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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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之正当防卫

《刑法学》之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一),防卫意图1,正当防卫意图的内容: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

(1),防卫认识。

基本内容有:a,明确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的存在;b,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c,明确认识不法侵害者;d,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制止。

(2),防卫目的。

包括两个层次:a,制止不法侵害;b,通过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2,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几种情况:(1),防卫挑拨。

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行为,如相互殴斗、打群架等。

注:互相斗殴可以在一下两种情况下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

二是在一般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如,在他人抢劫自己盗窃所得的赃款时,以防卫手段保护自己盗窃所得的赃款。

(二),防卫起因1,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

即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的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者推测的。

(三),防卫对象由于不法侵害是通过人的身体外部动作进行,制止不法侵害就是要制止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能力。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理由是:a,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及时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直接途经,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财产(如行为人放狗咬人,防卫人把狗杀死,狗属于行为人的财产)等权益造成必要的损害。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

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一题)【0303】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案: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

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刑法学—正当防卫

刑法学—正当防卫

3.意义:提供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鼓励人民 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成立条件(要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发生和存在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是犯罪和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不是防卫者的假设、 假想(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的进行阶段 (1) 什么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已经着手;行为人进入现场;行为人逼近现场 或被害人(临近说) 折衷说(通说):以着手为标准,重大危险犯罪可以适 用进入说和临近说(自由裁量)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 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 排除。 如何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 行为实施完毕(完毕说)(通常情况下适用这一学说); 排除危害说;侵害人离开现场;结果形成说。 不法侵害的特征:危害社会;违法;紧迫性(刻不容缓; 重大危害或现实危险)。

4.主观条件:防卫意图 (1)行为人认识到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而奋起保护 合法权益,反击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2)防卫认识(基础和前提):对防卫有关事实的主 观反映 ①对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存在的认识(认识到其存 在而非性质)。 ②对侵害时间(防卫时间)的认识:明确认识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 ③对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的认识(包括对侵害人的 能力的认识)。 ④明确认识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且能够以防卫手段加以 制止。 ⑤对防卫的具体强度不要求防卫人有认识,由大体认识 即可。

农民甲用锄头击打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司法实践中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情况: (1) 侵害者自动终止不法侵害 (2) 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3) 不法侵害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即 时挽回损失(如盗窃) (4) 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学名词解释总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对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刑法的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旧法,但当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有利时,则适用新法。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是社会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或承担者、承受者。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危害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的动静。

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刑法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实施某种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等。

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损害事实,表现为具体的直接的现实的损害。

刑法学概念集锦

刑法学概念集锦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第一章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刑法的根据:依照我国刑法典第1条的规定,制定刑法的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宪法】和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

第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四,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按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分类: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依据上述界定,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无可置疑地应当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 - 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学–名词解释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类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溯及力、犯罪、自然犯、法定犯、隔隙犯犯罪构成、基本的、修正的、标准的、派生的、加重的、减轻的、简单的、复杂的、完结的、待补充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全无、相对无、减轻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相对负、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特殊身份、纯正身份犯、单位犯罪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目的、意外事件、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偶然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假想避险、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未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片面共犯、任意的、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复杂的共同犯罪、实行犯、一般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罪数、标准的一罪、非标准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接续犯、徐行犯、法定的一罪、惯犯、常习惯犯、常业惯犯、结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事责任、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量刑、犯罪情节、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再犯、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立功、缓刑、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减刑、假释、时效、赦免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法定刑、法条竞合具体罪名恕不一一列举刑法学–简答题1. 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派生原则2. 罪行法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3.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4.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5. 犯罪构成的意义6.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7. 试述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8.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之特点9.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意义10.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1.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区别12. 意外事件的特征13.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联系14. 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情况15.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6. 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17.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和联系18. 试述犯罪预备的特征19.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之区别20. 论述犯罪未遂的特征21. 论述犯罪中止的特征22. 主犯的种类23. 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区别24.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5. 教唆犯的特征26.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27.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28. 刑事责任消灭的法律原因29.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区别30.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期限31. 量刑原则32. 酌定量刑情节有哪些33. 累犯与惯犯的区别34. 一般累犯成立条件35.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36. 特别自首成立条件37. 缓刑与监外执行、死缓的区别38. 数罪并罚的基本使用原则39. 生效的判决裁定有哪些40. 刑罚消灭的原因41.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的区别42. 法条竞合的使用原则分则简答题目恕不一一列举。

刑法学(总论)教案

刑法学(总论)教案

教学参考书目
2000 年版。
3.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4. 李立众编:《刑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20Βιβλιοθήκη 1 年版。教学 后记7
教学 目的
教材 分析
第 6 章 犯罪客观方面
教学类型
理论教学
课时安排
6
教学方法
提前预习、口头讲解、课件演示、课堂讨论
明确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概念,掌握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形态和刑法因果
难点
定和刑法理论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 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
责任的主观基础。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
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1. 概述
第 1 课时 教

2. 犯罪故意



第 2 课时 犯罪过失


第 3 课时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思考题
第 4 课时 认识错误 1. 论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区别与联系。 2. 论犯罪目的在刑法学中的意义。
为的实施者,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是犯罪主
难点
体,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是犯罪主体。犯罪主体 又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基本实现形式是
承受刑罚,因而犯罪主体也是刑罚的对象。因此,研
究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都离不开对犯罪主体的研究。

1. 概述
学 进
本章主要阐述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内容,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刑事责任年龄等刑事责任能力诸影响因素,主体特殊
重点
身份的概念、分类与意义;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法规:正当防卫详解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法规:正当防卫详解

2017法硕考研: 刑法学法规:正当防卫详解凯程法硕辅导班为大家归纳了以下关于正当防卫的详细解释,对于刑法学来说,同学们需要更有效的学习方法,根据试题或实际案例,巩固自己所学的知识。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刑法学(一)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理 论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刑法学1案例分析

刑法学1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

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

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

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

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评分要点: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判断正确者得分。

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分)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分)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分)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分)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3分)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

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

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

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刑法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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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远程教育《刑法学》课程学习指导书作者:许桂敏2010年 9 月第一章刑法的概述和刑法的基本原则目的与要求:了解刑法学的概念及其研究的对象,掌握刑法的概念及其本质,弄清刑法学体系与刑法的相互关系,明确研究刑法学和刑法的方法和意义。

明确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在刑法中的意义,以帮助刑法的正确实施。

第一节刑法的概述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解释第二节刑法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点难点:1、刑法学的概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练习题:名词解释练习题:刑法:有关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合。

刑法的解释:对刑法的进一步说明刑法基本原则:从始至终贯彻和执行的精神。

单项选择练习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1.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质上违反了(B)。

A.罪刑相适应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D.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2.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B)。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D.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B)。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D.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第二章刑法效力范围目的与要求:掌握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上的法律规定,以便将刑法正确地适用于不同地域、不同人和不同时间所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二、刑法的失效时间三、刑法的溯及力重点难点:1、空间效力的概念及有关原则;2、我国刑法有关属地原则的规定;3、刑法的溯及力。

论述练习题:论刑法效力:包括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刑法溯及力问题。

失效和生效时间,属地和属人原则等。

案例:李某、王某在1998年受雇于英国轮船公司工作期间,当轮船停泊于法国某市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酗酒、打闹,因声音过大,受到同去打工的中国公民程某的制止。

国开作业刑法学#-刑法学#补修课形成性考核三90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刑法学#-刑法学#补修课形成性考核三90参考(含答案)

题目: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错
题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 )
选项A: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选项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选项C:国家工作人员
选项D:一般主体
答案:国家工作人员
题目:危害行为必然造成危害结果。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错
题目: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导致他人死亡的,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观方面是( )
选项A: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选项B:故意,且具有贩卖的目的
选项C:故意,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选项D:故意,不需要特定目的
答案: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题目:如果某种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该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犯罪客体即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错
题目:在我国刑法中,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
选项A:劳动教养
选项B:管制
选项C:拘留。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正当行为【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正当行为【圣才出品】

第九章正当行为一、概念题1.正当防卫(东北财经大学2015年研;扬州大学2015年研;武大2013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浙大2008年研;人大2005年研)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10年研)答: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

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防卫(武大2007年研;上交2007年研)答:特殊防卫,又称无限制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

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防卫过当处理的情况做出的。

义务冲突三论

义务冲突三论

义务冲突三论关键词: 义务冲突; 法律属性;超法规性;排除犯罪事由;构成要件内容提要: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是指主体同时被要求履行不相容的两个法律义务,只能履行其中一个的情形。

从不同立场出发对义务冲突的法律性质会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义务冲突是一种与紧急避险最相类似的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其构成要件必须被严格限制,其法律后果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具体处理。

在一般意义上,义务冲突可以分为论理的义务冲突( loische pflichtenkollision)与实质的义务冲突(materielle pflichtenkollision)。

所谓论理的义务冲突是指法义务在抽象的、论理的层面上就已经存在冲突的情况;所谓实质的义务冲突是指与具体的情况相关联,事实上的两个法义务发生冲突,义务不能同时履行的情况。

①对于论理的义务冲突,一般是指由于法条竞合而导致的义务冲突。

对于这种情况,日本学者大嶋一泰认为“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虽然也会产生表面上的义务冲突,但是就赋予义务基础的法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即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吸收法与被吸收法的关系以及法令所管辖事项等,都能够通过毫不矛盾的解释而在论理上最终被解决,因此它们并非本来意义上的义务冲突。

”[1] (p105)由此,对于义务冲突问题而言,我们主要需要讨论的是实质的义务冲突。

在刑法中,所谓义务冲突(pflichtenkollision)就是指同时被要求履行不能并存的两个义务, 由于履行其中的一个义务而不能履行另一义务的情况。

①主要是指除了法条竞合之外的实质意义上的义务冲突。

在我国刑法学中,对于义务冲突只是简单将其界定为正当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的一种,而对于其具体法律属性、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均无详细论述[2](p139),基于此,本文拟对刑法中义务冲突的这三个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义务冲突的法律属性对于义务冲突的法律属性问题,在刑法学中存在特别紧急避险说、依法令行为说、不作为犯中独立的违法阻却事由说、区别情况说以及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说等观点。

刑法学(分论)(204303)

刑法学(分论)(204303)

一、单选题1.对判处管制,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可自由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C、可担任某国有企业的销售科科长D、仍然可以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答案: B2.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

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

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

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

甲的行为属于()。

A、纯正的作为犯B、不纯正的作为犯C、纯正的不作为犯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答案: C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 ),应当负刑事责任。

A、杀人罪和盗窃罪B、绑架罪和抢夺罪C、诈骗罪和失火罪D、杀人罪和抢劫罪答案: D4.《刑法》第167、168、1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

A、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经办的工作人员B、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D、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领导答案: B5.齐某1999年8月,超速驾驶汽车轧死行人,被判有期徒刑2年,2001 年8月释放。

2006 年6月,因酒后开车,又将一路人轧死,对此案应如何认识?A、齐某的行为已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B、齐某未构成累犯,因前后两罪皆非故意犯罪C、齐某构成累犯,因后罪在前罪执行完毕五年内所犯D、齐某虽构成累犯,但因为是酒后开车,可以从轻处罚答案: B6.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厂家。

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万余元。

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罪论处答案: A7.《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问此罪状属于何种罪状?A、叙明罪状B、简单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 D8.被告人赵某意图杀死妻子王某和与王某勾搭成奸的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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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卫不适时
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 前,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
不适时防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它 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开始之前可预防。 (2)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负正常的刑事责任。 现场可追及的盗窃等例外。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 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二,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并不必然地 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处。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 人造成的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 迫的防卫手段。 (3)根据当时的情况,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 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强度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 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强度。
(1)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2)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等; (3)自救行为; (4)自损行为; (5)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 推定承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
(6)其他正当行为,如正当冒险行为等。 四、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第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 是并列的。
2.防卫过当的性质
防卫过当具有两个特征: (1)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行为的防卫性,具有有 益于社会的一面。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的危害性和主观的罪过性。
3.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而可能是间接故 意和过失。其中大多数情况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极个别情 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意义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 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理解时应注意的问题: (1)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 (2)其是有限制的。 2、意义 (1)有利于对合法的权益实施及时的救济。 (2)有利于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2、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侵害。
3、与不法侵害人有关的几个问题 (1)对共同不法侵害人的防卫。 不法侵害由二人以上实施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 析。 一般情况下对实行犯可实施正当防卫,对教唆犯 或帮助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
(2)防卫第三者的处理 在实践中,对未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实施防卫 行为或防卫行为造成无辜第三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 生。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1、防卫意图的性质是良善的,不违反道德的。
2、防卫意图的内容。
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有认识的前提 下,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 心理态度。
(1)防卫认识。认识正当防卫的条件内容。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概念
正当行为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 合犯罪构成而实质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 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特征
1、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实质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 事违法性的行为。 三、正当行为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和紧 急避险。其他正当行为的范围,包括:
(三)防卫对象
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动物侵袭。
对动物防卫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具体问题具体 分析。
(1)来自动物的自发侵害纯粹是一种自然现象, 不属于不法侵害。
(2)对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侵害 是否可以防卫?
(3)对于动物被人唆使而侵害他人的,对动物的 反击实际上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应该认定为防 卫行为
(四)防卫时间
1.不法侵害的开始 抽象标准: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行行为,即 已经接近犯罪客体,或开始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具 有直接性。 具体标准:要考虑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同 特征。 2、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法侵害结束的时刻也就是再也不能实施防卫行 为的时刻。它包括: (1)侵害行为已经完成,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2)侵害人丧失侵害能力; (3)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或中止等情形。
对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下列情况值得注意: (1)对职务违法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 (2)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 卫?防卫过当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回答是否定的。
2、不法侵害行为的外延是违法行为。
不能界定为犯罪行为,原因:
(1)不法侵害着手时,防卫者无法判断该行为是 否达到犯罪程度。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正当防卫的限度
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认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时,应以正当防卫的必要 限度为基础。 所谓“必要限度” ,即“必要限度的确定,应当以防卫行 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必须),同时 考虑所防卫的利益的性质及其防卫的紧迫性。” “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考虑防卫的手段、 强度、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手段、强度、 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相适应。
(2)当防卫者能够判断违法或犯罪时,防卫可能无 意义。
(3)过多的限制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
不法侵害行为的特征:具有防卫紧迫感的行为。是 指具有暴力性,攻击性,破坏性的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客观性。
假想防卫:(1)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2)不法 侵害不存在。(3)行为者的防卫认识产生了错误。 (4)主观上按过失或意外事件来处理。
(2)防卫目的。
不具备防卫意图的情况:
1、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他人的目的,以挑 衅、引诱等方式引起对方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假借防 卫故意伤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殴斗。
相互殴斗是指出于相互侵害对方的意图而发生的 相互侵害行为。
3、保护非法利益。Fra bibliotek(二)防卫起因
1、正当防卫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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