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海区教育局关于民办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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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教育局关于调整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身份时间审核的规定
各有关乡镇(街道)社区: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身份时间认定和审核工作,参照市里做法,现具体规定如下:
1.各社区在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登记时,要求他们提供任教期间工资复印件(起始到结束年间各复一份,中途每年任意一月复一份)或者证明材料一份(如果有多处任教经历,需要分别出具证明)。证明材料需要有与本人同时期任教的三位公办教师的签名、联系电话,其中一位必须是学校领导。
2.以社区为单位将相关人员的《舟山市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特定人群申报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于12月10日之前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审核。联系电话:2020553。
定海区教育局
201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