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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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制度
1.目的
预防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指导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使劳动关系保持良好、健康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及下属各分厂、办事处的员工。
3.职责与权限
3.1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相关制度,主导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理,维护良性、健康的
劳动关系。
3.2各用人部门负责本部劳动争议事件的预防、报告与协助处理。
3.3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负责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调解、处理工作。调解小组由人力
资源部部长、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综合管理部律师、综合管理部部长、综合管理部主管副总、生产副总及三名主管以下级别员工组成,由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任组长。综合管理部律师、人力资源部长、人力资源主管副总负责一般劳动争议事件的调查、处理。
4.定义
4.1劳动关系:本处所指为狭义的劳动关系。它是指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进行劳动,
并提供给劳动者相应薪资福利待遇,从而形成的一种雇用与被雇用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可以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也可以因事实雇用行为确立。
4.2劳动争议: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时,对所约定相关事项
持不同意见而产生的争议。与劳动合同所约定事项无关之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重大劳动争议是指罢工、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或劳动部门认为极其严重的劳动纠纷。
4.3罢工:同一部门内8人或50%以上人员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在同一时间(相
隔半日亦算)内,未办理正常手续,擅自离开岗位8小时(不包括8小时)以上者为罢工。
5.内容
5.1劳动争议事件的预防
5.1.1建立劳动关系三级预警(即车间、部门、公司三级)机制。
5.1.1.1车间主管应随时关注、掌握其下属人员之思想动态,并要求下属组长每
周汇报员工思想动态。对于违章、错误行为的处罚以及解除公司与其下属人员劳动关系的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依制度办事。对于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事情,处理前必须经上级领导同意。车间组长应多关心员工,在管理其下属时,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徇私舞弊。一旦发现员工情绪异常,应主动了解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如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5.1.1.2部门部长/厂长应随时关注、掌握其下属人员之思想动态。对于批量解雇
下属人员(3人以上)、罢工事件的处理,必须先向上级领导及人资源部汇报,经上级领导同意,并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且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5.1.1.3人力资源部需建立员工内部沟通与申诉渠道,随时掌握员工情况,及时
发现问题并协助部门妥善处理。员工如对公司管理行为持有异议,可进行投诉或申请调解。人力资源部对于自身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提交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讨论、处理。
5.1.2各部凡有主动解除部门员工与公司劳动关系之行为,尤其是大批量辞退、解雇员工,或决定放长假时,必须先征得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提前知会人力资源部,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好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未商定方案之前,应注意消息保密,只能由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及人力资源主管副总知悉,不得扩散。
5.1.3各部处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员工,必须遵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或其它已颁布实施的公司制度。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5.1.4对于员工申诉,人力资源部应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各部应主动、积极配合。
5.1.5各部部长或厂长应开设并公开投诉电话,接受本部员工投诉或申诉,力求部门问题部门内解决。
5.2劳动争议处理
5.2.1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及本公司发布实施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同时依据本公司企业文化、惯例,做到公平、合理合法,力求能保护劳动者及公司双方利益,使双方满意。
5.2.2发生劳动争议后,各部/分厂管理人员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先稳定员工情绪,再上报人力资源部,经与人力资源部商量处理方案后,再向员工宣布。
5.2.3人力资源部认为事关重大,有必要提交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处理
的,可以提交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调解、处理。
5.2.4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到争议事件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讨论处理方案,并
在2~5个工作日内给出正式调解方案。事情比较复杂的、重大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
5.2.5劳动争议调解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董事长进行裁决。
5.3劳动争议事件的处罚
5.3.1劳动争议的处罚权归劳动争议调解小组。
5.3.2对于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管理行为,在实施前未依本制度征求上级及人力
资源部意见,擅自处理,以致引发劳动争议,并由劳动部门责成本公司处理的;
或本部门出现罢工事件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领导以降级或警告以上处罚,并可以处以5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每次扣减当月考核分10分。
5.3.3所属部门一年内发生三起(含)以上重大劳动争议者,部门主管领导应负
领导责任,公司将给予适当处罚。
5.3.4管理人员未依公司规章制度,处罚不当,导致员工投诉的,经查证属实,
人力资源部可以要求部门纠正其行为。两次以上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降级或记过以上处罚直至开除。
5.3.5罢工处理
5.3.5.1对于策划、组织罢工及在罢工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一律给予开除
处罚,并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程度(如延误了交期、损坏了工具、产品)给予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直至扣除全部工资。
5.3.5.2对于其它参与罢工人员,一律给予开除处罚并罚款100元;但此前一直
表现良好,事后认错态度较好并按要求恢复生产者可以考虑减轻或免除处罚。
6.制度管理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5.发布及实施
本制度自2004年12月10日起实施,试行三个月。
制定/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