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立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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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一起查调研报告

受贿行贿一起查调研报告

受贿行贿一起查调研报告一、研究背景受贿和行贿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也侵蚀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

为了探究受贿行贿问题的实际情况,我们开展了一项调研活动。

本报告将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为制定针对性的反腐倡廉措施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和数据统计等方法,涵盖了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群体。

我们共选取了10个城市中的1000名被调查对象,分别来自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医院等不同领域。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受贿、行贿的了解程度以及相关执法机构的工作满意度等方面的问题。

三、调研结果1. 受贿情况调查结果显示,42%的被调查者表示曾经亲身经历过受贿事件,其中,部分人表示受贿是由于工作需要,另一部分则是迫于经济压力。

受贿金额主要集中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受贿经历,但多数被调查者都对受贿行为表示不认同,同时也愿意积极举报受贿行为,但他们普遍反映对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

2. 行贿情况调查结果显示,48%的被调查者表示曾经行贿,其中,为了获得相关职位或者获得某种特权成为主要行贿动因。

行贿金额主要集中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

其中,部分人表示行贿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人对行贿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是目前公平竞争环境下的必然现象。

3. 受贿行贿的影响调查结果显示,受贿行贿问题不仅侵蚀了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也破坏了公共财产的利益,使社会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分配。

此外,受贿行贿还导致社会信任度降低,人们对执法机构的工作不满意度较高。

4. 相关执法机构的工作满意度被调查者对相关执法机构的工作满意度普遍较低,主要原因在于打击受贿行贿的力度不够大,执行执法的效果不尽人意。

此外,也有一部分被调查者对执法机构的工作表示肯定,认为它们尽力在打击受贿行贿问题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四、调研结论通过对受贿行贿问题的调研,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受贿和行贿问题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其中经济压力是主要原因之一。

关于金融部门贪污受贿的的调查报告

关于金融部门贪污受贿的的调查报告

关于金融部门贪污受贿的的调查报告近年来,金融系统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使国家财产蒙受巨大损失,并且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因此本人对近年来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等进行了一些调查和分析。

一、基本情况和特点这类案件的特点:(1)犯罪数额较大,危害严重银行是经营货币的场所,是直接管理资金的职能部门,由于其职有的特殊性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大都直接管理和经营货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活动机会多,涉及金额也较大,社会影响相当坏,如原某信用社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挪用公款30多万元,及采发放假名等信用贷款几十万进行营利活动,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

(二)发案面广,基层所、部、科负责人作案比例较高经调查,近几年法院查办的案件涉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人民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单位。

(三)犯罪手段隐蔽,犯罪案件多为共同私吞“小金库”金融系统基层机构是开展各项业务的“窗口”,长期以来,由于点多、面广、人员杂、职业素质较低,加之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原因,致使金融机构负责人对收入隐瞒不报,私设“小金库”,从而为滥发奖金、挪用,甚至私分国家财产大开方便之门,并且大部分“小金库”由有帐记载发展到不建帐或建帐后销毁现象,对“小金库”支配随意性强,犯罪手段很隐蔽。

(四)犯罪动机有贪图享乐型向投资营利型发展的趋势,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工作人员经济拮据违法犯罪的极为罕见,绝大部分犯罪人员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不满足于现状,企图谋取更大私利。

同时,有的金融系统人员挪用、贪污公款不直接用于个人享乐,而是用于个人、亲友、投资营利活动,并在这方面有发展的趋势。

二、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一)主观上经不起金钱的诱惑金融部门作为经营单位,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不少单位思想法律教育工作薄弱,致使工作人员思想不坚定,法律意识不强,对于什么是违法犯罪模糊不清,在金钱面前动摇不定,经不起金钱的诱惑,一是存有侥幸心里;二是得手后再次作案。

贪污贿赂调研报告

贪污贿赂调研报告

贪污贿赂调研报告贪污贿赂一直是反腐斗争的重点,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贪污贿赂的形式愈加复杂,其严重程度也在不断升级,给司法公正、社会公平、道德风尚等方面带来深重的危害。

为了进一步了解贪污贿赂的发展趋势和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制定相应反腐斗争对策。

1.调查范围本次调查范围主要集中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四大领域,并且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问题。

2.调查对象本次调查对象包括了公职人员、个体工商户、企业家、普通群众等人士,其中重点调查了公职人员的行为。

3.调查方式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访谈以及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

4.调查结果(1)贪污问题的普遍性调查结果表明,贪污问题已经成为了各个领域的顽疾,公职人员的贪污问题尤其突出。

成为自我利益的追求和腐败的催化剂。

(2)贿赂的多元化在贿赂的形式上,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简单的金钱交易,还包括物质、权力、关系等多个方面。

赠送家庭旅游、送物品、请吃请喝等行为也包含在贿赂行为中。

(3)受贿行为成为共同现象贿赂行为的存在不仅局限于涉及公职人员的个别案件中,而在不同领域中都很普遍,成为一种共同现象。

如建筑工程中的贿赂、招投标中的贿赂、公安执法中的贿赂等。

(4)反腐斗争依然严厉通过采访调查和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政府、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在反贪腐和反腐败斗争上都确实采取过严厉措施。

实现了反腐斗争的初步成功。

5.后续措施(1)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反腐败法律规定,提高法律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反腐败的意识。

(2)推进阳光治理建立完善透明公开的制度,包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政府公开预算、政府采购等。

加强基层监督,由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公安、检查机关,协同执法,严肃查处欺诈行为,促进公共资源公正合理利用,公共安全保障。

(3)加强教育与培训政府部门可以由导入德育建设,加强民主管理,培养良好的公务员形象和职业道德,建立大数据分析体系,可打击投诉,对举行投诉的公众实行支持保护,及时处理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当前贿赂犯罪的新情况及立法完善思考

当前贿赂犯罪的新情况及立法完善思考

当前贿赂犯罪的新情况及立法完善思考贿赂罪是行贿受贿犯罪的总称,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它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声誉,也侵犯了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腐败,历来都是惩治的重点。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一些腐败分子纷纷落马,人民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但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贿赂犯罪在形式和手段上也不断翻新,加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导致一些贿赂犯罪无法处理。

一、当前贿赂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㈠从犯罪的手段上讲,以合法掩盖非法。

1、明借暗要。

受贿人为逃避法律制裁,变向他人索取、收受财物为向他人借钱借物。

在经济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某种借口或理由向请托人借钱借物,并履行好借据,为日后逃避处罚打掩护、找借口。

出借人也心知肚明,名义上是借,实质上是要,所以根本不会找当事人归还。

2、以租代送。

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为感谢其关照,将自己的住房、铺面、车辆等“出租”给国家工作人员,且签定好协议或合同。

名义上是租,实质上是送,将标的物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收益和处分。

3、明赠暗送。

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为感谢其关照,将自己的财物以赠与的方式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且办理好相关手续,并进行公证。

名义上是赠与,实质上是送,将标的物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收益和处分。

4、以赌代送。

四川人常常把喝茶打牌作为休闲娱乐、联络感情的重要方式,很多投资合作项目往往是在酒桌、饭桌、牌桌上谈成的。

在经济往来中,一些请托人常常以请国家工作人员喝茶打牌的名义联络拉拢国家工作人员,打牌前为他们打底钱,在打牌时又故意输给对方大量现金,变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既规避法律制裁,又达到谋取利益的目的。

徐永聪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徐永聪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徐永聪因涉嫌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多个部门和层级,涉及金额巨大。

徐永聪曾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案发后,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并作出了判决。

二、案件事实1.徐永聪在担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2.徐永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自己的行为辩称是“权钱交易”,并非受贿。

三、法律分析1.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徐永聪作为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徐永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明其主观上存在故意。

(3)客观要件: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徐永聪在担任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2.关于徐永聪的行为定性(1)关于“权钱交易”的辩解:徐永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辩称是“权钱交易”,并非受贿。

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徐永聪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

(2)关于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在本案中,徐永聪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3.关于徐永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徐永聪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四、结论徐永聪作为某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商业贿赂调研报告

商业贿赂调研报告

商业贿赂调研报告商业贿赂调研报告随着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的蓬勃发展,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了一个全球性问题。

这种贿赂行为不但影响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有可能导致商业失信、社会腐败、经济萎缩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为了深入了解商业贿赂的现状,本文进行了一项关于商业贿赂的调研,分析了商业贿赂的现状以及影响,提出了关于商业贿赂打击的建议。

一、商业贿赂现状1、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了全球性问题。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至少有160个国家存在商业贿赂问题,其中超过一半的国家在过去10年里没有得到任何改善。

另外,在大部分落后国家,商业贿赂现象更为严重。

2、不同行业的商业贿赂现状不同。

根据不同行业划分,商业贿赂现象差异很大。

在一些重点行业,例如房地产、金融和医疗保健等行业,商业贿赂现象尤其严重。

在这些行业中,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行业利润与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源分配等方面。

3、商业贿赂的方式多样化。

商业贿赂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贿赂或者红包,还包括各种其他形式,例如“关系”攀附、商业招待等,这些形式都有可能对企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二、商业贿赂的影响1、损害公平竞争。

商业贿赂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没有贿赂能力的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制约企业成长。

商业贿赂会耗费大量资源,进行资产负载和债务累积,阻碍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3、阻碍社会发展。

商业贿赂影响社会的公信力和诚信度,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对企业和社会的长远利益都带来负面影响。

三、商业贿赂的打击1、法律制度的完善。

要构建强有力的法律框架,建立全面的法律规章和制度,加强对商业贿赂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惩罚从严,对贿赂者和受贿者都要进行追究。

2、企业自律和道德建设。

要增强企业自律和道德意识,企业应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确保自己的商业道德与行为符合社会的公认标准和义务。

3、完善监管机制。

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

增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化,打破信息不对等,使地方政府的理财预算透明化。

完善受贿罪立法的思考——以比较法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完善受贿罪立法的思考——以比较法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完善受贿罪立法的思考——以比较法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受贿罪是刑法中的一种贪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行为。

在中国《刑法》中,受贿罪被视为是腐败犯罪之一,其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受贿罪相关法规仍存在着不足之处。

针对当前受贿罪立法的存在问题,我们需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展开研究,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受贿罪立法情况,进一步发现和提取其中的优点与不足,为中国受贿罪立法完善提供参考意见。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针对受贿罪立法中的现存问题,以比较法为视角,对中国、美国等国家的受贿罪立法情况进行细致的比较,进一步分析比较结果的优点和不足。

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 总结问题。

首先通过文献调研,总结目前受贿罪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刑种界定不清、罚则过轻、犯罪合并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2. 比较法分析。

采用比较法的方法,挑选带有代表性的美国等国家的受贿罪相关法规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它们在罪名法定、数额标准、罚则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性和相似性,分析其优劣及其可供借鉴之处。

3. 经验借鉴。

融合比较分析和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实际,提出完善受贿罪立法的具体建议,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得出选取差异性和相似性的最佳立法建议,尝试为中国立法实践提供指导性意见。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分析法、比较法分析法等。

三、研究目标和预期成果本研究的目标是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国家的受贿罪立法情况,发现其中的优点及不足,提出可借鉴之处,为完善中国受贿罪立法提供参考意见,推进我国法治建设。

预期成果包括:1. 初步巩固对受贿罪立法的认知。

通过文献调研和比较分析,清晰认知当下受贿罪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潜在危害。

2. 获得国际上受贿罪立法的最新动态。

深入研究其他国家的受贿罪相关法规,获得国际上受贿罪立法的最新动态,以期为中国受贿罪立法提供借鉴。

3. 提出完善中国受贿罪立法的具体提案。

北方某市贪污贿赂犯罪调研报告

北方某市贪污贿赂犯罪调研报告
北方某市贪污贿赂犯罪调研报告目录一特征表现一行业特征明显二与黑恶势力狼狈为奸三与滥用职权并发四隐蔽性强侦破难度大五犯罪形式多样二犯罪原因一权力过分集中二司法查处障碍重重三检举渠道形同虚设四监督权弱于被监督权五人事管理机制有缺陷六财务管理混乱七立法技术粗漏八打击犯罪力度不够三应对之策一深化体制改革从思想反腐转变为制度反二强化法治在贪污贿赂犯罪上的作用三其他四小结正文作者简介
二 、犯 罪 原 因
( 一 )权力过分集 中。权力过分集 中在少数 人手里 ,造 成个人权 力 过大 ,掌权人容易实现个人意志 ,产生特权现象。 自 恃 大权在握 的不 良 官员为所欲为 、骄横跋扈 ,以权谋私 ,大肆进行 贪污受贿。正如孟 德斯 鸠所说 :“ 一切有权力的人 都容易滥用权力 , 这是万古不易 的一条经 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 才休止 。 ” ( 二) 司法查处障碍 重重。贪 污贿赂犯 罪主体 往往 担任某 种职 务 , 掌握某些职权 ,利用社会关系找人说情 ,使得 司法机关 在办案过程 中受 到来 自党政部门的过多干涉 , 加 大案件 取证困难 程度 。甚至有的直接硬 性规定 ,凡是查处科级以上干 部必须事 先汇报 ,经 过批准后 方可查处 , 致使 一些案件在调查初期就被压 下来 了。 ( 三)检举 渠道 形 同虚设。许 多部 门设 立 了举 报热 线 、信访 电话 、 网络投诉等 ,但这些渠道基本就是 摆设 ,电话要 么打不 通 ,打通 了没人 接 ,接了也是敷衍 了事或者干脆 “ 踢 皮球 ” ,在 网上信访 留言 ,也是要 么敷衍 ,要么删除 ,要么屏蔽 。不仅如此 ,被举报的一点事没有,检举者还 要担心遭到被举报 人的打击报复 ,检举者被打击报复的事情时有发生。 ( 四)监督权弱 于被监督权。监督权和被监 督权失 衡典型 的体现在 人 民代 表大会 和政府 的相互关系上 。人 民代表大会作为 国家权 力机关对 其他政权机关进行监督 ,其 监督权是 人大职权 中最为 薄弱 的一 项权力 , 特别是对政府行政权力 的监督上 。人大监督权在 当地的政治 生湖中没有 权威 ,无法理直气壮地监督 ,人大 的监督更多的只是形式上 的意义 ,实 际效果是对政府 的权力 的妥协 。 ( 五 )人事管理机制有缺 陷。有些部 门机构臃肿 、冗员过 多,增加 了人事管理难度 ,在对工作 人员 的 日常管理 上,仍 然存在 着不少 弊病 。 如果素质低下 的人员掌握 了一定的权力 ,那就为他们利用职权 和工 作之 便攫取财产 、从 中获利提供 了绝好 的机会 。 ( 六 )财务管理混乱。有 些领 导法制观念淡薄 ,并在利益 的驱使下 , 一源自、特 征 表 现

受贿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受贿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受贿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受贿是指公职人员以职权或职务之便,接受他人提供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使行为与职责义务相违背,而损害公共利益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受贿在社会生活中危害极大,不但影响了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机制和政治生态,还可能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社会资源的损失,因此,受贿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选题意义受贿罪的认定涉及的权力范畴广泛,需要对抗严重的犯罪行为,有必要对受贿罪的认定进行深入研究。

并且,受贿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别,其犯罪主体和客体有较明确的界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受贿方式及其影响范围越来越广泛,受贿罪的认定也需要不断完善。

此外,在立法上,不仅要确定受贿的程序和刑罚,还需要完善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受贿问题。

因此,对受贿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进行研究,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提高司法机构的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选题内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及漏洞。

本部分主要对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等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阐述受贿罪的认定存在的问题及漏洞。

2.受贿罪的应当追究的范围。

本部分将从职务范围、财务涉及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方面,阐述受贿罪的应当追究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3.受贿案件的证明责任及证据要求。

本部分将分析受贿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据要求的具体表述,重点探讨证明责任的主体与证明标准的确定,以及证据的证明方式及要求。

4.受贿罪的刑罚及司法制度的完善。

本部分将结合国内外的相关受贿法律制度,探讨受贿罪的刑罚的适用及司法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构建的建议。

四、预期成果本文旨在通过对受贿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的研究,探讨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及漏洞、受贿罪应当追究的范围、受贿案件的证明责任及证据要求以及受贿罪的刑罚及司法制度的完善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旨在对提高我国受贿罪的认定、防范和打击受贿犯罪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对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查分析报告

对近年来贪污贿赂犯罪的调查分析报告

对近年**县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调查分析报告当前,职务犯罪已成为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科技发展的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利于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珍惜和利用党的人才资源、保护好党的干部。

综观近三年我院反贪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因此,对我院近几年查办案件情况的摸底,了解所查办的主要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危害性及其发案缘由,针对法案缘由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建议对我县经济、文化、政治和科技的发展尤为重要。

一、近三年查办的主要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其特点从2009年1月1日至今,我院反贪局共查办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件28件40人,其中贪污案件16件24人、受贿案件9件13人、挪用公款案件3件3人,涉案金额共计634.98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共计289.44万元。

我院反贪局近三年所查办的主要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其特点如下:(一)犯罪主体整体素质不高,发案部门相对集中。

1.涉案人员中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人数的52.5%,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人数的45%,小学文化程度的占总人数的10%;涉案人员平均年龄45.3岁,其中30岁以下的3人,30-39岁的9人,40-49岁的16人,50岁以上的12人。

公职人员的文化水平偏低、年龄结构老龄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体素质不高。

2.涉案人员中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有15人,煤炭行业的工作人员有8人,国有公司的有8人,行政机关的有5人,教育系统的有1人,公安机关的有1人,林业部门的有1人,政协机关的有1人。

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占总人数的37.5%,其中大多数是村民组织的村支书、村主任和副主任。

发案部门相对集中,煤炭行业和国有公司是职务犯罪的高发行业,而行政机关主要集中在扶贫领域。

(二)案件线索以自行发现为主,其他途径来源为辅查办的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件共28件40人,其中通过本院自行发现的有14件22人,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5件8人,单位举报的有5件6人,上级院交办的有3件3人,自首的仅有1件1人。

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调研报告

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调研报告

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调研报告标题: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和目的行贿受贿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对于有效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深入了解行贿受贿案件的办理情况,发现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建议,加强法律保障。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1. 调研内容:了解行贿受贿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流程,探讨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对于行贿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

2. 调研方法:采取实地走访、访谈、案件资料调阅等方式。

通过与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和案件当事人的交流,获取全面的信息。

三、调研结果和问题分析1. 案件办理程序繁复:行贿受贿案件办理过程较为复杂,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审判等多个阶段,其中涉及的程序繁杂,时间较长,影响了案件的有效办理。

2. 案件证据收集不足:一些行贿受贿案件在获取证据方面存在难度,警方对于行贿、受贿行为的调查工作需要更加深入和全面。

3. 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行贿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需要更加明确,以便法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改进建议1. 案件办理流程简化:可以优化行贿受贿案件的办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2. 加强证据收集工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贿受贿案件的调查工作,完善证据收集手段,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充分性,以便能够更好地办理案件。

3. 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行贿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法官能够有明确的依据来作出判决,增强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总结行贿受贿案件办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环,通过对其进行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了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希望本报告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行贿受贿案件办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为打击腐败问题提供有力的保障。

谢培忠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谢培忠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谢培忠,男,汉族,某市人,原系某市某公司总经理。

2019年,谢培忠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案件基本情况1. 犯罪事实谢培忠在担任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五百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至2016年,谢培忠在负责某市某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贿赂人民币五十万元,为其在项目招投标中谋取利益。

(2)2015年至2017年,谢培忠在负责某市某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收受某施工企业负责人贿赂人民币一百万元,为其在工程款结算、工程进度等方面谋取利益。

(3)2016年至2018年,谢培忠在负责某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收受某房地产开发商贿赂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为其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

2.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谢培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三、法律分析1. 刑法适用(1)关于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谢培忠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2)关于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谢培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3)关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谢培忠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利益,但仍然故意为之,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谢培忠犯受贿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谢培忠受贿的数额、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关于商业贿赂现状及治理的调查报告

关于商业贿赂现状及治理的调查报告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商业贿赂现状及治理的调查报告作者郑品学籍批次200909学习中心丰县奥鹏层次专升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褚霞内容摘要在经济多元化的今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贿赂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商业贿赂作为贿赂的一种主要形式普遍存在。

其具有哪些危害、产生的根源条件,当前具有哪些新特征、新表现,又应如何加强治理,本选题进行了一些粗浅的研究和探讨,与大家共同认知。

关键词:贿赂商业贿赂治理目录一、基本情况综述 (2)(一)调查的目的或主旨 (2)(二)调查过程及采用的调查方法 (2)二、调查情况分析 (2)(一)调查的结果和相关数据 (2)(二)对调查结果的分析 (3)1.商业贿赂长期存在的原因 (3)2.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3)3.商业贿赂的主要危害 (4)4.治理商业贿赂的意义 (6)三、调查的最终结论 (7)四、相关的意见或建议 (7)(一)加强宣传教育 (7)(二)加强查处治理 (8)(三)强化监督检查 (8)(四)建立健全机制 (8)(五)完善法律体系 (9)参考文献 (11)关于商业贿赂现状及治理的调查报告一、基本情况综述(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二)调查的目的或主旨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业贿赂行为也逐渐蔓延,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竞争机制,加剧了行业不正之风,滋生了腐败现象。

审理行贿受贿案件调研报告

审理行贿受贿案件调研报告

审理行贿受贿案件调研报告审理行贿受贿案件调研报告引言:行贿受贿案件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法治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深入了解行贿受贿案件审理的现状和问题,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

一、行贿受贿案件的审理情况通过分析司法系统的数据以及对相关案件的深入调查,我们了解到行贿受贿案件的审理情况大体上是比较积极和有效的。

首先,在案件数量上,每年都有大量的行贿受贿案件被侦破和提交审判,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较高。

其次,在审理质量上,大部分行贿受贿案件都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行贿受贿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尽管行贿受贿案件的审理情况整体上是积极和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一,某些地区行贿受贿案件审理的速度较慢,导致案件积压严重,影响了有效施行司法。

第二,行贿受贿案件的定罪量刑不够严厉,有一定的对策和防范价值的案件却得到了较轻的处罚,这对于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产生了不良影响。

第三,一些行贿受贿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司法人员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偏袒某一方,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三、改善行贿受贿案件审理状况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加大对行贿受贿案件审理工作的督促和管理力度,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防止案件积压。

第二,对于那些涉及重大利益的行贿受贿案件,应加强定罪量刑的力度,确保刑罚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威慑。

第三,加强对行贿受贿案件审判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结论:行贿受贿案件作为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行贿受贿案件的审理整体上是积极和有效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建议加大对行贿受贿案件审理工作的督促和管理力度,并加强定罪量刑的力度,确保刑罚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威慑。

在审判过程中加强监督,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法治的实现。

关于商业贿赂现状及治理的调查报告

关于商业贿赂现状及治理的调查报告

关于商业贿赂现状及治理的调查报告商业贿赂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本调查报告将探讨商业贿赂的现状以及相应的治理措施。

首先,商业贿赂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

根据国际反贿赂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报告,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贿赂交易在许多国家中十分普遍。

据估计,每年全球范围内的商业贿赂金额约为1万亿美元。

商业贿赂的范围包括行贿和受贿双方,行贿方通常是企业,受贿方则是政府官员和私营企业。

其次,商业贿赂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首先,它扭曲了公平竞争。

行贿者可以通过行贿获得不公正的竞争优势,这削弱了诚信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商业贿赂破坏了道德价值观和社会道德。

它鼓励了腐败行为,逐渐腐蚀了社会道德底线。

再者,商业贿赂还限制了资源的有效分配。

政府官员将资源分配给行贿者,而不是根据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分配。

最后,商业贿赂导致了资金流失。

贿赂交易使得企业不得不支付高额回报,这削弱了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许多国家已经通过了相关反贿赂法律,并建立了反贿赂执法机构。

第二,加强监督和透明度。

政府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督企业行为,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

此外,要求企业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增加信息透明度。

第三,推动企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企业应制定和执行反贿赂政策,加强员工道德教育,并注重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公民的角色。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监督和执法机构的薄弱。

一些国家的反贿赂执法机构存在执法能力不足、监督不严格等问题,导致贿赂行为难以深入调查和惩治。

其次,来自企业内部的阻力。

一些企业可能没有制定和落实有效的反贿赂政策,或者存在内部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再者,国际贿赂问题的跨国性。

商业贿赂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企业和政府官员,而各国之间的协同合作和信息交流还不够充分。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治理商业贿赂,各方应加强合作。

打防并举完善立法遏止商业贿赂犯罪———江西省高院关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打防并举完善立法遏止商业贿赂犯罪———江西省高院关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打防并举完善立法遏止商业贿赂犯罪———江西省高院关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0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打防并举完善立法遏止商业贿赂犯罪———江西省高院关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商业贿赂,相对于普通贿赂而言,意指发生在商业领域的贿赂,本质上是一种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采取的不公正竞争措施,是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商业贿赂的内涵和外延作出系统界定。

为进一步明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司法标准,2008年11月20日,“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近年来,江西法院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高度重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为维护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加强对新形势下商业贿赂犯罪刑事司法的探讨,江西法院通过统计分析、走访座谈、案卷调阅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研究。

以受贿罪为主体的商业贿赂犯罪缓刑适用率明显偏高全省法院对商业贿赂案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涉及商业贿赂犯罪行为,2002年至2009年,共审结2142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一审收案先高速增长后渐缓下降。

2002以来,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8类案件数量上总体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态势。

以2004年为界,2 002至2004年这3年收案持续上升:2003年收案226件,比2002年增长7 5.19%;2003年收案达368件,比上年增长62.83%。

2005至2007年趋于下降,从2005年的318件下降至2007年的262件。

2008年以来又略为上升。

(见图一)◎犯罪类型以受贿罪为主。

《意见》涉及的8类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全省均已出现。

2002至2009年,在审结的2142件商业贿赂案件中,受贿罪1885件,占88%;行贿罪173件,占8.08%;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8件,占2.71%;其他案件的情况为:单位受贿罪5件,介绍贿赂罪5件,单位行贿罪5件,对单位行贿罪3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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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立法状况的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
作为一神最为传统典型的腐败现象,受贿一直是各国政府重点惩处的对象。

我国也一直极为重视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并不断地完善相关立法工作,使其不断趋于周密。

但是,函于在立法上存在着缺陷,现实社会中许多受贿行为不能得到惩治,形成了在受贿罪刑事立法上的真空地带,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借机大肆获取不法利益,如不及时地完善与修正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势必使得这类现象更加蔓延。

笔者对受贿罪的立法状况进行调查,探索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完善策略。

关键词:受贿罪;立法缺陷;腐败
目录
一、调查概况 (1)
二、调查结果分析 (1)
(一)受贿罪的罪名体系不严整 (1)
(二)受贿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全面 (1)
(三)受贿罪的对象限于“财物”过于狭窄 (1)
(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偏窄 (2)
(五)刑事处罚不科学 (2)
三、调查结论及建议 (3)
(一)调查结论 (3)
(二)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对策 (3)
参考文献 (7)
一、调查概况
调查时间:2009.12.4-2009.12.19
调查方法:文献法、访谈法
调查目的:了解我国受贿罪立法的情况,为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调查结果分析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我国受贿罪的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如下:
(一)受贿罪的罪名体系不严整
较之1979年刑法,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无疑有所完善。

但从总体上讲,受贿罪的罪名体系不严密,不能涵盖当前许多变相的受贿犯罪行为,因而也就不能有的放矢的进行有效惩治。

表现在:
1.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其所处的职位、地位而单纯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职务行为。

这种情况在当前比较盛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又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甚至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职务行为都谈不上,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但行为人接受他人赠送的财物或其他财产性的利益,显然又是由于其身在官位、手中掌握一定公共权力,具有潜在的利用价值。

2.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特别是谋取正当利益时,并没有立即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甚至也没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故意,但在事后某个时间明知他人赠送财物与其履行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有关而仍然收受其财物。

(二)受贿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全面
由于刑法对受贿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全面,许多受贿形式得不到刑法的调控。

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存在扭曲了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行为的查处。

应当承认,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犯罪构成设置的这一要件为查处和追究现实生活中的许多腐败交易设置了人为的法律障碍。

根据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形式上则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这一规定客观上解除了一些贪官污吏利用各种手段聚敛钱财的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通过把非法收受贿赂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时问和空间上错开,明目张胆、肆无忌惮地搜刮民脂民膏,聚敛不义之财。

如利用红白喜事等名目公开接受礼金,或逢年过节大肆收敛“压岁钱”等等。

通过这些方式聚敛起来的不义之财,在一些贪官污吏眼里,充其量只能算是“灰色收入”。

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在认定这些“灰色收入”的法律性质时确实感到困惑,以致许多贪官污吏往往就因这些“灰色收入”无法被计入受贿的总额而逃脱法网或者重罪轻判,从而严重影响反贪肃贿工作的深入开展。

从立法科学严谨、严密刑事法网、严格刑事责任的角度分析,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实属画蛇添足,并且与国家惩治腐败、肃清贪贿的基本国策背道而驰。

(三)受贿罪的对象限于“财物”过于狭窄
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财物”。

“财物”即金钱和有
经济价值的物品。

毫无疑问,财物是贿赂的传统和基本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赤裸裸的贿赂行为确实是以国家工作人员出卖公共权力以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贿人交付财物以收买公共权力为其谋利益的形式进行的。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不以直接的“公权”与“私财”的非法交易形式出现的贿赂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行为过程中,要求或者接受相对人为其本人或者第三人设定的债权、股权,免除所欠债务,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出国、出境旅游,减免贷款利息,免费提供住房使用权,解决城市户口、调动工作、招工转干、提拔职务,安排出国留学、吃喝娱乐消费,甚至提供性服务等等。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非法利益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出卖公权谋取这些私利的行为,也不符合刑法关于受贿罪犯罪构成的规定。

受贿罪刑事法网存在的这一严重漏洞,不能不说是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规避直接的权钱(物)交易而以公权与其他私利进行非法交易行为的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刑法仍然将财物规定为受贿罪的对象,显然落后于当今世界反贪污贿赂的立法和司法进程,更不利于我们正在大力开展的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进行。

(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偏窄
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依法从事公务的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公共机构会不断增加。

例如,仲裁具有与法律判决同等的效力,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仲裁机构来解决经济纠纷,而刑法尚未明确将仲裁人员纳入受贿罪的主体。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种立法上的狭窄性显然不利于同国际社会接轨。

2.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人均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但是,刑法对“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俐用受委托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未规定为犯罪。

“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应该属于刑法第93条中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既然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卜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那么,“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利用受委托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应该以受贿罪论处才符合立法原意。

因为,受委托后行为人就拥有了“公权力”,其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进行权钱交换就明显属于受贿犯罪。

(五)刑事处罚不科学
1.根据刑法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比照贪污罪处罚,这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这一本质区别决定了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也决定了两者应有不同的量刑标准和依据。

2.我国目前构成受贿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仅与盗窃罪相比,就高出5倍以上,显失公平。

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一致,也与从严治吏的立法精神相抵触。

3.我国刑法只规定对贿赂犯罪中的单位受贿罪可处以罚金刑,对自然人犯受贿罪没有规定可处罚金刑。

受贿犯罪也是一种贪财图利的犯罪,除应适用剥夺自由刑及生命刑外,还应采取经济剥夺的惩罚手段,强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才能符合惩戒、教育受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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