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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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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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是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促进夫妻感情和谐,维护和增进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婚姻的法律定义、婚姻自由的保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论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婚姻的法律定义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缔结的自愿的、为建立家庭而结合的法律关系。

这一定义明确规定了婚姻是男女自愿结合的法律关系,强调了婚姻的自愿性和缔结手续的必要性。

这一法律定义确保了婚姻是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避免了强迫婚姻和非法结婚的现象的发生。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夫妻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自主选择配偶、确立婚姻关系、改变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婚姻自由权利,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选择上的自主性。

婚姻法还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有共同的居住权、抚养权和探望权等权利,同时有责任互相忠实,互相扶助,共同负担家庭责任。

这些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促进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和家庭的稳定发展。

最后,婚姻法对婚姻的作用及其现实意义值得关注。

婚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婚姻法的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合法性,使婚姻具有法律效力,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作用。

同时,婚姻法还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婚姻法作为调整夫妻之间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的实施不仅保护了婚姻自由,维护了夫妻双方的权益,还促进了夫妻感情和谐,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正确理解和适当执行婚姻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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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_中国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中国婚姻法论文4000字(一):浅谈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摘要:在现代社会,婚姻关系是平等的男女双方就共同生活达成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有契约的本质。

婚姻法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既负有以权威力量保障婚姻制度底线的重任,又必须保障婚姻关系中个体的自由与安宁。

一直以来受到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婚姻契约观没有得到普遍认可。

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契约精神在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合理导入契约精神实现中国婚姻法现代转型的有效途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契约精神;中国婚姻法;作用;现代化转型;途径引言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自由、平等等精神理念的认识逐渐加深,因此,契约精神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现代婚姻法的转型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将契约精神融入于婚姻法中,能够实现对婚姻当事人权利的最大化保护,进而确保人们在婚姻中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得到保护,也能够平衡人与国家制度等之间的矛盾。

因此,相关人员有必要将契约精神合理导入到我国婚姻法中,实现婚姻法的现代化转型,使其既能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又符合社会伦理的要求。

1契约精神在中国婚姻法中的重要作用1.1在结婚制度中的作用首先,从现代婚姻法的内容看,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订婚只是婚姻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而关于婚约中的内容也没有强制性的实施规定,这就充分地体现了现代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个体的充分尊重,契约精神的融入实现了婚约制度上的自由与平等;其次,中国封建传统社会中一度存在着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民族不婚等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并不是从血亲婚姻所存在的危害性着手的,而是以个人的身份特征来强行规定。

而在现代婚姻法中,婚姻自由取代了身份制度,而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是从血亲等方面进行限制的,充分体现了契约婚姻的自由、平等等价值理念。

1.2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作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权至上使得婚姻关系中男方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女方只是婚姻的附属品,没有地位可言。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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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引言婚姻作为一种普遍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关系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幸福至关重要。

因此,各个国家普遍通过婚姻法来确立和规范婚姻关系。

婚姻法扮演着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角色,为婚姻当事人提供权益保障、财产规划和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支持。

本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在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方面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婚姻法的历史变迁婚姻法是一门深入人心的法律学科,其规范婚姻关系的功能由来已久。

在中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相关的法规来规范婚姻关系。

例如在《礼记·曲礼上》中有关于婚姻仪式的详细记载,可以看出早期婚姻法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性。

在西方,婚姻法的演变更加显著。

从古代罗马的《查士丁尼法典》到现代的《民事法典》,婚姻法始终承担着保护和引导婚姻关系的责任。

第二部分:婚姻法的功能和目的婚姻法作为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具有多重功能和目的。

首先,婚姻法通过确立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维护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

例如,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婚姻的必要条件、离婚的程序和财产分配等内容,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婚姻法起到引导和规范婚姻关系的作用。

通过婚姻法对婚姻关系进行约束,规范了夫妻间的行为和责任,并提供了婚前婚后财产规划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指导。

第三部分: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法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婚姻法促进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通过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减少了婚姻纠纷和家庭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其次,婚姻法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通过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和婚内侵权行为的打击,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还推动了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

婚姻法的完善和落实,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普及。

第四部分:婚姻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婚姻法作为一门复杂的法律学科,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改变,传统婚姻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需求。

对于同性婚姻、婚姻自由化和多元化婚姻形式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婚姻法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调整。

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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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_最新婚姻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最新婚姻法论文3000字(一):刍议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论文【内容摘要】这篇文章主要是对婚姻法中所要修改的几个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反映出婚姻的本质和特色,我国目前实施的夫妻财产制是商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相互配合,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和个体特有的财产制度相互配合,夫妻商定财产是以夫妻契约的模式明文规定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事由一、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在修订婚姻法之后,我国曾有一些学者提出订正建议,就是要将法定夫妻财产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制改为区别财产制。

区别财产制确实在确保已婚妇女的独有财产权方面有着一定的作用,并表达了反对夫权的思想。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夫妻分别财产制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这样不难看出,共同财产制更加适合我国目前的婚姻情况。

履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愈加利于我国社会的文化建设以及婚姻的民主建立,进一步保证婚姻中没有工作或是工资比较少的妇女的合法权益[1]。

我国在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强调,夫妻财产制度的意思是将夫妻结婚后所得财产实行共有制,这种制度使当事人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归为当事人双方共同拥有,并可以进行管制。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权益,这样的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这种制度与当下市场经济体系下比较重视个人的权利的思想不大相符,因此两者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冲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了商定财产和法律规定为个人持有的财产以外,皆是夫妻共有财产,即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

这样使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划分造成一定的难度,这是因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广。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着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包括这部分遗产,这样会造成违背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的规定,不尊重夫妻双方独自享有的财产,扰乱夫妻之间稳定的关系等情况。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

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法学中的婚姻法是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婚姻法毕业论文篇1论婚姻法的精神摘要:本文分析了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应具备的法律精神,针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引起的诸多争议,探求解释(三)所体现的契约精神、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基本人权、效率等法律精神。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法律精神共同财产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

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

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

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

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

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

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离婚纠纷案为切入点,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该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以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一、案例背景某离婚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甲发现乙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甲多次与乙沟通,但乙始终不思悔改。

2016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三、法律分析1.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2. 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甲与乙对于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应优先考虑甲的抚养权。

四、解决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2. 完善婚姻法相关条款,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3. 重视子女抚养权问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4. 加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质量,确保案件公正、公平五、结论某离婚纠纷案涉及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补偿、子女抚养权等问题。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婚姻经典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最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

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的婚姻法律案例,从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旨在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律;经典案例;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婚姻解除一、引言婚姻法律关系是指婚姻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家庭和谐、保障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几个经典婚姻法律案例的解析,探讨婚姻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完善。

二、案例一:婚姻的成立案例背景:甲乙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甲乙双方均认为婚姻基础薄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案中,甲乙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婚龄,且未违反《婚姻法》的其他规定,婚姻关系合法成立。

结论: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自愿、法定婚龄等。

本案中,甲乙双方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三、案例二:婚姻的效力案例背景:丙丁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丁发现丙曾与他人发生过婚外情,且丁曾与丙共同生活时,丙患有严重疾病,丙未如实告知丁。

丁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中,丙在婚姻登记前患有严重疾病,未如实告知丁,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结论:婚姻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本案中,丙未如实告知丁其患有严重疾病,丁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四、案例三:婚姻的解除案例背景:戊己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戊发现己有赌博恶习,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因重大过错,对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

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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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毕业论文副本引言: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历史背景、重要原则和现实问题三个方面探讨婚姻法的一些相关内容。

一、婚姻法的历史背景:婚姻法是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社会,婚姻制度主要以传统习俗和宗教规范为基础。

随着封建社会的兴盛,婚姻开始逐渐受到法律的约束。

近代以来,随着婚姻观念的变化和女性地位的提升,对婚姻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二、婚姻法的重要原则:1. 自愿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应当有相互的意愿,并且没有任何强制、欺骗或误导的情况。

2. 平等原则:婚姻应当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3. 忠诚原则:婚姻是夫妻双方互相信任和忠诚的关系,双方应当维护婚姻的忠诚度,不得有外遇或其他不忠行为。

4. 保护原则:婚姻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关系,国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法面临的现实问题:1. 夫妻财产问题:在婚姻关系中,财产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夫妻双方应当在婚前、婚后制定清晰的财产规划,以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2. 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婚姻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婚姻法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3. 夫妻离婚问题:离婚是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程序,离婚问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诸多问题。

婚姻法应当明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并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婚姻法是调整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其目的是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法面临着一些重要的议题和挑战,如夫妻财产问题、婚姻家庭暴力问题和夫妻离婚问题等。

只有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社会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并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

婚姻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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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第一篇:婚姻法论文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黄义灵(江西赣江学院人文学院法律系)摘要: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

我国对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经历了有条件认可、相对承认、完全不承认、附条件的相对承认四个阶段,现行婚姻法是通过补办结婚证登记制度对事实婚姻变相承认,对其婚姻效力认定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影响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

本文结合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事实婚姻效力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事实婚姻;效力;同居关系事实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

它是指未办理结婚证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1]种两性结合。

由于传统的婚姻观的束缚造成不登记婚姻,同时,由于现代人新的婚姻观念也使登记婚姻的数量减少,因而造成现实生活中从过去到现在,事实婚姻的比例都很高,而且还将长期存在。

对于这一不可回避的问题,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有其明确的必要性,我国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而现阶段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并不完善。

一、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立法发展之历史沿革事实婚姻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面临的困难之一。

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我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制定了不同甚至相反的法律政策及司法解释。

概括而言,我国对事实婚姻效力的立法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一)有条件的认可阶段建国初期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我国对事实婚姻是采取有条件的认可态度。

1986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此条例颁布之前,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这一时期只要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认定为事实婚姻,条件很宽松,立法对事实婚姻是认可的。

婚姻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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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范文篇一:婚姻法论文2浅析《婚姻法》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谈到抚养制度,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离婚父母抚养子女,当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和热门的问题,更是我国法律十分重视的问题。

那在此,我就重点来谈谈我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与希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这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的一句话。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折射出父母抚养好子女的重要性。

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1年的《婚姻法》。

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于20xx年经过修改。

1981年的《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xx年的《婚姻法》又对1981年的《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化。

下面,我就后一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主要分析。

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 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坚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应当抚养和教育子女。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

婚姻家庭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婚姻家庭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的。

在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往往受到宗教、习俗和道德的约束,法律的调整作用相对较弱。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兴起,婚姻家庭法逐渐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在西方国家,罗马法对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中的婚姻制度和家庭财产制度为后世许多国家的法律所借鉴。

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有着独特的特点,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缔结方式以及强调家族宗法制度等。

进入现代社会,婚姻家庭法更加注重平等、自由和人权保障。

例如,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现代婚姻家庭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意味着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不受他人的强迫和干涉。

离婚自由则保障了夫妻在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有权利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婚姻制度,它要求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有一个配偶。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以及在财产分割、抚养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由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生理、心理和经济上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等。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婚姻案例法律分析论文范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结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在实际分割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价值500万元。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但在实际分割过程中,被告李某拒绝支付200万元现金补偿,声称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房产价值的一半归原告张某所有。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四)照顾生产、经营的特殊需要的原则;(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该约定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价值,分割财产;……”本案中,房产价值500万元,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张某可获得200万元现金补偿。

法学毕业论文婚姻法

法学毕业论文婚姻法

法学毕业论文婚姻法婚姻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私密的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婚姻法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历史演进、现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婚姻法的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婚姻法的历史演进是理解现行婚姻法的基础。

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其法律规范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

在古代社会,婚姻法往往以家族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导向,重视婚姻的稳定和延续。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到来,个人权利和自由意志逐渐成为婚姻法的核心价值。

例如,在20世纪初,婚姻法开始强调男女平等、禁止强制婚姻和废除婚内强奸等内容。

其次,现行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体现了社会的变革和法律的进步。

在大多数国家,婚姻法往往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的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婚姻的成立通常要求双方自愿、合法年龄和无婚姻障碍等条件。

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则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问题。

而婚姻的解除则包括离婚、死亡和无效婚姻等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也为婚姻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

然而,婚姻法的现行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传统的婚姻模式逐渐被打破,同性婚姻和非婚生子女等现象也越来越多见。

这些新兴的婚姻形式对传统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法律界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规范。

其次,婚姻法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仍有不足之处。

例如,在家庭暴力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女性和子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和支持。

在未来,婚姻法的发展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婚姻的期望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例如,试管婴儿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对婚姻的成立和子女抚养等方面提出新的法律问题。

其次,全球化和移民潮也为婚姻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以及跨国婚姻和离婚等问题,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婚姻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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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范文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形式之一,对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法则是规范和保护婚姻关系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从婚姻法的意义、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效力、离婚制度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婚姻法的意义婚姻法是一种维持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法律体系,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保护个人权益婚姻法保护了婚姻关系中各方的个人权益,包括财产权、子女抚养权等。

通过规范婚姻关系,婚姻法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利益,提高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程度。

1.2 维护社会稳定婚姻是一种基本社会关系,维护婚姻的稳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防止婚姻纠纷的发生,保持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1.3 促进个人成长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夫妻之间相互尊重、互相关心和支持。

在这种关系中,个人有更好的发展空间,促进了个人成长。

二、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婚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婚姻自由原则指的是,任何成年人都有选择配偶和自由结婚的权利。

这一原则有效地保障了个人的婚姻自由和人权。

三、婚姻效力婚姻效力是指婚姻关系产生法律效力的要素和条件。

婚姻关系的效力主要包括法律婚姻与民事婚姻效力两个方面。

3.1 法律婚姻效力法律婚姻效力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结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

这种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

3.2 民事婚姻效力民事婚姻效力是指社会习俗或约定所形成的婚姻关系。

虽然这种婚姻关系不符合法律程序,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

四、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一个重要的规范,它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破裂时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和条件。

4.1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协议离婚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4.2 裁定离婚裁定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裁定离婚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事实和根据,经法院判决后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律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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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论文精选婚姻制度是构建社会关系最基础的元素,尤其是在强调家族主义的中国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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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论文范文一: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摘要:由于历史久远,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秦朝已经具备了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与后世相比,有很鲜明的特色。

本文试从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出发,分析其婚姻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婚姻;秦朝;法律秦统一天下,立国不过十四年而亡。

秦末兵燹,档册图籍多付之一炬,所以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特别是关于法律制度的资料极其罕见。

程树德先生辑《九朝律考》亦自汉律始,秦律不别著,仅附见。

1975年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大批秦简,共计一千一百五十五支,并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为研究秦代法制第一次提供了实证材料,尤使人惊喜的是大部分秦简是秦代法律和公文,我们现在整理的大部分有关秦朝的法律资料都是从中而来的。

从已掌握的资料看,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就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

商鞅以李悝《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此后一百多年根据需要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条文,到秦帝国建立后更做了全面的扩充和修改,以至完备周密到可以实现“事皆决与法”的地步。

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来的汉代,唐代以至两千年的封建法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国在很早就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

今我更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

”可知,商鞅在变法时已注意到在婚姻家庭方面改变原有的落后习俗。

婚姻为家庭之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时的“婚姻”一词,原为:“昏因”,昏,本是一个时间概念,约指“日入后两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须在昏时举行,昏遂变成了一个行为概念。

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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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毕业论文婚姻法毕业论文引言:婚姻是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制度,在婚姻中,夫妻双方建立起家庭,形成亲密关系,共同面对生活的喜怒哀乐。

婚姻法作为调节和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本篇毕业论文将详细探讨婚姻法的相关制度、对夫妻双方权益的保障以及最新发展趋势。

第一章婚姻法相关制度1.1 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规范婚姻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才能成为合法夫妻。

这一制度不仅保障了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为夫妻双方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婚前协议制度婚前协议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签订协议约定夫妻财产分配、赡养抚养权等事项。

这一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引入,使夫妻双方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财产分配方式,避免了婚后财产争议的产生。

1.3 离婚制度离婚制度是婚姻法中较为重要的制度之一,它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终止时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离婚程序解决婚姻矛盾和纠纷。

离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婚姻法对夫妻权益的保障2.1 财产共同所有制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和赠与继承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并为夫妻共同创业提供了保障。

2.2 婚姻财产分割夫妻关系解除时,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法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则是公平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权益,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

2.3 子女抚养权利婚姻法对子女抚养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离婚案件中。

法律强调双方父母应共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教育和监护职责,并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这一规定保证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离婚案件的和解。

第三章婚姻法的新发展趋势3.1 多元化婚姻关系认可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的变迁,多元化婚姻关系逐渐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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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作业论中国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内容摘要:随着近年离婚率的逐年升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子女面临父母离婚带来的家庭结构变化.而目前离婚父母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上存在很多问题。

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未得到很好的教育和照顾,不仅出现了怨恨、孤僻、逆反等诸多心理问题,还出现了学业下降、出走、结伙等不良行为,甚至引发犯罪等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为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社会应给与高度关注。

本文主要分析了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现状,进而论述了我国现行法律中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相关的规定以及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离婚父母,抚养,监护,探望权一: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的现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的提高,以及我国在建国以来历次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所一直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的深入人心,离婚这一社会现象正越来越多地在我们周围发生。

自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我国进入离婚高峰期,离婚率一直保持稳步上升的势头,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平均每年增长约5%。

【1】进入21世纪以来,离婚比例越来越高,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颁布后连续三年的离婚率来看,每年的离婚比例均占到当年结婚总量的15%以上。

自1995年全年离婚总量突破100万(单位:对),此后每年新增离婚总量均在100万以上。

【2】而根据中国法学会2002年8月所做的《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课题调查表明,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夫妻都育有未成年子女。

【3】这意味着在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下,有数千万的未成年人正在面临家庭结构突变这一重大生活变故,且这一人群的数目正在以每年百万计的速度递增。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极端现象引发了社会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关注。

2002年轰动全国的伤熊事件当事人、以及制造“蓝极速”网吧纵火惨案的两名小学生都是来自父母离婚的家庭。

某地警方抓获的一个少年犯罪团伙,35个成员中有30人都是父母离婚的单亲家庭子女。

2003年11月9日北京某中学生,在父母离婚后因不满母亲的严厉管教甚至残杀了自己的母亲。

【4】学者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教育状况以及心理状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调查表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与完整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相比,在经济生活条件、受教育情况、受抚养和照顾程度等福利方面确实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5】同时,窘迫的经济生活和不适当的抚养教育方式使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容易产生怨恨、自卑、冲动、极端等消极心理问题,进而行动上更容易产生不当的越轨行为甚至犯罪等问题。

【6】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主要表现在子女生活费得不到保障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法获得良好的生活照顾等很多方面,有学者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的实证研究中,对离婚单亲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调查。

【7】结果显示,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生活福利的负面影响确实存在,尤其是一些家庭的经济状况因此而恶化。

“贫困问题是单亲家庭所面临的一大难题,尽管并非所有的单亲家庭生活都是困苦的,但大部分单亲家庭形成后经济收入都会减少,住房条件交差,家务繁重难以应付,日常生活忙乱,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

【8】其中,子女直接抚养人的经济收入是单亲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然而,由于单亲家庭的户主(即子女的直接抚养人)要独自负担整个家庭日常事务的管理和日常生活费用的开支,面对较大的生活压力。

而家庭管理、子女照管方面的压力对工作的影响又进而恶化了经济收入情况。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费方面存在很大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子女尚不能独立生活,必须跟随其中一方生活,依靠一方父母的照顾。

在家庭结构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之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人对该子女的照顾和教育也发生相应变化。

有些父母由于经济生活条件、自身品格和素质、离婚后的适应情况等方面的原因,使未成年子女在获得人身照顾、情感教育、以及与父母和其他近亲属保持正常交往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

有的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即对子女抚养问题互相推诿,双方都不愿抚养子女,离婚后被判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更是将子女视为累赘,对子女不管不问,采取放任态度,【9】也有的直接抚养人,在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后,就把子女交给自己的父母,或者雇佣保姆来照顾子女的生活起居。

这使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不能得到正确的思想上的引导,也没有得到更多的关注,反而使“被遗弃了一的想法更加强烈,行为上缺乏管束,容易产生自暴自弃、沉溺玩乐、结交不良朋友等放纵行为,甚至进一步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的恶果。

二:我国现行法律中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相关规定的缺陷1: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规定模糊:对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总称,我国法律中尚没有准确的法律概念。

目前法律中能体现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是监护制度中所谓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然而“监护权”是监护制度中的概念,从父母子女关系的角度来讲,法律对于监护人职责的规定,不能完全涵盖父母子女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民通意见》第10条中对监护人职责做出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但是,如果从父母子女关系的角度看,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除上述职责外,还应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以及享有同子女保持关系的权利,由于我国适用广义监护的概念,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时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无条件的抚养义务(2001年《婚姻法》第21条、第36条),因此造成实践中许多人误认为只有监护人才负有抚养义务。

也正因如此,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借口无法实现实际监护而拒付抚养费的案件层出不穷,抚养纠纷成为离婚父母间最大的冲突。

所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应在法律中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和体现。

2:抚养费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其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的表现形式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支付抚养费的形式继续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义务,二是通过与子女的合理交往继续发挥其作为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应有的作用.因此,抚养费支付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履行其抚养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影响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主要方面。

然而我国目前法律中有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还并不是很完善。

我国现行法中有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2001年《婚姻法》第37条以及1993年的<抚养意见》中。

2001年<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这一基本规定确立了夫妻协议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的优先地位,但却没有体现对夫妻抚养费协议内容的具体要求。

并且存在抚养费数额的规定明显落后于时代,且计算标准不科学,对抚养费支付形式的规定不合理,缺乏父母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的具体规定等诸多问题。

3: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不足我国法律中目前对探望权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2001年《婚姻法》第38条的简单规定,并不能解决以下诸多问题:如探望权的法律概念,内涵,法律性质等诸多内容我国《婚姻法》都缺乏具体规定。

其次,法律对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规定过于笼统。

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但对怎样行使这个权利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规定了确定权利行使方式的途径,2001年《婚姻法》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使得父母双方协议中的探望权条款往往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且操作性差。

再者,司法实践中出现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突出,有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冻结或代为履行等,在执行探视权中均不能适用。

由于案件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就不能像执行过付财物对当事人的子女本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来执行。

或者实践中,探视权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子女拒绝探望的情况都出现了很多问题。

三:对离婚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问题的一些建议1;法律应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做专门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父母离婚后,在父母之间需要进行分配的是监护权,而不是父母的抚养义务。

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则适用上述规定,作为父母履行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特殊情况。

2:明确父母离婚后抚养费的确定问题关于抚养费的确定标准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采取父母收入百分比兼子女最低生活标准的模式较为合理,以父母总收入乘以法定百分比所得到的抚养费数额,须同时不低于子女最低生活标准,根据父母不离婚子女所应享有的生活标准、抚养子女所需大致费用、实际抚养子女费用的补充以及特殊子女的特殊需要而定。

同时,关于抚养费支付问题,在法律中还给出了建议性的规定,允许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笔者认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不利于子女的利益,而且给抚养费的追加增添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建议确定抚养费的定期给付方式,这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不仅能防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以一次性给付为由推卸今后的抚养义务,还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抚养费变更诉讼。

3: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的改革与完善应详细规定离婚后父母交往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方式,允许离婚父母就交往权的具体行使进行协议。

有必要在法律中对科学合理的交往权【10】行使方式做详细规定,以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或者法官在判决中,可以从法律的具体规定中选择适合个案的交往权行使方式。

并且建议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探视权受阻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之理由,以彰化法律之神圣和制约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肆意阻挠或随意限制权利人探视权的依法行使。

同时应该加强对交往权执行问题的司法保障,规定保障交往实现的具体措施,这样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让未成年子女得到父母更多的爱,事实上,对未成年人来讲,其与父母的交往是种权利,是不能强制执行的,但对父母来说,这种与子女的交往不仅是一项权利,而且是一项义务,在经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法院裁判所确定后,就具备了可执行力。

鉴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是一种感情的交流,因此对交往权的强制执行一定要慎之又慎。

4:应加强公共权力机构审查权的行使我们都知道,即使法律规定的再详密,但在实际实践过程中的执行力度,父母的配合程度都是存在很大缺陷的,为了更好的解决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为公共权力应该积极配合,予以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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