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与中储粮总公司就小麦标准修订
小麦国家质量标准rd 文档
小麦国家质量标准1 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麦GB1351—1999代替GB1351—19862前言:GB 1351—1986《小麦》是1986年修订的。
十几年末由于农业种植品种的变化,小麦粉加工企业需求的变化,使粮食生产结构和粮食购销矛盾更为突出,原标准已经滞后。
本次修订以原标准为基础,参照了国外小麦的标准及有关省市近年对商品小麦的测报数据和研究结果,新标准把原标准中小麦皮色和粒质六类分为九类,并对小麦品质同色比例、硬质率进行了调整,把北方冬小麦、南方冬小麦、春麦质量指标合并为一个质量指标。
新标准既有先进性、科学性,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新标准可以满足农业区域性种植,小麦的收购、销售、加工的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351—1986。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省粮食局、北京市粮食局、四川省粮食局、黑龙江省粮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龙伶俐、谢华民、李德富、周光俊、江欣、刘成祥。
3 范围编辑本标准规定了小麦的有关定义、分类、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贮存、运输、加工、销售的商品小麦。
4 引用标准编辑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490—1985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GB/T 5491—19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492—1985 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T 5493—1985 粮食、油料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法GB/T 5494—1985 粮食、油料检验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GB/T 5497—1985 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GB/T 5498—1985 粮食、油料检验容重测定法5 定义编辑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3.10.13
•【文号】国粮办标〔2023〕252号
•【施行日期】2023.10.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下达
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的通知
国粮办标〔2023〕252号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粮食节约行动方案》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粮食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更好服务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研究,现下达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50项(见附件)。
请各项目第一起草单位严格按照《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13号)及《粮食和国家物资储备标准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LS/T1301-2022)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时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各分技术委员会(SC)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强对项目制修订情况的跟踪指导和
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水平。
附件:2023年粮食行业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样品计划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1997年7月8日)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1.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发行紧急通知停止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发行紧急通知停止陈化粮
销售处理工作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农村科技》
【年(卷),期】2000(000)011
【摘要】8月底,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发行联合发出《关于停止陈化粮销售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指出,当前粮食生产和流通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各地要立即停止销售处理陈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1
【相关文献】
1.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停止非授权网上或以光盘形式销售国家标准活动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J],
2.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粮食局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提高2009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J],
3.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0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J],
4.国家粮食局关注陈化粮事件——四部门联合通知要求全国加强陈化粮监管 [J],
5.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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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储粮各分公司:《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此外,油菜籽继续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按照依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请各地统筹采取地方储备油轮换吞吐、鼓励加工企业收购、支持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措施,切实抓好油菜籽收购工作,确保市场基本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2016年4月5日附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在上述地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中纺、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2)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四条按本预案收购的粮食执行以下标准:(1)小麦。
小麦收购价
发改经贸[2011]1066号关于印发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为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
201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白小麦(国标三等,下同)每市斤0.95元,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每市斤0.93元。
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主产省。
执行时间为2011年5月21日至9月30日。
二、完善预案启动机制。
在预案执行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小麦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要求,各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三、加强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审查。
中储粮公司及地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资格的审查和复查。
委托收储库点应满足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农发行开户、具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为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优先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安排。
在已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省份,委托收储库点应按规定完成了备案工作。
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四、落实政策执行责任主体的责任。
中储粮总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主体,要对其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并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新季小麦收购市场预测
小麦质量标准(全面完整版)
小麦质量标准(全面完整版)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全面完整版资料,欢迎下载)补充资料:小麦的等级及质量标准我国小麦国家标准( GB1351-1999)按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水分、色泽、气味分为5个等级:小麦质量指标一、容重test weight:小麦籽粒在单位容积内的质量,以克/升(g/L)表示。
二、不完善粒unsound kerne:受到损伤但尚有使用价值的小麦颗粒。
包括虫蚀粒、病斑粒、破损粒、生芽粒和生霉粒。
1.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2.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其中:3.黑胚粒:籽粒胚部呈深褐色或黑色,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4.赤霉病粒:籽粒皱缩,呆白,有的粒面呈紫色,或有明显的粉红色霉状物,间有黑色子囊壳。
5.破损粒:压扁、破碎,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6.生芽粒:芽或幼根虽未突破种皮但胚部种皮已破裂或明显隆起且与胚分离的颗粒,或芽或幼根突破种皮不超过本颗粒长度的颗粒。
7.生霉粒:粒面生霉的颗粒。
三、杂质foreign material:除小麦粒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筛下物、无机杂质和有机杂质。
1.筛下物:通过直径1.5mm圆孔筛的物质。
2.无机杂质:砂石、煤渣、砖瓦块、泥土等矿物质及其他无机类物质。
3.有机杂质:无使用价值的小麦,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类物质。
说明:1.本表是指原粮与油料。
成品粮不许有虫,粉类成品粮含螨类不得超过30头/kg,若超过此标准,即为严重虫粮;带有对外检疫对象害虫的作为危险虫粮。
2.主要害虫系指玉米象,米象、谷蠹、大谷盗、绿豆象、豌豆象、蚕豆象、咖啡豆象、麦娥和印度谷蛾。
(危害小麦的主要害虫是:玉米象、麦娥、印度谷蛾等)3.表中害虫头数系指活虫。
4.表中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突破的即算作更严重一级的虫粮。
小麦代购、代储合同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订地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收购小麦,以及收购之后委托乙方储存小麦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合同:一、质量标准、收购数量、收购价格、储存地点、收购存储期限、交货方式及地点:1、质量标准:容重≥克/升以上,水份≤%,杂质≤%,不完善粒≤%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适合小麦加工面粉使用。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粮食,指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
第二条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在上述地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所属企业;(2)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第四条执行本预案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和质量标准分别为:(1)小麦。
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均为每市斤1.18元,具体质量标准按小麦国家标准(GB1351-2008)执行。
白小麦分为硬质白小麦和软质白小麦。
硬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白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
红小麦分为硬质红小麦和软质红小麦。
硬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低于60,软质红小麦的硬度指数不高于45,其种皮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均不低于90%。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均为混合小麦。
标准品小麦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容重750~770g/L(含750g/L),水分12.5%以内,杂质1%以内,不完善粒8%以内。
(2)早籼稻。
以201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35元,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
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30•【文号】国粮管[2001]90号•【施行日期】200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管〔2001〕90号2001年5月30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的指示精神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100亿公斤新建国家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字〔2000〕112号)规定,为切实做好国家储备粮库项目的建设工作,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国家粮库建设资金合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国家粮食局制定了《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另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规定开设基建资金专户、控制项目投资各省(区、市)建库办必须按规定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基建资金专用账户,2000年200亿斤粮库项目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所用的“151”专户,可继续使用,与新建项目分账管理、单独核算。
并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省(区、市)和项目单位的银行账号报行政管理司。
同时,应督促项目单位在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批准的总投资范围内,完成预定的仓容建设任务,严禁项目超支。
如发生超支,中央不再追加,由地方负责解决。
二、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
三、及时上报报表各省(区、市)建库办和项目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报表。
对因弄虚作假、不及时上报有关报表而造成资金拨付滞后,影响工程建设的,要追究省(区、市)建库办的责任。
发改委等六部门: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出台
的最低 收购 价格 ,在上述主产 区 自动 挂 牌 收购农民交售 的小麦。 《 知 》强 调 ,今 年预 案执 行 期 通
商 务部等 四 ̄ 1 11: ' 公开竞价 收储今 年第三批中 央储 备冻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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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闻
206 第 D年月 6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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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每 市斤 19 元 ( .5 国标三 等 ),比去年 则对政策执行 隋 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对 每斤提高01 .元。具体 执行区域为湖北 、
违反 有关规定 的 ,取消 委托收储库 点资
为 河北、江苏 、安徽 、 山东 、河 南、湖 个百分 点 ,小 包装 面粉价格 上涨02 。 .% 北等 6 个主产 省。执行 期限为2 1 年 5 0 0 月 水产品价格 小幅 回升 。南海海域进 入伏
未制订应急 预案 的 ,一律不得 实施强 制 小麦和 混合麦 每市 斤08 元 。执 行 区域 米价格 上涨02 ,涨幅 比前一 周缩小02 .6 .% .
2 日至 9 3 日。在 此期 间 ,当小 麦市 季休 渔期 ,水产 品市 场供应略 有减 少 , 1 月 0 场价格 低于上述最 低收购价 格 时 ,由各 8 种主要水产 品平均批发价格 上涨 0 % .。 4
承 贷库 点和 委托收储 库点按 照国 家确 定
发 改委等 五部 门 : 做好21年油菜籽收购工作 0O
的省 区市 ,必 须于 2 1 年6 0 月底 前公 布 托加 工企业加 工成菜籽油 ,转入 国家 临 5 # 主要食 用农产 品中 ,价 格周 环比下 0 7r  ̄
实施 。
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20•【文号】国粮发[2000]143号•【施行日期】2000.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对稻谷、玉米、小麦储存品质判定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26日)废止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各粮检机构:为加强粮油质检工作,及时掌握粮油储存品质变化情况,准确判定陈化粮油,适时推陈储新,现将修订后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国粮[1999]148号)即行废止。
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7月20日《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1、范围本规则规定了稻谷、小麦、玉米、大豆、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等粮油品种的品质判定定义、储存品质控制指标、储存品质控制指标的使用与判定、试验方法等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中央储备粮油、定购粮油、保护价收购粮油,其它性质的粮油亦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下面标准被修订后,则引用修订后的新标准。
GB1350-86 稻谷GB1351--86 小麦GB1352-86 大豆GB1353-86 玉米GB1354-86 大米GB1355-86 小麦粉GB1534-86 花生油GB1535-86 大豆油GB1536--86 菜籽油GB2716-88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 5490--85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规则GB5491-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492--85 粮食、油料检验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T 5511-85 粮食、油料检验粗蛋白质测定法GB/T 5516-85 粮食粘度测定法(毛细管法)GB/T 5520-85 粮食、油料检验种子发芽试验GB/T 5530-85 植物油脂检验酸价测定法GB/T 5538-1995 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10464-89 葵花籽油GB/T 14488.1-93 油料种籽含油量测定法GB/T 14607-93 小麦粉干面筋测定法GB/T 15682-1995 稻米蒸煮试验品质评定GB/T 15684-1995 谷物制品脂肪酸值测定法3、定义3.1宜存粮油:符合判定为“宜存”规定的,可继续储存的粮油。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省粮食局,中储粮北京、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分公司:目前,夏粮收购已进入旺季,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各省已陆续启动执行预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防止出现收购质价不符等问题,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
国家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措施。
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
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和督促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规定,切实把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售粮农民满意。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
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和价格政策,是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点要严格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公布的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的质价标准,将各品种小麦的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让农民交上“明白粮”。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中储粮[2002]73号【发布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发布日期】2002.02.19【实施日期】2002.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储粮[2002]73号)各分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的有关规定,总公司对2001年7月下发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轮换办法和国粮调[2001]209号文件一并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件: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2、《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略)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粮(含食油,下同)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计人事[2000]322号)、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39号)以及国家有关粮油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0年12月29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郑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联网市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国产小麦(以下统称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小麦)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
交货仓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国家临时存储小麦竞价交易会的买受人为自愿报名参加的,日处理小麦能力在100吨以上(注册地在西藏自治区的企业不限加工能力)的国内面粉加工企业(具体名单和日处理小麦能力以国家粮食局2009年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为依据)。
同一买受人每次购买小麦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15天的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15天),一个月累计购买量不得超过30天加工用量(即日处理小麦能力乘以30天)。
买受人所竞买的小麦要尽快运回本企业加工成面粉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
买受人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涉及货款,必须由买受人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
对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的竞买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给予信贷资金支持。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粮食。
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
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受人代表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4•【文号】国粮发〔2019〕273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粮发〔2019〕27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改革决策部署,以高标准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构建高效的现代粮食流通体系和统一的国家物资储备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战略应急物资储备安全保障能力,现就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体系,依据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优化顶层设计。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改革完善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
完善政策措施,促进粮食标准体系结构优化和物资储备标准加快发展。
——坚持需求导向,强化科学引领。
以标准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粮食产业转型发展和消费升级需要。
以强化安全、保障应急为底线,逐步提升物资储备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强化标准基础性和前瞻性技术研究,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坚持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粮食和储备部门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协同。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与,提升标准化工作联动性和整体性。
——坚持开放融合,促进国际合作。
立足国情,借鉴转化国外先进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不断推进国内外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体系衔接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24•【文号】国粮电[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工商局,中储粮总公司:近期,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一些陈化粮违法违规案件。
这些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在陈化粮监管上还存在漏洞,有些地方对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够准确、全面。
加强对陈化粮监管的工作任务仍然很重。
为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陈化粮销售和使用的监管,严防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严把出库粮食的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销售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对鉴定为陈化粮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部门负责实行封存,严防流入口粮市场。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陈化粮。
要进一步强化对退耕还林用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质量管理,需供应陈粮的必须按要求进行理化指标检测,不能仅凭感官和经验进行判断,禁止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供应市场。
对于超期储存的陈粮出库不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审定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对已不具备陈化粮购买资格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陈化粮购买资格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002]1345号)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购粮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
国家标准《小麦》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小麦》编制说明1.前言小麦作为世界性粮种,在全世界大部分地区都有广泛的种植,而我国是世界上较早种植小麦的地区之一。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351—1999《小麦》与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7892—1999《优质小麦强筋小麦》、GB/T 17893—1999《优质小麦弱筋小麦》一起,构建了我国小麦产品标准的总体框架,为调整我国小麦种植结构,实施优质优价政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我国粮食种植结构的改善以及落实中央的“三农”政策,原有的《小麦》国家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支农惠农政策,维护国家、种粮农民和企业的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急需对标准进行修订。
2.任务来源及工作过程国家标准GB 1351—1999《小麦》的修订工作,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一批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下达的任务,项目编号为20065733—Q—449。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作为标准主要修订单位,全面负责标准修订和组织协调工作。
标准修订工作组由北京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和河南省粮食局牵头,负责研究和文本起草,全国小麦主产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参与研究和调研。
2006年11月9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在武汉召开了《小麦》国家标准修订工作组第一次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安徽省粮食局、山东省粮食局、北京、河南、河北、江苏、黑龙江、内蒙古、四川、新疆等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中储粮总公司、河南工业大学、黑龙江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检中心、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27位代表。
会议明确了小麦标准修订的基本框架、修订的主要内容以及任务分工。
2007年1月11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在北京石化宾馆组织召开了《小麦》国家标准修订研讨会。
北京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河南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河北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山东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安徽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郑州商品交易所、全国粮食行业协会小麦分会和北京古船面粉集团等单位的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对现行小麦国家标准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安排由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对2006年1300余份会检样品的角质率作进一步检验分析,以便完善软硬小麦判定指标和方法。
面粉新国标
面粉新国标
2021年12月3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1年第17号中国国家标准公告,批准53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包括修订后的《小麦粉》(GB/T1355-2021)。
《小麦粉》国家标准是基础性粮食产品标准,原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已不适应目前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新发布的《小麦粉》国家标准,突出营养健康,适用于无添加物的食用小麦粉,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等。
突出适度加工,将原标准中“特制一等”“特制二等”“标准粉”“普通粉”四个等级调整为“精制粉”“标准粉”“普通粉”三个类别。
据测算,以普通粉为例,总出粉率可提高0.5%~3%。
新标准发布后将有利于满足消费者对绿色优质、健康营养产品的需求,同时对于规范和引导小麦粉加工企业适度加工,促进节粮减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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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小麦硬度仪应用等相关工作进行沟通
11月15日,为推动在2008年夏粮收购实现使用仪器判定小麦硬度。国家粮食局与中储粮总公司有关领导在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就小麦标准修订及小麦硬度仪应用等相关工作进行沟通。我局郄建伟副局长陪同中储粮总公司包克辛总经理一行,观看了硬度测定仪研制厂家测定小麦硬度的现场操作演示。其后,就小麦标准的修订进展情况和2008年小麦收购实施新的小麦标准及小麦硬度测定仪的生产准备推广工作等进行了座谈交流。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主任杜政介绍了小麦新标准。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司长何毅、副司长张雪介绍了小麦硬度测定仪的产业化及推广准备情况。
通过座谈,大家一致认为,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领导批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积极推进粮食收购检验的仪器化,客观公正地进行粮食检验,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各方协同工作,为明年小麦收购采用新标准创造有利条件。
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和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有关同志参加了座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