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利息、股息、红利红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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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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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7﹞656号
【发文日期】1997-12-10
【实施时间】1997-1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
二[1997]43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关联知识:
1.企业的利润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个人所得税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种,对于社会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为了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收自律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以下是一些建议:一、完善税务制度和政策1. 制定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明确征收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2.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宣传和教育,让纳税人了解和适应新的税收制度。

3. 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和数量,避免漏税和逃税。

二、加强纳税人的纳税自律意识1. 加强纳税意识的宣传和培养,提高纳税人对于纳税义务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增加非法逃税成本,加大违法纳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纳税人的风险意识和恐惧感。

3. 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诚信纳税人给予奖励,对失信纳税人进行限制和处罚。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1. 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查和核查,当地税务部门要与金融、保险、房地产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确保高收入人群的收入真实性。

2.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辅助制度,如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便利性和效率。

3. 增加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于逃税行为和虚假报税的查处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公正。

四、加强税务部门的能力建设1. 加强税务部门的人员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纳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加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服务和咨询,提供准确、及时和便捷的纳税咨询和服务。

3. 推行税务部门的内部管理改革,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减少人为的误差和漏洞。

加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需要从税制、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做到全面落实相关政策,加强纳税人的意识和自律,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才能有效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水平和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6.01•【文号】国税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2001年6月1日)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

”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2011-6-2 8:39张伟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时机正好选在在国务院酝酿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关键时刻,中央意在表明利用税收手段调控分配不公,对高收入阶层课以重税,对一般工薪阶层减免税款是中央坚定不移的考量,本文件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的继续。

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税收的征管。

重点要求监管高收入阶层的项目,本文件体现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代表了未来的施政方向,应引起高收入阶层的充分重视。

笔者对国税发[2011]50号文件归纳为对高收入阶层应从七个方面加强监管:第一,加强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最近两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规范,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核心的要求是对被转让企业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知识产权等隐含增值较高资产占到被转让企业50%以上资产,要求对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正当理由被界定在只有连续3年亏损,或者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股权。

目前个人之间股权转让,采取平价转让方式避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很多,以上两个文件对规范这种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加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2010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非限售股转让个人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鉴证类中介机构征收方式确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关于个人取得销售电信卡佣金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电话卡、充值卡、彩铃卡等各种电信卡销售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对个人(自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问题企业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溢价中取得个人收益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个人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股权变化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因其他股东追加投资仅发生股权比例变更,没有取得收益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益性补偿金征税问题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与完善。

本文从税收政策、税收管理、税收征管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加强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调整1. 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建议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各项税收政策,明确起征点、税率等具体标准,使税收政策更加清晰和明确,便于纳税人理解和遵守,同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

2. 完善税收政策的激励机制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增加激励机制,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教育投资、医疗支出等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税收政策的优惠和扶持,进一步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发展。

3. 完善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建议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特别是在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政策中,需要更加公平合理,不能出现税收差距过大的情况,同时要注重宣传普及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知程度,促进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二、加强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执行1. 增加税收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建议加大对税收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投入,提高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税收征收工作有力有效地展开。

2. 完善税收管理的征管体系建议完善税收管理的征管体系,加强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征管工作,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管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逃税行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 强化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议加强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推动税收管理工作向着数字化、智能化和科技化方向发展,提高税收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税收征管的服务和宣传1. 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建议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知度和理解度,促进纳税人的合法遵纳,降低纳税人的违法风险,同时也要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税收政策的主动遵守程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56号1997年12月10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结束——。

股息、红利所得政策

股息、红利所得政策

一、2008年以前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1、内资企业:补税率差(国税发[2000]118号)2、外资企业:免税(国税发[1993]45号)3、境内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20%(股票红利减半财税[2005]102号)。

4、境外居民:免缴个人所得税(财税[1994]020号)二、2008年以后的股息、红利、转股所得政策(一)、个人股东分回股息、红利和转股的税务处理1、个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如果是从上市公司获得的,则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从非上市公司获得的,则要按照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用盈余公积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是否扣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股东借款的税务处理(财税[2003]158号、财税[2008]83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发文日期: 1997-12-25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7]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法规。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的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的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及发展对策的思考,不少于1000字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也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从其所得的工资、薪金、稿费、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和转让、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收入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实际取得的所得额,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加强对其征管现状的分析和对未来发展的对策的思考。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面临着诸多问题。

首先是征收精度较低的问题。

由于征收逃税、逃漏税的行为存在,导致一部分纳税人的实际所得未能被完全查收,这就使得政府无法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

同时,由于税务人员的不足和征收制度的缺陷,也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果存在短板。

其次,税收政策的变化导致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困难。

在不同国情的影响下,政府的政策可能随时发生变化,这就使得税务部门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法和管理体制,以跟上政策的变化,保证税收能够正常地征收。

最后,对于小额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稽查,这就使得一部分纳税人有意无意地躲避税收,造成税收的减少。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国应该采取多种措施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首先,应该增强税务部门的人员素质和技能。

只有经过充分的培训和练习,税务部门的人员才能够更好地对纳税人进行监管和稽查,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

同时,应该进一步优化税收政策,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并加强税收国际合作,以逐步缓解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压力。

另外,还应该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纳税意识,从而防止纳税人意识淡漠,甚至逃税行为。

三、结论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管质量和效率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该通过加强征管,完善税收政策和法律体系,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步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为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相关问题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答:按照个⼈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20%的⽐例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6⽉13⽇起,对个⼈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限在1个⽉以内(含1个⽉)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以上⾄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2、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转让交割该股票之⽇前⼀⽇的持续时间。

个⼈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持股期限按⾃然年(⽉)计算,持股⼀年是指从上⼀年某⽉某⽇⾄本年同⽉同⽇的前⼀⽇连续持股;持股⼀个⽉是指从上⽉某⽇⾄本⽉同⽇的前⼀⽇连续持股。

持有股份数量以每⽇⽇终结算后个⼈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1:⼩李于2013年1⽉8⽇买⼊某公司A股,如果⼩李于2013年2⽉8⽇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如果于2013年2⽉8⽇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以上;如果于2014年1⽉8⽇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8⽇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2:⼩王于2013年1⽉28⽇-31⽇期间买⼊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28⽇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如果于2013年2⽉28⽇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以上;如果于2014年2⽉28⽇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2⽉28⽇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个人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税收规定

个人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税收规定

个⼈所得税关于股息红利税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

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以内(含1个⽉)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以上⾄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适⽤20%的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所得税;待个⼈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资⾦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5个⼯作⽇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

四、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

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

五、本通知⾃2015年9⽉8⽇起施⾏。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在2015年9⽉8⽇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会计核算

【会计实操经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与会计核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税率
例一:甲某从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派息分红所得1500元,该公司应代扣代缴甲某个人所得税税款多少?
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故该公司在向甲某派息分红时应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税款为:
1500×20%=300(元)
例二:乙某从某商场购物中奖1000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乙某取得的中奖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偶然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乙某应纳税额为:
1000×20%=200(元)
(二)会计核算
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扣缴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支付并代扣应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付利润(应付股利)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缴纳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老会计经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筹划

【老会计经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筹划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收筹划一、私款公存筹划法
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颁发《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储蓄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等。

这里的外币储蓄是指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征税的税种,其主体是个人,因此对企业资金账户的存款利息不予以征税,从而给存款利息所得进行的纳税筹划创造了契机。

现在一般的做法是私款公存,即把个人的资金以企业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以逃避国家税收。

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即个人能够控制企业的资金账户,这对于一些民营企业的经理层人士比较适用。

当然,使用这种方法也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经理层人士,因为这种方法固然能够逃避部分税款,但自己一旦从这个位置上退下来,这些资金就极可能被充归国有,其结果可能是自己连本金都失掉了。

二、专项基金筹划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05.102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财税05.102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2005年6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2005年6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减免税政策有关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实措施研究

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实措施研究

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实措施研究(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的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

只有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 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和财政收入职能,逐步将个人所得税建设成为主体税种。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制征管机制税务代理一、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1)正确选择税制模式,实行混合税制通观各国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无外乎三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类所得或各部分所得,按照应税所得项目的来源和性质不同,分别按单独的税制规定(如税前扣除项目、税率等)纳税;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纳税总体来对待,按一个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即分类与综合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是指把属于经常性的劳动类收入归并为综合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其他项目实行分类征收。

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它虽然具有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差别待遇及课征简便的优点,但不能很好体现“量能负担”(即能力强的人,多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没有能力负担的人,不纳税。

)的原则,它也不能体现真实的纳税能力,难以调节收入差距,同时容易引发纳税人分解收入,合理避税,给税源控制造成难度,在公平性方面存在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

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能够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对个人申报和税务机关稽查水平要求很高,必须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

一个国家的税制模式必须与该国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从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水平和公民纳税意识的实际情况来看,完全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条件不够成熟,恰当地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制,待条件成熟后过渡到综合所得税制。

在混合税制模式下,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按次计缴;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按月预缴,年终综合课征,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

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

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在当今社会,个人所得税是每个人都可能面临的一项重要税务责任。

随着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和税务机关监管力度的加强,了解如何进行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对于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这不仅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和罚款,还能确保个人的财务规划和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

不同的所得项目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例如,工资薪金所得通常是按月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时有所不同,年度汇算清缴时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为了进行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个人需要准确申报自己的收入。

这就要求我们对自己的各种收入来源有清晰的了解和记录。

无论是来自工作的工资、奖金,还是兼职的劳务报酬,或者是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等,都应如实申报。

不少人可能会因为疏忽或者故意隐瞒而少报收入,这无疑是给自己埋下了税务风险的隐患。

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罚款和滞纳金。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控制税务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为了鼓励某些特定的行为和领域,会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比如,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了解并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降低税负,同时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在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时,也要注意税务风险的控制。

例如,股票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如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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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利息、股息、红利红个人所得税征管
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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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拥有丰富的钨砂、稀土等矿产资源。

以来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吸引了众多资金投向开采、加工矿产品行业,其规模、效益和带动的相关产业、增加的就业岗位理所当然地成为定南县重要支柱产业和经济发展的重点,同时也使一大批人走上致富之路。

随之而来的矿产品税收尤其是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方税收的增长点,为突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这一长期以来的税收征管难点,我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胆探索,走出了一条“政府重视、部门协税、源泉控管、强化征管”的综合治税新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使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增长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增长。

1-12份,共征收入库“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74万元,是的74倍,实现了开采矿产品行业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历史性突破,主要做法是: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征管台帐。

税源管理是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整个税收工作的基础,只有摸清税源,做到情况明、底数清,税收征管才能有的放矢。

年初我局成立了由税政、征管、主管分局人员组成的矿产资源税收调查组,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全县20户钨砂采矿企业、32户稀土开采企业进行调查摸底,了解各矿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矿产品市场行情,掌握第一手资料。

同时密切与矿产主管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详细了解矿产资源的办证、开采情况,收集信息,查找资料,核实数据。

建立健全各矿点纳税人档案管理工作,对矿点实行“户籍式”管理,为每个矿点建立税收“户口”,将每个矿点负责人、股东人数、矿产品名称、矿产地点、储量、开采时限、开采数量、开采成本、矿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矿种、分户建立电子税源底册,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

通过税源调查,为制定征管办法、实现应收尽收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做好了准备,奠定了基础。

二、科学测算,综合比对,确定合理征管模式。

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矿产品生产、经营者都是
以挂靠单位名义取得采矿权,实质为承包、承租和个人开采、经营。

此外,还有部分是无证无照的个人开采。

各矿主纳税意识淡薄,会计核算不全,无法确定其营业收入额、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特别是分红情况,给税收的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偷逃税收比较严重。

为此,定南县地方税务局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合理确定征收标准。

一是根据我局组成工作组下到各矿点调查取得有关信息,如资源贫富状况、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矿产品价格等因素,进行测算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召开矿产品开采业主座谈会,面对面地对矿产品生产经营的成本利润进行比对,以座谈人员公认的数据为依据,测定应税所得额;将调查数据和座谈会取得的数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开采钨砂、稀土矿产品投者分别按1000元/吨、100元/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宣传,做好服务,营造良好纳税氛围。

以税法宣传为先导,将其贯穿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税法宣传的导向作用,广泛、深入、细致地做好开采业主的税法宣传工作,营造良
好的税收环境。

为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掌握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知识,我县通过多个层次、多条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并重点介绍“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一是印制了多份个人所得税材料,散发五十多个矿点的广大开采业主,使广大矿主充分了解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和红利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区别,消除了“重复征税”的疑惑,为顺利开展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二是经常深入企业和各矿点了解生产经营情况,直接上门宣传税法,讲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政策,做好纳税辅导,取得企业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在电视播放有关个人所得税知识,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

通过税法宣传,进一步促进投资者依法、主动地申报纳税,并取得广大投资者的理解与支持,推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红个人所得税的顺利开征。

四、多方支持,健全网络,形成工作合力
1、争取党政支持,加强矿产资源税收管理。

矿产品征收的征管涉及国土资源、安监、税务等多个部门,矿产品开采业主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没有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大力支持,靠地税部门自身有限力量加强税收征管,难以到位。

我县地部门认真调研、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提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建议和措施。

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矿产品开采行业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通过对钨、稀土等矿产品开采企业的工商注册情况、采矿许可证情况、环保、水保设施情况、火工产品用量情况、电力消耗情况、纳税情况等企业生产信息进行汇总,进而更加准确地掌握企业经营及分红情况,利实现对开采业主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县委、县政府整合优势矿产资源决策落实到位,实现部门与企业相互联动。

与此同时,各地的矿产资源税收征管工作都得到了当地党政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从而在全县形成了矿产资源税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良好氛围。

2、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实现税收源泉控管。

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的管理需要国土资源、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征管的合力,实现社会综合治税,才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我县建立了两级信息联动机制,一是县级局与县矿产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县地税局与县矿产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信息交流机制,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经营信息和资料,实现信息共享,每月进行信息比对;二是严把税收关,国土资源等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品的办证、年审、查验等各环节,对没有依法缴纳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及其它地方各税、提供不出完税凭证的纳税人,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放行;三是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充分发挥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加强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管,对开采不同矿产业主应缴纳的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分别委托不同的部门代征,同时完善代征代缴报告制度,做到税款月清月结。

为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增强其责任心,我局制定利息、股息个人所得税征管单项考核激励机制。

四、几点体会
经过半年来的有益探索,在矿产品开采行业股东
分红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我们得出如下体会:
、政府重视是关健。

要做好矿产品开采行业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征管,离不开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正是在政府的重视和协调下,促使代征单位不折不扣地履行代征义务,开成了工作合力,才使我县矿产品开采行业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政策宣传是先导。

对矿产品开采业主征收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前所未有,涉及到开采业主的切身利益,征收过程中遇到各种阻力在所难免。

只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水平,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纳税氛围。

3、部门配合是保证。

由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易漏难征,要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仅靠地税一家“孤军作战”是不够的,需要得到政府各部门的协助和配合,尤其是充分挥各级护税协税网络作用,通过健全协税网络,把税收征管的“触觉”延伸到各矿点,保证税款的应征尽收。

4、源泉控管是根本。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行业的特
殊性,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单独进行日常征管,只有借助于行业主管部门的力量,利用其既有的规费征管网络,代征应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征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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