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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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针对专利法律服务制定的操作指南,该指南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总则、业务执行、收费标准、执业管理和附则。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总则部分对该指南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

指南的目的是规范律师事务所提供专利法律服务的行为,保证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的遵守。

适用范围包括在上海市内提供专利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基本原则包括坚持法律依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保护文化精神等。

二、业务执行三、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部分对律师事务所提供专利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收费时,应当公开透明,明确项目费用和服务内容,遵循公平、合理、便民原则。

具体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而有所调整,但总体应当合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收费标准告知委托人,并在结算时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

四、执业管理执业管理部分对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专利法律服务过程中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律师的执业资格要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律师隐私保护和纠纷解决等内容。

律师在提供专利法律服务前,应当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包括通过司法考试和取得律师执照。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确保律师提供的专利法律服务符合法律行业的规范。

律师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应当严格保密,确保客户隐私不被泄露。

对于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五、附则附则部分对该指南的解释、实施和监督进行了说明。

指南的解释可以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以保证该指南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实施时,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并对操作过程进行记录保留。

监督环节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进行,并对违反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的处理。

以上为《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介绍,该指引旨在规范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专利法律服务方面的行为,确保专业性和道德性的遵守,维护公正和公平的法律环境。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上海市律师协会现行有效
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文本设计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
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月日订立: 1.1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为:
[诉讼案件]
代理客户就案件的阶段进行诉讼[非诉讼案件]
代表客户就事宜或项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协助客户处理与该事宜或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其他案件]
根据客户的申请,就事宜提供见证/咨询/法律服务 1.2 代理权限
客户授权律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1.3 律师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 1.4 律师费[定额律师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客户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以计件方式收取定额律师费,律师费总额为元人民币[按时计算律师费]。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

全国律师协会及业务管理操作指引二、律师的业务管理原则1. 法律合规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规则以及全国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保证业务行为合法、合规。

2. 客户利益至上律师应对客户负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 诚信守义律师应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诚信、正直的态度,遵循职业道德的规范,坚守职业操守。

4. 尊重客户和合作律师律师应尊重客户的私隐权和合法权益,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

同时,律师在协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尊重合作律师的权益。

三、律师的业务管理具体操作指引1. 客户管理(1)律师应与客户建立正式的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客户的需求,并做好相关记录。

(3)律师应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对客户的个人资料和相关文件进行保密。

(4)律师应根据委托的事项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5)律师应及时向客户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回答客户的疑问。

2. 业务记录与报告(1)律师应保留业务活动的相关记录,包括与客户的沟通记录、法律研究记录、法律文件和备忘录等。

(2)律师应根据需要向客户提供相关的业务报告,包括案件进展情况、法律分析、法律意见等。

(3)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则的规定,对业务记录和报告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密。

3. 财务管理(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科目的设置、记账记录等。

(2)律师应按照职业道德要求,确保财务操作的诚信性和准确性。

(3)律师应及时向客户提供收费说明,并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4)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4. 成本控制(1)律师应根据业务要求制定合理的费用预算,并控制成本。

(2)律师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3)律师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并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开支。

5. 团队合作(1)律师事务所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加强团队合作。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我们对这些年收集的指引进行了整理,汇编成册。

合集收录了277件指引,约6500页,分成十四册。

这些指引是各地律师对自己执业经验的总结,对从事相关业务的新手有领进门的作用,可以减少学习时间,避免不必要的弯路,借鉴作用明显。

当然其中的一些指引也存在着年代较久,法律变动之后不堪使用,或过于简略,不敷“指引”之用的问题,但可以作为修订新版的基础,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前人的肩膀上作出自己的贡献。

刑事分册一、刑事1.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Z)3.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J)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GZ)5.尚权刑事辩护指引6.律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Y)7.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业务指导标准(P)8.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办案指引(Z)9.律师提示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防范刑事风险备忘(Z)10.律师办理常见网络犯罪案件业务操作指引(H)11.关于印发《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指引(试行)》的通知(S)12.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刑事政策调整与法律适用指引手册(试行)(H)13.关于发布《北京市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14.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15.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业务操作指引(L)16.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指导意见二、民事诉讼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2.律师承办申诉业务操作指引(草案)征求意见稿(W)三、物权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4.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操作指引(L)5.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操作指引6.律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操作指引7.律师参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与调解业务指引四、担保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试行)9.律师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H)10.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正案(草案)(Y)五、合同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12.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引(J)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14.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Liao)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7.律师办理集体房屋租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8.律师办理民间借贷业务操作指引1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业务操作指引(J)21.律师办理旅游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22.律师办理保理合同诉讼业务指引(P)六、土地、拆迁、城中村改造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4.律师承办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业务指引(J)5.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6.律师办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7.律师办理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律师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业务指引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城中村改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律师办理城中村改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L)民商分册(三)七、建设工程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提供建设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Z)3.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4.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5.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6.律师审查建设施工合同操作指引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律师 PPP 项目服务业务操作指引(S)13.律师从事 PPP 项目合同法律审核指引(W)14.律师承办海外 PPP 工程项目业务操作指引(J)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律师办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业务操作指引(H)民商分册(四)八、房地产1.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L)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理保障性住房为主的房地产投融资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H)6.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试行)(GZ)7.律师办理一手房交易法律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P)8.房地产法律业务指引(ZS)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0.律师办理二手房交易法律服务指引(征求意见稿)(P)民商分册(五)九、物业管理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3.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4.律师办理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十、家事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7.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S)8.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YU)9.顾问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操作指引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1.律师办理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十一、侵权12.律师办理精神损害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L)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14.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业务操作指引(J)15.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16.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17.律师办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YU)18.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试行)(E)19.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W)20.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法律事务操作指引21.律师处理农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22.律师保护消费者权益业务操作指引(L)23.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H)24.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GZ)25.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W)26.律师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J)27.律师办理财产损害法律业务操作指引(L)28.律师办理环境侵权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29.律师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30.律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操作指引(L)3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32.律师代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H)民商分册(六)十二、知识产权1.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2.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3.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修正案(草案)(Y)4.律师提供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E)5.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6.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7.律师承办商标案件业务操作指引(Y)8.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修正案(草案)(Y)9.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指导标准(P)10.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E)11.律师办理商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G)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操作指引14.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Z)15.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6.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指引(Y)17.律师办理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18.TMT 行业专利法律服务操作指引(H)19.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20.律师办理信息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2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22.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23.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4.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25.律师提供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民商分册(七)十三、劳动人事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浙江省律师从事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3.律师办理企业用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Z)4.律师办理劳动人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J)5.律师代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操作指引(H)6.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S)7.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修正案(草案)(Y)8.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9.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试行)(E)10.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L)11.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Liao)12.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Yu)13.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草案)(XI’AN)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业务指引民商分册(八)十四、公司1.律师为中小企业设立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2.律师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6.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L)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8.股权激励项目律师尽职调查操作指引9.律师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0.律师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1.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公众公司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P)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13.律师办理中小企业投融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L)14.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J)15.律师办理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操作指引(一)(YU)1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提供并购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18.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J)19.律师办理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指导标准(P)2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矿业并购业务操作指引21.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22.律师办理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2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4.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相关法人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6.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操作指引(Z)2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29.律师办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30.律师为矿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3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32.律师办理企业债发行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33.律师承办农村集体产权公司制改革业务操作指引(L)34.律师提示中小企业经营过程中防范刑事风险备忘(Z)民商分册(九)十五、破产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2.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操作指引(Z)3.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S)4.律师承办破产程序申请业务操作指引(H)5.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的筹备及召开操作指引(试行)(H)6.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指引讨论稿〔第一稿〕(Z)7.律师代理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核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8.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工作标准(P)9.律师担任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业务工作标准(P)10.律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业务工作标准(P)11.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参与办理本市破产案件使用管理人工作平台操作指引(H)民商分册(十)十六、金融、信托1.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H)2.律师提供公司、企业债券融资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3.律师提供短期融资券发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4.律师办理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5.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J)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信用证业务指引十七、保险、证券、基金7.律师承办机动车辆保险相关案件的业务操作指引(Yu)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9.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指引(L)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11.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指引(H)12.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试行)(H)13.高新技术企业境外上市中国律师实务操作指引(H)14.红筹架构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操作指南(2016)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16.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7.律师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民商分册(十一)十八、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1.律师办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H)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4.律师办理中国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十九、税法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6.律师事务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务操作指引(试行)(H)7.企业重组中的律师税法业务指引(H)8.律师办理税务行政诉讼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9.律师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P)二十、海商海事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11.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17)修正案(草案)(Y)12.律师代理诉前扣押船舶案件业务指引(H)13.律师代理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案件业务指引(H)14.律师代理船舶碰撞案件业务指引(H)15.律师办理国际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业务指引(试行)(H)16.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H)17.律师代理海上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指引(H)二十一、涉港澳台、涉外18.涉台律师业务指引(M)19.律师办理出口贸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0.律师办理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法律业务指引(H)21.律师办理境外商事仲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H)22.律师代理国际货物运输纠纷案件业务指引(H)23.律师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操作程序指引(H)民商分册(十二)二十二、民商其他1.律师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版)4.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J)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石油勘探、开发业务操作指引6.律师办理排污权交易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7.律师办理医药领域捐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8.律师查询利用工商企业档案操作指引(J)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10.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S)11.律师参与法律审慎调查业务操作指引(H)12.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J)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14.律师办理足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5.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程序指引16.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流程指引17.律师起草、审查和修改《村(居)财务管理规定》业务操作指引18.律师进村居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9.律师参与村居信访工作指引20.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M)21.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H)22.律师见证业务指引(M)23.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H)2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25.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J)2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27.律师从事仲裁业务操作指引(J)28.人民调解业务指引29.调解协议操作指引行政法援分册二十三、行政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行政案件规范(试行)2.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试行)(H)3.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Yu)4.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试行)(E)5.律师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建议稿)(Yong)6.律师为中小企业行政案件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Z)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环境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8.律师办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9.律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指引(H)10.律师代理行政听证操作指引(H)11.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操作指引(2014)(L)12.律师办理法律顾问业务指引(X)13.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务操作指引(W)14.律师参与办理本市信访案件操作指引(H)二十四、法律援助15.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试行)(H)1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17.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操作指引(L)。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著作权概述1.1 著作权基本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

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如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除上述作品种类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特殊种类的作品受法律保护。

1.2 著作权的内容1.3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国家版权局系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其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8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软件登记工作。

省级和部分地市级的地方版权局的职权包括:查处本地区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对作品自愿登记;开展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等。

2 有立法及相关规定2.1《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第一条:委托人与律师之间选择协会的纠纷解决方式1.1委托人和律师可以选择协会作为纠纷解决方式。

1.2对于由委托行为产生的争议,委托人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详细描述2.1委托人应详细描述委托事项的性质、具体要求和相关事实。

2.2委托人有义务向律师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

第三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3.1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按照合理的期限提供法律服务。

3.2委托人有权要求律师保守委托事项的秘密,并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3委托人有义务向律师如实提供案件相关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律师的权利和义务4.2律师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并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3律师有义务保守委托事项的秘密,除非获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5.1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

5.2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具体协商约定。

第六条:合同生效和解除6.1双方签署协议后,即生效。

6.2当委托事项解决或协议达到期限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七条:法律争议的解决7.1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协会申请调解或仲裁。

7.2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协会的指引自愿接受仲裁。

第八条:其他事项8.1委托人和律师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

8.2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依据中国法律。

第九条:协议的签订和效力9.1本协议由委托人和律师共同签署,双方均有权保留协议原件。

9.2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引的内容。

根据该指引,委托人和律师在委托事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等方面有了明确的约定。

同时,本协议也提供了纠纷解决方式和其他事项的规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需详细了解各条款的内容,并严格按协议执行。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10)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10)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10)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法制工作正文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目录第一章商业秘密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1.1 定义1.2 构成要件1.2.1 非公知性1.2.2 实用性1.2.3 保密性1.3 特征1.3.1 不要求公开技术1.3.2 可获得无期限的保护1.3.3 无权排斥他人正当取得同种同类信息1.3.4 获得的保护程序简单,不需要缴纳费用1.4 范围1.4.1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4.2 特别说明1.5 商业秘密所有权的归属1.5.1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1.5.2 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1.5.3 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第二章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针对企业自行商业秘密维护2.1.1 对内2.1.1.1 协助客户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2.1.1.2 指导客户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管理中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2.1.1.3 指导客户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2.1.1.4 指导客户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2.1.1.5 指导客户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2.1.1.6 指导客户建立反泄密机制2.1.1.7 指导客户对员工进行培训、管理。

2.1.1.7.1 划定可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2.1.1.7.2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合同2.1.1.7.3 要求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2.1.1.7.4 对承担保密义务的职工实行奖励措施2.1.1.7.5 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或离职前的脱密隔离等2.1.1.7.6 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2.1.1.7.7 加强员工保密教育2.1.1.7.8 健全员工人事资料2.1.1.7.9 指导客户购买雇员忠诚保险2.1.1.8 指导客户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2.1.1.9 帮助客户完成专有技术的审查2.1.2 对外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2.1.2.1 与供应商签订2.1.2.2 与经(代)销商签订2.1.2.3 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中介机构签订2.1.2.4 在技术转让或委托开发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2.1.2.5 在可能涉及自己商业秘密的项目谈判之前,与对方签订2.1.2.6 与其他可能接触或持有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签订2.1.3 避免侵权纠纷第二节非诉讼途径解决侵权的法律服务2.2.1 转换保护方式2.2.2 和解2.2.2.1 作为权利人代理人2.2.2.1.1 了解被侵权和侵权公司的资产、信誉等状况。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年)

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2008年12月2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注:本操作指引经过二次民委会研讨,并经过民委会部分委员三次修改后定稿,借鉴原《上海市律师国内见证工作暂行规定》(已废止)、福建省律师协会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等兄弟省份现有实施的操作指引认真制订而成。

1.总则1.1为帮助和指导上海律师开展见证法律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订本操作指引。

注:本条是本指引的制订目的和法律依据。

1.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客户(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的、具体的法律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业务活动。

注:律师见证的内容包括事件和行为。

在讨论过程中,有的观点认为,“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即可,而不需“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

后经仔细斟酌,多数意见认为,律师见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由具体承办律师根据自己的感官见证,因此,行文还是以现在的内容为宜。

1.3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注:这是对于律师见证业务的主体资格要求,多数委员认为,律师助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和律师合办见证业务。

1.4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依据已经知悉的客观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注:在讨论的前几稿中,有“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以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行文。

有的委员认为,“三个维护”是律师法规定律师的基本职责,这里再述显得多余,因此商议后这里删除。

2. 律师见证业务范围2.1 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1) 委托人亲自在律师面前签名、盖章;(2) 委托人签署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该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声明、遗嘱;(3) 其他法律行为(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或其过程的真实性,例如:a. 委托代理关系的设立、变更、撤销;b. 财产的继承、赠与、分割、转让、放弃;(4) 文件原本同副本、复印件是否相符;(5)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见证事项。

上海市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7.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律师应深刻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这是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前提。

1.1 定义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2 构成要件律师应当注意,以下三要件是商业秘密构成缺一不可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商业秘密案件中都会涉及到该三要件的理解与应用的问题。

1.2.1非公知性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体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上述第(六)项是一个兜底条款,也是认定有关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基本原则,依据这个原则,我们应清楚,所谓的“非公知性”并非要求绝对的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而只是从其他途径获得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存在一定困难即可。

1.2.2 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1.2.3保密性指权利人采取了相对合理的保密措施,并足以使其职工或其他保密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商业秘密的存在并应该予以保密。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 导言专利法律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专利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上海市律师协会特别制定了本指引,以帮助律师能够准确、规范地提供专利法律服务。

2. 申请专利2.1 准备工作在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专利之前,律师应该检查客户的发明是否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

这包括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是否满足专利的可新颖性要求?•是否满足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否满足专利的实用性要求?2.2 申请程序在确保发明符合专利保护要求后,律师可以开始准备申请专利的文件。

具体的申请程序如下:1.填写专利申请书:包括发明名称、发明者名字、发明摘要等信息。

2.准备发明说明书: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法等。

3.绘制专利图纸:图纸应清晰地描绘发明的结构和特点。

4.编写权利要求书:定义专利权的范围,确保发明得到完整的法律保护。

5.缴纳申请费用:按照上海市律师协会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6.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上海市律师协会专利服务中心。

2.3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一旦申请材料被提交,上海市律师协会专利服务中心将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可能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形式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格式。

•实质审查:评估发明是否满足专利法律的要求。

•引用文献审查:对发明的技术先申请进行检索和评估。

•审查意见回复:律师需要及时回复审查意见,并作出合理的辩解或修改。

在通过审查后,上海市律师协会专利服务中心将颁发专利证书,确认发明的专利权。

3. 专利权的维护与保护3.1 专利年费支付专利权的维持需要定期支付专利年费。

律师需要提醒客户及时支付年费,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

在支付年费时,律师需要进行以下工作:•计算年费金额: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规定的标准计算年费金额。

•提醒客户支付日期:提前15天通知客户年费付款的截止日期。

•缴纳年费:协助客户向上海市律师协会专利服务中心缴纳年费。

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10)

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10)

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0.01.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目录1 专利制度介绍1.1 专利权的概念1.2 专利种类1.2.1 发明1.2.2 实用新型专利1.2.3 外观设计专利1.3 专利权的归属1.4 专利权的授予条件1.5 专利权的保护1.5.1 保护范围1.5.2 侵权行为表现形式1.6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1.7 专利权强制许可1.8 专利行政主管机构1.8.1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1.8.2 专利复审委员会1.8.3 海关1.9 专利法法律体系2 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2.1 代理专利相关申请2.1.1 国内专利申请2.1.2 涉外专利申请2.1.3 专利行政复议申请2.1.4 专利复审申请2.1.5 专利无效申请2.2 合同业务2.2.1 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合同2.2.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2.3 涉外专利许可及转让(技术进出口)合同2.2.4 专利权的质押合同2.3 企业专利管理2.3.1 企业专利战略的制定2.3.2 企业专利管理内控制度2.3.3 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以及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2.3.4 职务发明2.4 代理专利行政维权2.4.1 受案机关2.4.2 需准备的材料2.4.3 注意事项2.5 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2.5.1 办理流程2.5.2 需要材料2.5.3 注意事项3 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3.1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3.1.1 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3.1.2 代理被告应诉3.2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2.1 原告代理律师的注意事项3.2.2 被告代理律师的注意事项3.3 合同纠纷案件3.3.1 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3.3.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3.4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3.5 职务发明奖酬金纠纷案件4 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4.1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4.1.1 对维持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纠纷4.1.2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不服的纠纷4.2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案件4.3 以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的案件5 专利刑事诉讼法律业务5.1 专利刑事案件的罪名和认定5.2 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及介入时间5.3 辩护律师的抗辩事由6 附件1 专利制度介绍1.1 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属于无形财产权,是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发明人的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三大特点。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2003)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2003)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2003)【法规类别】行政案件受理与审理【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3【实施日期】20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制订,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行政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

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民商卷(六)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民商卷(六)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民商卷(六)目录1.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操作指引2.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3.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修正案(草案)4.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版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5.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6.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7.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操作指引8.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9.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修正案(草案)10.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指导标准11.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1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标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3.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5.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6.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17.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指引18.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19.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提供专利诉讼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操作指引21.湖南省律师协会律师代理专利侵权案件诉讼业务操作指引2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23.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2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5.深圳市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26.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保护非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7.上海市律师协会TMT行业专利法律服务操作指引28.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信息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9.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域名争议仲裁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3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10)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10)

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10)【法规类别】保密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0.01.09【实施日期】2010.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律师提供商业秘密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目录第一章商业秘密定义、构成要件、特征及范围1.1 定义1.2 构成要件1.2.1 非公知性1.2.2 实用性1.2.3 保密性1.3 特征1.3.1 不要求公开技术1.3.2 可获得无期限的保护1.3.3 无权排斥他人正当取得同种同类信息1.3.4 获得的保护程序简单,不需要缴纳费用1.4 范围1.4.1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4.2 特别说明1.5 商业秘密所有权的归属1.5.1 雇佣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1.5.2 委托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1.5.3 合作开发关系下商业秘密的归属第二章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针对企业自行商业秘密维护2.1.1 对内2.1.1.1 协助客户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2.1.1.2 指导客户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管理中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2.1.1.3 指导客户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2.1.1.4 指导客户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2.1.1.5 指导客户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2.1.1.6 指导客户建立反泄密机制2.1.1.7 指导客户对员工进行培训、管理。

2.1.1.7.1 划定可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2.1.1.7.2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合同2.1.1.7.3 要求员工出具《保密承诺书》2.1.1.7.4 对承担保密义务的职工实行奖励措施2.1.1.7.5 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或离职前的脱密隔离等2.1.1.7.6 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2.1.1.7.7 加强员工保密教育2.1.1.7.8 健全员工人事资料2.1.1.7.9 指导客户购买雇员忠诚保险2.1.1.8 指导客户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2.1.1.9 帮助客户完成专有技术的审查2.1.2 对外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2.1.2.1 与供应商签订2.1.2.2 与经(代)销商签订2.1.2.3 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中介机构签订2.1.2.4 在技术转让或委托开发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2.1.2.5 在可能涉及自己商业秘密的项目谈判之前,与对方签订2.1.2.6 与其他可能接触或持有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签订2.1.3 避免侵权纠纷第二节非诉讼途径解决侵权的法律服务2.2.1 转换保护方式2.2.2 和解2.2.2.1 作为权利人代理人2.2.2.1.1 了解被侵权和侵权公司的资产、信誉等状况。

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2006年)为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根据《律师法》、《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和《全国律协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上海市律师协会设立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

第二条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制定律师申请维权的具体受理程序;(二)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益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三)组织有关顾问、专家对专项维权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四)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五)若确有需要,直接为执业权益受侵害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或其他支持;(六)认真总结维权案件的处理情况,涉及外省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七)维权委员会认为与维权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维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人选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聘任。

根据需要,维权委员会可以向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维权委员会的顾问。

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会员部,负责受理维权申请。

第四条维权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决定举行。

第五条凡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在依法执业过程及正常营运过程中,认为被有关组织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执业或与执业有关的权益的,均可向维权委员会提出维权申请。

第六条维权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在依法执业过程中,被有关组织或个人侵犯其合法执业或与执业有关的权益的市律师协会会员;(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组织或个人;(三)以书面形式向维权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应写明具体请求事实、理由并附相关材料;(四)属于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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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提供著作权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1 著作权概述1.1 著作权基本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总称。

广义上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将作品分为如下九大类: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除上述作品种类外,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特殊种类的作品受法律保护。

1.2 著作权的内容1.2.1著作人身权。

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这些权利都与作者的地位、尊严、社会声望等人格利益密切相关。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永远与作者紧密相联,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也不受保护期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2.2著作财产权。

是指著作权人基于支配、利用其作品而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继承,也受到保护期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取列举的立法模式,具体规定了13项财产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制片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1.3我国著作权主管机关1.3.1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系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其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8)负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和软件登记工作。

1.3.2地方版权局省级和部分地市级的地方版权局的职权包括:查处本地区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对出版境外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的授权合同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进行登记;对作品自愿登记;开展涉外著作权认证工作等。

2 有立法及相关规定2.1《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0月27日修正)2.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5《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自1992年9月30日起施行)2.6《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2.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2.8《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9《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10《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11《电影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12《出版管理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1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1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15《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2.16《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自2000年10月27日起施行。

)2.1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自2002年2月20日起施行)2.18《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2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21《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2004年4月28日颁布)2.2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2.62.23《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2.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2.2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

)2.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2.28《世界版权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7月1日决定加入1971年修订的巴黎文本,同时声明根据本公约第五条之二的规定,享有本公约第五条之三、之四规定的权利。

本公约于1992年10月30日在中国生效)2.29《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自1887年12月公约正式生效,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2.30《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1971年10月29日于日内瓦签订,1993年4月30日在中国生效)2.3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2007年6月9日在中国生效)2.3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年12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2007年6月9日在中国生效)3 著作权非诉讼业务3.1律师非诉讼著作权代理律师著作权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委托人办理著作权登记、转让、许可使用等法律事务。

3.1.1代理版权登记3.1.1.1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在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使其归属明确,可以减少和防止纠纷的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律师代理一般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通过指定的承担各类作品著作权登记和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认证登记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门,进行著作权及有关权利的登记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著作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1)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著作权登记;(2)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4)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具体版权登记流程以及申请指南,请详见:3.1.1.2我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行特别的登记制度,即软件登记,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原则是,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只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登记时,可以由各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个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

律师代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通过国家版权局认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部进行登记。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目前,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已经成为司法、科技、税收、金融、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认定等诸多领域广泛使用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具体版权登记流程以及申请指南,请详见:3.1.2版权贸易中的代理服务版权贸易中,律师可以代理完成以下事项:3.1.2.1代理洽谈、签订文学、艺术、科技等各类作品的版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合同,即代理引进和输出版权,代理解决各类作品使用方式,如汇编作品、数字化制品、数字图书馆、广播电视转播、改编为电影电视剧、动漫卡通衍生产品、信息网络传播(互联网、手机增值服务等)等的授权许可使用问题;3.1.2.2代理收取和转付著作权使用报酬,代理追讨版税3.1.2.3代理作者联系作品的发表、出版等,参与国内外版权贸易洽谈、交流和考察活动3.1.2.4提供各种版权信息、版权贸易信息、著作者和作品信息服务3.1.2.5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代理起草、修改、审查版权和出版法律文书,宣讲版权知识,为报刊社、出版社等单位担任常年版权法律顾问3.1.2.6其他相关版权贸易的信息与流程,请详见:3.2协助客户建立著作权管理制度协助客户建立著作权管理制度作为律师非诉讼业务中的一项常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律师为企业提供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对作品著作权进行全面的权利检索与分析;审查与起草相关合同,并且协助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行版权交易;加强客户的著作权行政维权意识,逐渐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著作权管理制度。

3.2.1对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律师应当及时提供给当事人各种准确、有效的版权信息、版权贸易信息、著作者和作品信息服务。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为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进行版权贸易等提供切实的法律意见。

3.2.2协助对作品著作权权利的检索与分析工作。

协助客户对其著作权权利进行全面的检索与分析。

3.2.3审核与起草相关合同,并且协助客户进行版权交易。

律师在进行著作权非诉讼业务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在于审核与起草相关合同。

在版权交易中,著作权转让和使用许可合同为核心,常见主要有出版合同、翻译权转让合同、译作出版合同、电影制片合同等。

3.2.3.1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是著作权人将著作权经济权利中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而与之订立的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该项经济权利转由受让人使用,著作权人失去了对该项权利的处置权,而受让人却拥有该项权利的处置权。

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2.3.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著作权的部分权能,许可作品使用人使用,而著作权人取得报酬的协议。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使用的方式可以是一种,也可以多种。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

如果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通常只能认为被许可人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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