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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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扶贫互助社作为我国新型农村组织,它通过共同经济、农资物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协作与支持,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扶贫互助社的资金管理问题也变得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二、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的意义1、增强资金安全性:资金安全是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的头等大事,具有极高的重要性。

编制科学、合理的资金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加强对资金的流向、使用、处置和监督,防止出现资金流失等现象。

2、保证资金合理使用:资金是扶贫互助社的重要资产,如何合理运用这些资源,让它们产生最大的价值,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

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扶贫互助社的运转效率,也能够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3、规范资金管理:推广扶贫互助社模式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

对于每一家扶贫互助社而言,规范资金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新型农村组织的长远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资金来源:扶贫互助社的资金来源有多种,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押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资金补贴、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社会捐赠等。

需要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来管理这些资金的来源和流向。

2、资金使用:扶贫互助社资金的使用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和非本组织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在使用资金前,需要先经过相关施工及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批准手续,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合法规范。

3、资金监管:对于扶贫互助社资金的监管,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

通过对于资金的动态监测,可以有效地揭示问题及不当流向。

当出现资金遗漏、误用或其他问题时,需要及时紧急处理。

4、资金统计:定期对扶贫互助社的资金进行统计,包括接收、支出和剩余资金等。

并记录下每一笔资金的具体流向等相关信息。

资金统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掌握扶贫互助社的经济状况,为管理和调整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四、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1、规划指引: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划指引,明确资金管理的流程、信息采集、数据管理等。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工作制度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工作制度一、引言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为解决农村资金短缺、贫困等问题而设立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

为了保障该社团的正常运营,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实现社会公正、透明的运作。

本文将从管理目标、管理机构、管理职责、管理方式等方面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工作作出规范,以期提高社团的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度。

二、管理目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目标是确保社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团的长期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促进资金的合理留存和流动,为社员和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务,推动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管理机构1.社长:全面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召开会议,领导社团的各项工作,签署社团内部及外部的文件,负责决定社团的重大事项。

2.副社长:协助社长开展工作,负责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社团成员的工作执行,处理社团内部纠纷。

3.理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负责社团的决策事宜,领导社团的各项工作,监督社团的经营状况。

4.监事会:由社员选举产生,独立于理事会之外,负责对社团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监督社团的员工和理事会的工作。

5.工作人员:由社长和副社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任命。

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金融经验和管理能力,负责社团的日常事务、会计和管理工作。

四、管理职责1.会议制度: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社员大会,决定社团的工作计划、利润分配、成员退出规则等事项。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提交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报告,决定社团的投资、融资等大事项。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监督社团财务决策。

2.入会、退出、开户与注销制度:社员入会需经过理事会的审核和公示,同意方可通过程序入会,享有资金互助社的各项权益。

社员退出社团应经过理事会和社员大会的讨论规定可行性方可退出,退出前需将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并且需要有明确退出前办理清退的制度。

开户和注销也需经过理事会和社员大会的讨论方可实施。

3.财务制度:资金互助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开设专用账户,统计会员的入会缴费和退出返还等款项。

扶贫互助协会财务制度

扶贫互助协会财务制度

扶贫互助协会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扶贫互助协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扶贫互助协会财务制度适用于扶贫互助协会的所有财务管理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扶贫互助协会财务制度所称财务是指扶贫互助协会资产的筹集、使用、保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来源、用途和管理程序。

第六条扶贫互助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年费、捐赠、政府拨款等。

第七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将不同来源的资金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用途清晰、不得挪用。

第八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建立定期资金审计制度,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建立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确保财务数据准确、完整。

第十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建立资金使用的程序和权限规定,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人。

第十一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资金保管,防止财务风险。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二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制定支出管理制度,规范支出程序,提高支出效率。

第十三条扶贫互助协会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用、项目资金等。

第十四条扶贫互助协会的支出应当符合预算安排,不得超支,确保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五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对支出进行审核核实。

第十六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建立支出档案,妥善保管支出相关文件,便于查找和监督。

第十七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加强对支出的监督检查,严格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购置、使用和报废等活动。

第十九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对资产进行标识和清查,确保资产清晰明了。

第二十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资产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建立资产报废程序,及时淘汰老化或损坏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扶贫互助协会应当加强对资产的保管和管理,防止资产遗失或损坏。

2024年互助资金操作细则(二篇)

2024年互助资金操作细则(二篇)

2024年互助资金操作细则____省____办公室____省财政厅____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____中心支行____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____省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办、财政部《____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开____发[____]____号)、《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操作指南》、《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____加快金融业发展____》中“大力发展村镇银行、____、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草根金融’,”为了在“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中大力实施贫困村互助资金、确保其规范运行,切实为解决贫困村发展产业、贫困户增收提供金融服务提供制度保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贫困村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村民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纳的资金为依托,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资金为补充,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管、民享的周转性生产发展资金,宗旨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发展。

第三条建立互助资金,由省____办统一规划、市县____办具体指导、乡(村)____实施,村民民主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权归入社村民所有,村民交纳的互助资金归其本人所有。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互助社的社员必须按照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

农户入社缴纳互助金,可实行差别化的政策,贫困户入社可免交互助金(表1)。

第五条组建互助小组全村贫困农户入社率超过____%,且入社农户总数高于本村农户____%以上,____户以上方能组建互助社。

鼓励采用小组互助联保方式使用互助资金。

小组组建互助社社员按自愿原则,由____名成员组成互助小组,并签订互助联保协议(见附件表2)。

第六条互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入社,社内互助;无偿投入,有偿使用;用款申请,社内审批;联户担保,相互监督;生产专用,禁挪他用;有借有还,滚动发展。

第七条互助资金来源(一)财政扶贫资金专门安排用于村民互助发展资金;(二)互助社的农户交纳的互助金;(三)互助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四)互助资金收取占用费用于扩充本金的部分;(五)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增加本金的资金(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款)。

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

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

资金互助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管理,规范互助社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互助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1.3 互助社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助、风险自担”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会员共同发展。

二、组织架构2.1 互助社设立理事会,负责互助社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2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2.3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负责协调、组织理事会工作。

2.4 互助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会员管理3.1 凡承认本办法,愿意承担互助义务,按时缴纳互助金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加入互助社。

3.2 会员加入互助社时,需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

3.3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互助社组织的各项活动;(2)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互助社提供的互助金;(3)对互助社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3.4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2)按时缴纳互助金;(3)积极参加互助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资金管理4.1 互助社设立互助金,用于会员之间的互助。

4.2 互助金来源包括:(1)会员缴纳的互助金;(2)互助社投资收益;(3)其他合法收入。

4.3 互助金使用范围:(1)会员因病、因伤、因灾等原因导致的临时性困难;(2)会员子女教育资助;(3)其他经理事会批准的互助项目。

4.4 互助金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专款专用;(3)严格审批程序。

五、投资管理5.1 互助社可对互助金进行投资,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2 投资范围包括:(1)银行存款;(2)国债;(3)政策性金融债券;(4)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

5.3 投资决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定期向会员公布投资收益情况。

扶贫互助社财务管理制度

扶贫互助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扶贫互助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扶贫开发法》、《农村扶贫互助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扶贫互助社的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扶贫互助社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二)安全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三)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会员监督;(四)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资金筹集方式包括会员股金、政府补助、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会员股金按章程规定缴纳,股金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资金,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使用。

第七条资金筹集过程中,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严禁非法集资。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八条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扶贫贷款:支持贫困农户、贫困户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二)项目贷款:支持扶贫项目实施,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水平;(四)其他符合扶贫政策的支出。

第九条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第十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监督,防止资金挪用、浪费和损失。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职责,确保财务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设置财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财务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财务报表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财务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扶贫互助社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三)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互助社财务管理制度

互助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助社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互助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互助社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互助社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2. 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4. 效益优先: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互助社的资金筹集方式包括:成员入股、社会捐赠、政府补助等。

第五条成员入股应遵循自愿原则,入股资金应按照规定比例缴纳。

第六条社会捐赠和政府补助应依法签订协议,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和监督措施。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互助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1. 支付成员的互助金;2. 互助社的日常运营费用;3. 互助社的固定资产购置、维修和更新;4. 互助社的公益事业和扶贫项目;5. 其他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批准的支出。

第八条互助社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互助社的资金使用应实行审批制度,重大支出需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互助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互助社应设立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互助社应建立健全资金账目,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第十三条互助社应定期对资金进行盘点,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与审计第十四条互助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互助社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互助社的财务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后对外公布。

第六章罚则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互助社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 资金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2. 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误导成员的;3.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4. 账目混乱,无法反映真实财务状况的。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和财务透明度,特制定本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二、扶贫资金来源扶贫资金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来源。

三、扶贫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1.扶贫资金管理机构由财政局和扶贫办共同组成,承担扶贫资金的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

2.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的拨付、结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3.扶贫办负责扶贫资金的申请、审批和项目管理。

四、扶贫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1.扶贫项目负责人向扶贫办提出资金申请。

2.扶贫办对资金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3.资金使用计划提交给财政局进行资金拨付的审批。

4.资金拨付审批通过后,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5.项目完成后,扶贫项目负责人向扶贫办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6.扶贫办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实,编制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

五、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1.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产业扶持、教育资助、医疗救助、住房修缮等方面。

2.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旅游、赌博等非扶贫目的。

六、扶贫资金的管理措施1.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计划进行,不得超额拨付和随意追加项目。

3.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审核和核实,不得虚报冒领。

4.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向扶贫办和财政局报告,做到信息公开和监督透明。

5.资金的管理要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七、扶贫资金的监督和检查1.财政局和扶贫办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2.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和检查。

3.对于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追回资金,并进行公开曝光。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是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详细解释和说明,旨在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资金的正常使用和财务透明度。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扶贫互助社资金的管理,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提高扶贫互助社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扶贫互助社资金的收支、使用、监督、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扶贫互助社资金包括国家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相关资金。

第四条扶贫互助社资金的收支应遵守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收支使用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2.合法合规原则:资金的收支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3.效益优先原则:资金的使用应优先保障扶贫互助社的发展和扶贫工作的需求,追求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4.财务规范原则:资金的收支应按照财务规范进行操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第二章资金收支管理第五条扶贫互助社资金的收支管理包括资金的申请、核准、拨付、使用及结余的处理等。

第六条资金拨付程序:1.扶贫互助社应按照扶贫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交资金申请。

2.资金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预算、资金用途等内容,并经过社会组织审核后报送相关部门。

3.相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核准资金拨付。

4.资金拨付后,扶贫互助社应按照拨付金额和用途使用资金,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资金。

第七条资金使用原则:1.扶贫互助社应按照预算和用途合理使用资金,严禁挥霍浪费和滥用资金。

2.资金使用应符合扶贫互助社项目的需要,不得超出预算和用途。

3.资金使用应完整记录,便于日后审计和核实。

第八条资金结余处理:1.资金结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占为己有或挪作他用。

2.资金结余可以按照项目需要予以留存,也可以用于下一年度的扶贫互助社项目。

第三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九条资金监督主体包括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以及扶贫互助社内部。

第十条资金监督职责: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扶贫互助社资金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2.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监督等方式参与对扶贫互助社资金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扶贫互助合作社基金管理细则

扶贫互助合作社基金管理细则

远安县嫘祖镇扶贫互助合作社基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扶贫互助合作社概述。

扶贫互助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管理体制。

其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依据社章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由于扶贫互助合作社的特殊性,作为村一级经济组织,合作社理事长一般是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入社成员由本村内具有劳动能力或者具有农业产业发展条件和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组成,建立社员档案,并发放社员证。

第二章基金内部控制第二条扶贫互助基金性质。

扶贫互助合作社基金由乡镇统一管理,村级集体所有,专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

为了强化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应完善合作社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从四个方面加强内部控制: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采购报销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借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条货币资金使用控制。

合作社对于货币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不得坐收坐支和白条抵库,货币资金的使用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四条授权审批控制。

合作社严格实行授权审批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在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固定资产、借款四种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五条权责划分控制。

对合作社的各种业务涉及的各项职责进行合理的划分,促成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以达到预防和及时发现在执行时所产生的错误和舞弊行为,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第六条凭证与记录控制。

以实际交易发生的运行轨迹中应有的相关书面资料,以证明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内部稽核控制。

作为合作社健康运行的保证,应对合作社内部运行的关键点进行控制。

第八条实行重要资产的接触与使用控制。

合作社要建立重要资产的连续记录,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条借款内部控制。

社员向合作社借款必须凭借社员证、建档立卡资料和产业发展相关资料向合作社提出借款申请,由合作社理事长和理事会代表会议审批才能批复贷款申请。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扶贫互助社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群众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扶贫互助社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扶贫互助社资金主要包括扶贫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用于发放扶贫贷款、开展扶贫项目、提供技术培训、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等。

第四条扶贫互助社资金应当按照合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扶贫互助社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流程、责任人员和权限,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的收支状况,定期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扶贫互助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建立资金管理账户,并开展资金的日常清算、结算等工作。

资金账户应当由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准确。

第九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对资金的使用需经过审批手续,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第十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建立资金监控制度,对资金的流向、用途进行监控和调查,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开展财务核算、审计等工作。

第十二条扶贫互助社应当按照财政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汇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及时做好财务账目的登记、核对和结账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四条扶贫互助社应当建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财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财务资料。

第十五条扶贫互助社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扶贫互助社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扶贫互助社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江安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扶贫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障我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村村级农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和农民入股资金。

第三条建立互助资金,由政府统一规划、部门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监督,村民民主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分期分批将资金直接拨到村扶贫互助社,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特困户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民公开民主评定;特困农户名单和入会金额在村内张榜公布。

(1)全县所有村的互助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

村互助资金接受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银监局的管理、指导、审计和监督。

(2)由群众参与,自订章程、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推行全公开,全程参与制度。

赠股配股、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员报酬、费用等开由社员决定。

(3)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允许惠顾额返,资金原则上只能在本社内周转使用,不得外借、外调。

(4)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代管资金;不得从外部取得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村扶贫互助社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单一银行账户。

严格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管理,日常不预留现金,现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银行;除农户借款、购销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业务外,不得从银行取款;每月要进行银行对账,并保存银行对账单备查。

第七条互助资金借款发放坚持扶贫宗旨,不谋求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保证放得出、收得回。

借款需有3户以上互助社社员担保,每户最高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印发<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发改区域〔X〕120X号)和苏陕两省有关苏陕扶贫协作工作安排意见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是指由X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X省扶贫协作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

第二章项目资金的安排方向第三条县发改局作为产业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产业项目的筛选、评审、申报、监管、验收工作。

县农业局作为村集体经济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筛选、评审、申报、监管、验收工作。

第四条安排苏陕扶贫协作项目时,坚持向丹南地区、贫困村、深度贫困村倾斜、兼顾非贫困村的原则。

安排使用协作资金的项目,均应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或协议等,项目实施单位须确立与贫困农户增收获益的长效机制,与项目所在镇(办)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由项目所在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第五条根据扶贫协作项目不同性质和投资规模、扶贫效果等,协作资金可采取股权投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方式对扶贫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股权投入是指协作资金作为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由持股主体代表贫困农户对扶贫协作项目实施主体的出资,其股权受益对象为贫困农户。

持股主体一般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扶贫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受益贫困农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持。

第七条以股权投入支持方式安排的项目,协作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持股主体,由其代表贫困农户进行投资。

第八条股权投入额度参考投资规模和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且代表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的持股主体不能为第一大股东。

第九条持股主体在收到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及时办理资本金投入或股权变更手续。

贷款贴息,是指协作资金用于扶贫协作项目在银行贷款利息的偿还。

贷款贴息额度参考申报项目银行贷款额度、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直接补助,是指扶贫协作资金直接投入扶贫协作项目。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暂行管理办法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暂行管理办法

ⅩⅩ县试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行为 ,保护社员、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合法权益,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217 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见》 (川委发 20221 号)精神,依据《四川省试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ⅩⅩ县范围内的试点农村资金合作组织合用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简称合作组织)本组织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统称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自愿出资发起,限在本组织社员范围内开展资金服务,获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注册认可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本办法所称社员是指,承认本组织章程,自愿向本组织出资,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本组织认可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简称监管机构 )是指,县金融办。

第三条资金合作组织为合作制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 本组织及其社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资金合作组织以其拥有的法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资金合作组织及其社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德良序。

第四条资金合作组织的宗旨是服务社员,为社员提供充分、便捷的资金服务,匡助全体社员及专业合作社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

资金合作组织自身力求实现保本、微利、可持续,不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资金合作组织活动遵循以下原则:(一)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二)社员管理。

服务社员;(三)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四)审慎经营,渐进发展;(五)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社员是资金合作组织的主体。

社员间无论自然人或者法人、出资额多少、在本组织机构中是否任职及职务高低,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社员间行使权利不得侵害其他社员的正当利益。

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共5则范文)

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共5则范文)

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共5则范文)第一篇: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共)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村资金互助会章程》规定,为规范资金互助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借款原则:互助资金借款坚持互助互济、有偿使用,只借会员、不借他人,生产专用、禁挪他用,用款申请、有效担保、公示审批,相互制约,有借有还、滚动发展,公开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二、借款程序:(一)借款申请:会员在发展生产项目急需资金时,可向互助会提出借款申请。

申请须户主夫妻双方签名,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项目实施条件及措施、项目已实施的现状、还款时间、还款措施等。

(二)借款调查:理事会、监事会对借款事项进行调查审查:①会员资格、信用状况;②以前贷款是否还清;③所借资金是否用于发展生产性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短、平、快项目;④理事会对所借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实地察看,审查生产项目进展情况,一般情况下项目要完成前期实质性工作或正在全面开展。

⑤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担保。

(三)借款保证:会员借款必须同时办理担保手续:一名会员借款5000元以上,须有两名具备担保资信的人提供担保,担保人负连带偿还责任。

担保人资格:本村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已婚,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偿还本借款能力 1的人;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可以进行担保;会员之间可互助担保,一名会员担保不超过2户。

(四)借款审核:每月20—25日期间,理事会、监事会对当月会员的申请借款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审核。

对符合借款条件的予以公示,对暂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充分解释说明。

(五)公示审批:理事会、监事会审核后,将借款会员、借款数量、还款时间、借款保证等相关内容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理事长签署审批意见。

公示有异议的需重新审核。

(六)借款发放:借款公示审批后,互助会与会员签订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借、贷方各一份,做帐一份。

),同时办妥其他相关手续,必须用转账支票支付。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法、稳健经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制定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法、稳健经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对由社员股金、积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该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

其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章程;(二)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要求的发起人;(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

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政策落地生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扶贫资金以及其他可用于扶贫的资金。

二、扶贫资金分配2.1 扶贫资金分配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精准投放。

2.2 扶贫资金分配应结合当地贫困状况、扶贫任务、资金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2.3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扶贫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扶贫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扶贫资金使用3.1 扶贫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确保资金用于扶贫开发工作。

3.2 扶贫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2)突出扶贫效益;(3)注重产业发展和就业扶贫;(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3.3 扶贫资金使用范围:(1)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2)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改善;(3)产业发展和就业扶贫;(4)教育、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扶贫;(5)其他经批准的扶贫项目。

四、扶贫资金管理4.1 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3 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4 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

五、扶贫资金监督与评价5.1 建立扶贫资金监督与评价机制,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绩效评价。

5.2 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开展扶贫资金审计和检查。

5.3 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附则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

6.2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备案。

互助社资金管理制度

互助社资金管理制度

互助社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助社经济活动,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保障互助社成员的权益,维护互助社的稳定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互助社的全部成员,包括会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会费、捐赠、赞助、活动收入等。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互助社资金规划、资金管理机构、资金存储、使用管理、监督审核等方面。

第五条互助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济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六条互助社应当加强财务信息披露,确保成员对于互助社财务情况的了解和监督。

第七条互助社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互助社应当加强会员教育和宣传,提高会员对资金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资金管理机构第九条互助社应当设立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由互助社负责人任命,负责制定和执行资金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完整的进行财务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进行资金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障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互助社负责人和成员汇报资金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三章资金存储第十七条互助社的资金应当存放在专门的账户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互助社的资金账户应当设置专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互助社应当加强对资金账户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发生风险。

第二十条互助社应当建立使用资金审批程序,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互助社应当定期对资金账户进行清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互助社的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法乱纪。

第二十三条互助社的资金使用应当服从资金管理机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

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互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助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号文件精神及各区县合作社、资金互助部《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受金融办、农委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遵循社员制、封闭制、安全性及有偿互助的原则。

第二章互助金交存和支取第四条互助金交存人必须首先取得社员资格。

遵循交存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

第五条互助资金的归集包括原始股互助资金和普通股互助资金,普通股互助金均参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约2倍给付相应的惠农补贴,不承担合作社资金互助部的经营风险,不参与合作社资金互助部的盈余分配;原始股互助金不享受惠农补贴政策,承担经营风险,参与合作社资金互助部的盈余分配。

第六条交存普通股互助金的单个社员的最高交存额不得超过本合作社互助金总额的20%,交存形式分为活期互助金和定期互助金,定期互助金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等。

第七条互助金支取包括活期互助金支取和定期互助金提前支取、到期支取和逾期支取。

(一)正常支取。

支取互助金须由本人凭密码、互助金证或互助金定期存单及相关身份证件到柜面办理支取或转期手续。

若因特殊情况须由其他人代理支取或转期时,取款人须持互助金证及其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前来柜面办理。

(二)提前支取。

未到期的定期互助金因交存人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交款的,由本人凭互助金定期存单及相关身份证件到柜面办理。

支取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按支取当日银行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付惠农补贴,定期存单余额到期后,仍按存入时约定的惠农补贴标准计付。

每张互助金定期存单的提前支取不得超过2次。

(三)逾期支取。

互助金定期存单到期后,未按时办理支取或转期手续的,实行自动转期,惠农补贴标准不变;转期后未到转存期限而需支取的参照银行当期活期利率计付惠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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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扶贫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障我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村村级农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和农民入股资金。

第三条建立互助资金,由政府统一规划、部门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监督,村民民主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分期分批将资金直接拨到村扶贫互助社, 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特困户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民公开民主评定;特困农户名单和入会金额在村内张榜公布。

(1)全县所有村的互助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

村互助资金接受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银监局的管理、指导、审计和监督。

(2)由群众参与,自订章程、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联合,
推行全公开,全程参与制度。

赠股配股、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
员报酬、费用等开由社员决定。

(3)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允许惠顾额返,资金原则上只能在本社内周转使用,不得外借、外调。

(4)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代管资金;不得从外部取得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村扶贫互助社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单一银行账户。


格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管理,日常不预留现金,现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银行;除农户借款、购销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业务外,不得从银行取款;每月要进行银行对账,并保存银行对账单备查。

第七条互助资金借款发放坚持扶贫宗旨,不谋求盈利,坚持
保本经营,保证放得出、收得回。

借款需有 3 户以上互助社社员担保,每户最高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 元。

借款占用费率按8%计;借款对象必须是本村农民;借款用途限定为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在一年或一个生产周期。

第八条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开支除必要的办公费(办公文具、
票据、报表、打复印费用)和管理人员报酬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村扶贫互助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每人每月不超过150 元。

其来源为借款占用费收入,不得用股金支付,若占用费收入不足,应相应降低报酬。

第十条互助资金应提取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借款占用费收
入的10%。

互助资金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为净利润的10%和5%。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村扶贫互助社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公示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并自觉接受财政、扶贫、监察、审计、银监、乡、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互助资金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村扶贫互助社接受县扶贫办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监督互助资金的使用,预防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违规使用互助资金等行为。

县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县银监局对村互助资金的借款对象、借款用途、借款占用费率等进行监督、管理,严禁突破规定借款,维护金融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要加强对村扶贫互助社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参与扶贫互助社的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由县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户入社情况进行阶段检查和总结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实行报表管理制度:
1、月报:村扶贫互助社每月终了 5 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
(经济办)、县扶贫办村两委报送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

2、季报:村扶贫互助社每季终了10 日内向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村两委报送季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借款情况表;县扶贫办收集汇总送县财政局。

3、年报:村扶贫互助社每年终了30 日内向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村两委报送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银行对账单、借款情况表;县扶贫办收集汇总送县财政局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责任重大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县扶贫办每年年末对互助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借款农户发展生产和联合购销情况、增收节支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抵御市场风险情况、维护农民生产经营权益情况、完善服务体系情况、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乡村发展情况;
2、互助资金保全、借款本息回收、正常营运和持续发展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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