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1. 总则高校实验室是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的重要场所,为确保实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室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办法。
2. 实验室安全责任(1)校方有责任确保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2)实验室负责人应制定详细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执行,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3)实验室成员要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 实验室安全教育(1)每年举行不少于两次实验室安全培训,重点对新入职的实验室成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
(2)实验室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核,对未能通过考核的人员进行再次培训。
(3)在实验室内张贴安全教育宣传海报,设置安全教育宣传展板,提醒实验室成员时刻保持安全警觉。
4. 实验室工作许可制度(1)实验室负责人应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规定实验室工作的许可制度。
(2)实验室成员在进行实验前,必须办理有效的实验许可,否则不得进行实验操作。
(3)实验室负责人要根据实验的性质和安全风险,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合理划分,设立不同级别的工作许可。
5. 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1)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紧急出口、防火门、消防器材等。
(2)实验室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实验室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设施演练,提高实验室成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6. 实验室化学品管理(1)实验室内的化学品须按照化学品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存储和使用。
(2)实验室中应制定完善的化学品储存和管理制度,确保化学品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实验室成员在使用化学品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7.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1)实验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实验室成员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注意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4版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4版高校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科研和创新活动的重要场所,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特制定本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4 版。
一、管理职责1、学校层面成立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和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职能部门(1)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评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等。
(2)保卫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对实验室的消防设施和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
(3)后勤部门负责实验室的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保障,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
(4)教学科研部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科研项目管理,督促教师和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
3、二级单位各学院(系、所)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
二、安全教育1、纳入教学计划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体系,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
课程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
2、新入职教职工培训新入职的教职工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常见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模版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与实验室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高等院校的各类实验室,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生物、农学等专业实验室。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责任明确、标准规范、风险可控”的原则。
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都应加强安全意识和技能培养,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术语定义1. 实验室:高校用于学术教学和科研活动的特殊场所,用于进行实验和研究的空间。
2. 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主管教师、实验室管理员等。
3. 使用人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员工等在实验室中进行学习、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五条实验室设施与装备管理1. 实验室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2. 实验室设备的使用应符合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非专业人员禁止操作高风险设备。
3. 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定期检验和校准,不准使用过期、损坏或失效的设备。
4. 实验室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防毒面具等消防设施和应急装备,保障实验室火灾和应急情况下的安全。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1.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修订和培训。
2. 实验室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变更或忽视安全规定。
3. 实验室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个人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眼镜、实验服、手套等。
4. 实验室中禁止进行违规操作,如乱扔废弃物、拆除设备等,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制止。
第七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1. 实验室严禁私自采购和存放危险品,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购和存放。
2.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危险品的储存状态和数量,确保储存环境和条件安全。
3. 实验室使用人员使用危险品前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障人身安全。
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6月30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实现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实验场所,学校所有二级学院所属实验室、校企合作企业所属实验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操作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危险源辨识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风险评价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价,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包括对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审定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教务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类别和级别的划分。
第六条二级学院负责督促所属实验室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自我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对不同风险级别的实验室制订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风险相对较高实验室的重点监控。
第三章分类管理第七条实验室分类主要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类别,根据我校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机械类、电子类、其他类三种形式。
(一)机械类实验室机械类实验室包括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新能源技术、消防救援技术、智能制造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传动、带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具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削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具缠压等伤害。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
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学校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责任第九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标准)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科研平台、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以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单位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基建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督查,筹措相关建设经费。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应当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三)制度规范,责任明确;(四)技术支撑,保障有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应当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和评估;(三)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督促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条实验室所在院(系)、部门应当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安全检查和评估;(三)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四)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管理与制度建设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实验室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校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安全职责;(三)实验室所在院(系)、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四)实验室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五)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1.为了加强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3.高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4.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应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持一致。
二、实验室设备的安全管理1.实验室设备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目的。
2.实验室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实验室设备维修和更换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4.实验室设备使用过程中,应防止水源、气源、电源等设备发生泄漏或故障。
5.实验室设备的开关应放置在易于操作的位置,以方便实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关闭设备。
三、实验室用品及化学品的安全管理1.实验室用品和化学品应存放在固定位置,不得随意堆放。
2.实验室用品和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明确标识,防止混乱。
3.实验室用品和化学品应按照性质分类存放,不同性质的化学品应分开存放。
4.实验室用品和化学品的存放柜门应保持关闭状态,防止儿童接触。
5.实验室用品和化学品的使用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私自使用。
四、实验室安全培训和意识教育1.新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2.实验室安全培训应包括实验室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3.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设施完善有效。
五、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1.发生实验室事故或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2.事故报告应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和处理情况,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事故后应进行事故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1.对于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范本实验室是高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个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事故的发生,保障实验室师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高校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
第三条实验室的安全责任由实验室负责人承担。
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确保实验室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实验室各种设备、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严禁使用损坏、过期或未经检测的设备、仪器。
第五条实验室内禁止吸烟、进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具有放射性的物质进入实验室。
第六条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器材检查和消防演练。
第七条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机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培训。
第八条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追求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九条每个实验室都必须设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由实验室负责人统一组织和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和修订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和规程;2. 审查实验室的安全设施和设备;3. 组织实验室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4. 组织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5. 协助处理实验室的安全事故;6. 监督实验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实验室的规模和实际情况决定,必要时可以设立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实验室必须配备应急照明、防火门、灭火器等基本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实验室必须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如安全摄像头和警报系统等,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监控工作。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XX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药品器材室、研究生指导室、工程实践车间及生产车间等。
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保护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人事处、基建与维修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部)院长(主任)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各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相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重点抓好制度建设,重点监督各使用单位落实危险化学品、辐射装置及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责任。
(二)保护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管制类化学品申购审批备案;监督检查实验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各单位开展实验室消防安全培训。
(三)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实验室技术安全指导、监督与检查,负责落实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四)研究生院负责对研究生及其导师开题时是否具备能够开展相关实验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
(五)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全校科研实验室技术安全指导、监督与检查,在科研立项环节对安全实验条件进行审核。
(六)人事处负责对学校引进的拟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的人员或进入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的人员是否具备开展实验必需的安全资质(资格)进行审核,对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提供咨询和服务。
大学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范例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安全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者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活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实验室准入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动科学、规范和高效管理,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校园安全氛围。
- 2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实施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六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对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研究处理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分管保定校区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定)、保卫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实验室管理处。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指导、督查、协调相关单位落实相应工作;依据实验室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实验室分级分类及达标验收工作;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设备安全、辐射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校级化学试剂采购平台的建设运行;负责学校实验室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 3 -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实验室各类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建立实验室安全专家组,提供正常运转的保障。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1—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与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顿、整治、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保证实验室安全。
—2—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根据“谁使用、谁承担,谁主管、谁承担”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
在党政主要承担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承担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配合承担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承担人。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承担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的“四级”责任制。
学校签订“三级”责任书,国资设备管理处承担“第一、二级”安全责任书的制订、修改与制定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与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与本单位各实验室承担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各二级单位(院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承担拟定“第三级”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要求各实验室承担人与实验室各成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三级),并监管与督查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落实工作。
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X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实验工作场所。
第三条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健康、环保的实验室是各单位和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管处”)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紧密协同联动、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具体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建设管理第六条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及实验室维修等项目开工前须经实管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将其作为设计、建设、施工及财务报销的必要条件及重要依据。
第七条实验室须严格落实仪器设备类资产(包括仪器设备及零配件、成品软件、实验材料、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等)的全寿命周期管理。
根据研究需要和标准配置相应仪器设备,并采取必要手段全力延长仪器设备的有效使用寿命。
第八条实验室须对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相关数据。
第九条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队伍规划与建设,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第十条学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安全监管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技术安全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同时在XXX大学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平安高校”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单位为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人力资源处、保卫部(处)等部门。
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校师生的实验室工作安全和环保责任意识,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包括外来实验人员(以下简称实验人员)。
第三条学校采取实验室安全通识教育和专项教育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工作。
第四条实验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实行强制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制。
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五条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体系由学校、学部(学院、所、中心)和实验室三级构成。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建立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平台”(以下简称“教育考试平台”);本科生院负责本科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学部(学院、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内实验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工作;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安全教育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新进师生员工要接受学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通识教育,具备一般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常识;所有实验人员需接受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所在学部(学院、所、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应当有学时和学分要求,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还要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强制准入的组织实施第七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需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第八条强制准入制度的实施主要依托于“教育考试平台”,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为:在线学习时间累计达到6小时;在线考试成绩合格;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第九条本科生院和研究生院统筹安排相关学部(学院、所、中心)的学生取得准入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学校各级部门应建立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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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科研平台、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以学校与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为准)。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单位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科研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基建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督查,筹措相关建设经费。
第七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订、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源、病源微生物等实验室的重点监管工作。
每季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基本建设处牵头负责做好实验用房的安全性评估,建筑物消防、水电安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论证;教务处牵头负责做好教学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及管理要求;科研处牵头负责做好科研平台实验室安全性评估及管理要求;保卫处牵头负责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消防设施更新及消防通道管理要求,主要危险品管理要求;后勤服务集团牵头负责做好实验废弃物的规范化处置管理要求,学院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主要危险品监管、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九条各学院和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具体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排查安全隐患。
第十条各学院和科研平台的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为: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立每个具体实验室的危险等级(高危/危险/普通),明确安全责任人;在室内张贴安全制度和危险标识牌,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组织、督促各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每月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安全责任人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每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是该实验室日常管理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台帐(试剂药品、剧毒品、辐射源、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使用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负责实验室内务整理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实验室在使用过程中,教学、科研实验项目指导老师为直接安全责任人。
指导老师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指导老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
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第十三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各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是化学、生物、辐射等危险级别高的实验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各单位的安全审核结果须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施工。
项目建成后,须通过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
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的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按照视频监控和防盗装置。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在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过程中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五条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实验动物尸体统一交后勤服务集团按有关规定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实验室不得私自丢弃或掩埋。
第十六条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辐射源使用单位必须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和视频监控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直接接触辐射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后勤服务集团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处理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各学院和科研平台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后勤服务集团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
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水电安全管理(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安全责任人在每次下班前要关闭房间水电,除冰箱以外的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夜间连续用电,使用人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夜间用电。
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