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教师法解读 PPT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 包括三方面内容: A、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B、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C、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6项)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C、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018年上半年综合原题
❖幼儿萌萌午休时不睡觉还发出吵闹的 声音,何老师把她关在厕所里,以免影 响其他幼儿休息、何老师的做法( )
A.不正确,侵犯幼儿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 B.不正确,侵犯了幼儿的思想自由和受教育权 C.正确,有利于保障其他幼儿午间休息的权利 D.正确,有利于引导萌萌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2、教育教学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2项)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 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 作任务;
3、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3项)
❖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 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 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 的社会活动;
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劳动权和劳动 者有休息权的具体化。
5、民主管理权(该法第7条第5项)
❖ 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 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 民主管理”的权利;该法的这一规定是将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落到了实处。
❖ 6、进修培训权(该法第7条第6项)
2、科学研究权(该法第7条第2项)
❖ 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 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 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笔记
【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实施】: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合法权益、教师队伍、事业发展}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含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教师资格学历】: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力量,教师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本法依照宪法规定,结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保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教师的职责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国家对教师事业实行全面管理,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引进、使用、考核、评价和待遇保障。
第四条:教师应当具备教学能力、道德修养和学科知识等基本条件。
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变化。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学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身尊严,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注重教师的培养和发展,为教师提供继续学习、进修和自我提高的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教师培养发展规划,鼓励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教师培养工作。
第八条:教师的培养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技能培养相结合,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教师。
第九条:鼓励优秀学生报考师范类专业,提供奖励和资助政策,并引导他们到基层和艰苦地区任教。
第十条:国家鼓励教师职业发展中的跨学科研究和教学实践活动,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第三章教师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需求和学校教育发展规划,确定教师编制和教学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招生规模和办学特点合理安排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和评价教师的工作业绩。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和继续教育机会,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禁止以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年龄等为由歧视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2009年修正,这一修正法案对教师的权益保护和教育质量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进行全面解读,探讨其对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影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强调了对教师权益的保护。
在这一修正法案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益,包括工作条件、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保护。
这一举措使得教师在工作中能够拥有更好的条件和待遇,提高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强调了职业道德规范。
在这一修正法案中明确规定了教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要求,并加强了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惩处的力度。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中国教育行业整体素质,并维护良好的学校秩序。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中,对教师的培训和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修正法案要求教师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进一步提升中国教育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还对学校管理和监督机制进行了优化。
修正法案明确规定了学校管理的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加强了对学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学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升中国教育事业。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中还强调了对特殊群体学生的关爱与支持。
修正法案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加大对特殊群体学生的支持力度,并为其提供更多适应性强、个性化发展的教育资源。
这一举措有助于实现中国特殊群体学生与普通群体学生之间平等接受优质教育。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在保护教师权益、提升教师职业道德、加强教师培训和发展、优化学校管理和监督机制以及关爱特殊群体学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一修正法案的实施有助于提高中国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推动中国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的引领下,中国的教育事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幼儿园老师的法律法规解读 幼儿园法律法规
幼儿园老师的法律法规解读一、引言幼儿园作为孩子教育的重要起点,其管理和教学工作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幼儿园老师作为教育教学的主体,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针对幼儿园老师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幼儿园老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基本依据,其中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1.教师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有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
在日常工作中,幼儿园老师要求学生尊重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自己也要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
2.教师的基本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实施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教育任务,维护国家的教育荣誉,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
在教学过程中,幼儿园老师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教育教学任务,保护学生的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
3.教师的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师应当尊敬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严禁侮辱、体罚学生。
在教学过程中,幼儿园老师要尊重学生,严禁体罚学生,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法律解读《幼儿园管理条例》是幼儿园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法规,其中明确了幼儿园的管理机构、教职工资格、学生管理等内容。
1.幼儿园的管理机构《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幼儿园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管理。
在幼儿园工作中,幼儿园老师要遵守幼儿园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
2.幼儿园教职工资格《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幼儿园招用的教职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格要求,持有相关的教师资格证书。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幼儿园老师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资格要求,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有进行科学研究、开展学术活动的权利。
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科学研究,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为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同时,教师也可以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等,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3、权。
教师有的权利,可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但是,教师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人格尊严权。
教师有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不受歧视和侮辱。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教师的人格尊严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主要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和法律。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教师应当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身心健康,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4、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歧视学生。
5、维护学校秩序。
教师应当积极维护学校的秩序,不得破坏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被学校正式聘用的程序。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是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教师法》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师的资格教师的资格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必须具备的学历、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等方面的条件。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资格条件,包括教育、心理学、教育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二)教师的任用教师的任用是指学校按照一定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聘用的过程。
《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任用程序,包括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专门规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专门法律。
自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1. 教师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条对教师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将教师定义为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辅导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兼任教师、代课教师等。
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教师法》适用范围涵盖了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约束。
2.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教师的基本权利、劳动权利、教育教学权利、精神文化权利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教师本人,也适用于教师的工位和相关管理部门,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教育教学秩序。
3. 教师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于教师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教师的人身权利、工作权利、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
教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寻求维权和救济,保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范围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从事教育教学、辅导管理工作的人员。
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教师的关心和重视,为教师提供了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教师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详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约束。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规定,保障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教育教学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
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
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
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 (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深度解读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探讨教师的基本资格、专业资格、任职条件等内容,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重要法规。
一、教师法第三章概述教师法第三章主要围绕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展开,包括了教师的基本资格要求、专业资格认定、任职条件等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教师队伍的质量,提升教育教学水平,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教师的基本资格要求根据教师法第三章规定,教师的基本资格要求包括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身心健康、较好的师德师风等。
这些基本要求旨在确保教师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并对学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专业资格认定另外,教师法第三章还规定了教师的专业资格认定程序和标准。
教师需要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四、任职条件教师法第三章还对教师的任职条件做出了规定,包括学历、工作经验、教师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任职条件的制定,有助于选拔和任用优秀的教师,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
五、个人观点和总结回顾总的来看,教师法第三章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培养更多优秀的学生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本文中,我对教师法第三章的内容进行了深度解读,探讨了教师的基本资格要求、专业资格认定、任职条件等内容,并共享了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重要法规。
总字数:未统计(注:本文按照知识的文章格式进行撰写,采用了序号标注,多次提及了指定的主题文字。
)教师法第三章的规定,对教师资格和任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既是对教师个人素质的要求,也是对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
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袁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 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在此之后,王路 过曾家附近,曾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 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过路群众再三劝阻,曾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 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 费、护理费4000元。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 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教师的申诉权利
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 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 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案例〕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
从今年开始,全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农村教育工作 实绩将纳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每 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如果出现“教职工工资没有实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当年有新 拖欠教师工资的”,将被直接评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将给予黄牌警告。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为保证教师的工资足额发放,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 门下发了国办发(1997)27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 级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律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 ,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务院1993年11月21日发布)国发〔199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将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的公布与实施,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教师法》的主要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
为做好《教师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全面贯彻。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提高教师的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教师法》。
国家教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有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各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的配套措施。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为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办几件实事,切实帮助教师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二、精心组织,加强宣传。
《教师法》的通过和公布,是教育系统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党全社会的一件大事。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宣传、司法等部门及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传播媒体,面向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教师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使《教师法》的基本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教师法》。
三、注重实效,狠抓落实。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好《教师法》。
当务之急,要确保在1993年年底前彻底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让教师过个好年。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
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
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
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
《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有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教育的法律法规
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立法宗旨: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法律地位:在整个教育法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内容解读: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3、教育公益性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5、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7、建立和完善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原则。
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的原则。
9、推广普通话原则。
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教育基本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制度。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发展校办产业,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6、学杂费的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是教育法律之一,是关于教育的单行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基础教育的法律。
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将开始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2006年6月29日修改并于200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具有强制性(义务性)、普及性(普片性、统一性)、免费性(公益性)、公共性(国民性)和基础性。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本质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是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敬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国务院关于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
肆、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办法 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1996年1月28日公布1996年3 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规定在1994.12.30由厦门市人 民政府颁布。
下简称《教师法》) ,从1986
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
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
内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容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
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
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
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
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 对教师的行政处分和解聘 不拖欠工资
贰、教师法内容
[ 第九章 附录 ]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中小学教师
• 第四十一条 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 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 制定有 关规定。
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Hale Waihona Puke 立法经过1986年3月 1991年8月 1994年1月
相关年份
1989年4月 1992年10月
1990年6月 1993年 10月
贰、教师法内容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九章 附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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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教师法内容
[ 第九章 附录 ]
•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中小学教师
• 第四十一条 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 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 制定有 关规定。
•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规定。
• 第九章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 行
叁、教师法的实施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各省市实施《中 国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的办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关于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
肆、福建省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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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办法 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通过1996年1月28日公布1996年3 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规定在1994.12.30由厦门市人 民政府颁布。
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立法经过
1986年3月 1991年8月 1994年1月
相关年份
1989年4月 1992年10月
1990年6月 1993年 10月
贰、教师法内容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一章 总则
第九章 附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奖励
第六章 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壹、教师法立法经过
教育法律法规解读
教育法律法规解读教育是国家的基础大计,也是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
为了保障教育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各国都制定了教育法律法规,以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教育领域的法律规定。
一、《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之一,于1995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标、原则、体制以及教育管理等重要内容。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教育公平原则,要求国家通过投入资源、采取措施,确保每个公民都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此外,《教育法》还规定了教育的管理体制,包括国家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机构,以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专门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道德要求。
该法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如享有平等的招聘和聘用权、参与教育事务和决策的权利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教师的职业义务,如依法执教、热爱教育事业、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等。
此外,《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的职业培训和评价机制,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教师的处罚措施。
三、《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我国义务教育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目标、范围、内容和保障措施。
首先,该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目标是实现全体少年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
其次,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范围,即对我国籍的公民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校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此外,《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内容和保障措施,以及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促进法》《私立教育促进法》是我国对私立教育进行管理和促进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私立教育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对私立教育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该法规定了私立教育的设立和经营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如法人资格和办学的必备条件。
此外,《私立教育促进法》还规定了私立教育的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要求,保障了私立教育的可持续运行。
2-2教师法解读
(二)关于教师的其他待遇
A、教师津贴:教龄津贴、其他津贴; B、教师补贴:是一种地区性补贴; C、教师住房:优先、优惠、责任在政府; D、教师医疗: E、教师退休;
六、关于教师的权益保障
教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途径或手段是 进行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有: (一)私力救济(不合适); (二)公助救济;包括: 1、集体谈判;2、教师申诉制度; 3、教育行政复议;4、信访制度; 5、人民调解。 (三)公力救济的具体方式:教育行政诉讼
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5项)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 的现象; 包括三方面内容: A、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B、制止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C、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该法第8条第6项)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1、教师资格的限制。《教师法》第14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 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法》第14条: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七、提高教师素质的法律保障
《教师法》规定的管理教师的几种 基本制度是: (一)教师资格制度
取得教师资格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
1、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3、具有法定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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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第一讲教师的制定及内容解读本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
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
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
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
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 (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 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
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二、立法依据(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一批又一批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而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队伍,是搞好社会主义事业的关键。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为此,我们必须制定《教师法》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低。
已不能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广大教师急需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为了更有效地完成这一任务,有必要通过立法,制定一整套提高教师素质的措施、制度,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拖欠教师工资、干扰教育教学活动等情况屡有发生。
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了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必须制定《教师法》保障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新中国成立以后,教师队伍的管理主要依靠一些政策和制度。
这些政策和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效力,没有强制性,并且缺乏法律所需要的具体、明确的肯定性,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教师队伍的管理随意性很大,许多方面无法可依。
通过制定《教师法》,使教师队伍的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立法宗旨《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
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尊重教师尊重知识的社会风气始终没有形成,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歧视和不尊重教师的现象,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教师队伍的稳定。
因此,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
尽管近年来,我国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
因此,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
能否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
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
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法律地位《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
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要内容解读《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
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
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
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
《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有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但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为。
2、科学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行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
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