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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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高淳区大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引进人才,鼓励大学生来淳创业创新,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规范管理高淳区大学生公寓,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政府指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高淳区大学生公寓主要用于相关人才在淳就业、创业创新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

第三条高淳区大学生公寓只租不售,并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受当地社区管理。

第二章租住条件

第四条申请租住高淳区大学生公寓的主要对象:

1、大学生村官;

2、自2012年5月1日起,在淳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的青年大学生;

本规定所称在淳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是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海外留学人员),在高淳区范围内初创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3、高淳区“百企升级行动计划”入选企业、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创(领)办企业、高淳英才创(领)办企业及其他重点企业近三年内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优先租用。

上述几类对象在淳溪镇主城区应均无住房,另第3类对象所在的企业还为其参加了社会保险。

第三章租住步骤

第五条提交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租住条件的对象,由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

请,用人单位再将申请人员材料汇总整理并统一报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入住人员的《高淳区大学生公寓申请表》(见附件2)、入住人员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以上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企业(单位)公章,并出示正本供审核。

第六条审批资格

1、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企业(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申请人、申请企业(单位)以及相关证明。对审核通过的加盖南京市高淳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公章;如发现作假伪造,将退回全部申请资料并作备案,取消该企业(单位)当年度申请资格。

2、对审核通过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再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大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七条签订协议

1、企业(单位)凭已审批通过的申请材料与区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大学生公寓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2、交验房屋,填写《大学生公寓房屋交验表》,清点房内设备设施、验抄水电表。

第四章承租费用

第八条区大学生公寓租金按市场租赁价格的70%执行,实行一年一定,由高淳区大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公布,2015年大学生公寓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合计定为每月每平方米9元。

第九条入住保证金为每人1000元,由承租企业(单位)在与区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签订租赁协议时一次性缴纳,入住保证金在退租时凭收款收据返还(不计息)。

第十条有线电视费、网络月租费、电话费等按相关部门政策由入住人员自行开通与支付。

第十一条房租费和物业管理费由租赁企业(单位)在签订合同之日缴纳半年费用,每半年收取一次。

第十二条水、电费,房租费、物业管理费由区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代收,并按规定上缴。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成立由区人才办、区财政局、区住房中心、区人社局组成的高淳区大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社局(和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合署办公),各成员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负责区大学生公寓的后续建设管理;

2、负责组建区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并监管其服务质量;

3、负责每年对租金水平进行市场调查并确定租金标准;

4、负责受理区大学生公寓入住申请、登记、审核以及审批;

5、负责对入住人员续租资格审核;

6、负责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租住期限

根据区大学生公寓作为“引进人才周转性住房”的性质,租住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到期后如要续租的,由承租企业(单位)提前一个月向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高淳区大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再行续租,享受优惠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如承租企业(单位)未经高淳区大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将本企业(单位)获得租住资格的房间转让给他人入住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当年度的申请资格。

区大学生公寓严格执行“人房对应”的原则。入住人员辞职辞退后,承租企业(单位)负责把该承租房退还,未及时办理退房手续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应后果由承租企业(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在租住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淳区大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立即停止入住协议并限期搬离。

1、已在淳溪镇主城区范围内购房的;

2、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3、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

4、利用大学生公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违反租住协议,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逾期三十日不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的;

7、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及设施设备的;

8、经区大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认定不适合继续租住的。

对拒不搬离的,经高淳区大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会同其所在企业、物业公司有权对其物资进行清点,并强行搬出大学生公寓。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区大学生公寓后续建设费用和日常管理、维护费用从租金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区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区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须为国有性质,按《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区大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大学生公寓的设施维修、安全保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并具体负责租住协议的签订,入住、退租、租金收取,定期和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核对大学生公寓租住情况。

第二十条高淳区大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大学生公寓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高淳区大学生公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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