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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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12-27 17:04:17 来源:乳山财政信息网浏览:176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3号),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第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是指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强化设施配套、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的,集中联片对农村田、水、路、林、村进行土地综合整治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渠道不变、集中投入、各计其效”的原则,统筹安排以下资金组成项目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相关涉农资金。

第五条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按年度预算分期拨付使用。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项目资金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规范使用。

第七条项目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

按规定的投资规模,中央和省投入70%,市、县投入不低于30%。

超出省确定项目投资规模的资金,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地承担。

第八条项目资金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安排不超过20%的资金,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村庄和社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包括供电设备、给排水设施、村内道路、村庄绿化等。

第九条每年2月底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所在设区市的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汇总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编报本年投资计划及项目预算草案,并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省政府要求,对各市上报的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本年度建设计划与预算草案进行审核,依据评估和审核结果,明确年度工作要求。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申报、确定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沪规土资综[2012]459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459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力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为韶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韶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是指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项目资金是指韶关市财政性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耕地指标转让收益部分等)以及其它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采用工程或生物等方式,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对遭到毁坏的土地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应当遵循“占一补一”、“谁开垦,谁收益”、以补充耕地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韶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韶关市农业局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韶关市农业局协同韶关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发整理复垦耕地的初验工作。

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批准第七条韶关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申报实行立项审批制度。

具体的申报程序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项目立项后,由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组织进行项目的前期测量、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等工作。

项目规划设计送相关部门会审,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凡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批准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耕〔2000〕10号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耕〔2005〕8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通知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5年11月30日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收缴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由省全额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项目是指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确定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工矿废弃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和项目的确定、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补充耕地指标分配等管理工作。

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受国土资源厅委托负责项目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监督项目实施;指导竣工验收前资料整理和负责面积复核工作。

第五条项目投资实行一次性安排,超支不补。

第六条补充耕地指标分配:重点项目补充耕地指标由省管理使用;补助项目补充耕地指标按项目决算投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资金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工作。

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集中上报,项目实行一年一报,一年一定。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四川省土地统征整理事务中心可以单独承担个别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地区应有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路、电、防洪堤等配套基础设施。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所有获得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3. 管理原则资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开、透明、高效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1. 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财政拨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社会资本投入等。

2. 使用范围资金应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技术研究与培训等方面。

第三章资金管理职责1. 县级政府职责负责制定本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管理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2.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3.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资金使用与审批1. 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编制资金预算,并报县级政府审批。

2. 审批流程资金使用计划需经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3. 支付方式资金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进行,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1. 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应对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3. 信息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1. 违规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2. 追责机制建立健全追责机制,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1.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修订与更新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实际管理需要,本办法可适时修订和更新。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批准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

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122号)l第一章总则l第一条为确保国家投资土地研发整理项目成功实行,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l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l第三条项目实行管理秉持以下基本原则:l(一)权利、义务和责任二者统一的原则;l(二)官方、公平、公正的原则;l(三)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l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l第五条项目分担单位非政府实行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职责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管理。

l项目分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满足用户项目实行的须要。

l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l第二章实施准备l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项目计划与财政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提出申请当地政府设立项目实行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同化解项目实行中的有关问题。

l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l第八条项目分担单位对项目实行展开现场全程管理,并搞好以下实行准备工作工作:l(一)非政府招标、设备和材料订货等咨询服务;l(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l(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l(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l(五)创建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采用管理等有关制度。

l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株洲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株洲市土地整理工作实施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和国家、省等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株洲市土地整理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应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要求。

四四四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管理工作;株洲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项目的选址、可研和规划设计及预算的审查和变更审核、项目申报、计划审查、开工批复、资金调度、监理和招投标单位的委派、工程决算、审计和工程验收、资料归档、行业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初选、年度计划建议、项目竣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等工作;县(市)土地整理心负责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可研、测量、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工程招投标、工程组织管理、工期和质量管理、工程初验等工作;第二章项目选址第五条项目选址要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要求,本着当地村民自愿、政府重视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动提出申请,县局集中统一申报。

第六条项目选址要符合部、省有关选址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村为单位集中连片,整村推进,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

2、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基础上,做到“四个结合”: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结合,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改善村容村貌和生产生活条件;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结合,实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

符合“四个结合”的项目优先立项,优先安排实施。

3、项目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集中连片,形状规整,规模适度,通视性好,临近主要交通要道,基础设施条件基本具备,水源条件较好。

4、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为引导,聚合各类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安排使用。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申报条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整理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土地复垦在50亩以上(含50亩).(四)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lO%,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率不低于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五)地类。

地类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规定.(六)坡度.项目建设范围坡度小于25度。

(七)水源及交通.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八)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闽财建〔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我们制订了《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执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补充耕地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专项资金的高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批准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

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五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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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

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

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

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

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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