规定年限,再以军队干部身份攻读研究生,工作期间有关招生单位保留新生入学资格(推免到本校的保留入学资格2年)。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分制度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分制度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分制度一、哈尔滨工程大学学分制度的基本原则1. 遵循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制定符合学校教学特点和学生学习需要的学分制度。

2. 以学生为中心,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 坚持教学质量第一原则,保证学分获得的客观、公正和可靠,实现学业成绩评价的科学化。

4. 通过设定学分要求和课程设置,引导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学习计划,促进个性化发展和专业化学习。

5. 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提高教学效益,推动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

二、哈尔滨工程大学学分制度的学分计算方法1. 学分的计算依据是学习时间和学习成绩。

学生在每门课程中的学习时间包括课堂教学时间、上机实验时间、自习时间和实习时间等。

2. 学分是以1学分为25学时计算的,每学分对应的学时数不低于25学时。

一般情况下,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与教学时间成正比,即课程的学时越多,学分数也越高。

3. 学分的数值化计算依据是学生成绩。

学生在每门课程中的学习成绩经过定量评价后,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的获得通常以百分制成绩为基础,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要求确定。

4. 学分的认定是通过学生学习成绩的积累来实现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

5. 学分的管理是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的,学生学习成绩、学分认定和学业进展等信息都将被纳入学生档案,方便学校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三、哈尔滨工程大学学分制度的实施办法1. 学分要求和学业规划。

学校根据专业教育目标和学生培养目标,制定一定的学分要求和学业规划,引导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和发展需要,制定个性化学习计划。

2. 课程设置和授课安排。

学校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需要,设计完整的课程体系和课程结构,制定课程设置和授课安排,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

3. 学分认定和考试评价。

学生在每门课程中的学习成绩,由授课教师根据课程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考核,学生成绩通过学校统一认定,并转化为相应的学分。

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

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02次全体会议要求,修订《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一、申请正式答辩条件(一)时间要求1.博士生申请答辩(指提交学位论文进行评阅,下同)的最早时间为自报到之日起不少于18个月(不含休学时间)。

2.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最迟时间为取得学籍后第6学年的6月15日(包括休学时间)。

(二)学分要求博士生应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

(三)学术成果要求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取得科研成果须满足《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试行)》(校研字…2007‟11号)的要求。

涉密博士学位论文(须为机密级及以上)的学术成果要求可同时按《哈尔滨工程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研字…2006‟4号)的第八条执行。

(四)通过预答辩二、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一)学位论文应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本学科相关领域做出创造性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学位论文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三)学位论文要概念清楚,理论推导正确,原始数据和实验数据可靠,计算无误,分析严谨,立论明确,条理清晰,文字通顺,不得编造数据及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引入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出。

(四)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不能与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有重复。

(五)学位论文应严格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的规定撰写。

三、预答辩及相关要求预答辩是检查和考核博士学位论文工作、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一)申请预答辩博士生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同意,向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预答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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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字〔2010〕29号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学后2周内未请假或假满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2周内,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并经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2周不注册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按自动退学处理,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

第二节考核、考勤与成绩记载第十条研究生入学后的1个月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培养计划一经制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

研究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

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授课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经院系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安排补考,研究生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每门课程重修(或重考)最多不超过2次。

因课程设置或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协调,开课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具体事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事假在2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事假在2个教学周以上、4个教学周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学期内事假一般不得超过4个教学周。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

病假在2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

病假在2个教学周以上、8个教学周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学期内病假一般不得超过8个教学周。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批准。

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的,时间在1周以内者(含1周)给予警告处分,时间在1周以上、2周以内者(含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超过2周者予以退学。

在研究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申请。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报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一)一学期内事假超过4个教学周者;(二)因病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时间一学期内超过8个教学周者;(三)因个人原因出国超过4个教学周者;(四)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五)因生育需要,不能继续学习者;(六)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处理)登记表》,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须经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

每次休学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3次。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及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复学。

委培、定向研究生复学还须经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

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研究生参加教育部开展的相关支持计划所涉及的学籍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修(或重考)仍有课程不合格的;(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参见第三十一条)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取消复学资格者);(四)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连续2周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假满逾期两周仍未返校的;(六)每学期开学2周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注册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因个人原因经3次开题均未通过评审的;(八)经导师及所在院系认为无法坚持完成学业,并经学校批准的;(九)本人申请退学的;(十)符合学校其他退学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九条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相同)的学制为2.5年(个别学科为2年)。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时间为2.5年(个别学科为2年)。

第三十条为鼓励业务能力较强的研究生在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允许提前毕业,但不得少于以下时间(不含休学时间):(一)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8个月;(二)各类硕士学位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月。

第三十一条各类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时间)为:(一)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6年,并于第6学年的6月15日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二)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不含全日制MBA)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4年,并于第4学年的6月15日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三)全日制MBA、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5年,并于第5学年的6月15日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四)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奖助学金、生活补助等待遇按学校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学位论文,但学位论文答辩最终未通过,可申请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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