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方法

合集下载

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

成都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和撤销操作规程
(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四)其他与报关单数据修改或删除有关的单证。
第八条 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本规程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比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程,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成都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海关应当审核批准进行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审单处负责成都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职能管理工作。审单处、现场海关(指办理通关业务的各现场海关,包括各隶属海关、办事处等,下同)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申请人签字:申请日期:申请单位(公章):
海关审查栏
现场海关意见:
经审核,同意修改()同意删除()
其他意见:
经办关员:科长:处长:
年月日
审单处批注:
经审核,同意修改()同意删除( )
其他意见:
经办关员:科长:处长:
年月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监督与管理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12.02
【实施日期】201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
(2015年第55号)
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1 / 2
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
2 / 2。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在实际操作中,引起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原因较多,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报关单撤销原因一般来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的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方可批准撤销。

项号申报错误主要涉及与手册有关的加工贸易类报关单,例如将成品项号申报成料件项号。

分项申报某些特殊商品按要求需单独申报,如成品油。

不能修改的栏目如集装箱号、备案号等栏目不能修改,若申报有误只能撤销原报关单。

结转放行报关单对于深加工结转已放行的报关单,任何项目均不能修改,只能撤销重报。

相关单证缺失如舱单丢失无法结关、外汇核销单丢失无法结汇、转关申报单作废等。

退关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出货或取消贸易等。

其他以上未能涵盖的原因。

报关单修改原因录入错误经营单位提供的单据正确,但录入公司在录入时发生差错,报关员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前未能审查出来;报关公司代为制作报关单发生错误的,也属于这种情况。

单据错误经营单位提供单据错误,造成录入公司录入错误。

现场核定归类现场海关接单部门重新核定归类认为原报关单归类有误。

其他部门核定归类的,不在此列。

规范申报报关单的填制不符合规范申报要求。

查验查验部门发现报关单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要求修改的情况。

变更支付方式涉及柜台支付与网上支付方式的转换,需重新计征税费。

征收保证金将征免方式由“照章征税”改为“保证金”的情况。

保证金转税将征免方式由“保证金”改为“照章征税”的情况。

溢短装主要涉及大宗货物进出口溢、短装需要修改报关单的情况。

改配由于各种原因需变更出口口岸或运输工具。

统计查询统计部门事后核查发现需要修改的情况。

加工贸易归类差异加工贸易部门确定修改归类、规格型号等,此类情况应先修改手册再申请修改报关单。

暂时进出口回运暂时进出口物品征免方式的修改。

修理物品回运修理物品征免方式的修改。

其他以上未能涵盖的原因。

以上原因中,除变更支付方式、溢短装、改配等不可控因素外,可控类的因素占较大比例。

例如由于企业申报不规范或录入错误、单据错误等引起的修改事项屡见不鲜。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与撤销

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与撤销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文件之一,它记录了货物的进出口情况,同时也是进行海关清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报关单的内容可能需要进行修改或撤销。

本文将探讨报关员在修改和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步骤。

1. 报关单修改当报关单中的信息出现错误或需要进行变更时,报关员需要及时进行修改,以确保报关单的准确性。

以下是报关员在修改报关单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1.1 修改原因与必要性:在开始修改报关单之前,报关员应该明确修改的原因和必要性。

报关单的任何修改都应该是基于合法和合规的目的,例如纠正填写错误、变更货物数量或价值等。

在修改时,报关员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支持修改的合理性。

1.2 修改流程和手续:报关员需要按照海关规定的流程和手续进行报关单的修改。

通常,报关员需要填写修改申请表,提交给相关海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报关员可以对报关单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及时通知相关方,如货主、船公司或货代等。

1.3 修改时限和限制:报关员需要注意修改报关单的时限和限制。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报关单的修改时间和次数有所规定,报关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2. 报关单撤销除了修改报关单,报关员有时还需要撤销已经提交的报关单。

以下是报关员在撤销报关单时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2.1 撤销原因与必要性:报关员应当明确撤销报关单的原因和必要性。

撤销报关单的原因可能包括货物变更、取消交易、重新申报等。

在撤销报关单之前,报关员需要核实相关信息,并与货主或相关方进行沟通,确保撤销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2 撤销流程和手续:撤销报关单通常需要提交撤销申请并经过相关海关部门的审核。

报关员需要填写撤销申请表,注明撤销的原因和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审核通过后,报关员可以正式申请撤销报关单,并及时通知相关方。

2.3 撤销时限和限制:报关员需要了解撤销报关单的时限和限制。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
一、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
报关单单价报错了是可以修改的,但是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1,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2.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3.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一段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4.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5.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二、报关单可以改哪些事项
1) 不能更改的项目:备案号、申报日期。

2) 更改栏目限于3项(超过3项的,须申请删单)。

3) 查验后改单,须提供查验记录单。

4) 更改税目的须提供有关商品的资料事单证。

5) 更改品名、币制、成交方式的,现场须验核发票、装箱单。

6) 更改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的,现场须验核相应的监管证件。

7) 因海关估价原因需改变币制折算为申报币制的币制后,对原总价估价修改(对外付汇需要)。

8) 更改后造成漏征的或因税目的修改而引起监管条件变化的,需要求货主补上有关监管证件后,再受理更改申请。

9) 修改和项目有影响税费的,计征结果必须进行复审计征或退补操作,经保证计征结果的正确。

10) 更改某一项后,造成其他项目逻辑不符的,则相关栏目也应进行更改。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20号令发布时间:2014-03-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201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一)符合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提交退关、变更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二)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商检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三)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材料;(四)符合第五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交全面反映贸易实际状况的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并如实提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申报价格真实、准确的其他商业单证、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五)符合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六)符合第五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提交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方出具的说明材料;(七)其他证明材料。

报关单修改及撤销

报关单修改及撤销

• 13、海关接收后,流转至科长审批过机 (涉及到税费的,科长审批过机后,需流 转至关长审批过机)。 • 14、海关现场关员点击修改/撤销,企业自 行进入QP打印修改后的报关单(撤销的不 用打印)。
• 7、修改单价系统会自动修改总价。
• 8、点击“暂存”,输入“修改理由、办理 海关/科室”。
• 9、点击“查看”,核对修改的内容。
• 10、核对无误,上传随附资料,点击“确 认”。
• 11、点击“暂存”。
• 12、与海关现场关员沟通后,同意发送后, 点击申报,然后点击查询,可以看得到状 态。
报关单修改及撤销流程
运作部 杨金刚
• 1、下一界面。
• 3、点击“修撤单办理/确认”。
• 4、输入需要修改/撤销的关单号。
• 5、点击需要修改的地方,如修改成交单价, 就点击“成交单价”,然后点击“修改”。
• 6、输入需要修改的单价。

进口报关单境内收货人申报错误引发的后续操作

进口报关单境内收货人申报错误引发的后续操作

进口报关单境内收货人申报错误引发的后续操作法人主体申报错误,第一想到的就是申请修改报关单,那是否会受到处罚、已经缴纳的税款能够退回吗?那我们按照这个思路继续思考看是否能够走通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修改、撤销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定版)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第七条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一)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二)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

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

申报不实受到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报关单删改业务办事指南【模板】

报关单删改业务办事指南【模板】

报关单删改业务办事指南
一、办事路径
1.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线上申请
2.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线上确认修改信息
二、办事程序
(一)企业申请删改报关单数据:
1.企业发送发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
2.海关审核
3.系统反馈审核意见
3.海关删改
4.系统办结反馈
(二)海关要求删改报关单数据:
1.海关向当事人制发电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2.企业确认
3.海关删改
4.系统办结反馈
三、所需材料
(一)企业申请删改报关单数据
1发送《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具体填写报
关单删改单理由和修改内容
2.上传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相关单证;
3.删改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情况说明。

(二)海关要求删改报关单数据的,企业不需提交电子材料。

如需补充提供纸质材料,企业将材料发送到海关邮箱或微信,海关审核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办理后企业一次性提供所补充的材料原件。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在我国对于海关的存在,想必许多⼈都应该知道。

所谓海关也就是对各类进出⼝货物进⾏检查,以及收取相关关税的机构。

⽽进出⼝的货物往往都需要进⾏申报提交报关单。

那么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报关单出错可以改吗报关单单价报错了是可以修改的,但是也是有前提条件的:进出⼝货物收发货⼈或者其代理⼈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货物报关单:1,由于报关⼈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2.出⼝货物放⾏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具的;3.进出⼝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段装,不可抗⼒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4.根据贸易惯例先⾏采⽤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5.由于计算机、⽹络系统等⽅⾯的原因导致电⼦数据申报错误的⼆、报关单可以改哪些事项1) 不能更改的项⽬:备案号、申报⽇期。

2) 更改栏⽬限于3项(超过3项的,须申请删单)。

3) 查验后改单,须提供查验记录单。

4) 更改税⽬的须提供有关商品的资料事单证。

5) 更改品名、币制、成交⽅式的,现场须验核发票、装箱单。

6) 更改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的,现场须验核相应的监管证件。

7) 因海关估价原因需改变币制折算为申报币制的币制后,对原总价估价修改(对外付汇需要)。

8) 更改后造成漏征的或因税⽬的修改⽽引起监管条件变化的,需要求货主补上有关监管证件后,再受理更改申请。

9) 修改和项⽬有影响税费的,计征结果必须进⾏复审计征或退补操作,经保证计征结果的正确。

10) 更改某⼀项后,造成其他项⽬逻辑不符的,则相关栏⽬也应进⾏更改。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报关单如果出错了是可以进⾏修改的。

这是因为报关的过程往往也是缴纳关税的过程,即使出错了那也应该给予⼀个改错的机会。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根据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工作。

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海关已经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二)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三)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的规定导语: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二、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当事人应在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

海关办理后通过预录入系统将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预录入系统查询已提交的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办理进度。

三、对于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通过预录入系统向当事人发起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确认。

当事人应通过预录入系统及时查询并在5日内向海关确认“同意办理”或者“不同意办理”的意见。

四、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通过预录入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五、当事人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的,视同当事人已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

六、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七、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八、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预录入系统办理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不再以纸质方式办理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二)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三)由于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其他海关手续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数据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六)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

报关单修改和撤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可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报关单修改或撤销申请的,应当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并依实际进出口情况提交如下单证:(一)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相关单证,如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二)外汇管理、国税、银行、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三)应税货物的税款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二、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审查程序(一)适用范围:进口货物放行后或者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二)审查程序1.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第5点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告知书》;4.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5.申请受理后,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决定书》。

海关改核算清单流程

海关改核算清单流程

海关改核算清单流程
1、海关提出修改或者撤销并发出通知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确认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3、许可证件补办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治理方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43 号令200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治理方法》已于2005 年12 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2 月1 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治理,规范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以及依照海关要求对进出口物资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
1 / 6
撤销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海关同意进出口物资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能够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直属海关负责本关区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治理工作。

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和办事处能够办理进出口物资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

第五条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能够向原同意申报的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物资报关单: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同时未发觉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物资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缘故造成原申报物资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物资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缘故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物资不符的;
(四)依照贸易惯例先行采纳临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缘故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
的;
(六)其他专门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第六条海关差不多决定布控、查验的以及涉案的进出口物资的报关单在办结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条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物资报关单的,应当提交《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表》(见附件1),并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
(一)能够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二)外汇治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
(三)应税物资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物资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

第八条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物资报关单同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本方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办理:
(一)进口物资放行后或者出口物资办结海关手续后提出申请的;
(二)申请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涉及进出口物资报关单的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币制、单价、总价、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
3/ 6
国(地区)、贸易方式(监管方式)、成交方式之一的
第九条海关关于需经审查的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物资报关单申请,应当依照情形分不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由海关向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

能够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应制发准予或者不予修改、撤销的决定书,不再制发《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能够当场更正的,应当同意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3);
(四)申请人不属于有关进出口物资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由海关向申请人制发《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

第十条海关决定受理进出口物资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申请的,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除能够当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决定并完成相
4/ 6
关操作,专门情况下,海关审查时限能够延长10日
第十一条经审查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准予修改/ 撤销进出口物资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5),并完成相关操作;经审查决定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向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制发《不予修改/ 撤销进出口物资报关单决定书》(见附件6)。

第十二条申请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物资报关单同时不属于本方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由海关直接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同时在《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 撤销申请表》上予以批注。

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海关应当及时完成相关操作;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通知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时讲明理由。

第十三条海关发觉进出口物资报关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通知进出口物资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 撤销确认书》(见附件7),对进出口物资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对进出口物资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四条因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物资报关单导致需要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进出口物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
5/ 6
相应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五条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比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方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