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病人权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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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病人权益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维护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利益。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措施。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遵守执业医师法,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主动向病人介绍药物治疗的目的、作用、副作用。

3、病人在医学治疗活动中,享有知情权,所以当实施治疗时,尤其在有创治疗前必须向病人或家属交待病情变化、治疗的目的,有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及应急对策。要得到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同时他们有拒绝或终止治疗的权力。如果患者本人不愿意参与其医疗决策,由患者选择一位家属或代理人参与,病人填写授权委托书。

4、病人在医疗活动中,个人隐私权受到保护,因此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医务人员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患者隐私。

5、医疗场所应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或者隔离设施,妇科、皮肤科等专科门诊,在诊查病人时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实施单独诊查、交谈及交待病情,保护病人的隐私。

6、特殊情况下的医疗教学行为(实习医参观、性病病史询问及其他隐私问题)应在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

7、参加观摩性手术,应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注意保护病人身份。

8、接受需要暴露人体隐私部位检查治疗的女病人,应有女性医务人员或家属在场,或者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提前征得患者及家属得同意。

9、对需要抢救病人实施救治时,一定要注意遮盖病人,使非清醒病人的人格得到尊重。

10、病案室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应该遵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管好运行中及终末的病历,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

11、对婴儿、弱势儿童、残疾人、老年人各临床科室必须由专人陪护,进行医学检查及治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先予以援救。

12、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该尊重病人的宗教信仰、文化习俗,使病人得到温馨的服务。

13、当病人对医疗过程发生疑议时,医务人员应主动与之交流,同时告知医疗参与过程中病人的权利和医疗纠纷解决的程序。

14、对于少数民族、聋哑人等病人,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交流障碍时,医务科负责协调翻译人员协助完成医疗服务。

平安医院关于患者就诊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力的告知书

一、生命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力,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延续,防止人为地将其终止。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三种属性:1、人身权是绝对权。权利的法律效力及于任何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义务。2、人身权是专属权。只为特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3、人身权是支配权。民事主体排除其他任何人对其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干涉、阻碍乃至于侵犯。患者作为公民,也同样享有人身权利。因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其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其对自己的身体、组织、器官、容貌等拥有支配权。不经患者同意及家属签字,医院一般不能随意处置。

三、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一个生理、心理功能正常与社会有良好适应性的人,是一个健康的人。

四、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医患关系中,患者的姓名权也有被侵害的可能。医务人员盗用或假冒患者姓名为自己开药的行为用法律来衡量,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其行为特征是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医院使用患者的肖像,或与肖像连带的躯体、四肢图像展示、播放,如果为了单纯的收集病例资料,不以肖像形式发表,应该是合法的。如果作为教科书、论文、论著插图而发表,或是拟制作成科普宣传资料而使用,应该认定其不违法。如果图像是用来作为吸引病人来源的宣传工具这就带有商业广告的性质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若不经患者同意,就是侵权,要负责任。

六、平等医疗权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这一条款应包括三层意思:1、任何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医疗保健享有权是平等的。在医院都有享有基本的、合理的诊治及护理权利,患者付费应得到与价格相对应的服务质量。

2、患者享受医疗服务的价格,应该是符合国家、省、市、自治区统一标准的、合理的价格。价格合理包括:一是医院没有定价权。所有技术项目都有要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价收费。二是患者按规定支付费用后,所得到的服务的质量是否与价格相一致。

3、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进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所有医用计量器必须准确。

七、疾病认知权

在《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情况。那么,对于医疗服务来说,疾病的认知权就应该是:患者对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甚至费用有知悉的权利。

八、知情同意权

《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病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应为知情同意的主体,他们不仅要认知、了解医疗服务中的各项内容,而且在医院付诸实践之前,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规定,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必须取得患者同意,并让患者家属或关系人签字,如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遵守这一规定,在各种特殊检查治疗前,没有用患者所能理解的语言告诉患者所要实行的操作,其意义、必要性、不良反应、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注意事项,并取得患者同意,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九、服务选择权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体现在医患关系上,作为患者一方,有比较、鉴别和选择医疗机构、就诊方式、检查项目、治疗方案、药品甚至有选择医师、护士的权利。

十、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也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以尊重的权利。在医疗服务中,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做到:尊重患者的人格,忌用嘲讽、污辱性的语言,忌以患者的身体缺陷当笑料,更不能广为传播。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如果患者是少数民族,一定要详细询问患者的风俗习惯,有什么忌讳,并设法帮助患者安排好每一项检查、治疗及生活细节。

十一、隐私保护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名誉受保护,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者,被认定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要受法律制裁。《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隐私是指病人不妨碍他人与社会利益的个人心中不愿告诉他人的秘密,包括个人身体秘密(生理特点缺陷或特殊的病例)、个人身世及历史秘密(血缘关系、婚恋史)、有关家庭生活秘密(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感情状况)、财产方面的秘密(经济收入、储蓄、财产等)。患者会对医生如实诉说病情,让医生检查“隐私”部位。医生应替患者保密,一定不可泄露与扩散患者的私人信息。这方面,目前心理科的设置是比较能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的。

十二、监督权

《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消费者不仅有商品和服务的使用权,而且也有参与商品和服务单位生产结果的监督权。就医患关系讲,患者可以对医院的医疗、护理、管理、保障、医德医风各个方面进行监督。

十三、医疗文件查阅权

医疗工作的透明度更高,有利于患者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监督。

十四、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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