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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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银行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支付的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护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分类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线下收单和线上收单。

1.线下收单:指商户通过POS终端或移动支付设备等终端设备接受持卡人刷卡、插卡、挥卡等方式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2.线上收单:指商户通过互联网平台、移动应用等线上渠道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交易支付的收单业务。

三、业务准入与退出管理1. 业务准入商户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合法注册的公司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等;•申请并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核发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经营许可证。

2. 业务退出商户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商户出现违规行为,损害持卡人和银行利益的;•商户主动申请退出银行卡收单业务。

四、业务监管与风险防控1. 业务监管监管机构对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的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的查验;•商户是否按照规定储存和处理持卡人信息;•商户的交易记录、结算信息等的审核。

2. 风险防控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故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商户风险评估和分类,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加强商户交易数据的持久化储存和安全保护;•定期对商户的POS终端和支付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五、争议解决与投诉处理当持卡人或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或投诉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银行卡收单机构设立专门投诉处理部门,负责处理持卡人或商户的投诉事宜;•持卡人或商户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相关监管机构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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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商户和消费者权益,提高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自主承担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工作,并对各项业务质量管理、风险防范措施执行、客户服务质量等实行全面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经营的银行卡收单业务。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四条商户应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行的相关要求,同时需提供有效的商户经营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明等合法经营证明资料。

第五条商户如需进一步了解本行收单业务,可向本行咨询,了解收单服务报价和政策等信息。

第六条商户应在本行指定的业务受理代理机构处开立结算账户,并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及时处理结算业务。

第七条商户应按照本行规定的标准安装终端设备,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不得移作他用。

商户可以通过本行指定的渠道获得终端设备有关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商户应按照要求接受本行派往的巡检员进行现场巡检,保证终端设备运行正常,交易记录准确,费率计算准确无误。

第九条商户应按照本行规定的要求进行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并且能够配合本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商户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行的相关法规规定及业务操作规程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并对本行直接或者间接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责任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本行收单业务覆盖的交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零售、餐饮、酒店、加油、珠宝、旅游等消费领域以及批发、零售、服务、教育、医疗、公用事业等行业的商务交易领域。

第十二条本行通过终端设备和相关系统,提供银行卡收单交易服务。

商户可根据实际经营需求选择不同的终端设备和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本行对商户进行收单业务额度管理,并明确商户的日累计交易金额、日累计笔数和单笔交易金额等交易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本行设立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收单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 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指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等法规规定,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收单机构,是指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农商行各级营业机构。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特约商户包括实体特约商户及网络特约商户,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第三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坚持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农商行特约商户采取与中国银联银行卡信息中心进行联网运行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全省农商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全省统一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三)负责全省特约商户的入网、信息变更、退出管理等工作;(四)负责全省POS机具选型及供应商的选聘工作;(五)负责制定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服务收费价目名录并发布实施;(六)负责全省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工作;(七)负责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八)指导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培训工作;(九)负责全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商户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 商户资质要求:商户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资质,对应的业务范围需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相符。

2. 商户进件审核: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商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商户资质和风险评估。

3. 商户合同签署: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收单设备和软件:商户需要配备符合标准的收单设备和软件,并按时升级。

5. 交易结算: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则进行交易结算。

6. 安全防范:商户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交易风险和信息泄露。

7. 交易清算:银行卡收单机构负责与相关银行进行清算结算。

8. 技术支持:银行卡收单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商户的顺利开展业务。

9. 风险控制:银行卡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风险监控和控制工具,防范交易风险。

10. 监管要求:银行卡收单机构需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管理和报备。

上述内容为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商户和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收单业务

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同名23911)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同名239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 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特约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是一份示例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机、移动支付终端等设备接受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行消费、转账、取款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客户身份验证、风险提示、资金清算等义务,保障交易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二章业务准入与退出第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技术设施,并注册在金融监管部门。

第六条新机构申请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核,有权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确保其符合准入条件。

第八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备手续,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相关业务数据和报告。

第九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排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三章业务运营与管理第十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做好业务风险评估和监测。

第十一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维护商户档案,包括商户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交易记录等。

第十二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客户身份验证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防止洗钱、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三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资金,并保障相关交易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监管,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质量抽查。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文档摘要: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收单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通过明确收单业务的管理职责、规范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以提高收单业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1. 引言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户通过刷卡终端设备接收持卡人的银行卡支付,并通过与银行合作完成资金的划付和结算。

为了确保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良好运营,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职责和操作规范。

本文档的目的是制定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确保收单业务能够遵守监管要求、合规经营,同时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权益,提高收单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

2. 管理职责2.1 收单业务管理部门收单业务管理部门是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收单业务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收单业务的管理制度、规章和操作流程;•确保收单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监督商户资质审核、风险评估和结算工作;•建立与银行的合作关系,并跟进合作协议的履行;•设计并进行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准和风险防控意识。

2.2 商户管理部门商户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商户入驻、资质审核、费率管理和日常监督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商户的入驻申请,进行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管理商户的资费标准,制定费率政策并进行监督;•监听商户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结算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进行商户的风险评估和资格复评估;•协调商户与相关部门的业务合作,确保业务的正常运行。

2.3 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负责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的部门,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设计和执行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管控;•进行持卡人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分析,识别异常交易和欺诈行为;•和相关监管机构、支付机构及外部风控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防范风险。

3. 操作流程3.1 商户入驻流程商户入驻是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起始阶段,通过以下步骤完成:1.商户填写入驻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2.商户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和风险评估;3.商户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益和责任;4.商户安装刷卡终端设备,完成接入测试;5.商户进行培训,熟悉收单操作流程和风险防控措施;6.商户正式开展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整理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一、针对业务实质及风险管理核心进行有效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将网络渠道发起的线上收单业务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一并纳入监管。

二、严格规范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管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从特约商户拓展、资质审核、协议签订、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明确了管理要求。

1、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2、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3、收单机构应对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如果商户是个人,则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

如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单机构还应当审核其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

4、收单机构应当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标准,明确资质审核权限。

负责特约商户拓展和资质审核的岗位人员不得兼岗。

5、收单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6、特约商户需履行: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按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7、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8、对特约商户的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

9、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的信息并及时更新.10、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0705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0130705

〔2013〕第9号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1]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7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

第四条收单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五条收单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收单机构为境外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适用本办法,并应同时符合业务开办国家(地区)的监管要求。

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收单机构实施本办法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七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并承担特约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责任。

第八条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特约商户为自然人的,收单机构应当审核其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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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次擅自移机的,及移机从事违法、欺诈活动的;
11.我行认为其他应该退出的情况。
(五) 对强制退出的特约商户,个人金融业务部要及时填制《特约商户信息/机具删除表》,汇总后报中国银联联席会议办公室,录入中国银联不良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特约商户要求撤掉其中的一台或几台机具时,设备管理岗人员收回机具,要求商户提交自停用日之前9个月的交易单据,并填写 《特约商户信息/机具删除表》,由客户管理岗人员在《中国银联商户集中管理系统》作停用处理。
(五) 录入的商户资料经中国银联审批并同步后,个人金融业务部客户管理岗从商户管理系统中下载机具密钥,交由风险控制岗人员安装至指定的特约商户机具中。
(六) 个人金融业务部与商户签订《XX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由设备管理岗将商户资料、相关参数录入指定的特约商户机具中并为商户进行布放。安装机具时,要收取一定的机具押金。
第四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金融业务部与商户签约后,应建立特约商户管理档案并统一入档保管,特约商户档案保管期限为自协议终止日起至少两年。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二)受理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
(三)各项申请书及表格;
(四)与商户终止或意欲终止收单协议的书面文件;
(二)负责受理账务查询及差错查询工作,及时与中国银联协调处理;
(三)负责银联差错平台发起的调单接收,并将调单申请提交个人金融业务部。
(四)负责相关差错、手工退货、手工预授权类交易处理;
第七条 运营管理部是我行收单业务清算资金的管理部门,内设清算资金管理岗。
清算资金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全行收单业务的清算资金往来。
(三) 个人金融业务部客户管理岗在《中国银联商户集中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并填制《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变更表》(附件7)审核后,提交中国银联河南分公司,在系统中进行变更。
(四) 客户管理岗通过查询《中国银联商户集中管理系统》,确认银联变更完成后,留存《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书》原件,由设备管理岗在特约商户机具中进行信息变更。《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书》作为原协议书的一部分进行入档保存。
(二)账务处理和差错处理流程;
(三)商户受理银行卡的责任和权利;
(四)交易单据保管等。
第十八条 个人金融业务部应监督特约商户妥善保管所有银行卡交易单据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24个月,以备查询和调阅。
第十九条 特约商户按月交易金额和商户经营性质分为高风险类商户、重点商户、一般商户。个人金融业务部应安排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特约商户进行巡检,对于高风险类商户每月检查至少一次;对于重点商户 (月交易金额超过200万以上)每季巡检至少一次;对于一般商户每半年巡检至少一次。巡检时登记《特约商户日常检查表》(附件9)。
(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
(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
(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
(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
(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
(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
(七) 填写商户资料、编制相关参数规则如下:
1商户编码、商户类别码必须严格按照《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规则》和《商户分类对照表》的标准执行。对特约商户进行编码时,由客户管理岗人员统一按类别进行编号。
2在机具中录入商户资料时,商户名称为商户对外使用的名称,录入要完整、准确。机具程序设置中,商户名称处可写入20个汉字 ,实际名称如果超过20个字,可省略非关键字,但要体现出商户名称的唯一性和商户经营内容的合法登记信息。
(五)与商户终止收单协议的其他相关报告和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新发展的或原有特约商户收银员发生变动的,个人金融业务部必须对收银人员进行培训并确认其能够正确操作后,方可允许其开办业务。
第十六条 个人金融业务部应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需要,制定特约商户培训计划及培训内容,对其财务人员及收银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培训,及时向特约商户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培训必须有书面记录,记载参训人员、培训内容等,并要有培训的单位负责人、会计负责人及受训人员签字确认,书面记录要归入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行具体负责我行收单业务的营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特约商户的营销和商户资信调查;
(二)负责对商户资信证明、相关申请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上报个人金融业务部备案;
(三)为商户及时办理开户等相关手续,做好帐户管理工作;
(四)提供日常交易明细对账业务,做好商户对账服务工作;
(五)对于收单业务资金结算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个人金融业务部。
(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
(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
(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
(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
3填写各种表格时,商户开户名称的填写一定要和综合业务系统中开户单位里的名称一致。商户名称为商户对外使用的名称。清算行号为商户开户行的清算代码。
(八) 特约商户申请增加机具时,应填制《特约商户增加机具申请书》(附件5),经支行调查后报送个人金融业务部,在《中国银联商户集中管理系统》中为其录入机具的相关信息,其他流程同本条的(四)、(五)、(六),该申请书作为已签协议书的一部分入档保存。
(一)已与商户签署协议书,并确认该商户相关信息已在银联网络主机系统中进行注册;
(二)确认安装机具的商户为原申请商户,严禁不同商户合用同一台机具,对于“店中店”商户,应根据其经营的独立性,分别布放机具;
(三)装机后,换人复核,确认台数和装机地点,避免出现装错机情况。装机完成后,现场进行测试,确保能够正常工作。
(二) 支行收到商户申请后,对目标商户进行调查,调查工作要双人进行,并进行必要的复查。
调查要现场调查和资质审查相结合。现场调查主要内容为:目标商户的基本情况、营业场所、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资料,并拍摄实地照片;资质审查主要内容为:目标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有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条 个人金融业务部要建立《特约商户服务工作登记簿》(附件10),做好机具布放后的特约商户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个人金融业务部要加强对特约商户进行我行成本效益分析,每年撰写一次分析报告,作为是否撤出机具具或继续进行合作的依据。
第五章 机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具供应商由我行招标选定,个人金融业务部根据我行收单业务发展计划统一订购。
(五)特约商户的名称、费率变更时,需重新签订协议书。出现差错的特约商户在变更时,按正常变更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特约商户退出
(一) 特约商户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强制退出和因停业、破产等其他原因退出。
(二) 特约商户主动退出时,由设备管理岗收回布放于商户的机具、自退出日前6个月的交易单据,并告知商户在法律规定的交易、差错及争议处理有效期限内,商户仍需承担已发生交易产生的未偿债务风险损失和信息保密责任等,我行保留追索权利。收回机具后,填制《特约商户信息/机具删除表》(附件8)并留存保管。
(三) 客户管理岗人员在《中国银联商户集中管理系统》中作撤销、停用处理。紧急情况下,开户支行可先通知个人金融业务部在《中国银联商户集中管理系统》中直接作停用处理。
(四) 特约商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金融业务部需立即书面通知特约商户强制解除协议,收回机具,并保留对风险损失的追索权利:
1.多次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纠正的;
(三) 支行调查后,根据调查结果填写《特约商户信息调查表》(附件2),并填制《新增特约商户申请表》(附件3),连同相关资料提交个人金融业务部进行审核。
(四) 个人金融业务部客户管理岗首先对申请表中填写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按要求编制商户编码。其次,由风险控制岗进行商户资质审查,形成审查报告,按商户风险等级报部门总经理或主管业务副行长进行审批,经审批后由客户管理岗在《中国银联商户集中管理系统》中详细录入相关资料信息,同时汇总填制《新增特约商户表》(附件4),将相关信息(通过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传至中国银联河南分公司,并对《新增特约商户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资料入档保存。
2.存在欺诈行为或虚假交易的;
3.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的;
4.发生套现、洗单的;
5.多次无故拒绝受理银联卡,经指证拒不改正的;
6.屡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我行查询查复业务和调单要求的;
7.多次受到他行投诉、无法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的;
8.因商户其他原因导致收单风险增大的;
9.三个月未发生有效消费交易的;
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二十三条 个人金融业务部在机具程序、密钥的下载及安装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密钥机专柜保管,在为特约商户安装密钥时,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个人金融业务部应加强机具的管理,对机具入库、出库、型号、编号、装机位置、状态和商户名称等进行记录,定期盘点。
第二十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为特约商户布放机具时,认真填写《特约商户机具管理登记表》(附件11),并落实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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