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oc 55页)27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大纲要求:第一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一、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三、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五、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六、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与05大纲要求相同本讲要点:1、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及职责2、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3、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4、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内容讲解:(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4个方面:(1)行政处罚权。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

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山西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提高检测检验工作质量,建立规范、公正、有序的检测检验工作秩序,促进煤矿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确保我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等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及监察等.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第四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乙级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第五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政策、规范、规章、标准等.对全省煤矿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统筹规划,优化结构,控制总量,逐步实现合理布局,建立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体系。

第六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或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公布)的煤矿安全检测检验目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完成本单位检测检验工作。

第七条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负责对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用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仪器仪表的使用和检测检验情况进行现场监察,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八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于事前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登记,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测检验活动,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阜康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阜康市行使煤矿安全监管和其他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属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煤矿安全监管的组织机构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和地方监管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经贸委煤炭安全监察大队负责.煤监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区、州、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片区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经贸委、安监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会组成煤矿联合检查组,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联合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负责对煤矿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工作。

第三章对煤矿检查验收的内容第五条市经贸委负责检查以下内容:(一)煤矿持证情况:1、煤炭生产许可证。

无证、证件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2、矿长资格证。

无证、人证不符的,必须停产整顿.3、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证的必须停产整顿.(二)矿井图纸及技术资料1、矿井11张基本图纸的绘制、填图、交换情况。

图纸不全、未及时填图、交换的,限期整改。

2、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停产整顿。

3、采区设计、作业规程、通风设计等技术资料的编制、审批、学习、考核、执行情况。

资料不齐全或未严格执行审批、学习、考核程序的,限期整改.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管理机构煤矿法人、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上述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和履行职责情况。

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立即停产整顿。

(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立即停产整顿。

(五)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定和预演情况。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监督管理机构1. 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每个行政区划内设专门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对煤矿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排查隐患。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煤矿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并提出整改建议。

•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应急救援能力进行审核评估。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 企业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合理的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执行到位。

2. 装备管理要求•煤矿企业要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煤矿机械装备。

•每台机器设备使用前都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建立工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录入、统计和分析制度。

3. 安全教育要求•煤矿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建立职工安全教育档案,每年定时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

4. 日常管理要求•定期进行专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对违章指挥、不当操作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5.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要求•煤矿企业应主动向监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及时进行公开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1. 监督管理制度的制定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制定符合本科研项目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按要求执行。

2. 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监管机构应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审核,确保合法实施。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煤矿企业,监管机构应停止生产、关闭设备、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由国务院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经济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管理原则、监督机制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管理。

办法总共分为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基本安全生产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煤矿职业卫生、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二、管理原则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其中,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第一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确保员工人身安全。

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煤矿企业要加强事前预防,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设备、防火、防尘等工作,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从源头上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多措并举,综合管理,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三、监督机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职责明确、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方面。

首先,职责明确。

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改正存在的安全问题。

同时,地方政府也要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对煤矿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其次,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监察局可以随时对煤矿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煤矿企业进行整改。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煤矿,监察局可以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最后,事故处理。

办法明确了煤矿发生事故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对煤矿事故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事故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问题与建议虽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多部门监管重复。

煤矿安全生产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但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存在一些监管重复的问题。

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县人民政府2017年7月10日神木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我县煤炭工业转型升级和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生产、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第四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进行。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能源局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格建设用地管理,坚决严厉打击煤炭企业未批先建、批而不用、边批边建、批少占多等土地违法行为;县矿管办要严厉打击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局要加强对煤矿购买使用火工品的审批管理;县电力局、国电公司要强化供电保障,对停产停建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县环保局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环境整治;涉煤镇(办)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县能源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4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4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为进一步落实____《____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安全检查参加人员组成: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各分管专业技术负责人(安监站长、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技术部长、经营部长、供应负责人、机电队长等)二、检查范围项目部生产和生活场区三、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分为。

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

(一)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有:1、井筒的安全情况(重大事故、轻伤事故及非伤亡事故);2、井筒施工的现场管理情况。

(依据中煤建设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3、井筒施工的设备完好率情况,包括五小电器完好率、电缆悬挂合格率、保护装置及小绞车管理工作;4、项目部的质量标准化工作;5、项目部的量化考核工作。

(二)资料检查主要有1、对照中煤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核查表进行检查;2、学习传达国家、集团公司、五建公司、工程处等各类安全生产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精神的情况;3、被检查部门的安全生产自查、整改情况;4、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5、各工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6、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标准化等资料;7、各部门自查“三违”情况;8、干部入井及现场带班、值班情况。

四、安全检查时间在全项目部范围内(井上、下)每月逢____号检查;五、整改落实原则1、按各级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处理决定书的要求整改;2、按照“五定”(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情况、定整改时间)的要求整改;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4、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5、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六、处罚对现场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安全问题,按工程处及五建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处罚。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2)一、背景介绍在煤矿行业,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某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DOC 73页)

某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DOC 73页)

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责任监察办法第一条为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第260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省属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市、县(市区)矿业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责任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人员应当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煤矿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布文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条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监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安全责任人员向其任免机关提出政纪、党纪或组织处理意见,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责任监察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相当的原则。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执法发现煤矿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查明安全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整改且情节较重的,进行约谈,提出警告;情节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或组织处理的建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处理:(一)发布的指示、命令、作业规程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总监的;(四)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六)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八)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最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

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对煤矿生产过程中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旨在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水平,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背景、内容、作用和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背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背景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

在当时,煤矿事故频发,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一些国家开始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进行规范。

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时间。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就开始重视煤矿安全生产问题,逐步建立起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内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2.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安全技术措施,如通风系统、防尘措施、防爆措施等,降低煤矿事故的风险。

4. 监督检查: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5. 事故处理:对发生的煤矿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的作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在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预防事故: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预防事故的发生。

2. 提高安全意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要求煤矿工人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3. 规范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确保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山西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21年12月制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21]10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3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1〕134号)、省委常委会2021年12月7日会议精神、《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21〕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五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六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四)以掘代采的;(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第八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第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21〕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二)依法实施行政罚款;(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四)通知公安部门控制火工品供应、供电单位限制供电;(五)3日内将停产整顿矿井的决定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告知向煤矿派出监督人员盯守,并在当地市级日报上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因特殊原因煤监机构不能及时立案查处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收到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煤矿停产整顿的书面通知时,应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停产整改方案按分级监管原则,由安监部门批准,报煤监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是否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实施监管监察,对明停暗开、日停夜开、假整顿真生产等非法生产行为进行日常监管、“三项监察”.第五章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程序第十九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向分级监管的安监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扩整改内容、项目、自检结果、附表,并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企业验收意见.第二十条安监部门接到煤矿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之日起,会同国土、煤监、煤炭、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在60日内进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煤监机构审核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二十一条煤监分局(局)接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停产整顿煤矿联合验收邀请后,应当根据“三项监察”计划和其他工作安排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安监部门、煤监分局(局)对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审核按标准执行,验收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审核办法由各煤监分局(局)制定.第二十三条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煤监分局(局)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的,煤矿出具上述手续证明后,由组织验收的安监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各煤监分局(局)按规定发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安监部门发还矿长资格证.发还证照后,煤矿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煤矿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由安监部门、煤监机构直接作出停产整顿决定的煤矿,经验收审核合格并批准恢复生产的,应在批准并发还证照之日起3日内在市级日报上进行公告.第六章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同时报告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一)证照过期仍然非法开采的;(二)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进行生产,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明停暗采的;(四)3个月内发现存在2次或者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五)停产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六)1个月内发现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每月排查、治理和每季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的、制度不完善的、有制度但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15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其中部分证照过期仍从事生产的非法煤矿,除应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外,还要按《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没收、罚款、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未及时书面报告,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煤矿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提请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的行政处罚,五年之内不得再对原持证人颁发安全资格证.第二十九条煤矿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或无整改验收审核签字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十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或者拒不提供证照原件的,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第三十一条对因非法违法生产决定关闭的煤矿,山西煤监局应当依照《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法人安全资格证,省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吊销矿长资格证.煤监分局(局)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煤矿,应当自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煤矿之日起3日内报告山西煤监局,由山西煤监局在《山西日报》上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煤监分局(局)应根据国办发〔2021〕79号和晋政发〔2021〕3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联合执法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监察监管信息制度由各煤监分局(局)商各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各煤监分局(局)要在各市安监部门执法计划和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制定重点、专项、定期监察执法计划,并报山西煤监局备案.第三十四条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奖励按山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表、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审核审批表式样,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矿井申请恢复生产联合验收和审核标准由山西煤监局制定.第三十六条2021年第四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以后每季度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的截止日期为季后第一个月第一个周末.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煤矿事故,保护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它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对煤矿企业和相关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以下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运行,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及相关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为煤矿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在煤矿企业发生事故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保留事故记录和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资料。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保证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响应事故应急,并采取措施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力。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矿长担任主任,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会员,负责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内部审核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的自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5.23•【文号】矿安〔2022〕81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单位:《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5月23日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矿山安全领域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统称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全国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和非煤矿山(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实施抽查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指针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煤矿行业作为我国重点工业部门,安全生产尤为重要。

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于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个关于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的例子,共计1200字。

一、总则1.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规范煤矿企业的生产行为,防范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和外资煤矿企业。

3.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生产,接受安全监督检查。

4.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二、监督检查机构及职责1.市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监局)是负责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主要机构,下设直属分局,分局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进行具体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2.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计划应包括对所有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内容、时间和方法等。

3.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定期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批准工作,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4.煤监局还有权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突击检查,以查明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1.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有关工人的培训和教育;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和设备的准备情况等。

2.煤监局还有权对矿井地质、矿井通风、矿井水文等特定方面进行检查,以确保矿井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1.煤监局应当提前通知煤矿企业有关监督检查的时间和目的,以便企业有充分准备。

2.监督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尽量多种形式,包括现场检查、问卷调查、访谈等。

3.对于发现的问题,煤监局应当及时向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3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3篇)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充分发挥安监等业务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重要作用,狠反“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现场存在的问题,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____建设项目管理。

3安全检查组织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主任副组长:副主任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及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类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统计和考核工作。

专业组:包含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专业。

4职责4.1安全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筹建处各部门、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4.2各专业组组长是本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并执行“谁管理生产,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抓好本专业、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5安全检查类别和周期5.1安全大检查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每周一天上午9:00在筹建处会议室集中,有筹建处相关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

5.2专业检查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等专业检查。

由各专业副总组织不定期检查,本专业人员参加。

5.3安全管理部和值班人员检查不定期检查,重点查“三违”现象,(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地面值班、要害车间、厂房人员在岗情况。

5.4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抓“三违”现象,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带班在岗情况。

6安全检查重点和内容6.1安全大检查对矿建、土建、机电安装工程质量,运输、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爆破管理、文明生产、施工人员规范操作、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技术资料等进行全方位检查。

6.2专业检查矿建、土建、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等专业检查,重点检查本专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经典版(6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经典版(6篇)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经典版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在生产中认真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生产的实现,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监督现检查,构建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特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1、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矿设立安全科,负责全矿的安全监察检查工作。

2、矿成立安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成员: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二、安全监督检查的周期、内容(标准)与方式:矿每月对各单位进行四次安全大检查,并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区(队)和班组每日进行自查相结合。

(二)监督检查内容(标准):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安全检查要深入地面井下现场各作业地点检查生产过程中的作业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工人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1、查思想。

主要是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各单位领导和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2、查管理、查制度。

主要检查各单位领导是否对安全生产工作摆到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领导人是否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是否都有安全的内容;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是否对安全生产负责;工人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的管理活动;矿安全技措经费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此外,还要检查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入矿的“四级培训教育”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和换岗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作业规程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的执行情况。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单位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要求。

重点检查矿井的“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以及矿井水灾、火灾、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煤尘等灾害的预防措施是否齐全有效。

国家总局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33号.doc

国家总局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33号.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灭事故隐患,督促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第二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由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分管领导负责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保安部门负责本部门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由山西焦煤及各子分公司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安全监督检查范围为生产矿井、改扩建矿井、建设矿井、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矿井、地面生产单位、地面非生产单位等。

第五条安全监督检查原则: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动态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第六条山西焦煤、各子分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要配足安全生产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定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

安监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四定”程序予以落实到位,督查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通报和存档备案。

第七条山西焦煤的安全大检查,要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有机的结合起来;山西焦煤各业务保安部门要根据季节情况和特殊时期等组织重点抽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第八条子分公司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各业务保安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重点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九条子分公司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小分队要开展不定期的动态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小分队活动要突出“动态抽查”和“二夜班检查”两个特点。

第十条山西焦煤和各子分公司结合安全形势和“节假日”、“雨季三防”、“特殊时期”等情况组织好各种专项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全部煤矿生产单位。

第二章安全监督检查机构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监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如下:1.落实和执行煤矿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和制度;2.监测和评估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并提出改进建议;3.组织开展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订立安全检查计划,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5.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6.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7.定期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五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2.无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3.审核通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程序第六条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每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订立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

第七条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生产场合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2.作业场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作业人员是否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4.设备设施的完好程度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5.安全生产培训的落实情况;6.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执行。

第八条安全监督检查方法安全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文书审核、访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安全监督检查程序1.安全监督检查应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和目的;2.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被检查单位应予以搭配;3.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认真记录检查过程和发现的问题;4.如发现安全隐患,被检查单位应立刻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夯实公司安全管理基础,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执行力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有效保障员工人身安全、职业健康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及主要业务保安职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标准及考核奖罚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按照预防为主,监察与服务、教育与惩处、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制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主要业务保安部门、各单位、托管单位及承包商。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方式
第五条安全监察局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标准、规范和两级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等,
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管理。

第六条主要业务部门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专业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服务职能,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专项检查,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

第七条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分为季度检查、月度检查、区域动态检查、专项检查四种组织方式。

第三章监督检查依据及主要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两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评价系列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季度检查
1.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运行考核标准》《业务保安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由安全监察局牵头,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主要业务保安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2.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定期评价系列标准,以安全基础管理资料和现场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为重点,由安全监察局牵头,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各基层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3.依据集团要求,由安全监察局牵头、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托管单位进行检查。

(二)月度检查
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动态评价系列标准,以现场检查和相关内业资料为重点,由安全监察局组织,对煤矿单位和地面单位进行月度检查。

(三)区域动态检查
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动态评价系列标准,以现场检查和相关内业资料为重点,由安全监察局六个监察支队对煤矿单位和地面单位进行区域动态检查。

(四)专项检查
主要业务保安部门根据业务保安工作计划,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必须纳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条考核
(一)主要业务保安部门
主要业务保安部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调度室按季度进行考核。

考核得分=体系运行得分*60%+业务保安得分*40%
(二)基层单位
1.煤矿单位:各矿井、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按月度、季度进行考核。

2.专业化服务单位:洗选中心、矿业服务公司、物资供应中心、设备维修中心、供电中心、皮带机公司、地测公司、车辆管理中心按月度、季度进行考核;神东国际交流中心、信息管理中心、检测公司、救护消防大队、新闻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档案室、文体中心、治安保卫处按季度进行考核。

3.月度考核的单位,月度考核得分直接应用到当月组织绩效考核中,满分为100分。

月度考核得分=月度系统得分+专项得分+月度直接加扣分项
具体比例划分在月度检查通知中明确。

月度直接加扣分项包括:
①不配合检查、回避检查(隐瞒施工队伍、施工场所)、对抗检查等情形,出现以上情形根据严重程度扣0.2-1分;
②各单位发生事故按《神东煤炭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进行考核;
③其它加扣分。

4.只进行季度考核单位,本季度考核得分同时作为当月及下一季度前两个月的月度考核得分,考核得分直接应用到当月组织绩效考核中。

5.季度考核结果
季度考核得分=本季度3个月系统考核平均得分×50% +季度定期得分×40%+季度安全管理知识考试得分×2%+基层单位安全责任制考核×8%。

第十一条奖罚
1.主要业务保安部门考核前两名人均分别奖励400元、300元,连续两个季度排最后1名的部门,在公司调度会上做原因分析。

2.煤矿单位季度考核排前三名的单位人均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对排最后1名的单位人均处罚100元;专业化服务单位季度考核排前两名的单位人均分别奖励200元、100元,对排最后1名的单位人均处罚50元。

3.新闻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档案室、文体中心、治安保卫处等单位不进行季度考核奖罚,考核结果纳入当月组织绩效综合业务考核中。

第十二条专项检查由各主要业务部门按照本部门制定的专项检查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及奖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三条各主要业务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的、方式、范围、时间、频次、重点内容,有序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各类检查前要召开预备会,对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标准培训,明确责任划分,制定检查工单。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采取“听、查、看、签”的检查方法,要充分借鉴并使用安全环保管理审计中提出的问卷法、访谈法、询问法、审阅法、观察法、重新演示法、穿行核查法。

第十六条季度检查结束后,要与被检单位召开问题通报会议,对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确保问题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准确录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的问题要语言规范、描述清楚、处罚准确、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合理。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各类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复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定期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对于未按期整改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并进行责任追究,对于重复出现问题、查出的重大问题安全监察局要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对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由安全监察局统一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要按要求配合检查。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结合本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体系运行考核标准
2.业务保安考核标准
附表1
体系运行考核标准
附表2
业务保安考核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