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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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范文辽宁省户籍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辽宁省户籍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此,辽宁省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和措施,以规范和指导户籍管理工作的进行。

一、户口登记和迁移1.新生儿户口登记对于辽宁省出生的新生儿,应当在其出生30天内申请户口登记。

父母双方或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供出生证明、结婚证明、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

2.本地人户口迁移对于辽宁省户籍的居民,如需迁移到辽宁省其他地区,应当提供户口迁移申请表、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核。

迁移后的户口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到原户籍所在地,保持户籍信息的同步性。

3.外地人户口迁入对于外地人来辽宁省定居并申请落户,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暂住证明、工作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居住地派出所的审批。

一经批准,户籍应当及时迁入辽宁省,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户籍证件管理1.身份证管理辽宁省要求居民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其中包括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

所有16周岁以上的居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于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父母或法定代表人代办身份证,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使用。

2.户口簿管理辽宁省要求每个合法户籍的居民都要有相应的户口簿。

户口簿要求真实、准确反映户籍人口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地等。

对于户口迁移的居民,应当及时办理户口簿的变更手续。

三、户籍信息管理1.信息采集与更新辽宁省要求每个单位和居民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相关的户籍信息。

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对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和及时更新。

同时,辽宁省要求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确保户籍信息的共享和安全。

2.信息查询与核实辽宁省对外提供户籍信息查询的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指定的渠道查询相关的户籍信息。

对于户籍信息核实有疑义的,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给予相应的答复。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管理和规范人口流动,我针对2023年户籍制度管理的新规定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现将相关内容向您汇报如下: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因此,推行新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对于优化人口布局、平衡区域发展、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1. 引入居住证制度:取消户籍迁移限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将作为居民在城市居住的基本凭证,凡在城市长期居住的人均可申领。

居住证将更好地保障居民基本权益,提供公共服务,提高城市治理能力。

2. 建立健全人口迁移激励机制:通过给予迁入地财政补贴、就业机会、教育资源等优惠政策,鼓励人口向中西部地区流动。

同时,对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增长进行适度控制,减轻城市的压力。

3. 完善一户多居制度:对于有条件的城市,逐步放宽居住条件限制,实行一户多居制度,允许城市居民拥有多个住所,提升居民居住的选择性和灵活性。

4. 加强全国人口统筹规划:将人口迁移与城市规划、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有效衔接,通过统筹规划,协调推动各地区间的人口平衡和经济发展。

三、落实措施1.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要加快完善居住证制度、人口迁移激励机制、一户多居等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新规定的顺利实施。

2. 强化政府协调机制:建立起多部门协调、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确保新规定的落实与运行。

3. 健全社会管理体系:通过加强社会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确保新规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监管。

四、预期效果1. 优化人口布局:通过新规定的实施,人口将更加均衡地分布在各个地区,减少大城市的人口集聚现象,提高区域发展均衡性。

2. 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新规定的实施将提高城市治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水平,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3.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通过新规定的落实,人口流动将更加顺畅,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和市场需求。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

户籍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管理企业员工的户籍信息,确保员工户籍管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员工。

二、管理标准2.1 新员工户籍登记• 2.1.1 新员工入职时应填写并提交《员工户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最近居民表(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如适用,原件及复印件)–子女出生证明(如适用,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2.1.2 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员工的户籍信息进行核实,比对相关证件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2.2 员工户籍变动处理• 2.2.1 如员工户籍信息发生变动(如婚姻状况、子女出生等),员工需在变动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填写并提交《员工户籍变动申报表》。

• 2.2.2 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更新员工户籍信息,并将变动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2.3 员工户籍关联调整• 2.3.1 若员工因户籍迁移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户籍关联调整,员工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并提交《员工户籍关联调整申请表》。

• 2.3.2 人力资源部门应核实员工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并将户籍关联调整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2.4 员工户籍保密• 2.4.1 企业员工户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提供或泄露员工的户籍信息。

• 2.4.2 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和处理员工户籍信息,查阅和处理过程需留下操作记录,以备查证。

2.5 员工户籍存档管理• 2.5.1 人力资源部门应建立员工户籍信息档案,采用电子及纸质双重存档的方式进行管理。

• 2.5.2 电子存档部分应进行定期备份,并设定合理的权限管理,以确保员工户籍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考核标准3.1 新员工户籍登记准确性• 3.1.1 考核部门应定期随机抽查新员工户籍登记表和相关证件的准确性,抽查比例不少于10%。

户籍管理制度(多篇范文)

户籍管理制度(多篇范文)
2.被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含高级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3年,或具有中专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下同)且聘用期满5年,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虽无一定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当地政府规定年限,按时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本人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落户条件。
二、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放宽落户条件,增强大中城市发展活力。
1.公民为城市招商引资达到一定数额或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纳税达到一定年限或数额的,招商引资、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落户。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
(9)户口存留期限为一年(从毕业之日算起)。一年内仍未落实单位的,将其户口关系转回生源地,但需由学生本人返校办理有关手续(学院不负责邮递),逾时不迁的,按
公安机关规定处理。
3.学生户籍一经迁入我院,在就读期间除被开除或退学两种情况以外,不得以任何原因迁出。
(二)教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1.凡在本市没有住房的新进教职工均可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口;教职工新出生子女(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可按相关规定随父母入户。新进教职工持学院人事处的相关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原件等资料在指定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到户籍主管部门(院团委)办理。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需求,宣传好、贯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力开展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宣传动员工作,切切实实地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落到了实处。

户籍管理处规定(3篇)

户籍管理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户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户籍管理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登记、户籍信息管理、户籍迁移、户籍证明等工作。

第五条户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三)具备履行户籍管理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户籍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户籍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户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户籍管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七条户籍登记是指户籍管理处对公民出生、死亡、婚姻、收养、户口迁移、户口变更等事项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八条公民出生、死亡、婚姻、收养等事项,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第九条公民户口迁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工作、学习、投靠亲属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二)因家庭析产、房屋买卖等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迁移户口的。

第十条公民户口迁移,应当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迁移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三)迁入地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户籍管理处应当在接到户口迁移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公民户口变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姓名变更;(二)民族变更;(三)出生日期变更;(四)性别变更;(五)婚姻状况变更;(六)户口性质变更;(七)其他需要变更户口的事项。

第十三条公民户口变更,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户口变更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簿;(三)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3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尊敬的市民们: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条例》,为了更好地推进户籍制度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居民身份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安全管理,以及保障全体市民的基本权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我市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一、户籍登记及变更管理1. 居民入户(1)本市户籍人口由原先县级统一管理调整为区级管理,居民迁入其它区的,应按照新《户籍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新的户口迁移手续,并注销原户口。

(2)居民迁入本市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社保卡等材料申请落户,同时提供与本市市民的亲缘关系证明、房产证明、工作收入证明等。

各区政府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办理落户手续。

(3)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或双方居民迁入本市时,可随同办理落户手续。

2. 居民迁出(1)居民迁出本市的,住房有关手续必须办完成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原户口簿和迁出证明等资料,在新居住地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未成年子女未随父母迁出的,一方或双方清楚了解并同意并提供书面意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3. 户籍变更管理(1)居民因结婚、离婚、丧偶、重新婚姻登记等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2)居民因迁移、工作变动、学习变动等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迁移学生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3)居民因其他原因变更户籍信息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户籍信息管理和保护1. 户籍信息采集和更新(1)各区政府将建立统一的户籍信息数据库,确保居民的个人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居民的身份信息、亲属关系、居住地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信息更新。

(2)擅自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户籍信息的居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个人信息保护(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居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户口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户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二、户口登记第五条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户口迁移登记、户口注销登记等。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

第七条公民死亡后,应当及时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

第八条户口迁移登记包括市内迁移、省内迁移和跨省迁移。

公民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户口注销登记包括迁出注销、死亡注销、出国(境)注销等。

公民办理户口注销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户口迁移第十条户口迁移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民办理户口迁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迁移理由;(二)具有合法的居住证明;(三)符合迁入地的人口规模和结构要求。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程序:(一)提交迁移申请;(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四)迁入地公安机关接收;(五)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第十三条户籍证明是指用以证明公民户籍关系的书面材料,包括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

第十四条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其户籍关系、户口迁移等情况。

第十五条身份证件是指用以证明公民身份的书面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身份证件,并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冒用、买卖或者出租。

五、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范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2024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范文
尊敬的市民朋友:
为了更好地管理户籍制度,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管理效率,我市决定在2024年起实施一系列新的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

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强化信息采集与核对
1. 所有新生儿在出生登记后,将由医院将其个人信息直接录入户籍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居民迁入我市的,须提供身份证、居住证明、婚姻证明等必要材料,并进行信息核对与登记。

二、完善居住证制度
1. 基本建立居住证与户籍挂钩的制度,居住证具有与户籍同等地位的证件。

2.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我市户籍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服务权益,且在经济、就业等领域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待遇。

三、严格控制户口迁入
1. 严格执行我市户口迁入政策,对无固定就业、住房、交纳社会保险等条件的人员,不予迁入户籍。

2. 对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建立积分制度进行筛选,积分达到一定标准方可迁入户籍。

四、优化户口管理服务
1. 加强户籍管理机构的建设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服务意识。

2. 优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捷的办理渠道,减少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五、加强信息共享与联网
1. 建立户籍管理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以上为2024年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的范文,具体实施细则将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公布。

我们相信,通过新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户籍制度管理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便利、公平、高效的服务。

谢谢!。

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3篇)

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户籍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的一项重要社会管理制度,它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流动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原有的户籍制度在管理和服务方面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

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我国对户籍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化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的背景1. 人口流动加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原有的户籍制度在管理和服务上显得力不从心。

2. 城乡差距扩大: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导致城乡差距扩大,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3. 公共服务均等化需求: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要求户籍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三、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的主要内容1. 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放宽投靠条件:简化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迁移手续,方便家庭成员团聚。

- 放宽购房落户:在部分城市,购房落户的条件进一步放宽,鼓励人才和投资。

- 放宽人才引进:对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等实行户口准入制度,吸引人才落户。

2. 完善户籍登记制度:- 实行户口一户一址:取消户口多户多址现象,确保户口登记的准确性。

- 建立户口登记电子化系统:提高户口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 实行户口信息共享:加强户口信息与其他社会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3. 加强户籍管理与服务:- 加强户籍信息核查:对户口信息进行定期核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提高户籍窗口服务质量:简化户籍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 加强户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户籍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4.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推动城乡户口一体化。

-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现户口登记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四、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的实施1.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户籍制度管理新规定,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制度「篇一」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1.就近就地原则准入本区籍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就近就地原则,转为城镇居民。

2.跨区域准入(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3.其他规定(1)本市籍农村居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我区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户籍管理制度「篇二」1、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县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农村学生,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享受农村学生原有的一切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长期不变。

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迁入县城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2、对因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整村扶贫推进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农村户口家庭子女,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同时按照农村学生条件享受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在升高中、高考升学过程中,保持原来农村学生身份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政策的条件长期不变。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把本区域内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

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局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

户籍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户籍是国家对公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建立健全有效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户籍管理制度的范本进行阐述,以期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户籍登记规定1. 户籍登记的范围:对于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的居住年限的公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户籍登记。

2. 户籍登记的手续:户籍登记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公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同时完成指纹采集、照片拍摄等相关程序。

3. 户籍登记的程序:公民可选择前往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户籍登记,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线上申请。

4. 户籍变动登记:对于户籍信息发生变动,公民应及时到户籍管理机关进行户籍变动登记。

三、户籍管理机关职责1. 指导和监督户籍登记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完善公民身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3. 组织开展对户籍信息的核查和清理工作,确保户籍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人口普查、人口统计等相关工作。

四、户籍管理互联网化1. 建设户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户籍数据的电子化存储和管理。

2. 优化户籍管理网上服务,提供便捷的在线申请、查询、变更等功能。

3. 推动各级户籍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数据的互通互联。

五、户籍管理制度的创新1. 通过大数据技术,加强对户籍信息的分析和应用,提供更精准、高效的公共服务。

2. 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推动户籍管理与其他政务领域的协同发展。

3. 探索引入公民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和约束。

六、户籍管理责任的强化1. 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户籍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加强对户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素质水平。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户籍管理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

七、结语户籍管理制度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户籍管理制度的范本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相关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进一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

户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进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根据《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宅、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退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训练、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其次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一般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一般大、中专院校和一般高中的同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范文(3篇)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范文(3篇)

高校户籍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高校作为培养人才、传承文化的重要场所,对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十分重要。

户籍管理是高校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目的在于规范学生的户籍登记、变更和注销流程,提供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保障,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利益得到维护。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的户籍登记、变更和注销工作。

三、基本原则1.依法依规。

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户籍管理制度。

2.公平公正。

对学生的户籍管理不得歧视和偏袒,确保每位学生在户籍管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3.简易便捷。

通过优化流程、提供便利的服务方式,简化学生的户籍管理手续,减少学生的负担。

4.信息安全。

对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保护。

四、具体内容1.户籍登记(1)入学前,学生需准备相关证件和材料,并按要求填写户籍登记表。

(2)学校负责审核学生的户籍登记表和相关材料,确认学生的户籍信息无误后,进行登记。

(3)学生户籍信息登记完成后,学校将给予学生户籍登记证明。

2.户籍变更(1)学生户籍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申报变更。

(2)学生户籍变更申报需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并填写户籍变更申请表。

(3)学校负责审核学生户籍变更申请和相关材料,确认变更信息无误后,进行变更登记。

(4)学生户籍变更登记完成后,学校将给予学生户籍变更证明。

3.户籍注销(1)毕业或退学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户籍注销申请。

(2)学生户籍注销申请需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并填写户籍注销申请表。

(3)学校负责审核学生户籍注销申请和相关材料,确认注销事项无误后,进行注销登记。

(4)学生户籍注销登记完成后,学校将给予学生户籍注销证明。

五、责任和权限1.学生(1)学生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按时办理户籍登记、变更和注销手续。

(2)学生需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材料。

(3)学生有义务妥善保管户籍证明和个人证件,不得私自转借他人。

哈尔滨户籍管理规定(3篇)

哈尔滨户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籍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登记、迁移、注销和户籍档案管理。

第三条户籍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户籍管理工作。

区、县(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户籍登记义务,如实提供户籍登记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户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七条户籍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登记、变更登记和更正登记。

第八条公民出生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本市设立户口登记机关,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出生登记。

第九条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者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户口登记机关,在死亡后一个月内办理死亡登记。

第十条公民在本市迁移户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由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应当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二)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应当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第十一条公民在本市变更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信息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在本市更正户口登记错误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第三章户籍迁移第十三条户籍迁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户籍迁移的政策规定;(二)申请人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单位;(三)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符合户口迁移条件。

第十四条户籍迁移程序:(一)申请人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三)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迁移证;(四)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公司集体户口管理,加强对员工户籍信息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内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的户籍管理和使用。

二、管理机构1. 员工户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设立员工户口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制定和完善集体户口管理制度,审核和批准员工户籍信息变动申请,并依法保护员工的隐私安全。

2. 员工户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内部各部门主管组成,人事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

三、员工户籍信息的管理1. 登记标准:员工入职时,应提供有效的户籍信息,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相关材料。

公司人事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员工户籍信息进行登记。

2. 信息保密:公司对员工的户籍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员工同意,不得将员工户籍信息泄露或用于非法用途。

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员工户籍信息的安全。

3. 信息变动申请:员工如有户籍信息变动,应填写户籍信息变动申请表,经所在部门主管审批后,提交给人事部门进行审批。

人事部门将在审批通过后,及时更新员工的户籍信息。

4. 信息查询:员工有权查询自己的户籍信息,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

同时,公司对于员工的户籍信息查询应严格控制,确保信息安全。

四、户籍信息的使用1. 用途限制:员工户籍信息仅供公司内部使用,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禁止将员工户籍信息提供给任何与业务无关的第三方。

2. 信息共享:在企业内部,人事部门可以将必要的员工户籍信息与其他部门共享,但应事先征得员工的同意,并保证信息共享的安全性。

3. 信息使用责任:各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对员工户籍信息的使用负有责任,未经员工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员工户籍信息。

一旦发现有违规使用情况,将依法予以惩处。

五、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员工如违反公司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包括泄露员工户籍信息、私自使用员工户籍信息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格尔木户籍管理制度范文

格尔木户籍管理制度范文

格尔木户籍管理制度范文格尔木户籍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格尔木市户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市民的户籍登记工作,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户籍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二、户籍登记原则1.自愿原则:户籍登记应以个人自愿为基础,不得强制任何个人接受户籍登记。

2.真实原则:户籍登记应以真实的个人资料为基础,不得编造、篡改或隐瞒个人信息。

3.准确原则:户籍登记应准确无误地记录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确保户籍资料的准确性。

4.公开原则:户籍登记应保持公开透明,市民和社会公众有权查阅和获取相关户籍信息,但应遵守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

三、户籍登记程序1.新生儿户籍登记:新生儿户籍登记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进行,应在出生后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1)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书;(2)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户籍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告知。

2.迁入户籍登记:迁入户籍登记适用于因工作、就学、婚姻等原因从其他地区迁入格尔木市的人员。

申请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1)有效的身份证件;(2)与迁入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工作和学习单位的证明、结婚证等。

户籍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3.户籍变动登记:户籍变动登记适用于因出生、死亡、婚姻等原因导致户籍信息发生变动的情况。

申请人应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证明书;(2)婚姻登记证书或离婚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户籍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四、户籍管理部门职责1.户籍管理部门是负责全市户籍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和实施户籍登记工作;(2)统一管理、保存和更新户籍档案资料;(3)负责统计和分析户籍数据,提供相关政策建议;(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和人口普查工作。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韶关市户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基本原则1. 户籍管理依法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依法落实户籍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提高户籍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和智能化。

二、户籍登记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户籍登记:(1)在韶关市实际居住并有合法稳定工作的;(2)在韶关市工作或学习,有长期居住意愿的;(3)韶关市户籍人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4)经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应当具有韶关市户籍的其他居民。

2. 办理户籍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户籍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具备工作、学习等条件的证明材料;(4)其他法定要求的材料。

3. 户籍登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不得有歧视性限制。

三、户籍变更1. 户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况:(1)继续居住证明;(2)工作调动证明;(3)配偶关系证明;(4)离婚证明;(5)子女出生证明;(6)死亡证明;(7)其他法定变更情况。

2. 办理户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1)户籍变更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需要变更的证明材料;(4)其他法定要求的材料。

3. 户籍变更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不得有歧视性限制。

四、户籍注销1. 户籍注销包括以下情况:(1)迁出韶关市的;(2)死亡的;(3)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被国外政府承认具有其他国籍的。

2. 办理户籍注销应提交下列材料:(1)户籍注销申请书;(2)身份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注销原因证明;(4)其他法定要求的材料。

3. 户籍注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不得有歧视性限制。

五、户籍管理监督1. 韶关市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户籍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户籍管理工作,应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3. 受理对户籍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户籍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户籍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限制、阻碍公民依法享有的户籍权益。

第三条上海市户籍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市民政部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各区县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上海市户籍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口登记和申请审批两个环节。

人口登记是指将居民的基本信息录入户籍系统,申请审批是指公民申请、申报、变更户籍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户籍相关业务。

16周岁以上的公民自行办理户籍相关业务。

第二章人口登记第六条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人口登记:(一)上海市内核定居住、工作、学习的公民;(二)居住在上海市内并在该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公民;(三)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华侨、港澳台投资者以及其他人事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四)其他居民需要申请人口登记的情况。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的规定,公民办理人口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明:1.成年人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或者有效护照;2.未成年人提供户籍户主的身份证明。

(二)居住证明:1.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在本市的居住证明;2.非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在本市的居住登记证明。

(三)其他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有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民申请办理人口登记,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人口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过程中,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完成现场采集指纹、照相等必要的登记程序。

第九条公民提交人口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接受审核。

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第十条登记错误的,公民有权向户籍管理机关提出更正、撤销或者改正申请;户籍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9篇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9篇

户籍管理规定范文9篇户籍管理规定范文 1第一条为规范办公室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提高办公室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正常的办公管理秩序,做到令行禁止、高度执行、张弛相宜的办公氛围,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亿波顺金属企业行政职员及课长以上管理干部。

第二章管理程序第三条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假缺勤、电话请假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办公区内保持安静、物品摆放要求整洁有序,创造优美、文明、舒适的工作和办公环境。

第四条工作时间内要求办公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外出办事要向主管领导说明去向,并随时保持工作联系,办公室工作人员都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做到日毕日清、日清日结,工作不积压、不拖延、不推诿,敢于承担工作责任。

下面是办公人员工作参考准则,要求全体办公人员均遵照执行:※今天的事情,今天办布置的事情,马上办※重要的事情,优先办限时的事情,计时办※能办的事情,尽力办琐碎的事情,抽空办※困难的事情,想办法所有的事情,认真办第五条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办公区域内不得打闹、喧哗,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得聊天、开庸俗玩笑、看报章报纸、听MP3音乐【下班时间可以听音乐提高情操】,上班内禁止打游戏、QQ聊天【正常业务上网除外】、吃零食、炒股票、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要求管理干部做好榜样和模范带头作用,要求公司管理部做好监督和审察工作。

第六条建立工作请示或汇报制度,凡是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积极解决,权限意外处理不了的事情要向主管领导逐级请示。

凡是领导交办的工作,完成后必须向领导汇报办理工作完成结果,在工作保持紧密衔接、工作要求善始善终。

第七条协调和融洽部门间的相互关系,同事之间要求团结协作、友爱互助,互相帮助、互相学习、齐心协力做好办公室各项工作,办公区内简明和职务称呼是必要的,同事之间、上级下级之间要求采用职务称谓。

第八条工作期间要求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或洽谈,接人待物要求讲文明、有礼貌,进入领导办公室要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对其它部门、基层和外来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答复问题要有策略技巧,不得信口开河或带有随意性回答问题,要向领导请示报告或主动介绍到其他部门,能办的事情不推诿扯皮,不能办的事情要耐心说明情况,具体细则参照《办公职员形象礼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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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范文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户籍管理规定范文》的内容,具体内容: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

户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

下面是户籍管理规定篇,欢迎参阅。

户籍管理规定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厦门市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按照《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实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逐步消除本市跨区户口迁移的政策差别。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民政和侨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常住户口准入条件第五条本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厦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本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六条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毕业生,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七条来本市创业、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八条就读于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学生,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获得"市十佳(优秀)来厦务工青年"、"市十佳(优秀)外来女员工"或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科技重大贡献奖"、"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本市:(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满规定年限;(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满规定年限;(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四)拥有符合规定的住所;(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建制迁入本市的单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国内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本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来本市投资兴办企业,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将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或本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三条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建筑面积达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条件的一定数量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四条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本市亲属投靠规定的投靠人,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五条新生婴儿申报落户按随父或随母的原则办理。

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

第十六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可以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回本市。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在本市无子女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申请回本市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及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

现留在厦门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乡知青,其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选择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乡知青的近亲属,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七条原常住户口在本市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0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区离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将户口迁回本市。

本人或其配偶原籍为本市或由本市迁出的归侨,离退休后要求将户口迁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条件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户。

落实侨房政策退还产权的侨房业主或继承人要求来本市落户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八条本市居民收养的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可落户本市。

第十九条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厦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入户本市的,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他外国人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一条因留学、探亲、劳务等事由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申请在本市落户,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落户本市。

第二十二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恢复户口。

第三章户口迁移登记管理第二十三条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户口:(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迁入落户,由相关行政部门核准调入、迁入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分别持有关审核部门签发的手续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在实际居住地申报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公民有两处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在一处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

但国家和福建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思明区、湖里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或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之间迁移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迁入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将常住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区调动,经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审核,可办理本人及其符合随迁条件人员的户口跨区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

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的,不需要具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应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向社会公布审核条件、程序和办事时限,严格按规定办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在申请户口迁移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户籍关系迁入,已经落户本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将户口迁回原户籍地。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颁布的《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户籍管理规定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其所生婴儿出生登记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其所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所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境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可向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本市居民应征入伍的,应当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应当向安置入户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二条出国、出境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本市居民,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出入境管理有关规定申报注销户口。

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要求回沪恢复户口的原本市居民,经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已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定居许可,因投亲或工作等原因要求回沪定居的原本市居民,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

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被监外执行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四条本市居民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应当注销户口。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本市居民,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第十五条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出境、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原户口注销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可以向新住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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